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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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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论刑事被害人权利救济的社会保障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刑事被害人的权利救济有多种模式。罪犯刑事责任的承担与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是传统的刑事被害人权利救济模式,但这种模式很难对刑事被害人的权利进行有效救济。于是,学界另辟蹊径,提出刑事被害人的国家赔偿模式,该模式对刑事被害人的权利救济大有裨益。但刑事被害人的国家补偿是应急性的,不具有可持续性,应推行社会保障模式,使得刑事被害人获得可持续性的救济。刑事被害人的社会保障对于刑事被害人权利救济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2.
刑事执行权及其制约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人权视野下的罪犯权利保护呼唤刑事执行权的规范运行。以刑事执行权的性质定位为出发点,在权力、权利的矛盾综合体中,为达到刑事执行权与罪犯诉权的平衡,应引入法律监督权以实现权力与权力、权力与权利的相对对等状态,并应在制度建设方面对个体诉权的保障以及法律监督权的完善进行制度构想。  相似文献   

3.
少数民族罪犯的权利保护兼具民族与罪犯双重敏感因素,是人权保护中备受关注的问题.而少数民族大都虔诚地信奉着自己的宗教,宗教信仰对少数民族的价值观、风俗习惯乃至生活习惯和性格的形成影响重大,进而使少数民族罪犯的权利保护具有自身的特点.监狱在少数民族罪犯矫正过程中采取何种手段和方法,既能实现罪犯矫正目的又能保护罪犯应有权利,是一个具有现实意义的问题.该文试图从宗教信仰对青海藏族罪犯矫正与权利保护的影响入手,分析其存在的问题,阐述对少数民族罪犯权利保护的思考.  相似文献   

4.
罪犯权利因实现刑法目的和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需要,以及经济条件的制约和罪犯人身自由被剥夺而受到法律的限制。但是,罪犯是人,又具有公民资格,所以其所享有的权利应该得到法律的保护。根据目前我国对罪犯权利保护的现状,还需要通过培养公民的人权意识,不断完善立法、司法保护,推进监狱改革,大力发展经济等措施,进一步加强对罪犯权利的保护。  相似文献   

5.
郑祥 《东南学术》2007,(6):130-135
本文以宽严相济政策为引领,在监狱工作领域提出了组建专业化监狱、实施梯度监区管理、调整减刑假释政策、重视行刑自由裁量权运用等与社会相衔接、以短刑犯改造为重点,提升监狱改造罪犯功能的新建议.  相似文献   

6.
罪犯因为实施犯罪行为而受到公权力机关的制裁,被依法剥夺了某些权利,但无可否认他们作为人的身份和价值,因为即使是奴隶也必须被当做目的而非手段加以对待,更何况罪犯只是被刑事处罚的公民,其人之为人的基本权利应当得到保障。由于罪犯身份的特殊性,其人格权的保护必须在保障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做出一定限制,不能违背公序良俗;同时,刑事处罚的目的就是惩戒,以此来威慑罪犯,达到减少犯罪的最终结果,所以在保护罪犯人格权时必须坚持惩罚性原则为先;尽管罪犯在监管场所中应该积极主张个人的人格权,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但必须以监管场所的正常秩序为基础,不得滥用权利,侵害其他主体的人格权,也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造成监管场所的混乱。在对罪犯人格权进行具体保护时,法律应当协调现行立法,加强对罪犯的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以及隐私权等人格权利的规定,对监管人员执法不严,有法不依的现象加强监督,进一步完善检察监督制度,规范监管人员的执法行为。当罪犯人格权受到侵害时,法律应当为其提供明确的、完善的救济措施,既要保证罪犯申诉、控告权的有效实现,也要保证罪犯诉权的有效实现:拓宽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将罪犯人格权受到监管机关侵害的案件纳入行政诉讼的范围内;建立巡回审理制度,便于罪犯以民事侵权诉讼的方式维护其人格权。  相似文献   

7.
刑事被追诉人在诉讼三角关系中是权利均衡行使的重要因素,保护其合法权利,可有效限制公权力恣意,实现法律公平、正义价值。美国立法对限制公权力,保护刑事被追诉人权利具有优秀经验,不仅将其规定于刑事法律中,更上升至宪法高度。我国法治建设对刑事被追诉人权利保护虽作出系列改革,但仍存在如公、检、法三机关办案均以保障社会安全、惩治犯罪为目的等问题,公权力具有扩张可能。因此,文章认为借鉴美国立法经验,结合我国实际,对刑事被追诉人权利保护,尤其是在隐私权、禁止残酷刑、尊重人格与迅速审判权方面需要进一步完善,以此有效限制公权力恣意,推进我国法治进程。  相似文献   

8.
刑事法治视野中的刑事政策   总被引:11,自引:0,他引:11  
刑事政策是刑事立法与刑事司法的指导,刑法理论的发展也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科学的刑事政策观的确立。本文以刑事法治为视角,对我国的刑事政策进行检讨,并进而探讨刑事政策的基本问题,认为在法治社会,刑事政策受罪刑法定原则、罪刑均衡原则与刑罚谦抑原则的限制。  相似文献   

9.
罪犯人权释义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陈佑武 《兰州学刊》2006,(2):181-183
罪犯人权的界定是罪犯人权研究的理论基础,是对罪犯人权理论上的描述。罪犯人权的本原是指罪犯人权根源于罪犯的自然属性与社会属性,揭示了罪犯人权的正当性所在。罪犯人权本质上是一种社会关系,研究罪犯人权应当从罪犯的应有权利、法定权利、实有权利上作多形态研究。罪犯人权的特征是罪犯人权区别于其他主体人权的特质,由罪犯作为人权主体的特殊性所决定。罪犯人权的实质在于罪犯权利对国家权力的对抗。  相似文献   

10.
刑事和解制度是恢复性司法理念下案件解决方式中的一项重要制度,而如何保护被害人的权利是刑事和解制度得以实施的关键所在.在刑事和解中保护被害人的权利,不仅具有效率价值和安全价值,而且还会使被害人尽快获得物质补偿和精神补偿.在刑事和解中,通过个案正义及多元化方式实现对被害人权利的保护,并以此来平衡与被告人权利保护的关系.  相似文献   

11.
量刑是沟通求刑与执刑的桥梁,是实现刑罚惩治犯罪、保障人权、恢复社会秩序的前提。为客观公正的适用量刑,必须加强对量刑适用正当性根据研究。社会危害性从客观方面和人身危险性从主观方面为量刑适用提供内在根据和基础;而刑事政策、法官情感、媒体舆论作为一种外在根据,同样对刑罚裁量发挥不可忽视的影响。  相似文献   

12.
李震 《齐鲁学刊》2007,(5):157-160
当代世界刑罚的发展趋势是刑罚的轻缓化。刑罚的轻缓化有其发展的必然性,这种必然性最重要的现实表现是我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确立;刑罚轻缓化必然性的理论根据是刑罚的人道性、刑罚的谦抑性和刑罚的有限性;刑罚轻缓化必然性具有有利于保障人权和保护社会、有利于犯罪人改造等多种社会价值。  相似文献   

13.
刑罚的犯罪学演变——以化学阉割方式为视角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夏草 《学术探索》2013,(2):52-56
阉割刑作为法定刑种写入一国刑法典的几乎没有,但多数国家却在事实上存在这种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且被规定成一种可以影响犯罪者刑事责任承担方式的治疗。“化学阉割”在全球范围正被越来越多国家通过立法接受,然而由“化学阉割”引发的争议却从未停止过。“化学阉割”的实质是风险刑法背景下刑罚由事后控制转向矫正预防的价值理念。  相似文献   

14.
刑事一体化视野中的社区矫正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社区矫正是刑事一体化思想的实体展开, 是优化刑法运作机制的内在要求。社区矫正的发展不仅是刑罚执行方式的改进, 还涉及刑法观念的更新、刑事政策的调整、刑事立法的完善、刑事司法权力的重构等深层内容。因此, 应以刑事一体化为导向设计社区矫正的发展路径。  相似文献   

15.
试论刑事法治对人权的保护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人权需要法治的确认和保护,以免受到社会其他公民和国家公共权力两个方面的侵犯。根据依法治国的要求,我们应当树立正确的刑事法治观,既要重视刑法在惩罚犯罪、维护社会治安方面的作用,也要重视刑法在保障人权方面的作用。罪刑法定原则是依法治国在刑事法领域的具体要求,它在国家刑罚权与公民的自由之间划出了一条明确的界限,从而保证刑法既能有效地打击侵犯人权的犯罪,又能防止滥用刑罚权侵犯人权。为了更加有效地保护人权,应当慎重适用死刑和注意“严打”中的人权保障。  相似文献   

16.
我国量刑的合理性与规范性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长期以来,我国量刑活动中存在以下三大问题:量刑偏差、量刑失衡、量刑程序与定罪程序的混淆。通过借鉴美国量刑改革的一些做法,提出保障我国量刑活动实现合理性与规范性要求的建议:修改和完善我国的刑事法律法规;制定中国式的规范量刑指导意见;改善法官传统的报应主义刑罚观;提高审判人员的综合素质;正确处理好"严打"刑事政策与法律规范之间的关系,为保障我国司法审判人员作到量刑公正,最终实现刑事正义的价值追求。  相似文献   

17.
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结合是刑事诉讼法的目的所在。一方面 ,刑诉法为惩罚犯罪提供了重要工具 ;另一方面 ,刑诉法又是人权保障的重要法宝。在“严打”斗争中 ,只有打保并重 ,不忽视和偏重任何一面 ,就能实现刑诉法的目的 ,取得最好的“严打”效果  相似文献   

18.
张磊 《学术探索》2014,(10):31-35
通过梳理我国关于食品安全刑事法律规范、国家机关有关打击食品安全犯罪的文件、立法实践活动,提炼出我国食品安全犯罪化、重刑化的刑事立法政策.在此基础上,反思我国食品安全犯罪刑事立法政策在定罪政策与制刑政策方面的缺陷,进而对我国食品安全刑事立法政策应然方向进行了展望.希望最终做到:以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为基本导向,注重法益保护与人权保障的平衡,从“厉而不严”走向“严而不厉”,坚持特定时期的犯罪化、重刑化,并以非犯罪化、轻刑化为最终的发展目标.  相似文献   

19.
罪刑法定原则作为刑法的基本原则,是经历了长期而又艰难的考验与争论后,在中国立法史上取得的阶段性胜利。然而,罪刑法定原则的真正最终实现却依赖其在刑事司法领域中的适用。目前,罪刑法定原则在刑事司法适用中还存在着种种缺憾,为了克服罪刑法定司法化的障碍,其理想设计即是规则与解释和裁量的平衡适用。塑造其坚持在罪刑法定原则实际代价中的人权保障与罪刑法定原则框架下的社会保护相统一的刑事司法品格,从而树立起罪刑法定原则在刑事法治领域内的权威,使其名符其实地成为刑事法律中的帝王规则。  相似文献   

20.
蔡一军 《兰州学刊》2010,(5):118-122
刑阶衔接是实现罪刑均衡的前提要求。尽管从静态上观察我国刑罚基本上实现了刑阶的衔接。但引入动态观察的视角就会发现在实然衔接上我国刑阶尤其是生刑与死刑的刑阶存在很大的断裂。其根源在于本有的衔接性刑阶被虚置化,而刑罚执行制度对于其本有刚性的破坏更是恶化了这一断裂的现象,因而有必要在立法上强化生刑的严厉性,这种强化并非对刑罚轻缓化的违背,而是实现的真正保障。至于维持生刑刚性所带来的潜在危险完全可以通过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得以弥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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