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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40 毫秒
1.
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涉及未成年人民事案件程序方面的规定,已经明显不适应司法实践和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需要。审理未成年人民事案件应适用与普通民事诉讼程序不同的特别程序。我们应当通过完善立法,明确规定未成年人案件的适用范围、管辖、诉讼主体、举证要求和强制性调解程序的前置、审理等,设立专门的审判组织,通过特别程序来强化对未成年人权益的法律保护。  相似文献   

2.
相邻纠纷作为民事案件的一种类型具有自身特征,本文以杭州市拱墅区法院四年审理的相邻权案件为样本,从微观的角度考察司法。相邻纠纷多为无法调解的邻里纠纷,司法判决的比例高。规范相邻纠纷的法律规则具有原则性特征,这为司法活动留下了空间。司法实践对相邻纠纷的处理体现出了:司法能动性、本土性,以及某种创造性。  相似文献   

3.
调解表明双方合意的最大化,具有维权成本低、及时化解矛盾、节约司法资源等功能性优势。但司法实践中出现了调解案件占执行案件比例趋升、调解案件申请执行率高的现象,调解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反映出调解合意的贫困化,调解效果异化,"案结事了"司法功能出现弱化趋势。这种现象的原因既有恶意拖延逃避执行等当事人因素,也有法院为主导下策驱动的强制调解,因此应将合理定位调解制度,在司法理念上澄清认识误区,在司法考核技术规则上合理设计,在司法制度上进行立法完善。  相似文献   

4.
在“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司法改革成为学界和业界共同关注的焦点。基层法院作为承担绝大多数案件审理工作的一 审法院,肩负着国家司法工作的重担,因此,基层法院的改革是司法改革的重中之重。当前,一线法官人均业务量大、基层法官 工作压力较大、考核制度存在缺陷、非业务性任务繁杂等,严重影响了司法活动的质量。可以从保障基层法官权益、完善基层 法官考核机制、实行基层法官职务独立等方面来改善我国基层法院工作环境,保障司法活动公正、有效进行。  相似文献   

5.
行政诉讼集中管辖是将原来分散由不同法院管辖的行政诉讼案件交由若干特定的法院集中管辖和审理,以解决目前司法环境不佳、案件数量不足、法官队伍不稳定等困扰行政审判工作的现实问题。行政诉讼相对集中管辖制度的试行实践表明,该制度具有合理配置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改善司法环境、促进司法公正、培育行政审判队伍、提高行政审判水平的积极意义。行政诉讼集中管辖既是一种改革探索方法,也是一种新的司法管辖模式,应该通过立法将其确立为新的管辖制度。  相似文献   

6.
家事审判关乎家庭稳定和社会和谐,涉及到家庭所有成员的利益,其中未成年子女的利益理应得到特别的保护。家事审判中未成年子女利益保护的困境主要有: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则与家长利益需求的矛盾、案件审理前家事调查的缺失、案件审理中子女意愿的表达困难及法院是否采纳的难题、争夺抚养权导致子女情感创伤、抚养费和探视权的执行难题等。本文结合大理州各法院侧重保护未成年子女利益的真实案例,总结司法实践经验,提出家事审判中加强未成年子女利益保护的几点建议。  相似文献   

7.
法院调解在我国有着悠久的历史,是我国民事审判的特点和优势之一,其有效地弥补了刚性审判的不足,缓解了法院的案件压力,同时满足了当事人纠纷解决的多元需求,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但当前的司法实践过分强调"调解优先",无异于是"调解为主"的翻版,既模糊是非,破坏规则之治,又违反了"自愿、合法"原则,不能彻底解决纠纷,也无助于真正实现社会和谐。因此,必须重新审视"调解优先"政策,吸取历史教训,在重新厘定法院调解概念和内涵的基础上,坚守"自愿、合法"底线,确立以保障诉权为前提的适当性、补充性的民事诉讼调解政策。  相似文献   

8.
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在法理和制度上一个最重要的手段就是适时设立以专门审理人权案件为主要制度功能的"人权法庭"。没有专门审理人权案件的人权司法机构,人权是很难得到法律制度的充分保障的。应当在我国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法院组织系统内部设立专门审理人权案件的"人权法庭",目前主要负责审查死刑案件和剥夺政治权利的案件,今后可以发展成专门审理各类人权案件的司法审判机构。应当根据我国现行宪法以及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的规定,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权保障法》,从而使得我国的人权保障获得更加完善和系统化的立法依据,进一步提高人权司法保障能力和水准。  相似文献   

9.
所谓司法话语权,就是司法话语权主体所拥有对法院司法审判过程的言说行为权,也就是司法话语权主体对法院审理、判决案件的司法过程所享有的表达其利益、主张与要求的话语资格。本文对“司法”界定采审判说,对“司法机关”界定采法院说,对“司法权”的界定采审判权说。司法话语权主体可以分为:本源性主体、一般行使性主体和特殊行使性主体。  相似文献   

10.
科学测算案件工作量是法官绩效考核和职业发展的公平保障,也是法院进行审判管理和检验改革成效的重要依据,更是推进法院管理现代化的基础性工作。相对于传统的案件工作量测算方法,在司法大数据时代,“审判流程—要素法”是诸多方法中较为科学、简便、可行的一种。该方法的核心思想是,根据法官在审理案件时所需处理的具体事项,将审判流程进行要素切分,通过计算各个流程要素的耗时来测算案件整体的工作量。通过选取上海市H中院,应用该方法开展实证研究,具体测算不同审判庭、审判团队的法官审理一审和二审(再审)案件的平均耗时,填补了中级法院案件工作量测算的空白。实证结果证明,通过构建新型审判团队,由速裁团队分流一定量简单案件,让普通团队专司疑难、复杂、新型案件,能够显著减轻法官工作量,提升审理效率。同时,基于案件审判耗时的统计结果,可以确定绩效考核中各类案件的权重系数,评估各业务条线的审判压力,指明人员调配的方向,并对司法大数据进行经验校准。  相似文献   

11.
法院调解是我国法院民事审判中一种占主导性地位的运作方式。随着民事诉讼改革的深入,法院调解制度面临一些新的问题。为应对这些新问题,首先要对法院调解进行合理的定位。法院调解应该不仅仅体现法官的;职权,更应当为当事人进行“理性对话”提供一个平台。  相似文献   

12.
民事案件中的事实认定应当以案件的庭审为中心,但是,现实审判中各种轻庭审程序重庭外因素的现象却是不争的事实。如果不能解决好民事诉讼中事实认定结构和机制的问题,就不能提高民事案件的裁判质量,真正实现司法公正。文章从庭审在民事案件事实认定的重要性方面入手,就构建民事审判事实认定机制提出若干意见和建议,以期对我国民事审判工作的改进和提升提供参考。  相似文献   

13.
我国法院调解制度的弊端、原因及完善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我国目前的法院调解制度存在诸多弊端,这种调审结合、交相运行的调解模式,常造成与审判的混同,不利于我国民事诉讼目的的实现,有必要对其加以改革。"调审分离,审前调解"应成为我国法院调解制度的改革方向。  相似文献   

14.
行政主体调处一定范围的民事纠纷,在世界各国已成通例.在我国,行政附带民事调处的法律依据,已包括在现行许多法律、法规之中.行政附带民事调处复议必须具备三个条件应以行政复议案件的成立为前提;两个不同性质的请求之间具有内在关联性;有关联的民事请求在行政复议过程中提起.对行政附带民事调处及其复议进行司法审查不仅有客观现实性,也有充分的法律依据,主要途径是由人民法院行政庭作为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处理;此外, 人民法院可以通过受理行政机关强制执行行政附带民事调处及其复议决定的申请,在执行前对相关行为进行审查.  相似文献   

15.
当今社会矛盾日趋多元化,单一的纠纷解决机制已无法适应现实的需要,替代性纠纷解决方法成为司法的重要路径。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应当将“检调对接”纳入社会大调解格局,在履行对法院民事审判权监督的同时,积极参与民事纠纷的化解,促进社会和谐,体现法律监督中的公共服务职能。然而,民事审判检察监督中引入调解、和解却缺乏法律的具体规定。它是否属于法律监督权范畴?如果不是,那这种替代性纠纷解决方法的运用会不会弱化检察机关对民事审判权的监督?民事检察调解是否会损害法院裁判的既判力及胜诉方的合法权益?以上问题均需在理论上进一步厘清。立足于民事检察调解的现实价值可知,在尊重私法自治、契约自由的基础上,法律监督与替代性纠纷解决及法院裁判的既判力是可以兼容的。民事检察调解应遵循自愿和尊重当事人处分权原则、衡平原则、效率原则、正当程序原则。界定民事检察调解的范围和模式对司法实践与民事诉讼立法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16.
民事枉法裁判罪若干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民事枉法裁判罪是刑法理论研究较为薄弱的一个问题。该罪存在于从案件立案受理至执行的整个民事审判活动中,甚至包括附带民事诉讼的审判活动,法院调解和民事抗诉没有该罪存在的空间。参与民事审判活动并有审判权的审判人员相互间可以构成共同犯罪,无特定身份者也可成为民事枉法裁判罪的共犯。应当以科学的罪数理论分析认定和解决民事枉法裁判中的一罪与数罪问题。  相似文献   

17.
法院在民事执行过程中应本着“效益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要改变目前执行中效益不佳 ,积案严重的状况 ,需在执行管辖制度和执行期限制度方面加以完善。  相似文献   

18.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初次审议并公布的《民诉法修正案(草案)》增加了“先行调解”的规定,但规定过于原则抽象,不具有可操作性。关于立案后的先行调解,我国民诉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已有明确规定,但立案之前的先行调解,却尚付阙如,这与司法实践中诉前调解正如火如荼进行的现状形成了强烈反差。由于缺乏成熟的制度设计和立法支持,各地法院诉前调解的做法大相径庭,暴露出很多问题。因此,有必要对诉前调解的理论内涵及司法实践作深入分析,从而为我国建立统一的诉前调解程序提出建设性的意见。  相似文献   

19.
作为法院调解制度适用的前提,法院调解的范围应予明确界定。一般来讲,法院调解的应有范围可界定为,只有当事人可以相互让步的案件才契合调解的特质,方有调解发挥功效的空间;而身份关系案件和形成之诉案件的当事人无任何自由处分的权限,诉讼的性质亦使调解无法产生相应效力,故此两类案件自无调解适用之余地。  相似文献   

20.
对程序运作的结果加以利用,赋予民事调解符合基本法理的效力有利于实现调解制度解决纠纷的最终目的。法院调解的效力既源于实体上的私权自治,也源于程序自身的运行过程。法院调解具有有别于判决书的形成力、羁束力和执行力。无论是从必要性根据还是从正当性根据而言,法院调解都不必或不应拥有既判力。对调解的救济由于合意的存在无需保留常规通道,但对实体上的无效或可以撤销以及程序上的严重违法之情形仍需提供特别救济的紧急出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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