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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46 毫秒
1.
郑铁人 《社区》2004,(3):59-59
消费者进行这类诉讼时首先要明确索赔对象: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可向销售者或服务者要求赔偿,若在展销会上和租赁柜台遇上这种情况,且展销会结束或柜台租赁期满后,可向展销会举办者或柜台出租者要求赔偿。打这类官司最关键的问题是证据。消费者在诉讼中应当向法院提供以下证据:一是反映当事人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如商品的购货发票、接受服务的票据、保管合同等;二是反映损害事实存在的证据,如鉴定资料等;三是能够证明经济损失情况的证据,如损失清单、医疗处方、发票等。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一定要向经营…  相似文献   

2.
保护消费者权益是现代各国反垄断法的基本宗旨。在我国,公用企业管制者与公用企业之间存在的利益关系不利于保护消费者利益的反垄断目标的实现;公用企业成本信息的不公开和传统的价格形成机制难以有效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公用企业垄断侵犯消费者权益的民事责任规定不明确。为消除公用企业垄断对消费者权益的侵害,应该明确规定实施垄断行为的公用企业对消费者承担赔偿责任;完善公用企业价格形成机制,切实发挥价格听证制度的作用;建立反垄断民事诉讼制度,确保消费者因公用企业垄断遭受侵害时能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济;建立公用企业信息强制公开制度。  相似文献   

3.
论婚内损害赔偿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所谓"婚内赔偿",是指法律在不解除婚姻关系的前提下,判决侵犯配偶合法权益的一方赔偿另一方因其过错行为而受到的损害.探讨在我国亲属法中建立婚内损害赔偿制度的法律依据和可行性,对完善我国的婚姻法律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4.
网络交易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网络交易是一把"双刃剑",给消费者带来了许多新的、潜在的利益,但在其发展过程中也出现了种种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形,给现行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带来了严峻挑战,也阻碍了网络交易的发展。文章在对网络交易中消费者各项权益受到侵害的情况进行法律分析,通过诉讼和非诉讼程序,力争填补法律的空白和漏洞,促使消费者权益保护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5.
近年来,消费者在银行、宾馆等服务场所消费时,经常会有劫匪、窃贼等不法之徒侵害其人身权,导致消费者人身受损甚至失去生命.对于消费者的这种损害,提供服务的经营者是否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众说纷纭,法院判决结果也有所不同.结合我国的立法动态阐述如何充分保障消费者的权益,确立完善的赔偿,机制力图构建一个完整的消费者损害赔偿责任体系.  相似文献   

6.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应该采取切实的法律措施。本文从安全权、真实情况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获得赔偿权、知识极、人格权等方面探讨了保护消费者权益的问题。  相似文献   

7.
《新天地》2007,(3)
一年一度的3·15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日,作为一名消费者,当您的权益受到损害时,是自吃哑巴亏,还是自己与商家交涉?您知道这些事情可以依靠《消费者权  相似文献   

8.
黄翔元 《社区》2004,(5):58-58
2003年10月,消费者程某在某商场购买了一只高压锅,不久前使用时,高压锅发生爆炸,将摆放在附近的微波炉、油烟机等物品炸坏。经质量监督部门鉴定,该高压锅为不合格产品。程某到商场要求赔偿,商场管理人员告诉他,高压锅的销售者夏某系外地人,租赁该商场的柜台经营,一个月前租赁期满后夏某已离开商场,现不知其在何处,并让程某自己去找夏某要求赔偿。对此,程某不知如何才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点评: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8条规定:“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  相似文献   

9.
广告代言人是广告活动中的重要主体,虚假广告代言行为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作为宣传、推荐商品或服务的广告代言人没有理由超脱于法律责任之外。我国《广告法》应当弥补对广告代言人法律责任的这一制度缺失,对广告代言行为进行规制;尤其应当明确广告代言人对消费者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规定广告代言人在明知或应知广告虚假仍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服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相似文献   

10.
汪根鹏  吴明江 《老友》2008,(9):32-32
我们在消费中,当权益受到侵害后,一般都会找商家交涉和理赔;若交涉未果,就会选择通过法律手段去维权。但有些消费者特别是老年消费者多因准备不足而费尽周折,有的还贻误了本可维权的时机。为了使损害的权益得到即时维护,笔者根据相关法规,归纳整理  相似文献   

11.
根据互联网与传统市场的关系,互联网市场划分为互联网基础市场和互联网交易市场。互联网特性使互联网服务商和经营者具有自然垄断性并损害广大不特定消费者的权益。互联网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在现行私法制度下存在局限,应当依靠公法制度特别是完善反垄断立法来实现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应当建立独立统一权威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实施举证责任倒置、加大法律责任及并建立公益诉讼制度实现对互联网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  相似文献   

12.
在中国人们普遍认为非财产损害赔偿问题只能发生在侵权责任中,在违约之诉中不赔偿当事人因他人违约而遭受的精神损害。这种观点的合理性值得质疑。从违约的精神损害赔偿存在基础结合国外立法例来论证因违约造成的受害人的非财产损害并非完全不予赔偿,在特定的情形之下因违约行为造成他人非财产损害时,允许受害人通过违约之诉要求赔偿。  相似文献   

13.
“消费者惰性”的起因、危害及治理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消费者惰性"指消费者在权益受到侵犯时不愿意利用法律武器投诉索赔的现象.文章利用博弈模型,从法律制度和消费者自身素质两个角度分析了"消费者惰性"的起因、危害及两种主要治理措施.  相似文献   

14.
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使电子商务日益繁荣,在带给人们丰富、便捷的消费商品和服务信息的同时,也增加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可能。明确电子商务活动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范围,针对电子商务侵权的突出问题提出增加法律规定、构建争端解决机制、加强国际合作等对策,以期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电子商务的良性发展。  相似文献   

15.
信息不对称理论在我国金融消费中的应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由于信息不对称,金融消费者在与金融机构的合同关系中往往处于劣势,致使某些金融机构为了寻求其自身利润的最大化而不惜损害金融消费者的权益。本文结合信息不对称理论来分析我国金融消费者权益受到侵犯的主要原因及其可能导致的后果,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几种消除信息不对称的方法,从而提高金融机构的道德水平,维护金融消费者权益,实现金融机构和金融消费者利益的双赢,稳定和增强公众对我国金融制度的信心,从而保证我国金融市场长期稳健的发展。  相似文献   

16.
《国家赔偿法》赋予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其合法权益因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不法侵害而造成损害时,有依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但是,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现实生活中,都存在着大量违法行政行为致损赔偿的灰色地带,其中最为突出的就是抽象行政行为对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害的赔偿问题一直没有得到法律上的认可,学界对此问题也尚未形成定论。本论文就抽象行政行为承担赔偿责任的必要性问题展开探讨,力求对这一问题取得更进一步的认识。  相似文献   

17.
数字音乐繁荣发展,数字音乐著作权人维权的侵权案件数量却非常少,维权欲望低源于数字音乐著作权侵权领域中法定赔偿适用失范,表现为严重同案不同判和法官随意裁量数额。因对法定赔偿本质认知偏差导致其适用失范,法定赔偿仅是民事诉讼损害赔偿数额酌定制度在知识产权侵权领域的应用。法定赔偿应以完全赔偿原则为目标,以权利人实际损失为确定标准,在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无法适用时发挥作用。因知识产权侵权损害后果附带的公益性,在数字音乐著作权人无法自行举证形成实际损失的高度盖然性心证时,法官应依职权调取相关证据认定权利人实际损失,以作法官酌定赔偿数额的前置程序,且法官应按权利人实际损失、侵权人违法所得、权利使用费用的先后顺序调取相关证据。若仍无法形成权利人实际损失的高度盖然性心证,由法官对侵害中实际网络传播次数进行调查,综合考量侵害行为方式等因素,包括但不限于当事人实际举证情况、侵权行为方式等因素,在不同赔偿数额区间中确定赔偿数额。  相似文献   

18.
对金融消费者进行保护的最根本原因是金融交易中的金融机构处于信息优势地位而引发的道德风险问题损害了处于弱势地位的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然而,通常容易被忽视的是当金融消费者处于信息优势地位及过度的金融消费者保护而引发的道德风险问题。通过运用经济学当中的信息不对称理论、委托代理理论对金融交易中产生的双重道德风险进行分析,更好地防范双重道德风险的产生,保护金融消费者的权益。  相似文献   

19.
保护消费者权益通常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终极目标。我国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在第1条立法目的中明确要求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但是因其并未赋予消费者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使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成为一纸空文。随着我国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以及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不正当竞争行为在互联网领域也愈演愈烈。消费者处于互联网竞争生态链的最末端,互联网竞争行为与消费者利益息息相关。因此笔者认为,在立法论的层面,应当将消费者权益作为认定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因素,同时赋予消费者集体诉权;在解释论的层面,在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时,应放松对"诚实信用和商业道德原则"的认定,而更加侧重于客观市场效果,重视消费者权益在判定竞争行为正当性  相似文献   

20.
囿于现行国家赔偿法所确立的行政赔偿制度,学界和实务界没有将环境行政赔偿与环境侵权行政赔偿区分开来,只关注赔偿因环境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而造成的损害。现实中,除了环境行政机关之外,其他行政机关、国有公共设施等也可能通过环境介质损害相对人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由于造成此类损害的基础法律关系是一种行政法律关系,因而存在行政赔偿的可能。完善我国《国家赔偿法》的过程中,应对此做出回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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