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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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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21年6月和1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先后发布了两批企业合规典型案例,展示了检察机关适用合规不起诉制度,通过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督促和帮助企业进行合规整改和合规建设,保障企业稳定发展的实践探索。为保障合规不起诉制度的公平适用和合规考察的顺利进行,应当对合规不起诉考察程序的启动设置一定条件。对涉案企业启动合规考察程序应当满足三个条件:首先,涉案企业应当认罪认罚,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刑事或行政处罚,积极配合侦查并进行内部自查,采取相关恢复或补救措施。其次,企业应当具有合规能力,能够正常经营,保证合规考察的顺利进行和稳步推进。最后,企业应当作出合规承诺,承诺进行合规整改,加强合规建设,积极配合合规监管工作。   相似文献   

2.
涉案企业合规改革经过两年试点,取得阶段性成果,目前已在全国检察机关全面铺开。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创设,是决定涉案企业合规改革成败的关键。实践中,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存在成员单位职能落实需黏合、合规案件适用标准有分歧、合规监管经费来源不统一、异地协作对接不流畅、行刑衔接待加强等问题。借鉴改革试点经验,结合检察工作职能和工作特点,从第三方机制的权责分工、适用标准、区域合作、基础保障等角度探索解决实践难题的途径。  相似文献   

3.
从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企业合规典型案例来看,涉案企业合规行刑反向衔接的内涵主要涵盖三个方面:一是行政机关参与涉案企业合规考察的启动、监管和验收评估;二是行政机关采纳检察机关合规从宽处罚的检察意见;三是行政机关接续合规监管,推动行业合规发展。然而,并非所有的检察机关和行政机关都能像在合规典型案例中那样配合默契、衔接流畅,实践中行政机关在贯彻合规从宽和接力合规监管方面均面临困境。以检察机关为主导的企业合规改革在保障合规质效和实现合规激励方面均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对此,应当立足于理念、实体和程序三个维度构建涉案企业合规行刑反向衔接机制:在理念之维,打破“检察机关主导”的思维旧式,开辟行政、司法、企业等多元主体参与的新格局;在实体之维,重塑企业行政违法责任的归责模式,破解合规从宽处罚的法治困境;在程序之维,以建立第三方机制管委会为契机,实现由“结果认同主义”向“过程参与主义”的转向。  相似文献   

4.
目前在最高检主导下,我国出台了相关制度文件明确了第三方独立监管人模式,但仍无法有效避免合规监管中无效监管的发生。为了使合规监管切实发挥实效,建议根据案件性质,从合规的作用以及实效性出发,限定第三方合规监管人制度适用范围,从立法层面统一标准,建立公平合理的准入条件,使监督机关和检察机关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有法可依。通过对第三方合规监管人的义务来源探析,明确其角色定位,进而明确合规监管人的权力边界,确保其地位的独立性与中立性。同时加强对第三方合规监管人的制度保障,包括合规监管工作的依据、原则、方式、平台、经费等,最大限度发挥企业合规监管人制度优势,为合规不起诉制度实施的有效性提供保障。  相似文献   

5.
企业刑事合规制度作为多机关共同推进的制度,确定了检察机关在其中的作为机制,有助于明确后期立法思路,推动企业刑事合规高效运行。检察机关在企业刑事合规中应采取“主导为主、协商并重”的基本理念。一方面,检察机关基于制度与职能定位、合规质效的保障,在企业刑事合规中应当重视主导机制的作用。另外,检察机关基于能力圈范围、职能差异、激励效果保障、不起诉裁量权限制等实践约束,在企业刑事合规中也不能忽视协商机制。在企业刑事合规中,检察机关的主导与协商机制需要在与其他主体的关系中进行制度展开。  相似文献   

6.
我国检察机关在企业合规改革中不断探索着第三方监管人制度。我国的企业合规监管人制度主要包括检察机关监管模式、行政机关监管模式、第三方监管人监管模式。本文主要对我国各地的第三方监管人的名录库、职责和权力、监管费用、监管期限、监督机制等问题进行了探讨。  相似文献   

7.
缘起于美国的企业合规经历了从监管合规到刑事合规的演变。期货合规肇因于期货市场的双重风险,与刑事合规之旨趣南辕北辙,因此,《期货和衍生品法》的立法者明确提出了监管合规的命题。监管合规以合规激励为核心,是监管者、被监管者乃至第三方共同参与的、针对违法违规行为的矫正和预防机制。现阶段,期货合规激励在实体规范和程序设计两方面都存在不足,实践中也显露出多种问题,亟待通过相关制度的完善来予以回应。我国期货监管模式有必要从压制型监管向回应型监管转化,建立市场友好型、企业合作型及政府回应型的期货监管合规模式。在期货监管合规激励的制度建设方面,应尽快制定合规管理指引,强化合规信息披露,健全行政和解制度。  相似文献   

8.
刑事合规计划的首要功能在于预防企业犯罪。诸多的企业合规失败案例引发了人们对刑事合规计划的质疑:刑事合规计划有效性与其基本功能存在冲突、合规沦为花钱免刑腐败机制、表象特征极易被模仿、增加中小企业负担等。当前的合规失败多源于企业刑事合规计划仅形式有效而实质失效。实质有效是刑事合规计划有效性的核心。在外部监管无力保证实质有效的情况下,从企业内部激发合规内生动力是防止书面计划失效的有力举措。要实现这一目标,需着眼于对实质有效性更具影响力的企业非正式规范。此外,明确刑事合规计划效用边界与程度划分标准,是企业在外部监管环境下必备的生存之道。  相似文献   

9.
企业合规制度在试点中反映出来立法空白与激励机制的缺失问题,只有在程序法上予以回应,实现法律依据的补足,并且形成有效地适应中国本土需求的企业犯罪合规处理程序,才能实现刑事合规治理企业犯罪的价值和功能。通过程序法的补足,在《刑事诉讼法》中新增一个独立的企业刑事合规处理程序,通过对启动、考察、决定、监督等程序规定,推动企业刑事合规制度良好运行,并且妥善处理其与公安机关、行政机关的衔接关系,有机结合,实现企业合规处理程序的良好构建。  相似文献   

10.
合规制度是企业为依法依规经营,防控企业风险,获取法律激励所建立的治理机制,是特殊的公司治理方式和政府管理工具。社会企业除承担社会使命外,与普通企业面临相同的公司治理问题,包括企业合规问题。然而,社会企业具有不同于普通企业的特性,在适用传统的企业合规制度时会面临诸多问题。一方面,社会企业内部存在着组织目标、治理结构、运营资金匮乏与适用传统企业合规制度的矛盾;另一方面,社会企业外部面临着政府规范合规“滞后性”以及“无差异”的问题。对此,应结合合规制度的本质属性和社会企业的基本特性,从以下两层面进行解决:公司治理层面要培育多元化的董事会,培养基于价值观的合规文化,吸纳利益相关者参与合规构建过程,选用崇尚使命的员工队伍;政府管理层面要广泛开展社会合作,识别企业合规需求。   相似文献   

11.
区块链技术的特征,一方面奠定了其在金融这一文明社会重要基石中的应用可能性,另一方面也为区块链金融活动中的不法风险埋下了线索。基于区块链技术的实际金融应用场景,区块链技术在金融领域之应用的不法风险,首要体现为以加密货币为基础的区块链金融生态对于骗购外汇类犯罪与洗钱犯罪的助推。区块链ICO等中心化金融活动,更是带来了诸如内幕交易类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扰乱金融秩序的不法风险。区块链技术的进一步发展和应用,还催生出基于智能合约的去中心化场景下的犯罪形态。思考区块链金融犯罪的规则之治,现行法规范的缺乏与区块链技术的风险内生性,共同导致了相关犯罪的认定困难。因此,为了更好地应对区块链金融领域的刑法风险,需要遵循内外有别的原则来对相关风险加以规制。就外部视角而言,为了将区块链金融犯罪纳入刑事法治的轨道,首先必须重新评估加密货币的刑法定性。对此,应当区分不同加密货币的性质来分情况讨论。同时,还需对区块链技术发展主体的法律地位予以明确,合理界定相关区块链企业的平台责任及监管方式。应当反思当前"一刀切"的监管方式,采用带有包容性特征的监管沙盒模式,允许相关企业在可控的范围内开展颠覆式创新,并基于包容审慎的监管方式合理设置平台责任。就内部视角而言,区块链领域的规则之治还要求区块链企业整合刑事合规要求作为内部控制手段。具体而言,涉及区块链信息服务的相关境内企业应当切实履行国内监管要求;涉及区块链金融服务的相关企业应当切实履行反洗钱义务,整合FATF和各国的反洗钱国内法规做好合规工作;涉及区块链金融交易的相关企业则应密切关注金融交易类的犯罪风险,建立和完善金融证券犯罪风险的刑事合规;涉及区块链智能合约研发的相关境内外企业则应积极推动企业刑事合规与区块链代码的整合。以内外兼修的方式完善区块链的监管方式与规则之治,促使刑事法治对区块链金融犯罪做出积极回应,将有助于更好地推动区块链金融领域的创新,助力我国数字经济行稳致远。  相似文献   

12.
加强碳排放监管是实现政府"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的经济体系"战略方针的重要保障。企业作为环境的主要破坏者承担着碳减排的重任并接受社会监督。在政府管制下,企业被动参与碳减排,但偷排、超排现象时有发生。文章针对政府碳排放监管问题,分析了影响企业碳排放的相关因素。从第三方监督视角出发,在考虑政府、企业、第三方监督主体均为有限理性条件下,建立了政府与企业在碳排放监管中的演化博弈模型。研究了在第三方监督主体参与下,政府和企业之间的有限动态策略选择和不同参数变化下双方的策略选择演化趋势,并运用Matlab软件对结果进行仿真。结果表明第三方监督在政府与企业碳排放过程中具有显著作用,可以直接影响政府与企业的决策选择。因此,加强第三方监督力度可以提高政府监管效率,缓解政府监管压力,降低政府监管成本,督促企业合规排放二氧化碳。但第三方监督力量过大会弱化政府监管效力。最后,为政府更有效地引入第三方监督主体提出对策与建议。  相似文献   

13.
近年来,企业合规受到社会广泛关注。当前对于企业合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探讨,呈现出研究视角片面化、碎片化的固有局限,亟需以更具整体性特征的预防性司法理念为视角,对制度运行的理论基础进行理性追问,剖析面临的多维困境。基于预防性司法理念所蕴含的社会本位和事前积极预防特征,刑事立法与司法当以制度本体的合规化再造为要旨,在适用范围上祛除涉企案件类型限制,在考验期限上延长合规建设时间跨度,在监控主体上构建合规协同监控体系。同时,以内生议题的统筹性安排为依托,助推刑事司法理念的范式更迭,发挥刑事激励机制的实然功用,明定不同程序之间的顺畅衔接,从而构建出中国式企业犯罪治理模式的基本轮廓。  相似文献   

14.
刑事合规的初衷是预防和监控单位内部违法犯罪行为,目前已经全面进入我国理论与实践的视野。企业刑事合规对于企业犯罪预防与治理具有重要意义,可以凸显企业在犯罪预防实践中的主体地位,有效缓解刑事法对企业犯罪惩治的不利影响。但是,刑事合规理论与实践面临诸多困境。从国际上看,存在着有效刑事合规标准不统一、无法满足全覆盖要求、刑事合规负面影响遭忽视等问题;从国内来看,存在着组织体责任冲击传统的单位刑事责任认定、企业合规刑事激励制度试点不顺畅等问题。当前,应当通过构建相对统一的合规标准、适当调整合规计划具体要求、切割单位与成员的刑事责任等措施,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合规不起诉制度。  相似文献   

15.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包括出资人监督、政府监督、人大监督和社会公众监督几个层面。这些监督的性质、监督对象和监督方式都不同。因此,不能寄希望于依靠某种监督实现企业国有资产的有效监督,应该探索企业国有资产综合监督体制。出资人的监督应该以股权的私权本质属性为基础,重构出资人的组织结构,转变出资人的监督方式;政府监督应该区分股权监督和行政监督,在政府部门的行政监督中应该创新审计监督的方法和扩大审计监督的范围;人大监督应该在人大常委会下设立专门企业国有资产监督机构,整合人大各机构的监督力量,加强人大对企业国有资产的日常监督;社会公众监督应该通过法律规定相关主体的信息披露义务保证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同时应该构建社会公众行使监督权的相关机制。  相似文献   

16.
政府购买服务中社会工作机构主体性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社会工作机构在政府购买服务中逐渐显露出主体性缺失问题。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中涉及政府、社会工作机构、社会公众、第三方评估组织四元主体。基于主体间关系良性运行视角,社会工作机构主体性主要体现在购买、服务、评估三层维度下的双主体间互动关系。根据双主体间关系测度模型,在购买层面政府与社会工作机构形成整合自主关系,在服务层面服务对象与社会工作机构形成自主式参与关系,在评估层面第三方评估组织与社会工作机构形成建设式评估关系,则社会工作机构主体性在主体间关系良性运行下逐渐确立。社会工作机构主体性的确立将推动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模式的不断完善与发展。  相似文献   

17.
在排污费改为环境税的背景下,为研究环境税率的最优设计,从组织行为的视角,利用演化博弈理论,建立地方政府和排污企业的演化博弈模型;在静态环境税率的基础上提出环境税率动态调整机制,并验证该调整机制抑制演化过程中波动的有效性。结果表明:环境税率动态调整是必要的;适当降低经济指标权重并提高环境指标权重、提高环境税征收强度、降低政府监测成本均能有效提高排污企业采取完全治污策略的概率,生产规模较小以及初始治污力度较高的排污企业最终采取完全治污策略的概率较低。认为应改善上级政府对地方政府的政绩考核指标;加强税收部门和环保部门之间的协作配合;适当提高环境税征收强度;加强对小生产规模排污企业的监管。  相似文献   

18.
在全球气候治理的新形势下,《巴黎协定》第15条提出将建立一个能够让各国遵守减排承诺的遵约机制。这种遵约机制建立的核心是对没有履行减排承诺的缔约国制定不遵约情事程序。减排承诺下的不遵约情事程序是一种促进性的、不以惩罚性为主的遵约保障程序,各缔约方就该程序的制定尚未能达成一致。在处理不遵约情事程序和条约强制性要素的关系、不遵约情事如何体现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以及其与透明度规则、全球盘点机制的关系等方面困境重重。为构建一个遵约实效和减排计划相匹配的程序规则,应当以独立性遵约委员会为监管主体,结合国家减排能力,明确不遵约的各种情事边界和执行措施。制定包含资金、技术支持的援助性条款,同时对恶意逃避遵约等情况也制定谴责、中止相关权利等条款。不遵约情事程序仍然会以鼓励遵约为主,以期对各缔约方履行减排承诺和遵守遵约目标进行保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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