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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一、担保物权独立性之概述担保物权是为维护交易安全的需要应运而生的,它是商品经济高度发展的必然产物,其本身作为“商品经济安全阀”的作用已被各国立法所重视。无论是大陆法系国家还是英美法系国家,都对此制定和形成了大量的法律和判例,我国的担保物权制度在理论和实践中也得到了很大发展。担保物权,是指为确保债权的实现和资金的融通,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财产或权利上设定的,并以取得该财产或权利的交换价值为内容的定限物权。传统观点一般认为担保物权具有从属性,是从属于主债权而存在的。究其原因,主要是因为担保物权是以担保债权实现…  相似文献   

2.
无权处分制度存在危害交易安全、易生欺诈且与权利瑕疵担保冲突等问题。原因在于宥于有物权合意必有物权变动的桎梏,未能正确处理公示与包含于债权合同的物权合意在物权变动上的关系。物权合意的成立、生效及是否发生物权变动由立法政策决定。债权形式主义下物权合意与公示在物权变动上的正确关系是物权合意有效,但不经公示不发生物权变动。  相似文献   

3.
在民法理论中 ,是债的担保 ,还是合同之债的担保 ,学术界意见不一。这一问题既涉及到担保的适用范围 ,又影响到我国民法典中担保制度的体例设计。文章指出 ,从现行的民事立法规定和民法理论分析 ,所谓债的担保 ,其实质是合同之债的担保。鉴于担保方式中的物权性与债权性之差别 ,我国制定民法典宜在“物权”编与“债权”编中分别对担保方式加以规定  相似文献   

4.
债权在近现代优越地位的确立,产生了加速财产流转和提高财产利用价值的要求,这就须对限制财产流转和利用的担保物权设定存续期间。由于担保物权具有的形成权不需要相对人行为的配合,因此,担保物权适用除斥期间制度具有可行性。意定担保物权和法定担保物权实现条件不同,决定了它们除斥期间的起算基准的差异;对于主债权罹于时效的担保物权,因债权实体存在而存续。除斥期间制度可适用于它,自主债权的诉讼时效经过之时起算。  相似文献   

5.
物权法确认让与担保制度的几个疑难问题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我国有必要在担保法或民法典债的担保方式部分 ,以“让与担保”的名称统一规定让与担保和按揭制度 ,而不宜将让与担保作为一种担保物权规定在物权法中 ,理由是 :让与担保既有物权性质又有债权性质 ;作为物权规定 ,其公示方式问题无法解决 ;现行担保法禁止流质契约。  相似文献   

6.
民事财产关系包括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等。严重侵害物权、知识产权的行为已纳入刑法保护的范畴 ,但债权关系却还停留在仅为民事法律保护的阶段 ,以至于出现了大量的三角债、多角债等不合理现象 ,民事判决无法执行也挫伤了债权人寻求法律保护的积极性。本文从严重侵害债权关系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其犯罪构成、国外的立法例等方面 ,阐述了民事财产关系刑法保护的必要性  相似文献   

7.
工资债权作为一种保障社会个体基本生存需要的债权,大多数国家均赋予其特定的效力,即优先于普通债权,甚至优先于担保物权受偿.但工资优先权在各国有着不同的立法例,也有着不同的性质.在我国当前法律体系中,工资优先权是具有法定担保性质的债权优先权.即使我国未来民法典确立独立于典型担保物权制度的优先权制度,工资优先权基于其本身的性质和特点,也仍然应定性为债权优先权.至于未来工资债权是否优先于担保物权的争论结果如何,工资优先权的债权优先权性质也不会发生改变.  相似文献   

8.
取得时效制度是以法定形式重新界定产权归属,将权利人怠于行使之权利转移于能够充分利用它的人.从制度供给与需求的关系看,中国有必要引入取得时效制度,而建立取得时效制度需考虑法律成本问题.取得时效的客体范围,可以先限定于动产、不动产和用益物权;对于担保物权和知识产权,可暂时定于适用范围之外,待理论和实践经验成熟后再对法律进行调整;对于可交易或需要交易的国有财产,原则上定于适用范围之内,但必须予以特殊保护.  相似文献   

9.
新破产法草案曾经试图建立一种企业职工劳动债权优先于担保债权受偿的清偿顺序,但因其可能会从根本上冲击担保物权制度、破坏市场经济秩序而遭到置疑。担保物权制度确立逾千年,物权优先性原则在民法中被严格遵守。但是,在破产这一概括性清偿程序中,这一原则不应被简单、机械地适用。在有限责任制度下,担保物权对无担保债权的稀释作用不容忽视。在破产程序中对担保物权加以一定程度的限制,不仅有利于实现社会公平、提高分配效率,也是债权社会化后的必然结果。  相似文献   

10.
债权在近现代优越地位的确立,产生了加速财产流转和提高财产利用价值的要求,这就须对限制财产流转和利用的担保物权设定存续期间。由于担保物权具有形成权的不需要相对人的行为配合的特征,因此,担保物权适用除斥期间制度具有可行性。意定担保物权和法定担保物权实现条件不同,决定了它们的除斥期间的起算基准的差异;对于主债权罹于时效的担保物权,因债权实体存在而存续,除斥期间,应自主债权的诉讼时效完成之时开始计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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