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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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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刘阳 《兰州学刊》2011,(9):163-171
马若孟、赵冈等人认为租佃关系并非阻碍中国农业近代化的因素。文章以近代江苏棉种改良工作为例,对此提出质疑。作者认为,佃农因从分租中获益甚少,而不愿种植种子价高且需肥量大的美棉;包租使佃农单独承担田间风险,他们只好因循守旧、继续种植更适宜间作、复种的中棉,以降低收益风险;缴租时限迫使佃农选择种植成熟期短的中棉;由于从正产物中所获甚少,佃农只好种植可以提供更多副产物和副产品的中棉,简言之,租佃关系极大地制约了该地区棉种改良工作的顺利进行。因而,马、赵等人的观点颇值得商榷。  相似文献   

2.
近年来,学术界关于土地租佃制度的研究有了很多新的关注,展开了一些有益的争论。这些争论有的是基于不同区域的经验式研究,有的则是对于不同资料的利用和解读。本文拟通过分析国民政府的佃农保障政策及成都平原一些租佃纠纷案件的处理,观察国民政府在政策层面和执行层面对租佃关系的调节和控制,由此观察佃农、地主与国家的关系。  相似文献   

3.
明清时代伴随商品经济的繁荣,租佃关系充分发展,确立了田面权与田底权的分割以及永佃权,租佃双方的经济关系取代了人身依附关系。但就是在出现上述进展的地区,同时并存着奴仆化佃农与带有主仆名分的特殊租佃形态。奴仆化佃农,就其自身的本质而言,仍是佃农,又不同于一般佃农;接近于奴仆,又不同于奴仆。对这种社会现象的研究,显然有助于人们对历史发展复杂性的认识。根据明律的规定,只有诸王、勋戚、功臣等特权阶层才可以蓄养奴婢,违者绳之以法:  相似文献   

4.
文章认为明代豪强地主经过明末农民起义的打击和清兵入关后的烧杀抢掠而大量瓦解,佃仆制至清初也被瓦解。至雍乾年间,明代租佃制下地主对佃农的额外剥削也大量减少,代之而起的是比较自由的租佃关系。  相似文献   

5.
一、佃农的一般状况 1.河北省佃农的分布:据1933年实业部调查,河北省佃农占农户总数13%,半佃农占25.4%。1937年以后的十余年间,在日伪及国民党扩大内战时期,由于政治腐败,剥削沉重,自耕农破产加速,河北省佃农所占比例进一步扩大。据河北省土改时期的档案记载,1947年在冀南区十四个典型村中,贫农占总户数37%,中农占56%。在冀中区四十一个典型村中,贫农占31%,中农占61%。在冀东区二村,贫农占22%,中农占43.5%。由此可见,河北省在解放以前,在全省57个典型村中,贫农平均占农户总数30.2%,中农平均占总数53.5%,以上两个阶层共占农户总数83.7%。但是,从各省农  相似文献   

6.
清代前期、直隶(今河北)地区的农业租佃关系中,实物地租由分租形式向额租形式的明显转化,定额租制日渐居于主导地位以及货币地租的缓慢滋长,突出地成为这一时期直隶封建地租演变发展的基本内容。本文试图依次考察清代直隶农业经济领域内的几种主要地租形式。 甲、实物分成租 实物分成租,是佃农按照年土地收入中的固定比例向地主交纳地租的一种剥削  相似文献   

7.
仅从剥削与被剥削、土地租让与经营的角度并不能全面认识租佃制度的内涵,租佃制度还包含着业佃之间的互助与合作关系。以往关于农业互助合作的研究往往只注意到佃农之间的互助合作行为,而在租佃制度中以伙种、分种、换工、帮工、分租、力租、永佃、减租等形式存在的业佃之间的合作与互助关系则被遮蔽于剥削关系之下。在租佃制度中,非对称性的合作与互助是业佃关系的常态,租佃关系中事实上的不平等和不公平性、剥削与互助并存是租佃制度的基本特征。对构筑现代农业经营体系来说,限制租佃关系的剥削性,倡导基于自愿、公正、互惠的农业互助合作,形成租佃与互助合作的良性互动机制,才是具有积极意义的改进租佃制度的路径。  相似文献   

8.
租佃关系是农业经营方式的重要组成部分。土地改革后到集体化高潮前,中国农村租佃关系的性质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租佃关系主要发生在农村劳动者之间。从租佃关系的发展、租佃原因、租佃形式、租额等方面分析来看,土改后发生的租佃关系是对土地改革按人口平均分配土地做法的一种自然纠偏,这种局部调整某种程度上是一种符合生产力发展要求的良性调整。  相似文献   

9.
1759年1月25日那天晚上,苏格兰西南部艾尔郡的阿罗薇那地方,风雨如磐.在一间佃农亲手筑起的土墙茅屋里,这个佃农和他的妻子迎来了他们俩的头胎婴儿.这个在风雨声中呱呱堕地的孩子,就是当今举世闻名的苏格兰人民诗人罗伯特·彭斯.  相似文献   

10.
米脂县杨家沟村马氏地主集团是闻名陕北的大地主经济集团.抗战时期,中共中央为了探索新时期土地改革理论和完善有关土地改革政策于1942年派出以中共中共书记处书记张闻天为首的农村调查团,详细考察了该村以"马光裕堂"为轴心的马氏地主经济集团.调查结果表明马家地主赖以生存的生产方式主要体现在围绕土地的租佃关系上,地租、"字号"经营所得或放高利贷、典买土地和出卖粮食是马氏地主集团最重要的收入来源或最主要的业务内容;秀才出身的马维新是这个集团的典型代表,其经济势力遍及周边数十个村庄,甚至在整个米脂地区都具有很大的影响力.以马维新为首的马氏地主集团既是一个强大的地主经济集团又是一个强大的政治集团,但随着中共减租减息和抗战负担等一系列政策的强力推行,其各种影响力尤其经济影响力在不断弱化,佃农与之的经济依附关系也在不断削弱.  相似文献   

11.
秦晖  彭波 《文史哲》2011,(2):104-115
近代以来,不同学者根据不同的理论出发,对中国佃农的独立性有不同的解读和判断,真正从实际调查材料出发所进行的实证还是比较少而且薄弱的。根据近代以来对中国地主与佃农之间关系的各种实际观察和调查资料,中国近世佃农的独立性并不像以往通常所认为的那样薄弱。而佃农对于地主之依附性的存在,一则由于经济方面的原因,如生产资料的不足等,二则由于知识的缺乏。  相似文献   

12.
莫宏伟 《学术论坛》2005,(7):136-139
永佃权是土地的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的产物,它是指佃户拥有土地的永久耕种权(田面权),而业主拥有土地所有权(田底权).永佃权土地分布于江苏、浙江、福建、安徽、江西等省,而苏南最广.永佃权是通过购买、开荒、改良土地,典押土地,分封土地等路途而来,它可以典押、买卖和转移.永佃权土地的租额一般占土地正产量的40%左右,其价格因时而异.永佃权对于建立一种比较稳固的社会关系(租佃关系),发展农业生产有一定的作用.  相似文献   

13.
租佃关系是现代经济史的重要课题之一,它不仅与广大农民的生产和生活有密切关系,而且是社会经济基础一个组成部分。但长期以来,对于东北三省的租佃关系,尚无专文论列。笔者试根据三十年代东北土改时期的农村调查资料,并结合有关文献,对此问题进行初步探讨,请同志们指正。  相似文献   

14.
中国封建社会的地租形态,是史学界十分关心的一个重要问题。本文将根据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保存的大量题本,对清代地租形态的发展变化作一初步探讨。一、清代实物分成租的特点自秦汉以來,实物租是中国封建社会的主要的地租形态。有分成租和定额租两种形式。所谓分成租,是地主和佃农按照契约议定的比例分收佃农生产的粮食和其他作物。清代实物分成租制具有以下特点。第一,佃农经济条件的好坏,决定了不同的地租率。如果佃农不能自备耕牛、农具  相似文献   

15.
租佃关系中的押租,是特种形式的地租,或地租的附加部分。它是租佃关系发展到特定阶段的产物,随着农业危机的加深,抗租斗争的加剧,而日趋盛行。它逐渐由以往只存在于农业经济发达、集约化经营程度较高地区的局部性现象,发展成为一个全国性的普遍现象,几乎成为租佃关系中一个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一九三三年的调查表明,押租已通行于东北、华北、华东、华中、西南、华南  相似文献   

16.
关于中国传统乡村中的租佃制度及其中的主—佃关系,以往存在两种截然相反但都是影响很大的说法:一种是“中国封建社会”的租佃对立,极力强调地主在这种关系中的优势;一种是“中国文化本位”的乡村和谐,把乡村描绘成温情脉脉的大家庭。整体看来,关于中国传统社会的“租佃”神话和“宗族”神话,在理论上还是实证中恐怕都经不起深究。如果说传统农村中佃农的处境未必像过去一些著述说的那么绝望,那么自耕农的境况则未必像另一些著述说的那么值得向往。传统农村并不是一团和气的桃花源,但是危机的根源何在,是专制制度还是民间的租佃关系,值得认真研究。  相似文献   

17.
回族在山西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一、山西回族的人口及其分布山西是一个多民族省份,现有汉、回、满、蒙古、朝鲜、壮、藏等35个民族成份。1982年全国人口普查统计全省总人口为2529万人;少数民族总人口为63805人,占全省总人口的3‰;其中回族51917人,占全省少数民族总人口的81.4%,是山西省少数民族中人口最多的民族。山西省回族的分布非常广泛,全省117个县(市、区)中的111个有回民居住,主要分布在城镇,其中长治市城区13835人,太原市城区11617人,大同市城区6091人,晋城市城区2070人,阳泉、榆次、临汾、运城等市区都有千人以上,共计38949人,占全省回族总人口的75%。在农村有小聚居的回族村58个,共有人口万余人,约占全省  相似文献   

18.
<正> 我国历史上很多封建王朝开国之初,都是依靠自耕农的力量恢复和发展社会经济。清初社会经济同样得到了恢复和发展。但不同的是,其佃农经济从一开始,就占有了相当大的比重。在清初社会经济恢复和发展的过程中,佃农作为主要的生产者之一,是不应该被忽视的。本文拟对清初佃农的特点、作用,进行初步分析,以求教于史学界师友。  相似文献   

19.
中国台湾实施的“小地主大佃农”政策对于中国内地解决现阶段所面临的农业问题具有积极的借鉴意义.“小地主大佃农”政策通过从政府主导、协会协调、“两个分离”、“双向辅导”和“一个平台”五个方面出发,有效解决了台湾所面临的农业问题.文章认为内地要解决目前的农业问题,可借鉴台湾的“小地主大佃农”政策,实施“小承包大经营”的“中农化”政策.在实施过程中,除坚持政府承担所有成本、土地流转自愿、土地流转市场定价以及流转耕地务必务农四大原则外,还需要从支持政策、辅导政策和配套政策三个方面进行改革和完善.  相似文献   

20.
康华 《殷都学刊》2014,(3):121-122
租佃实现劳动力与土地相结合,推动农业生产的一种重要形式。佃农按约定向地主交租,但在灾年,减租成为两者争诉焦点。在乾隆朝,减租政策与习惯相冲突。在价值上,政策维护国家利益,而习惯维护社会公平。在规则上,政策不强制地主减租,而习惯允许佃农减租;政策对减租比例无明确规定,而习惯有比较清晰规定;政策规定由政府认定减租,而习惯规定由地主认定减租。两者抵触不仅导致减租司法混乱,而且激化租佃矛盾,使佃农暴力减租成为常态,引发社会震荡,并恶化农业生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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