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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由于互联网行业的快速发展,反垄断法的现有规定难以对具有交叉网络外部性特征和封闭效应的网络分享平台企业的掠夺性定价行为进行准确认定。而通过借鉴美国和欧盟在双边市场反垄断的法律规定和判案经验,我国可以在认定网络分享平台企业掠夺性定价时,考虑在确认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前提下,平台企业是否实施了低于成本的销售行为,而且平台企业是否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目的应成为判断其是否实施了掠夺性定价的主要考量因素,这一主观判断亦可配合客观标准来进行认定。据此,网络分享平台企业的掠夺性定价行为的判断结果更为公正、合理及节约成本。  相似文献   

2.
作为互联网新兴领域,网约车平台经营者集中现象为反垄断工作带来巨大挑战。对于2016年8月滴滴Uber合并案中合并后的滴滴是否构成垄断并采取反垄断措施,社会与学术界争论颇多。文章通过域外判例借鉴及法律分析,结合互联网平台行业发展的特有规律,得出本案的竞争市场应界定为网约车市场、滴滴平台占据市场支配地位,尚未产生排除、限制竞争效果,因此目前无需采取反垄断制裁的结论;同时针对我国网约车平台市场竞争态势,对未来网约车平台垄断行为规制提出完善建议:应当对我国网约车平台采取包容审慎的反垄断规制态度,既要考虑网络特点,又要实现对国内企业的有效保护;并从发挥大数据优势、合理降低准入门槛、建立创新鼓励模式三个角度入手提出具体的规制建议,以期为我国互联网平台经营者集中这一现象的反垄断分析提供新的思路。  相似文献   

3.
呈现出免费模式、锁定效应、跨界竞争等新型特质的互联网平台不断挑战反垄断规制的既有路径.技术创新无疑是互联网平台异质性因素产生的根由,亦是其动态竞争机制的内生动力.熊彼特“创新性毁灭”理论符合互联网经济的实践场景,能够为互联网平台激烈的动态竞争提供理论解释.基于技术创新的动态竞争属性,注意力价值的量化、平台的类型化及平台企业的并购行为,应当成为未来互联网平台垄断规制的主要考量因素.最后,由于动态竞争理论存在模糊性弊端,对互联网平台的地位固化倾向应保持适度的警惕性.  相似文献   

4.
大型零售企业向供货商不合理地收取进场费及返点的行为使零供矛盾不断激化,其行为的违法性及规制问题在学界也始终存在争议。在大型零售企业的市场地位认定中,传统的单边市场模式已无法将市场支配地位与优势地位进行清晰区分。将双边市场模式引入反垄断法领域,为大型零售商滥用优势地位行为的认定和规制提供了新的视角和理论架构。双边市场中,客户对平台的依赖性使平台企业具备了市场优势地位,平台企业不合理收取进场费的行为则构成对优势地位的滥用。我国应加强监管,完善立法,把市场经济新形势下出现的新问题尽可能纳入法律规制的范围,不断完善我国反垄断法的立法与实践。  相似文献   

5.
随着奇虎诉腾讯垄断案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对此案件是否适用反垄断法的争议越来越广泛。此文试图从反垄断法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制度的基本分析框架出发,分析得出本案中腾讯公司的行为不属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并对腾讯公司的行为需负的法律责任做出认定。最后就互联网企业的反垄断适用问题提出几点建议。  相似文献   

6.
本文揭示了市场传导效应背后的理论来源,并通过对市场传导效应的理论阐述,进一步彰显其丰富的理论内涵。同时结合美国法院的反垄断判例剖析,对这一理论做进一步的实务考察,揭示了反垄断审查中对市场传导效应进行合理性判断时需要考量的个案因素,从而为我国今后的反垄断实践提供更为有力的标准和支撑,弥补个案审查的漏洞,维护反垄断执法的权威性。  相似文献   

7.
平台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损害竞争的根源在于平台兼具双重身份以及多业务线扩张引发的企业结构变动。反垄断执法机构惯用罚款与行为性救济,意图通过震慑、纠正违法行为的方式救济竞争损害。但这些传统解决措施在平台经济中震慑力减弱、适用难度加大,难以起到救济效果。因此,契合平台企业滥用支配地位行为损害竞争根源的结构性救济存在适用空间。现今,结构性救济虽然被学界与执法机构广泛质疑,但其与行为性救济具有互补性,不应被回避甚至忽略。反垄断执法机构应积极探索通过适用结构性救济规制平台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路径:首先,结构性救济的适用应遵循后置、综合适用,分类分级适用,正视适用成本的总体思路;其次,反垄断执法机构应明确结构性救济适用的主体、客体、情形及可行性评估标准,明晰管理手段,从而更好地回应有效救济平台企业竞争损害的紧迫需要。  相似文献   

8.
互联网平台经营者市场支配地位的根本特征表现为网络效应、锁定效应引起的转换成本的大小.从数据与网络相辅相成关系的角度,可以得出用户等数据量应成为判断平台经营者市场支配地位要素的结论.同时,互联网平台型产业中双边市场条件下的用户竞争策略,使得平台经营者可以利用杠杆传导市场力量,因此,判定其市场支配地位应考虑关联市场的市场力量.  相似文献   

9.
数字经济时代,扼杀式并购逐渐成为大型数字平台维护其市场力量的重要途径。数字平台扼杀式并购在消灭潜在竞争威胁的同时,更会破坏市场未来的可竞争性,最终形成寡头垄断的市场发展格局。我国现行的反垄断制度框架在规制此类行为时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使诸多具有反竞争效果的扼杀式并购游离于反垄断审查制度之外。基于我国的政策考量与实践经验,有必要完善我国的并购申报机制与竞争损害分析工具,以及时识别扼杀式并购行为;同时,建立事后并购调查规则,为平台经济的发展提供一个公平有序的营商环境,实现维护市场有序竞争的反垄断规制目的。  相似文献   

10.
互联网经济的高速发展在为传统经济注入活力的同时,也引发了互联网市场支配地位认定上的困难。多边市场构造及显著动态跨界竞争等特征放大了零定价商品市场上的商业模式的运行效果,在很大程度上动摇了以价格要素为中心的相关市场界定测试方法的主导地位,现行的市场份额标准很难准确反映经营者在某一相关市场上的市场地位。为此,建议仍以相关商品的需求替代分析为主,同时,关注行业特征与核心商品功能定位的结合,融合横向维度的其他经营者供给替代的因素来整体评估用户转向难易度。在这一过程中,可以尝试引用反事实推演方法将实际效果作为评判经营者市场力量的逻辑结果,演绎推导在竞争行为未产生实际效果的场景下本应发生在相关市场上的竞争结构及行为内容,以此优化互联网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思路和方法。  相似文献   

11.
网络经济有别于过去的经济形态,使得竞争市场出现了:高固定成本投入和低边际成本、显著的网络效应与锁定规律和急速的科技创新与动态的竞争市场等特征。这些变化使得产生并发展于工业经济的反垄断法如何规制网络经济条件下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成为疑问,"360与QQ事件"的出现恰好成为此问题的试金石。针对网络经济,传统的反垄断法制度及其基础理论仍然有效,但为适应社会的发展,在传统制度及其理论基础上,应创新反垄断法微观制度规则,在现有制度体系中构建有活力、有针对性的反垄断法律制度,以达到有效规制网络经济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诸多不法行为的目的。  相似文献   

12.
超级平台伴随数字经济蓬勃而生,在推动经济发展与转型的同时也带来了许多竞争问题,其中跨市场竞争损害问题成为当前反垄断规制研究的新热点.平台深化其业务分工,以吸引更多用户群达成多元化建设目标,形成相互关联的平台生态系统,并通过生态系统将市场力量传导至其他相关市场,阻碍、排除其他相关市场的正常竞争.而以价格理论为基础的传统支配地位规制框架暴露出相关市场界定困难、支配地位与竞争损害发生市场不一的缺陷,无法有效规制跨市场损害行为.因此建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中引入跨市场优势地位规制条款,设置典型滥用跨市场优势地位行为规范,对竞争损害行为进行有效规制.同时,设置抗辩条款并研究配套实施细则,保障平台企业的创新积极性,促进数字经济持续发展.  相似文献   

13.
根据2022年新修订的《反垄断法》,违反《反垄断法》且构成犯罪的行为人将被追究刑事责任,这对我国反垄断刑事责任制度的构建具有重要意义。构建以垄断行为有限入罪为核心的反垄断刑事责任制度存在必要性与合理性。甄别各类垄断行为社会危害性的差异后可见,垄断行为有限入罪的适用范围应当包括横向垄断协议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在垄断犯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中,犯罪客体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中的公平竞争关系;危害结果包括重大经济损害和反垄断损害;犯罪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犯罪主观方面是行为人明知所实施的垄断行为具有排斥市场公平竞争、损害消费者福利等危害结果,并希望这种危害结果发生的直接故意。在立法模式上,应采用法典模式,以契合我国的立法传统并实现反垄断刑事处罚与反垄断行政处罚的合理衔接。  相似文献   

14.
进入到平台经济时代后,平台上的数据成为了企业市场进入的关键要素。互联网经济学理论提出了必要设施原则,我国限于对数据权属界定的缺失,暂时无法完全适用反垄断规制。即使国外在规制平台企业行为之时,也并非完全适用必要设施原则,将其法律移植到中国要区分适用情况。与外企不同,我国平台企业作为商业组织,追求盈利之外肩负重大社会责任,要在区分公共数据和非公共数据前提下,对必要设施原则做出具有中国特色的解读,以期在尊重平台劳动和鼓励技术创新之间寻找到利益平衡点,建构起维护数据市场自由竞争的良好制度环境。  相似文献   

15.
在国际竞争日趋激烈、数字经济迅猛发展、公平竞争成为时代潮流的现实背景下,如何实施反垄断治理,实现公平竞争,是数字经济时代必须破解的课题。随着数字经济的发展,可能引发的垄断典型问题有价格平价协议、算法合谋、拒绝数据开放等。针对这些问题,欧盟形成了一些反垄断经验,包括制定反垄断协议规则、对算法合谋和数据开放进行规制等。借鉴欧盟经验,我国可以从以下路径出发进行反垄断治理:完善数字经济领域竞争政策、建立算法合谋识别机制、明确竞争要素数据的法律地位、加强对数字平台的反垄断监管。  相似文献   

16.
腾讯360案是我国反垄断法颁布以来引起广泛关注和讨论的一起网络竞争案件,该案反应了网络竞争的特殊性给我国反垄断执法提出了巨大的挑战。网络经济所具有的网络效应、消费者的锁定效应和双边市场的特征以及网络市场竞争和传统物质市场竞争的区别都使得腾讯是否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有所不同,腾讯停止用户QQ服务具有一定的"正当理由",因此不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相似文献   

17.
腾讯360案是我国反垄断法颁布以来引起广泛关注和讨论的一起网络竞争案件,该案反应了网络竞争的特殊性给我国反垄断执法提出了巨大的挑战.网络经济所具有的网络效应、消费者的锁定效应和双边市场的特征以及网络市场竞争和传统物质市场竞争的区别都使得腾讯是否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有所不同,腾讯停止用户QQ服务具有一定的"正当理由",因此不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相似文献   

18.
在认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时,是否具有“正当理由”是判断行为违法与否的关键。然而,反垄断执法机关在判定“正当理由”时面临多元价值目标难以权衡、相关规则可操作性不强、执法说理不够规范等困境。比例原则的适用契合“正当理由”价值平衡的制度机理,可以为经营者相关市场行为的合法性判定提供分析框架,有助于推动“正当理由”判定实践的规范化,因此,成为解决上述困境的重要出路。适用比例原则判定“正当理由”,应遵照价值平衡、规范行权的两项前提要求,并依循目的正当性、手段适当性、行为必要性、损益比例性四个判定步骤具体展开,以科学识别各种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  相似文献   

19.
我国目前的反垄断法实施机制是一种“三权分立”的模式,这种模式的建立有其背后的考量因素,但在实践中容易带来垄断行为管辖权冲突、反垄断执法权尺度不一、反垄断执法权独立性不足等不良后果。将反垄断执法权分散化配置并不是一个好的配置模式,分散化配置向集中式配置转变已经是一个重要趋势。虽然在既有的反垄断法实施机制中,反垄断委员会并不具有直接的执法权,但其在竞争政策的拟定、竞争状况的评估和反垄断指南的发布方面依然可以积极作为,这也让反垄断委员会统合反垄断执法权成为可能,以此思路重构反垄断委员会的职能不仅契合反垄断内在规律,进而有效规制各种垄断行为,还能为国务院机构改革提供样板。  相似文献   

20.
为辨析价格歧视与价格挤压这2种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之区别,完善《中国人民共和国反垄断-a}立法和执法制度,分析了中国电信行业的现状、电信市场的结构、电信业垄断运营商的定价行为、价格挤压与价格歧视的概念比较、价格挤压的构成要件,并介绍了互联网接入市场价格挤压之国际案件。分析认为:电信、联通对与其有直接竞争关系的运营商和没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终端用户实行不同接入价格之行为应当被认定为价格挤压行为,而非价格歧视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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