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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218 毫秒
1.
论股东权的性质与内容刘凯湘一、股东权的性质公司的成立取决于股东的出资,所以在公司的组织机构中由股东组成的股东大会被公司法赋予公司最高权力机构的地位,股东因出资而对公司享有的权利称为股东权,股东权的内容一般包括财产权和管理参与权两部分,其中财产权是核心...  相似文献   

2.
股东大会决议的合法性和正当性是认定决议是否有效的关键要素,而决议的合法性有赖于作为公司组织体成员的股东对股东大会决议过程的参与,决议的正当性也须建立在参与决议过程的股东充分行使程序性权利的基础上。可见,程序是股东大会决议效力问题的关键和核心。然而,现行《公司法》有关股东大会决议形成中程序性权利的规定存在诸多缺陷,影响了决议的效力以及由决议而生的公司法律关系的安定性,因此,需要对以表决权为核心的程序性权利的行使提供更完善的制度保障。  相似文献   

3.
公司并非仅仅是一种法人人格,它实际上是公司中的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博弈,体现为一种关系契约。基于关系契约的视角,公司与股东的关系作为一种契约关系,内含了股东应当而且必须享有自由平等的权利,而股东作为公司剩余财产的最后索取人,享有对公司决议的最后决策权。股东的投资转化为股权后,股权作为独立民事权利,具有资本性和流动性,使股东可以通过股权表达自己公司运作的意向。股东在考虑了投票表决的效率、具体的可行性操作后,在资本多数决的表决机制上达成了默契,这种表决机制提供了到目前为止能够在尽可能维护公司整体利益的前提下保障效率的最佳方案。正是从必然性和必要性两方面的考量,公司各利益关涉方积极捍卫基于资本多数决的投票表决机制所最后达成的决议。  相似文献   

4.
实践中,公司股东经常有未出资的现象,这不仅损害了公司财产的完整性,而且对于其他守约出资的股东也是不公正的,更重要的是,间接损害了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实现。因此,对于未出资股东应当有足够的法律惩罚予以规制,经公司股东会决议,公司不仅可以解除未出资股东的股东资格,而且可以限制其利润分配请求权、增资认股优先权、剩余财产分配权等权利。  相似文献   

5.
《公司法(修订草案)》第46条首次规定股东失权规则,不同于除名制度旨在将违反重大义务或者不再具有所需资格从而威胁公司人格存续的股东驱逐出公司,失权制度并不直接指向股东身份,其制度目的在于督促股东履行出资义务,收回股东未缴出资部分对应的股东权利,丧失股东身份是股东完全未履行出资义务的附带结果。股东失权制度的优势在于公司不必被动地等待身处债务人地位的股东的履行行为,而可以掌握收回股权并另行吸纳充实公司资本的主动权。股东失权制度的功能定位与该规则设计的解释与适用具有直接关联。从要件构成、司法实践等方面来看,《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7条总体指向的是股东除名规则,与第46条具有适用上的递进关系。部分未履行出资义务和完全未履行出资义务不仅具有量的差异,更存在适用股东失权与股东除名不同规则的质上的区别。两种规则在公司法体系下各自发挥不同的规范功能。  相似文献   

6.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除名是指股东由于自身过错,其行为妨碍或者严重影响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共同权益,致使股东之间基于信任关系的人合性难以维持,在解散该有限责任公司不利益的情况下,通过章程或者公司法强制剥夺该股东在本公司的股权,使其丧失股东资格的一种行为。由于我国当前缺乏有效的法律规制,很多股东肆意违反公司章程和公司法规定的股东义务,侵害其他股东和公司的权益,尤为突出的是股东瑕疵出资和抽逃出资,而我国公司法并没有除公司自治之外的法定股东除名的条文,因此有必要为股东除名的立法提供理论支撑。  相似文献   

7.
隐名股东是指在公司内部和(或)外部隐瞒自己的真实姓名或名称,以他人名义或虚拟主体的名义向公司进行股权投资而实际承担出资义务的公司实际投资人。隐名股东不同于干股股东和空股股东;隐名股东的产生有其经济、制度、社会等诸方面的原因;根据不同的标准,可对隐名股东进行多种分类;非协议隐名股东与名义股东之间不存在协商一致的合同法律关系;协议隐名股东与名义股东之间有的是一种信托隐名投资合同关系,有的是一种委托隐名投资合同关系。  相似文献   

8.
股权可以继承,这在国内法学界并没有多大争议。但学者们在股权继承的内容、方式上却存在严重分歧,争论的焦点集中在继承人是否有权取得原为被继承人享有的股东资格。分析原因,是由于对"股东资格"与股东"身份"、有限责任公司的资合性与人合性、股东的自益权与共益权三方面的关系存在不同理解所致。因此,厘清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资格"与股东"身份"、公司的资合性与人合性、股东的自益权与共益权三方面的关系,对于正确理解股东资格的继承是非常必要的。  相似文献   

9.
2005年《公司法》概括性地规定类别股,其发行要按国务院的相关规定,并在创业板、科创版等已有实践。类别股的发行能够满足不同股东的需求:用于股东控制公司经营或是通过分红等单纯享有经济利益。《公司法》依据股东的不同需求允许公司在法定范围内设计发行两种以上类型的股份,以此达到促进公司融资的目的,或调整控制权作为反收购措施。类别股的发行是对股东平等原则的突破,因而类别股的种类需法定化,不宜扩大化,股东在章程中约定自治的范围只限基于法定种类的选择。同时,类别股的发行要考虑各股的不同功能,需要从组织法层面规范均衡普通股股东利益与类别股股东利益。组织法规范以资本制度为基础:若公司采授权资本制,则应由董事会作出发行决议;采法定资本制,则应由股东大会作出发行决议。在设置类别股的公司中各类股份与普通股之间根据股东请求可变更转换,类别股东若受损害可召开类别股东大会救济。  相似文献   

10.
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是公司内部最核心的信息记载文件,然而长期以来股东名册未能受到法律和实践的足够重视,导致实践中股东名册的价值逐渐被公司章程所吸收。公司章程作为自治规范,其所记载的应当是公司的身份信息和组织运营规则这一类相对静态的信息,而股东名册作为法定股东资格认定依据,应当专门记载股东及其出资这一类相对动态的信息,由此二者功能得以区隔。《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订草案)》一定程度上对此作出回应,但仍未能凸显股东名册在股东资格认定方面的唯一性和权威性。公司章程与股东名册功能区隔的实现,一方面需要系统性提升股东名册的法律地位并规范其置备与管理程序,另一方面需要培育商事主体的契约精神、诚信意识以及股东身份意识等成熟的商事观念。  相似文献   

11.
一、国外公司法中股东提案权的概念、性质 股东提案权尚未纳入我国公司立法中。但在国外许多国家公司立法中,已规定股东为保护自己合法权益,享有股东提案权。从而强化了股东特别是少数股东对公司经营管理的监督作用,增强了股东大会活力,使股东意愿能够充分反映到股东大会中来。 日本公司法规定,连续6个月以上持有已发行股份总数1%的股份或者300股以上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6周以前,以书面形式向董事请求将一定的事项作为股东大会  相似文献   

12.
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除名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除名是有限责任公司的契约性质和人合因素的应有之义,有限责任公司对其股东除名应具备特定条件并遵守特定程序。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被除名,其股东资格即被强制剥夺,但其对持有的公司股份享有获取相应对价的权利。被除名股东对除名不服,有权提起撤销除名决议之诉。  相似文献   

13.
论公司财产与公司财产所有权、股东股权   总被引:13,自引:0,他引:13  
公司财产的形态及其与公司财产所有权、股东股权的关系,是公司法理论和公司制度的基本问题。公司财产所有权是对公司财产中的有体物的独占性支配权,在本质上是法人所有权;股权是股东享有的多种权利和义务的集合体,是一种与物权、债权并列的新型财产权。股权是股东通过出资,即主要是由所有权的转化而形成的无体财产权,它在行使上具有特殊性  相似文献   

14.
公司领域主流观点认为,投资人出资即取得股东资格,实则不然。任何权利都具有双重性,从这一前提出发,通过对权利双重性的重新诠释得出,股东资格的取得与投资者的投资毫无关系,投资者能否取得股东资格,主要取决于权利双重性所决定的一系列规则。  相似文献   

15.
股东大会出席法定数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民主决策的基础.我国公司法对股东大会出席法定数规定的缺失,直接影响着股东大会决议的正当性和股东权利的保护.我国公司立法对股东大会出席法定数规定的不足及股东大会出席的现况的稳定,使股东大会出席法定数在公司法中具备了必要性和可行性.建议公司法将股东大会出席法定数与表决权数一同规定在股东大会决议方法中,作为股东大会决议成立的条件.  相似文献   

16.
认定隐名股东的股东资格应遵循公示主义和公信主义原则,优先保护善意第三人的信赖利益,以维护交易安全和便捷;保障当事人意思自治和合同自由原则,保护公司实际投资人的利益,以鼓励投资;遵循公司资本充实和不变原则,维护公司的长期稳定的存续和发展,体现现代公司法的企业维持理念;遵循诚实信用和公平原则,维护公司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利益平衡.原则上可认定冒名股东的股东资格,但有限责任公司冒名股东的股东资格认定,还须经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假名股东具有股东资格;信托人身份的借名股东不具有股东资格;委托人身份的借名股东的股东资格认定应区分公司外部和公司内部进行,在公司内部委托人身份的借名股东的股东资格应按照我国合同法关于隐名代理的规定予以认定.  相似文献   

17.
股东会议决议撤销之诉的功能定位存在股东个体权利维护说和公司公益与股东私益一体保护说二种对立的观点。股东个体权利维护说认为,股东瑕疵决议撤销权的性质是私益股权,股东的直接权益受到瑕疵决议侵害时方享有提诉权,认为赋予股东以公司公益诉权会导致滥诉。这种观点与公司立法的惯例相矛盾,也与公司制度相冲突。实际上,股东瑕疵决议撤销权的性质是公益股权,股东对公司享有共有权,对公司遵法守章所提升的商誉享有预期利益与间接利益。现代社会,诉的利益已经从直接利益延展到间接利益;从由现时利益延展到将来利益;由个人利益延展到超个人利益;股东维护公司遵法守章的公益诉求应该得到司法的救济。股东会议决议撤销之诉的功能定位只能是公司公益与股东私益一体保护。  相似文献   

18.
公司应以股东名册为准来确定股东和对抗善意的受让人,出资转让合同可在善意受让人与让与人之间产生对抗力。受让人之外的善意第三人应以工商登记为准来确定其股东身份。鉴于工商登记是属于私法领域的程序性的商事法律行为,恶意第三人或者受让人的股东身份确认则不应严格拘于工商登记和股东名册。分红记录、公司内部章程和出资协议对于股东身份的认定也具有一定的效力。实质意义上的股东、公司及恶意受让人都不能以没有工商登记为由否认其实际的股东身份。  相似文献   

19.
伴随着市场的不断发展和完善,尽管债权出资因其特殊性和复杂性而存在着一定的风险,但债权作为一种出资形式已具备了现实的可行性。在债权出资被各国公司立法所允许的发展趋势下,根据债权出资的特殊性而对其进行相应的规制,明确可用于出资债权的适格条件和折价比例,规范债权出资的程序以及对债权出资股东课以担保责任,是公司立法当前所应该解决和突破的问题。  相似文献   

20.
(一) 股份公司的股东依据其持有的股份对公司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叫做股东权,简称股权。按照我国现行规定,股权有以下四种形式:国家股权、法人股权、个人股权、外资股权。国家股权是指有权代表国家的投资部门或机构以国有资产向公司投资而形成的股权。这类股权又有两种情况:一种是由国家向新设立的股份公司的投资形成的,另一种是已有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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