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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8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6 毫秒
1.
面对数字技术带来的困境,建立在复制权基础上的传统版权法已是力不从心,必须加以重构。数字网络技术的发展使人们欣赏和阅读作品不再依赖于有形复制件,传统的购买、占有有形复制件的方式将在相当程度上为直接体验作品的模式所取代。但在未来世界,有形复制件不会完全消亡。就传统图书而育,硬拷贝还将长期占据主导地位,也就是说.数字版权不会一统天下,传统版权法仍有其适用余地。  相似文献   

2.
我国主流学说认为,发行权以作品“有形”载体转让为前提,著作权法上不应成立“网络发行”,网络环境也不应适用发行权用尽。然而,这种源自欧洲的学说已为2012年欧盟法院UsedSoft案件明确抛弃。它既没有成文法依据,也不符合当今网络经济的发展趋势。发行权的核心特征在于作品原件或复制件的“所有权转让”,无关乎作品载体是有形还是无形。网络发行和网络传播虽有相似,但本质不同。网络传播限于作品内容,其受众只可在作品传播期间享受作品内容,此行为受信息网络传播权调整;而网络发行必然含有转让作品复制件所有权的意思表示,其受众可以通过取得复制件无限期地自主享受作品内容,此行为受发行权调整。而且,作品数字复制件经著作权人许可网络发行后,发行权也理应用尽。  相似文献   

3.
无论是国际条约,还是我国《著作权法》,均未对发行适用的技术环境和作品载体形式做出限制性规定。事实上,只要数字出版物复制件的物权人能够以加密等技术手段保证转售以后只有一份复制件,根据权利穷竭原则,就不会发生侵权。从物权人利益实现、经济及公众获取作品途径等角度看,数字出版物二手市场的存在有其合理性。已有实例对其进行了探讨且现有技术也可以解决其争议的问题,一定程度上说明了其可行性。  相似文献   

4.
数字技术与版权领域的利益平衡论   总被引:10,自引:0,他引:10  
版权领域的利益平衡原则 ,为研究数字技术的版权问题提供了宏观的理论脉络。世界版权法的两大历史传统 :版权传统与作者权传统在利益平衡的基本准则方面有一些不同 ,但随着数字技术的发展 ,两大传统呈现相互借鉴和靠拢融合的趋势。在作品创作层面上 ,注重投资利益保护的版权传统将继续保持优势 ;在作品传播层面上 ,强调保护自然人作者的个性和人格的作者权传统将进一步弘扬  相似文献   

5.
版权保护制度受技术发展的影响极大。数字传播技术和因特网的广泛使用,打破了版权法的利益平衡,对版权法的主要概念以及版权人的相关经济权利造成了一定的影响。在网络环境中,作品具有更大的开放性,因而具有极强的、难以克服的外部经济效果,版权人排除他人对作品进行使用的成本极高。在网络环境中,网络作品的私有将变得非常困难,网络环境中版权制度的走向是,版权将变为一种公共权利,作品由政府提供将是惟一的选择。  相似文献   

6.
论反规避技术措施条款对版权合理使用制度的限制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当法律还没有为数字环境中的版权人权利和用户权利之间树起界限分明的“篱笆”时,版权人自己就树起了“技术篱笆”。不可避免地,“技术篱笆”保护权利的正当性引起人们的质疑。版权法中“反规避技术措施”条款加强了设置在版权作品中的数字技术保护措施,强化了版权人对版权作品的控制。同时,“反规避技术措施”条款也对合理使用规则提出了挑战。美国、英国和中国三国版权法中的“反规避技术措施”条款在不同程度上压缩了版权合理使用在数字环境中的存在空间,从而增加了信息获得的障碍。  相似文献   

7.
网络环境下数字图书馆版权问题浅识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探讨了数字技术和图书馆版权问题,以及图书馆面对数字技术使作品的复制、作品的使用方法、复制件和原件的区别等一系列版权扩张的挑战,并提出解决数字图书馆版权问题的建议扩大图书馆合理使用的范围;完善版权集体管理制度;加强对数字版权信息的管理及图书馆应该接受合理使用的新变化.  相似文献   

8.
伴随数字传播技术的迅猛发展,版权法的传统理论和规则在互联网环境下面临着传播技术自身结构引生的悖离式障碍。版权法应以协调多元参与性主体之间利益合理、公平分配作为政策衡量的基础。技术保护措施作为一种版权私力救济手段,很可能因带有私人利益的价值偏向而产生对合理使用造成损害的负面效应,应结合著作权法修改草案作进一步完善。版权法应侧重以去"作品"中心化的"使用行为"作为确定版权保护边界的主要作用"焦点",故合理界定使用行为的"商业性"和"公/私性"对认定作品使用行为是否构成版权侵权具有重要的补充和参考作用。同时,互联网环境下应提倡构建版权的"双轨"治理模式,重新配置版权在互联网环境下"补偿责任规则—财产规则"并存的二元结构体系。  相似文献   

9.
数字技术和网络技术的迅速发展催生了新的利益,传统版权法的权利已不能满足其要求,版权的扩张势不可挡.新权利的产生势必打破原有的利益平衡模式,数字化环境下恢复利益平衡机制是版权法必然发展的方向.  相似文献   

10.
认定发行行为的关键是作品交易过程中的所有权移转,而非作品的有形载体。借助NFT对数字作品的映射关系,NFT数字作品交易可以确认权利归属、反映产权变动以及公示交易结果,从本质上看NFT数字作品采取的是所有权移转交易模式。NFT技术与数字作品的结合为数字作品网络发行行为的认定扫清技术障碍,法律应从整体上予以回应。一方面,建构NFT数字作品的交易规则,其中在NFT数字作品的铸造环节加强平台的审核义务,并考虑引入担保规则以增强铸造者的责任承担能力;在首次销售环节构建数字作品的权利用尽原则;在转售环节可适时在立法层面确立追续权。另一方面,调整相关纠纷的司法适用,NFT数字作品与传统数字作品在传播方式、权利结构和责任认定方面存在差异,人民法院应关注其变化并从发行权和物权的角度调整相应的裁判思路。  相似文献   

11.
独创性①在著作权法中有着非常重要的地位,没有独创性的客体一直被拒绝于著作权法律保护的门外;但在网络传播时代,数据库、多媒体等未必有独创性但有着重要的商业价值的网络新事物的蓬勃发展,对著作权法中的独创性要求提出了前所未有的挑战。继续坚持对所有保护客体的独创性要求的传统思路和完全放弃独创性要求的信息产权法思路都未能很好地解决当前及今后所面临的问题。本文基于作品作者和作品传播者功能价值的不同提出:在作品作者享有的著作权中依然坚持独创性要求,而在作品传播者享有的邻接权中则以经济投入要求替代独创性要求,真正使著作权和邻接权成为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两种独立且平等的权利。  相似文献   

12.
由于个性、创造性、智力劳动等概念比较抽象,一部作品是否具有独创性通常取决于预设的私人立场。这种判定模式会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保护的预期。从我国的作品定义看,独创性是一部作品区别于其他作品的内在尺度。独创性既表明了特定作品的特有属性,又表达了与其相关的权益归属。这一内涵与著作权法的内外价值一致。依此逻辑,独创性是指作品的相对差异,并暗示作品进入市场的机会与作品价值的二分。按照相对差异标准,作者享有依照著作权法提出保护的应然权利。  相似文献   

13.
伴随着互联网的发展,传统著作权法难以满足对网络作品的保护,网络作品的著作权保护问题日益突出。本文在确定网络作品的法律属性基础上,从网络作品的自力保护和司法保护的角度出发,提出了完善我国网络作品著作权的法律保护的建议。  相似文献   

14.
通过考察作品的构成要件以及著作权法列举的作品类型,可以发现有些魔术具备作品的要件,且魔术等杂技艺术有别于音乐、舞蹈艺术,可以构成一种独立的作品。魔术虽然可以成为作品,但从思想、表达相区分原则出发,著作权法的保护并不延及魔术中包含的各种元素,唯有对魔术表演的动作、语言、表情等形成的艺术性表达才属于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揭秘他人魔术的行为由于只利用了魔术中属于思想的部分而不会侵犯著作权。模仿他人魔术的行为并非均属于侵权行为,而是有可能构成合理使用。要充分发挥著作权法在保护魔术方面的作用,需完善我国的相关邻接权制度。  相似文献   

15.
首次销售原则实质上是对发行权的行使做出的必要补充,不能扩张用于数字环境中。数字作品转售行为在性质上属于网络传输行为,而非发行行为,无法适用首次销售原则。基于维护著作权人和消费者之间利益平衡以及促进数字作品产业发展的考量,应当根据数字技术的性质特征创设信息网络传播权有限用尽原则,在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情况下允许消费者转售数字作品,以适应数字作品二手市场的发展需求。  相似文献   

16.
中美著作权法定许可制度比较研究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下载免费PDF全文
著作权客体属于准公共产品,法定许可是为了促进"物尽其用"而将部分作者权利交由适格者行使.美国法定许可制度以反垄断、市场定价和保护公众知情权为原则.在作者权利保护上,主要有表明其身份、保护作品完整、广告插播和收取许可费的权利.被许可人的权利则主要为实施权和因实施而产生的相关著作权.双方都有在实体和程序上配合对方实现权利并进行取证的义务,对违反义务的行为原则上承担过错责任.在许可费及其相关条款的确定上,采取协议优先原则;难以达成时,由行政裁决和司法诉讼依照市场价格作出决定.中国在系统性的法定许可制度方面可以吸收美国经验,但其"默示许可"方式有一定长处,可以有条件地予以保留.  相似文献   

17.
从著作权法的视角看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大多发源于西部地区。在西部大开发过程中,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极易遭到滥用和破坏,这不仅侵害了创作群体的合法权益,而且危及了传统文化的生命力。有鉴于此,我国应制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法。  相似文献   

18.
数字版权管理系统对消费者使用行为的严格限制打破了版权法中所设定的权利平衡,授权协议在该系统内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这些授权协议设定了详细的使用规则,又通过设立合同义务来保护技术措施,它们与技术保护和反规避立法一起,构成了版权保护的严密的体系。这一体系严重影响了数字内容用户的权利,并且对版权法造成了冲击,对此,需要调整现有法律框架以规制数字版权管理授权协议的滥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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