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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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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国内外学界对诉讼和解的研究主要集中在诉讼和解的发生问题上,对诉讼和解的公平与效率问题尚没有系统的研究。当事人的谈判能力不仅影响诉讼和解的发生,也强有力地影响诉讼和解份额的确定。现实需求的迫切性导致处于经济劣势地位的当事人的贴现率非常低,进而极大地削弱了其谈判能力,而不对等的谈判能力导致低谈判能力当事人接受一个不公平的和解份额。在经济学的意义上,这进一步扭曲了社会经济活动中风险预防的效率。在诉讼和解实践中,很多处于经济优势地位的当事人滥用诉讼权利恶意拖延诉讼或者恶意逼讼,从而导致弱势地位的当事人的权利被打折。所以应当建立诉讼权利滥用惩罚机制,创新能动司法机制,平衡各方诉讼当事人的谈判能力,从而消除司法实践中不合理的贴现效应。  相似文献   

2.
私权自治理论是纠纷和解的理论基础。按照私权自治理论,民事主体可以自己的意志判断设定自己的权利义务,主体的意志不仅是权利义务的渊源,而且是其发生的根据。纠纷的私权性内在地要求纠纷的解决应建立在私权自治的基础上,通过纠纷当事人的意思互动达成和解协议,实现当事人之间的利益衡平。纠纷的社会性则外在地要求当事人的和解协议亦应体现社会的公平正义与当事人的利益衡平。纠纷自行和解是以当事人意思为核心的法律行为在私法领域内的平等交涉以及当事人基于对收益、成本、效率、机制等诸多要素比较衡量的理性选择。以私权自治与利益衡平为内容的纠纷和解,彰显了私权自治的私法精神,同时兼顾了社会、纠纷当事人的利益衡平。  相似文献   

3.
自诉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在他人主持下进行了诉前调解或者自行和解之后,其中一方还能否起诉,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目前,在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其已经丧失了起诉权或者胜诉权,这是片面的,应当针对自诉案件的和解内容予以全面考察,有时应当允许其起诉。  相似文献   

4.
中国当前的效力瑕疵执行和解协议制度,存在权利救济情形过少、权利行使主体单一、权利行使方式不当的现实困境。这一困境是基于立法者忽视执行和解协议天生具备的私法属性,采取债权人中心主义与效率价值优先理念违背了利益衡量理念和多元价值衡平思维。为完善效力瑕疵执行和解协议制度,在理念上,应以比例原则与效率与公正衡平原则指导制度安排和司法适用。在具体规则上,应修正将执行和解协议与民事合同完全等同的制度设计:在权利救济情形层面,划定除显失公平外的所有实体法效力瑕疵为权利救济情形;在权利行使主体层面,根据实体法效力瑕疵类型重新界分权利行使主体;在权利行使方式层面,增设执行完毕后当事人权利实现的诉讼程序。  相似文献   

5.
我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制度中已经创设了私人和解制度。然而,现有的私人和解制度并不为海关所提倡;同时,权利人和进出口人在和解谈判中存在不平等的现象;并且,权利人可能滥用私人和解的权利,影响海关的执法积极性。此外,私人和解容易引发侵权人“花钱买路”的不正当和解。为解决上述问题,海关应当在和解制度中转变执法理念;同时,应当设立和解协议的海关审核与认定的标准,在和解制度中引入海关行政调解制度,并对权利人滥用和解权利进行限制,以完善我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制度。  相似文献   

6.
加强对特别程序的检察监督,保证特别程序顺利运行,是检察机关面临的一项重大任务。刑事和解在公诉案件中的引入,将使检察机关的权力与职责面临重大调整,将对检察监督提出全新的挑战。检察机关对刑事和解程序的监督,其内容包括案件是否符合刑事和解的适用范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真诚悔罪,被害人是否自愿和解,和解协议是否合法等。监督方式包括不批准逮捕、决定不起诉、提出量刑建议、提起抗诉等。检察机关对刑事和解程序的监督,应当注意三个问题,一是监督应以刑事和解协议为中心;二是监督不应损害当事人的主体地位;三是实现监督职能与诉讼职能的有机结合。  相似文献   

7.
刑事诉讼法规定了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及刑事和解制度,其中涉及行为人的犯罪行为是否适用刑罚在刑法中却没有相应的具体规定。因此,完善刑法立法,编织一张严密的刑事法网,使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及刑事和解制度得到更好的贯彻执行,维护法律的尊严及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立刑法授权性的立法地位,为刑事诉讼程序性权利行使提供更为明确、具体的实体法依据。  相似文献   

8.
我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中已经创设了私人和解制度。然而,私人和解制度在具体执行中出现了种种问题,如权利人与收发货人/进出口人在和解谈判中存在不平等的现象,权利人滥用私人和解的权利影响海关执法的积极性,私人和解容易引发侵权人采用“花钱买路”的不正当和解方式等,因此该制度并不为海关所提倡。为解决上述问题,完善我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中的私人和解制度,海关应当在私人和解制度中转变执法理念,设立和解协议的海关审核与认定标准,在私人和解制度中引入海关行政调解制度,对权利人滥用和解权利进行限制。  相似文献   

9.
刑事和解的契约法视角解读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诉讼是对抗性的,而和解是合作性的,诉讼的关键词是对峙,和解的关键词是妥协,诉讼的姿态是"为权利而斗争",和解的理念是"为和谐而妥协",对当事人而言和解协议是心甘情愿的"作茧自缚".在诉讼已成为现代社会主流法治意识形态和主流法治话语的背景下,重估和解的价值,重视轻伤和解的作用,实现传统意义和解文化本土资源的合法性转化,应当是我们面临的现实任务.  相似文献   

10.
当事人和解是指在诉讼程序外,当事人双方通过相互协商或妥协,达成有关权利义务变更或消灭的合意,从而使纠纷得以解决的一种法律行为。当事人和解是诉讼程序外一种重要的纠纷解决机制。这种方式对当事人、政府与社会而言都节约了解决纠纷的成本,它符合当事人自治原则,有利于当事人充分行使处分权,但因为脱离了法律的框架也限制了正义的完整实现,也会给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  相似文献   

11.
执行和解制度是法院执行工作中一项重要的制度,但关于该项制度的理论基础问题,学术界至今存在较大争议,文章以法院实际执行工作为视角,对执行和解制度的理论基础及司法完善作了初步探讨,认为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的行为属于诉讼行为,执行和解协议本身属于诉讼契约。这样的理论定位可以解释执行和解协议与生效法律文书既判力之关系问题,同时也有利于法院在司法实务中开展工作,明确自身的定位和职能,从而完善执行和解这项制度,提高法院执行工作的司法效率。  相似文献   

12.
当事人就判决后达成的还款协议再行起诉的,法院应即驳回起诉。对于在申请执行期限内达成的“还款协议”,应类推适用执行和解协议的相关规定,即申请执行期限中止。对于在申请执行期限外达成的“还款协议”,应当通过立法承认,此协议恢复了原债权的执行力。  相似文献   

13.
刑事和解协议的相关问题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刑事和解是我国司法实践中新近出现的一种纠纷解决模式,其实质就是刑事和解协议的达成过程。刑事和解协议性质上属于非典型的公法契约,其对双方当事人有拘束力,对检察机关没有拘束力,应当赋予其执行力。由于和解协议效力的不确定,应当采取针对性的救济途径。  相似文献   

14.
刑事和解在保障司法公正和社会正义的前提下,达到了化解纷争、减少对抗、促进和谐的目的,检察机关通过明确其在侦查、起诉以及审判环节发生刑事和解时的角色定位,从而达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降低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果的目的,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经济效果的有机统一。  相似文献   

15.
仲裁裁决被依法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达成新的仲裁协议再次申请仲裁,也可以另行起诉。但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裁定确有错误的,当事人应当有权申请执行异议或者通过执行监督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司法实践中存在一种误区,即法院以《民事诉讼法》第237条的规定为由剥夺当事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25条之规定申请执行异议的权利,亟待立法规范。仲裁裁决不予执行制度有其存在的独立价值,但需要立法重造,一是将之与仲裁裁决的撤销制度进行明确界分,二是协调好仲裁裁决不予执行救济与执行异议制度的关系,三是对不予执行裁定的异议进行立法完善,四是加强对不予执行裁定的执行监督,赋予当事人对不予执行裁定的上诉权、申请再审权。  相似文献   

16.
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和解与法院调解及诉讼上和解均属于合意解决民事纠纷的方式,在形式上或名称上具有一定的相似性,容易混淆视听,应予以辨析区别。尽管民事诉讼和解属私法行为,并且在当前强调调解的司法语境下,和解存在的制度空间被极度挤压,但民事诉讼法还应对其加以规定。因为从保障当事人权利角度出发,应赋予当事人更多的程序选择权,现代民事诉讼程序也应保障当事人更多没有被纳入法律保护体系的利益需求的实现。  相似文献   

17.
侵权案件发生后,当事人就侵权损害赔偿问题达成的和解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一直是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争议较大的问题.本文将就侵权和解协议的法律效力进行探讨,以期能对我国的民事立法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18.
《南都学坛》2015,(4):80-81
刑事和解是新刑诉法增设的一个新制度,该制度的出台旨在通过司法机关的介入,调动加害人和被害人在诉讼中的积极性,让其对相关问题尤其是赔偿问题积极地协商与沟通,最终达到定纷止争的目的,从而促成社会关系的和谐,这既可以提高诉讼效率,又可节约司法资源。然而由于我国刑诉法的相关规定较为模糊,检察机关在刑事和解中的地位不明确,和解赔偿的标准不统一,和解协议的效力不确定,刑事和解的监督机制不完善等相关问题的存在,使得检察机关在司法实践中面临困境,因此需要从明确检察机关在刑事和解中的地位、确定和解赔偿的具体标准、确保和解协议的履行、建立健全刑事和解案件的监督机制这几个方面来完善检察机关开展刑事和解的工作机制。  相似文献   

19.
诉讼上和解是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我国民事诉讼立法对诉讼上和解的规定过于原则,影响了和解制度在司法实践中作用的发挥。当前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将诉讼上和解与撤诉、法院调解相混淆,这既在理论上造成了一定的混乱,也给当事人造成讼累,给人民法院增加了工作负担,使纠纷不能及时解决。因此,当事人在诉讼进行中的和解只要符合和解的四大要件,并经受诉法院及审判人员确认,就要赋予和解协议以确定判决的效力。  相似文献   

20.
民事执行和解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有着广泛的运用,关于该行为的性质学界通说是认为它兼具私法上行为与诉讼法上行为两面性质的行为,一个有效的执行和解应当同时满足法律行为的要件和诉讼行为的要件。具体来说,执行和解协议应当在当事人,内容,意思表示,形式上等四个方面具备有效的法律行为与诉讼行为所应当具备的要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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