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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不应允许企业就高管人员劳动合同期限的履行约定违约金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劳动合同中能否就劳动者履行合同期限约定违约金一直是我国劳动法学界关注和争议的焦点问题之一。我国《劳动法》对此没有明确的规定,这就为地方立法和司法实践留下较大的空间。无论是企业高级管理人员还是普通劳动者,相对于用人单位其身份均为劳动者,但由于他们在企业中所处的地位不同,他们辞职或提前解约对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所产生的消极影响也不同。毫无疑问,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影响要远远大于普通劳动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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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理论与实践》1996,(10)
浙江省劳动厅:你厅《关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请示》(浙劳政〔1995〕192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32条的规定,是对《劳动法》第三十一条的具体解释。按照《声动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既是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也是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无需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超过三十日,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用人单位应予以办理。但由于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有关约定而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依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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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对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满后双方未续签劳动合同(即所谓的事实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关系时是否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未作规定,形成一个法律漏洞。理论上对这一问题存在争议,一种意见认为,劳动法对此未作规定,所以用人单位没有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义务;另一种意见认为,这种情形下用人单位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否则会鼓励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从而不利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因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后解除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要支付经济补偿金,不签订劳动合同反而可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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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第25条规定了用人单位解除劳动者劳动合同的4种情形.即:(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如何正确贯彻执行<劳动法>第25条,依法解除过错性劳动者劳动合同,涉及到对这一条款的法律内涵的理解及其运用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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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的辞职权是指劳动者依法享有的单方解除劳动关系的权利,是劳动者劳动权的重要内容之一.辞职权可以分为法定辞职权和约定辞职权,法定辞职权又可以分为无条件辞职权和有条件辞职权.我国<劳动法>第31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有人认为此法条规定的是劳动者的有条件辞职权,理由是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是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也是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有人认为此法条规定的是劳动者的无条件辞职权(或称绝对辞职权),理由是劳动者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30天后,即可无条件解除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关系而无须任何理由.笔者认为,无论是30天的预告为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还是视预告的结果为无条件解除劳动合同,皆有一定的道理,但两者都不否认劳动者依据<劳动法>第31条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必须以预告为前置,因此将此法条赋予劳动者辞职的权利称为"预告辞职权"更为合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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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后,有的用人单位会故意不给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不为劳动者办理转移档案及社保关系等手续,导致其无法享受失业待遇亦或无法重新就业,使劳动者遭受经济损失。劳动者应该如何维权?举例:姜某2008年3月1日与一家公司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2009年元月3日,姜某认为公司强令冒险作业危及他的人身安全,遂要求解除劳动合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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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理论与实践》1997,(9)
案例季某被某厂招收为劳动合同制工人,合同期3年,试用期6个月。季某进厂3个月后,感到不能适应机器操作,屡次因完不成生产任务而被罚。为此,他向厂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要求。厂方接到申请后,对季某发出"违犯警告书",并在3个月后,对季某作出"违纪、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季某不服,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正常解除劳动合同。评析这是一起因职工在试用期内未完成生产任务被违纪解除劳动合同引发的劳动争议,这起争议的焦点在于试用期内因身体状况不适应生产操作,应否视为违纪?《劳动法》第21条:"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第32条又规定,在试用期内,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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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在受雇于用人单位期间,是否可以在用人单位无过错的情况下单方面解除正在履行的劳动合同,消灭双方的劳动关系,此即劳动者的辞职权问题。依照合同法的基本理论,合同一经依法成立,任何一方均不得任意解除,否则即应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在劳动合同生效后,由于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的实际人身依附关系的存在,劳资双方当事人的地位看似平等,而实质并不平等。因此,劳动立法有必要对劳动者采取特殊的保护手段。综观世界各国在对劳动者辞职权即劳动合同的单方面解除权的规定上,大都采取向处于弱者地位的劳动者适当倾斜,对劳动者给予多于资方的保护的立法原则,从而保护劳动者废止已经生效的劳动合同,重新选择就业的权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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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而劳动合同期限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劳动合同期限,根据《劳动法》的规定有三种形式: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具备劳动合同起止的有效期,合同期限届满,劳动合同即自行终止。由于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适应性广,既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有一定的约束力,又有利于劳动力的合理流动,因此较受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欢迎,而在劳动关系实践中被广泛采用。在劳动关系上,劳动者是弱者,是被管理的对象,但在法律关系上双方的地位是平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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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习期制度是针对应届大中专毕业生经人事部门办理录用手续,在用人单位进行业务适应及考核的一种制度;试用期制度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为相互了解、相互选择而约定的不超过6个月的考察期,适用于初次就业或再次就业时改变劳动岗位或工种的劳动者。现行的人事政策和《劳动法》对此分别作了规定,但在具体适用过程中引发了许多本不该产生的争议。一、试用期与见习期的区别以及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规定目前用人单位在适用有关试用期与见习期规定时,主要存在三类问题:一是大中专毕业生欲在试用期内提前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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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区一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可以不签劳动合同典型案例张某于2008年10月25日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称其自进入某公司以来从未签订劳动合同,2008年9月30日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关系。故要求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按照2倍月工资标准向其支付未订劳动合同期间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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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理论与实践》1996,(8)
《劳动法》实施一年来,进展顺利,成绩突出。但由于受经济环境制约和法律法规不配套等原因的影响,当前贯彻实施《劳动法》还存在一些难点:——关于思想认识问题。少数企业经营者认为,《劳动法》的具体内容中,保护劳动者权益重于劳动者应履行的义务,对企业不利,是企业的"紧箍咒"。一些劳动者只关心自己应享受的权益,不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因此,这部分企业在贯彻实施《劳动法》中持消极态度,明拖暗阻。——关于劳动合同签订。困难企业怕签了劳动合同履行不了,不敢签;生产经营和技术骨干怕签了劳动合同不能流动,不想签;老弱病残职工怕签了劳动合同不到退休年龄被解雇,不愿签;一些在外谋职业职工为将来进退自如,有意回避,一时难找到,不能签。——关于富余职工分流。近年来,企业在转制过程中,虽分离出一定数量的富余职工,由于缺少就业岗位和职工流通渠道不畅,企业背上了沉重的包袱,制约和影响了企业改革的深入和发展。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