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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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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新加坡与中国在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的建构上,同为后发型国家。新加坡开展刑事司法改革已四年有余,除在“高盛案”中适用过“有条件警告”制度外,新加坡当局始终保持着谦抑审慎的态度,迟迟未激活暂缓起诉制度,其背后的原因在于伴随着暂缓起诉而存在的“两极分化的司法体系”以及缺乏司法制衡的检察裁量权对于该国法治有着潜在威胁。鉴于新加坡的相关经验,我国在后续的企业合规改革中,在警惕刑事合规万能主义之余,还须回应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现实观照,加强对检察裁量权的制约。具体来说,应作好行政监管与刑事合规的模式选择与协调衔接,审慎推进以检察机关为主导的涉案企业合规改革,并明确法院在刑事合规中的角色定位。  相似文献   

2.
在企业刑事合规改革中,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建立立足于解决对涉案企业进行合规监管的问题。第三方组织监督评估的实质不仅是有组织的社会力量参与刑事司法,也是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治理的体现。第三方组织监督评估具有客观、中立、专业等优势。在第三方监督评估过程中,第三方组织承担审查合规计划、监督合规计划实施以及评估合规整改情况的职责,检察机关对第三方组织履职进行组织、指引及监督。目前在制度层面,仍需进一步优化第三方组织的责任承担形式,平衡检察机关主导地位与第三方组织独立性之间的关系,并从回避机制、合规考察书面报告的争议解决以及程序公开等角度完善第三方组织监督评估的运行程序。  相似文献   

3.
涉案企业合规改革经过两年试点,取得阶段性成果,目前已在全国检察机关全面铺开。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创设,是决定涉案企业合规改革成败的关键。实践中,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存在成员单位职能落实需黏合、合规案件适用标准有分歧、合规监管经费来源不统一、异地协作对接不流畅、行刑衔接待加强等问题。借鉴改革试点经验,结合检察工作职能和工作特点,从第三方机制的权责分工、适用标准、区域合作、基础保障等角度探索解决实践难题的途径。  相似文献   

4.
2021年6月和1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先后发布了两批企业合规典型案例,展示了检察机关适用合规不起诉制度,通过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督促和帮助企业进行合规整改和合规建设,保障企业稳定发展的实践探索。为保障合规不起诉制度的公平适用和合规考察的顺利进行,应当对合规不起诉考察程序的启动设置一定条件。对涉案企业启动合规考察程序应当满足三个条件:首先,涉案企业应当认罪认罚,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刑事或行政处罚,积极配合侦查并进行内部自查,采取相关恢复或补救措施。其次,企业应当具有合规能力,能够正常经营,保证合规考察的顺利进行和稳步推进。最后,企业应当作出合规承诺,承诺进行合规整改,加强合规建设,积极配合合规监管工作。   相似文献   

5.
检察机关推动的企业合规不起诉改革自实施以来,已经取得了初步成效。但在实际运行中,双不起诉的正当性一直受到质疑,检察机关内部推动合规化进程存在困难、第三方组织合规监管存在问题、以检察院合规监管为主导的模式缺乏监督。为了巩固改革成果、解决企业合规的有关问题,当前应当严格区分企业责任与个人责任、多举措推动检方突破内部障碍、推进检方主导监管模式和监督评估机制管理委员会的建立、确立法院对检察院合规的监督机制,以便切实发挥该制度在预防企业犯罪、实现企业自我经营与有效监管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相似文献   

6.
目前在最高检主导下,我国出台了相关制度文件明确了第三方独立监管人模式,但仍无法有效避免合规监管中无效监管的发生。为了使合规监管切实发挥实效,建议根据案件性质,从合规的作用以及实效性出发,限定第三方合规监管人制度适用范围,从立法层面统一标准,建立公平合理的准入条件,使监督机关和检察机关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有法可依。通过对第三方合规监管人的义务来源探析,明确其角色定位,进而明确合规监管人的权力边界,确保其地位的独立性与中立性。同时加强对第三方合规监管人的制度保障,包括合规监管工作的依据、原则、方式、平台、经费等,最大限度发挥企业合规监管人制度优势,为合规不起诉制度实施的有效性提供保障。  相似文献   

7.
检察机关作为侦查质量的评价者、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者、司法资源的调控者、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的保障者,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过程中承担主导责任。受合法性义务和客观性义务制约,检察机关应当恪守客观中立的立场,进一步强化履职能力,加强与辩护人的沟通协商,提高量刑建议水平,保障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顺利运行。  相似文献   

8.
从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企业合规典型案例来看,涉案企业合规行刑反向衔接的内涵主要涵盖三个方面:一是行政机关参与涉案企业合规考察的启动、监管和验收评估;二是行政机关采纳检察机关合规从宽处罚的检察意见;三是行政机关接续合规监管,推动行业合规发展。然而,并非所有的检察机关和行政机关都能像在合规典型案例中那样配合默契、衔接流畅,实践中行政机关在贯彻合规从宽和接力合规监管方面均面临困境。以检察机关为主导的企业合规改革在保障合规质效和实现合规激励方面均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对此,应当立足于理念、实体和程序三个维度构建涉案企业合规行刑反向衔接机制:在理念之维,打破“检察机关主导”的思维旧式,开辟行政、司法、企业等多元主体参与的新格局;在实体之维,重塑企业行政违法责任的归责模式,破解合规从宽处罚的法治困境;在程序之维,以建立第三方机制管委会为契机,实现由“结果认同主义”向“过程参与主义”的转向。  相似文献   

9.
通过分析我国企业刑事合规制度的必要性及可行性,发现我国企业刑事合规制度的构建存在企业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困难、经营过程刑事风险较高、刑罚及诉讼的影响难以承受、程序法障碍亟须破解等困境。在此基础上,提出明确企业刑事合规制度的适用条件、优化企业刑事合规的程序法规定、保障合规计划和认罪认罚的有效性、完善企业认罪认罚从宽体系等建议,以期为我国企业刑事合规制度的构建提供有益借鉴。  相似文献   

10.
侦查监督作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一部分,对刑事诉讼活动的正常运行至关重要.但在司法实践中,侦查监督却存在诸多问题,如立案监督缺乏操作机制与程序保障、撤案监督无章可循以及强制措施监督缺乏等.要解决以上问题,发挥侦查监督的保障作用,文中认为通过建立刑事立案备案、撤案备查及强制措施的事后备查制度,赋予检察机关一定的机动侦查权,检察机关当前面临的问题与困境能得到很好地解决.  相似文献   

11.
作为国家治理的重要领域,数据安全治理具有系统复杂性,需要增强应对数据安全刑事风险的适应性。系统论中冗余控制原理与风险刑法观念契合,数据安全刑事治理冗余机制包括风险识别、法益衡量、责任分担、入罪缓冲等内容。对于冗余机制应当合理设置并限制运用,以避免产生负面效应。构建数据安全刑事治理体系,须具备内外部两方面的冗余机制。体系内部冗余包括两方面:在立法层面,刑法总则与分则条文之间、刑法分则的罪名之间和罪状之中,以及刑事制裁措施及附属刑法规范中都具有相应的冗余机制;在司法层面,刑事裁量与刑事执行、刑事司法解释、刑行关系衔接中也蕴含着冗余机制。外部冗余机制有硬法和软法两种形式,包括数据犯罪的前置性行政法、民法规范、刑事政策以及企业刑事合规中的冗余机制。上述冗余机制的有机结合,能够为数据安全刑事治理体系运行提供安全、稳定的保障,是数据安全刑事治理现代化的可行路径。  相似文献   

12.
历经两年半的企业合规改革取得了显著成效。当前,改革发展进入深水区,所面临的问题主要包括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的衔接、检察机关与行政机关的衔接以及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衔接。我国已出台多个促进司法一体化的政策文件,在某些领域也取得长足进步,但适用于企业合规改革的政策文件却略显不足。因此,对于企业合规改革而言,需要重点从程序启动、合规考察、处理结果等方面进行把握,要以检察机关为引导,推行行刑衔接小组制度和联席听证会议制度,有效实现企业犯罪的去源头化、去违法化,在处理结果上遵循手段配合原则、结果互认原则,形成事前协议制度,进一步推进企业合规改革纵深发展。  相似文献   

13.
刑事合规以刑事法律风险防控为基本内涵,着眼于预防,与当下的优化营商环境、推动民营企业平等发展、改革创新的顶层设计相契合。加强民营企业合规管理有利于维护民营企业权益,保障民营企业持续健康发展。刑事合规所关注的刑事犯罪风险整体上可以概括为内部风险、外部风险及刑事犯罪牵连风险。民营企业刑事合规管理体系应从识别与评估风险、建立制度体系、创建组织架构、完善运行机制入手,着力构建。在此基础上开展有效的合规管理,塑造以合规为核心价值的企业文化。  相似文献   

14.
我国检察机关在企业合规改革中不断探索着第三方监管人制度。我国的企业合规监管人制度主要包括检察机关监管模式、行政机关监管模式、第三方监管人监管模式。本文主要对我国各地的第三方监管人的名录库、职责和权力、监管费用、监管期限、监督机制等问题进行了探讨。  相似文献   

15.
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是生态环境保护的两大抓手,二者协同配合是有效惩治环境违法犯罪、破解"以罚代刑、有案不移、有罪不究"难题、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有力保障.基于相关实证数据的分析,发现我国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简称"两法衔接")机制虽已日臻完善,但该机制在实践中仍存在涉罪案件移送程序不畅、证据转化认定及审查困难、案件信息难以有效共享、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不力等现实问题.究其主要原因在于:生态环境部门与司法机关对立案追诉标准的理解存在偏差、缺乏长效性协商互助机制、案件信息共享和交互不畅等.立足生态环境保护"两法衔接"机制的现存问题、域外经验和打击环境违法犯罪的现实需要,应当通过加强涉罪案件移送协商互助力度,强化行政证据向刑事证据的转化认定、健全"两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并加强管理、提升检察机关监督刚性等方式,以健全我国生态环境保护"两法衔接"机制,形成打击环境违法犯罪的强劲合力.  相似文献   

16.
刑事合规计划的首要功能在于预防企业犯罪。诸多的企业合规失败案例引发了人们对刑事合规计划的质疑:刑事合规计划有效性与其基本功能存在冲突、合规沦为花钱免刑腐败机制、表象特征极易被模仿、增加中小企业负担等。当前的合规失败多源于企业刑事合规计划仅形式有效而实质失效。实质有效是刑事合规计划有效性的核心。在外部监管无力保证实质有效的情况下,从企业内部激发合规内生动力是防止书面计划失效的有力举措。要实现这一目标,需着眼于对实质有效性更具影响力的企业非正式规范。此外,明确刑事合规计划效用边界与程度划分标准,是企业在外部监管环境下必备的生存之道。  相似文献   

17.
企业合规制度在试点中反映出来立法空白与激励机制的缺失问题,只有在程序法上予以回应,实现法律依据的补足,并且形成有效地适应中国本土需求的企业犯罪合规处理程序,才能实现刑事合规治理企业犯罪的价值和功能。通过程序法的补足,在《刑事诉讼法》中新增一个独立的企业刑事合规处理程序,通过对启动、考察、决定、监督等程序规定,推动企业刑事合规制度良好运行,并且妥善处理其与公安机关、行政机关的衔接关系,有机结合,实现企业合规处理程序的良好构建。  相似文献   

18.
刑事合规的初衷是预防和监控单位内部违法犯罪行为,目前已经全面进入我国理论与实践的视野。企业刑事合规对于企业犯罪预防与治理具有重要意义,可以凸显企业在犯罪预防实践中的主体地位,有效缓解刑事法对企业犯罪惩治的不利影响。但是,刑事合规理论与实践面临诸多困境。从国际上看,存在着有效刑事合规标准不统一、无法满足全覆盖要求、刑事合规负面影响遭忽视等问题;从国内来看,存在着组织体责任冲击传统的单位刑事责任认定、企业合规刑事激励制度试点不顺畅等问题。当前,应当通过构建相对统一的合规标准、适当调整合规计划具体要求、切割单位与成员的刑事责任等措施,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合规不起诉制度。  相似文献   

19.
协商性司法作为一种全新的司法潮流,与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有着密切的联系。在协商性司法背景下,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有其内在必要性,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是其参与控辩协商的重要"筹码",是协商性司法公正与效率的重要保障,同时也是检察机关维护其公信力的迫切需要。检察机关量刑建议的具体制度构建也应适应这种司法潮流的需要。  相似文献   

20.
环境保护作为公共事务,需要一种公共治理模式,在公共治理中政府、企业与公民社会团体都不是也不应该是唯一的治理主体。环境协商民主机制是建立环境治理主体良性互动网络治理机制的最佳途径,是突破环境法律制度瓶颈的必然选择,是实现环境公共领域良好治理的重要保障。环境协商民主机制在环境法治中能够并应该发挥“造法”功能,为环境法的理念、原则和制度创新提供合法性基础。环境法治需要依赖环境协商民主机制,通过建立和完善相应的程序机制,保障政府、企业和公民社会团体以平等的身份通过民主协商设定各自的行动范围和有效边界,设定各自的权力、权利和义务的内容,实现环境公平正义。环境协商民主在中国还是一个新事物,应受到环境法学界的关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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