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22 毫秒
1.
抢劫罪与强奸罪犯罪构成的客观方面都是"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手段)"。但抢劫罪与强奸罪基本犯罪构成中的"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手段)"的内涵存在较大的差异。进一步比较,抢劫罪与强奸罪在加重犯罪构成中客观行为方面也差异巨大。究其原因,犯罪客体的不同、类罪细化程度的不同以及司法实践的影响,是导致抢劫罪与强奸罪客观行为差异的主要原因。  相似文献   

2.
我国现行刑法将强奸罪和抢劫罪的客观行为都规定为"暴力、胁迫和或者其他方法",但由于两罪侵犯的客体以及类罪细化的程度不同,两罪的"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应当具有不同的外延和内涵。正确区分强奸罪与抢劫罪的客观行为,有助于认定罪与非罪的界限以及此罪与彼罪的界限,从而更好的指导司法实践。  相似文献   

3.
对行为人先实施暴力行为后临时起意取财的行为该如何定性?理论上主要存在着"盗窃罪"与"抢劫罪"两种观点。最高院主张被害人尚未失去知觉时定为抢劫罪,被害人失去知觉或者死亡后定为盗窃罪。因为行为人先前暴力行为与后面取财行为具有关联性,所以应把二者结合在一起作为整体来评价。先前暴力行为与后面取财行为足以填充抢劫罪构成的客观方面,由手段行为(先前暴力行为的再利用)与目的行为(取财行为)构成完整的抢劫罪的实行行为。行为性质与被害人的状态无关,被害人的状态都是行为人先前暴力行为所直接导致的结果,不能因为被害人状态不同而做出不同的定性,而应将先实施暴力后临时起意取财行为统一定性为抢劫罪。  相似文献   

4.
暴力作为抢劫罪和强奸罪中最常见的手段行为,在各自的罪名中却有着并不完全相同的表现形式和特征。暴力作为两罪的手段行为,其实施必须以实现相应的犯罪为目的;暴力行为必须由行为人亲自实施,利用他人的暴力形成的便利条件实施劫财或者奸淫行为,对相应犯罪的成立具有不同的意义;暴力所针对的对象也只能是被害人本人,并且对物的暴力不能构成暴力型的相关犯罪;两罪中的暴力都包括危害人身安全和限制人身自由两种方式,但强奸罪的暴力还要求具有对人身直接侵害的特征;在暴力强度上,抢劫的暴力要求达到"足以抑制对方的反抗"的程度,而强奸的暴力只要达到"使其反抗变得显著困难"的程度就够了,并且强奸的暴力不包括故意杀人。  相似文献   

5.
抢劫罪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含义应扩大理解为行为人具有永久性或者暂时性剥夺他人财产权的故意;其暴力的对象应包括在劫案现场的所有人,暴力的程度须达到足以抑制被害人反抗的程度,暴力的作用应是排除被害人的反抗,使被害人处于不敢或不能反抗的状态,暴力的目的是为了当场强行劫取公私财物;"当场"是抢劫罪的时间、空间、人物特征,当场的内容由当时、当地、当面三个要素构成;抢劫对象财物应既包括有体物、无体物,也包括财产性利益。  相似文献   

6.
"未获被害人同意"是强奸罪最基本的构成要件要素。暴力、胁迫等手段是被害人不同意的外在表征。被告人排除成立强奸罪要求被害人存在同意且同意有效,同意有效首先要求判定被害人具有同意能力,然后结合暴力、胁迫等手段的强弱具体分析。据此,轻微暴力或胁迫通常不能使同意无效。  相似文献   

7.
关于行为人通过欺诈手段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行为人是否构成强奸罪的问题,根据等价性原则,基于欺诈而发生的性交构成强奸罪仅限于以下三种情况:(1)欺诈致使被害人对什么是性行为或者性行为的发生完全没有认识;(2)被害人虽然对性行为的自然属性有认识,但是,欺诈导致被害人对影响性行为法律属性的关键因素产生了错误认识;(3)被害人虽然对性行为有认识,但是,由于欺诈,被害人误以为不得不在生命健康权与性自主权之间做出选择,这种欺诈具有类似于暴力、胁迫程度的强制性,因此,也应该构成强奸罪。  相似文献   

8.
在强奸罪中,"暴力"指向被害妇女,且不包含故意杀人的致死暴力;"胁迫"包含暴力与非暴力威胁,威胁内容的实现时间没有限定。而在抢劫罪中,"暴力"指向被害人或在场的第三人,包含故意杀人的致死暴力;"胁迫"只包含暴力威胁,且威胁内容的实现具有当场性。从法律方法论的层面看,司法者在解释不同犯罪中的相同语词时,不能拘泥于法律的形式统一性,而应结合法益性质、罪责特征、刑法体系等要素,在语词外延中限定出最符合本罪罪质特征的部分,以实现定罪的精确性。  相似文献   

9.
我国刑法第153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逮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150条抢劫罪处罚。”这条规定实质上是指由犯盗窃、诈骗、抢夺罪,在特定条件下转化为抢劫罪的一种特殊情况,故也可称为特殊形式的抢劫罪。就条文规定看,构成本条之罪必须具备三个要件。一、前提条件是行为人必须实施了条文规定三种罪行为之一的;二、在客观方面,是行为人当场对他人(失主或其他发觉人)实施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三、在主观方面,行为人实施暴力的目的,是为窝赃、拒捕、毁证。上述三点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这是易于理解,也是共为一致的认识。但是,由于条文规定是犯三种“罪”和依照刑法第150条抢劫罪“处罚”,而不是犯三种罪的“行为”和以抢劫罪“论处”,加上对刑法第150条第二款“致人重伤、死亡的”含义存在着不同理解,因而具体的在什么特定条件下转化为抢劫罪和如何适用刑法条文处罚?这个问题,无论是刑法理论上或司法实践中的主张和做法颇为不一。例如,我院期终考试刑法试卷曾有这样一个案例分析题,有两名盗窃分子正在撬某仓库大门时,被值班人员发觉,一名已越墙逃跑。另一名被值班人员从墙上拉下,盗窃分子随手用携带的铁扳手猛击值班人员头部,值班人员  相似文献   

10.
绑架罪的犯罪客体是他人的人身自由权和第三人的自决权。立足于这一视角,绑架罪的客观行为是复合行为而非单一行为,其犯罪方法除了暴力、胁迫、麻醉外,还包括其他手段。本罪的成立不要求“以将被害人劫离原处所”为要件。  相似文献   

11.
转化型抢劫罪是抢劫罪的一种特殊形式,转化型抢劫罪的认定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其前提条件是行为人实施了盗窃、诈骗、抢夺行为,客观条件是行为人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主观条件是行为人实施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目的是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在司法实践中对转化型抢劫罪的适用与处罚存在一些值得探讨和注意的问题,如行为人盗窃、诈骗、抢夺财物的数额未达到较大的及行为人盗窃、诈骗未遂的,是否能转化为抢劫罪等问题。  相似文献   

12.
婚内强迫性交行为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妻子意志,强迫妻子性交的行为,包括婚内一般强迫性交行为和婚内严重强迫性交行为。婚内强迫性交行为不等同于婚内强迫性行为和婚内强奸。婚内一般强迫性交行为由婚姻法和伦理道德调整;对婚内严重强迫性交行为,刑法可以明确规定为犯罪,罪名可确定为婚内强奸罪,并根据情节的严重程度适用不同的法定刑。  相似文献   

13.
分析诈骗罪与强迫交易罪的关系可以发现,通过强迫手段侵害财产处分自由的强迫交易罪在我国刑法中被归入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且量刑远低于诈骗罪,因而诈骗罪不可能处罚通过欺骗这一平和手段侵害财产处分自由的行为,内涵于财产处分自由之中的实现财产处分目的不是诈骗罪的保护法益.基于此,虽然骗取捐助行为中被害人没有实现捐助目的,但由于其并没有对捐助行为的经济回报产生错误认识,因此不存在财产损失;同理,行为人的欺骗行为不构成诈骗罪中的欺骗行为,被害人所遭受的"损失"也不能归责于行为人.再考虑到骗取捐助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与诈骗罪和相关罪名的刑罚不匹配,因而骗取捐助行为不成立诈骗罪.但骗捐行为可由其他罪名规制,且有必要设立"骗取捐助罪"专门打击骗捐行为.  相似文献   

14.
交通肇事后逃逸属于刑法中争议较大的一个问题。通过理论上的探讨,要成立刑法上的"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行为人客观上要有逃跑行为,主观上要有逃避法律追究和救助义务的目的;在行为人逃逸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场合,行为人对被害人的死亡既可能持有过失,也可能持有故意的心理态度;此外,在交通肇事的场合下,当行为人的逃逸行为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时,就应按照故意杀人罪来对其进行定罪处罚。  相似文献   

15.
通过比较抢劫罪与强奸罪两种犯罪客观行为的表现,揭示出二者的区别,特别是在手段行为方面的区别,并为司法实践提供借鉴和参考。  相似文献   

16.
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的暴力既包括有形暴力,也包括无形暴力.暴力只包括直接暴力,间接暴力则属于胁迫.本罪的胁迫既可针对被害人本人实施,又可针对他有或者财物实施.暴力的下限应以足以抑制被害人反抗为标准,而胁迫则要求达到了使被害人不能抗拒的程度.  相似文献   

17.
强奸罪的本质特征应当是“违背妇女意志”,在非暴力型强奸中,“违背妇女意志”的判断标准应为被害人“不能反抗或不敢反抗”.不能反抗,指被害人因身体状况无法反抗,或对性交的自然属性或法律属性认识错误而无法反抗.不敢反抗,指被害人因正当利益的可能受损导致精神受到压制而无法反抗.认定诱奸行为应以此为标准,导师以学生正常情况可获得的学位或工作等正当利益诱奸学生的,构成强奸罪;以学生正常情况不可获得的学位或工作等不正当利益诱奸学生的,不构成强奸罪.  相似文献   

18.
诈骗罪和敲诈勒索罪的教义学结构决定了一个行为不能同时构成诈骗罪和敲诈勒索罪。考察欺骗并胁迫而索财行为的性质,不能以被害人的实际心理状态为依据,也不能以行为人的主观认识为标准,而必须借助于社会一般观念对行为的客观性质进行分析。以欺骗、胁迫、索财三个行为要素之间的关系为切入点,可将欺骗并胁迫而索财的行为分为单一胁迫型、单一欺骗型、以骗为主型和以吓为主型四种行为类型。对于单一欺骗型与以骗为主型的欺骗并胁迫而索财行为而言,行为人的欺骗行为起到了根本性的作用,它为行为人的索财行为提供了正当性依据,因而成立诈骗罪;对于单一胁迫型与以吓为主型的欺骗并胁迫而索财行为而言,行为人的胁迫行为发挥了关键的作用,它是行为人的索财行为得以进行的事实保障,因而成立敲诈勒索罪。  相似文献   

19.
归因和归责的区分必要性不在于事实与规范的二分,而是归责层面主要解决责任分配问题。责任分配问题在刑法中具有合理根据,对此方法论整体主义、结果归责理论、被害人教义学都可以提供理由。责任分配原则在刑法体系内主要应对介入因素问题以及共犯问题的处理。在行为人自己介入过错行为的问题上,如果行为人之外的人不存在过错,就不能因为行为人自己的过错导致行为人的责任减轻或免除。在介入他人过错场合的归责,"引起型归责"与"义务型归责"中行为人的责任并不能得到减损,而在其他场合,介入因素的可预见性、介入行为的过错程度、作用大小都是责任分配中应当考量的要素。  相似文献   

20.
当行为人已经完成犯罪的预备行为,而基于自动性没有进一步实施犯罪的,这应属于刑法理论上的吸收犯。预备行为后进入实行过程中的,也应当被认定为吸收犯。对"犯罪人为了中止犯罪,而实施了某种手段行为,然而该手段行为又构成另一犯罪的既遂犯"这一情形的处理,则应当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在"中止犯与未遂犯竞合"的情况下,对行为人应当按照犯罪未遂处理。将中止犯中的"损害"限定于刑法规范禁止的侵害结果是不够全面的。犯罪中止中的"损害"应当理解为可以为刑法所评价的有形的、可以测量的物质损失。中止犯中的"损害"限于被害人本人。对中止犯的处罚不应当以未遂犯、预备犯作为比较对象。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