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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陈春亮 《吉首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Z1)
我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确立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体现了婚姻本质,赋予了离婚案件中无过错方当事人要求司法救济的权利,使法院对相关案件进行裁判有了一定的法律依据。但该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尚存在一定的问题,主要是其适用范围过窄,很多导致婚姻破裂的严重情形被排斥在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大门之外。这既不利于保护无过错方当事人的利益,也不利于制裁有过错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应适当扩大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法定范围。 相似文献
2.
对妇女权益保障的婚姻司法六十年可分为改革开放前、后两个阶段,各时期的婚姻司法在保障妇女权益方面具有不同的特点。六十年的婚姻司法实践,反映出保障妇女合法权益是法院审理离婚案件一贯秉承的原则,裁判结果和执行效果也较好地维护了妇女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3.
离婚损害赔偿诉讼中的过错认定问题,在实践中是一个较为困难和复杂的问题,在实际生活中要提出证据证明对方存在《婚姻法》第46条所规定的“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和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四种法定过错情形有相当的困难。文章分别对上述四情形中的过错认定问题做了探讨,并对离婚损害赔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提出了相关立法建议,以期对我国婚姻立法的完善和婚姻司法实践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4.
马小花 《西南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8(1):136-139
法院调解在离婚诉讼中是一个必经程序,但我国婚姻法、民事诉讼法对这一制度的立法不够完善,应当在离婚诉讼中建立专门的离婚调解规则:规定离婚调解中的和解制度;对参与离婚调解案件的法官的综合能力应有具体要求,并特别注重对其法律工作以外的社会经验的培养;实行离婚调解和离婚判决的分离,加强我国离婚诉讼中调解的功能,最大限度保护妇女及未成年子女的权益。 相似文献
5.
在司法实践中婚姻当事人一方冒用他人身份证登记结婚后又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的案件屡见不鲜,但法院在审理后却对此类案件作出了截然不同的判决。究其原因是我国法律中缺乏明确具体的规定,学术、实务界对其效力亦有不同观点。对此类案件可参照国外相关立法:冒用他人身份证登记结婚的婚姻原则无效,但在一定情况下可有条件地承认其效力。 相似文献
6.
陈炜强 《三峡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3,(2):89-93
我国判决"不准离婚"制度是在三次婚姻立法中均没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形成于长期的法律解释和司法实践中。本文主要围绕现行《婚姻法》第32条第2款关于离婚之规定分析指出,在当代中国,应从社会与国家的二元分离视角重新认识和反思婚姻的本质及其与国家之间的关系,明确立法、行政和司法在离婚中仅具有消极功能。基于此,才能正确阐释立法之真实涵义和精神,进而揭示出原有理解的错误性和法律解释、司法实践的违法性。必然地,建基其上的判决"不准离婚"制度也是非法的和错误的。 相似文献
7.
林翠秀 《南京人口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4,30(3):43-48
定期婚姻契约是婚姻自由的体现,符合私法自治理念,因其能缓解大龄男女滞婚及非婚同居、试婚、婚外情等社会问题,减少离婚诉讼,节约司法成本而具有存在价值。但同时,推进定期婚姻须解决好婚姻登记的变革、社会低生育率的压力、婚姻弱势群体的保护以及子女利益保护和婚外债权人利益的保护等问题。定期婚姻契约能够促进契约伦理和家庭伦理的一致,是制定或补充婚姻法律的新思考。 相似文献
8.
罗祥远 《佛山科学技术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26(5):72-76
在刑事庭审中.举证集中性原则是集中审理原则的重要体现之一。该原则的具体内容应当包括控辩双方厚则上都只有一次向法庭举证的机会.并且一次性将本方所有的证据向法庭提出举证。不得保留或拖延。贯彻该啄则要在法院审理期间限制控方的补充侦查次数、期限以及二审法院不得以证据不足为由发回重审。因此,我国确立这一原则.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和节约司法资源。 相似文献
9.
王梦奇 《兰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0,48(4):150-156
儿童最大利益原则是现代各国家事司法的基本原则,在该原则指导下,许多国家的离婚亲子法观念从传统父母本位向子女本位转变。当代离婚自由主义强调尊重当事人意愿,是现代婚姻的应有之义。虽然子女并非离婚案件的直接当事人,但离婚带给子女的负面影响是全方位的,过分强调离婚自由降低了婚姻的可期待性,已经影响了婚姻传统的"家"功能。离婚自由与儿童最大利益产生矛盾是不可避免的。国家亲权是儿童原则限制离婚自由的重要保障,国家、父母、儿童构建的新三方关系已经将儿童置于权利的主体地位。为了在家事案件中更好体现儿童最大利益原则,立法应尽快整合相关概念,注重儿童主体身份构建,在法律上明确子女的独立人格地位,避免子女在此类事件中的工具性角色。司法应审慎解决离婚纠纷,采取有效方式解决夫妻矛盾。 相似文献
10.
王福华 《烟台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19(4):391-396
群体纠纷的解决与法院的现代功能紧密联系,法院的司法能力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代表人诉讼的程序效果。我国代表人诉讼制度运作中出现的群体形成困难、群体诉讼的容量狭小、法院对诉讼的控制力低下等弊端,与我国法院司法不完全独立、法院内部考核体系不尽合理以及消极性司法等因素息息相关。制度环境决定了阶段性发展是代表人诉讼制度发展的必然过程,试验性诉讼作为群体纠纷解决的过渡、替代手段,是改造我国代表人诉讼制度的现实选择。 相似文献
11.
张毅辉 《扬州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6,10(6):73-77
重婚在我国司法实务中包括事实上的重婚和法律上的重婚。事实上的重婚为当然无效的重婚,无须由法院宣告无效;而法律上的重婚须经法院宣告才能确定该婚姻自始不发生婚姻效力。前婚的有效终止是法律上的重婚无效宣告的阻却事由,这种终止除了离婚、被宣告无效以及被撤销,还应包括配偶一方的死亡。 相似文献
12.
雷钢 《长沙铁道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1)
非离婚之诉是不以离婚为前提的,无过错方在婚姻存续期间以配偶权被侵害为由提起的诉讼。本文对非离婚诉讼的概念、特征、以及非离婚之诉的适用范围,确立必要性进行了论述和探讨。 相似文献
13.
陈琳 《常州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4):82-85,94
执行和解制度是法院执行工作中一项重要的制度,但关于该项制度的理论基础问题,学术界至今存在较大争议,文章以法院实际执行工作为视角,对执行和解制度的理论基础及司法完善作了初步探讨,认为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的行为属于诉讼行为,执行和解协议本身属于诉讼契约。这样的理论定位可以解释执行和解协议与生效法律文书既判力之关系问题,同时也有利于法院在司法实务中开展工作,明确自身的定位和职能,从而完善执行和解这项制度,提高法院执行工作的司法效率。 相似文献
14.
庞小菊 《湛江师范学院学报》2010,31(2):79-83
司法实践中,离婚案件的被告如提出离婚请求一般会因其诉讼请求与原告诉讼请求相同而被认为离婚反诉不能成立。实际上,在《婚姻法》确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之后,允许被告提出离婚反诉已成为保障无过错方作为被告时行使离婚损害赔偿诉权的必要制度。基于离婚诉讼的特殊性以及我国现有法律对离婚诉权的规定,离婚诉讼的被告不论有无与原告不同的离婚理由,均应有权提出离婚反诉而不受"一事不再理"的限制。但被告反诉离婚应同时提出损害赔偿请求,否则无受理的必要;法院对于离婚反诉应与离婚本诉合并审理,合一裁判。 相似文献
15.
刑事证人出庭作证的价值蕴涵及其实现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张建军 《重庆邮电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18(2):256-258
证人出庭作证蕴涵着丰富的价值,它体现了程序公正和以程序推进法治的理念和要求,能较好地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有利于尽快查明案件事实,提高诉讼效率;有利于充分发挥刑罚预防犯罪的功能,提高法律的权威,树立法院的良好形象。但立法的缺陷、司法失范、证人的消极心理等则是实现刑事证人出庭作证价值的主要障碍。为此,必须完善立法,规范司法,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 相似文献
16.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调解适用在理论界还存在分歧。但无论是从法学、社会学、经济学的角度来看还是从各国的实践选择来看,调解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解决纠纷的优势都使其适用具有妥当性。不过环境民事公益诉讼适用调解具有有限性,这主要体现在调解的启动时间、调解人的配置、调解的范围方面具有一定的限制。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应当选择职权主义模式,反映在调解适用中,就是强调调解的司法控制,包括允许法院依职权启动调解、明确法院对调解过程的主导、强化调解协议的司法审查和加强调解协议履行的监督等。 相似文献
17.
谭舒戈 《牡丹江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3,(5)
不方便法院是英美法系国家拒绝行使国际民商事诉讼管辖权的一项重要制度。其主要体现的是法院的自由裁量权,通过自我抑制管辖权的行使,从而缓解国际民商事诉讼管辖权冲突。体现了国际礼让精神,既有利于防止原告挑选法院给被告造成诉讼上的困难,也有利于缓解法院案件积压的状况,最终实现司法公正和效率的统一。本文从不方便法院的概念和历史源流入手,分析美国不方便法院原则发展脉络,阐释现今美国不方便法院的制度模式,并就中国适用不方便法院的条件进行分析,对不方便法院原则略述己见。 相似文献
18.
论法院调解制度的改革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陆岳松 《合肥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21(1):161-166
调解体现了中华民族传统诉讼文化追求和谐的最高价值导向,而法院调解则是调解方法在司法上的体现和充分运用.但法院调解制度也存在各种弊端,"以调代判""违法调解"现象时有发生,改革法院调解制度势在必行.文章试对当前我国法院调解制度的改革作些探讨. 相似文献
19.
熊跃敏 《沈阳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98,(1)
诉讼上和解是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我国民事诉讼立法对诉讼上和解的规定过于原则,影响了和解制度在司法实践中作用的发挥。当前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将诉讼上和解与撤诉、法院调解相混淆,这既在理论上造成了一定的混乱,也给当事人造成讼累,给人民法院增加了工作负担,使纠纷不能及时解决。因此,当事人在诉讼进行中的和解只要符合和解的四大要件,并经受诉法院及审判人员确认,就要赋予和解协议以确定判决的效力。 相似文献
20.
孙文桢 《大连海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9(5):54-58
诉讼离婚理由这个老问题可以自合同法理这个新角度而得到新考察。视婚姻为合同的思想很有价值,但这一价值未得到充分重视。在认识婚姻的本质和基础的前提下,衡诸合同的法理,可以对诉讼离婚的理由作出科学的合乎实际的立法设计。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