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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喻世华 《江苏科技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10,10(1):77-81
情系乡土,疏离城市;美化女人,漫画男人;追怀往昔,拒斥现实;厌恶规则,讲求随意。在题材选择与艺术处理上,在城市与乡村、男人与女人、现实与过去、规则与随意诸方面,林白采用极端个人化立场,以其两极组合表现了女权主义外衣下自我的矛盾、选择和追求,进一步彰显了非此即彼的女性视角,以其鲜明的风格和独有的特色在当代女性作家中独树一帜,给读者以时读时新的阅读感受和审美体验。 相似文献
2.
吴新辉 《安徽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18(1):52-55,123
通过对反倾销判定标准存在缺陷的原因分析,提出了修订反倾销规则判定标准的几点建议,并指出用福利标准修订反倾销规则判定标准,在反倾销实践中,应该以进口国的福利为标准,参考对综合福利效应的影响。这是反倾销规则改革的方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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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原产地规则的合理性主要通过增加值标准反映出来。基于投入产出模型,通过KPWW方法可以核算出我国出口产品中国内增加值的比例,进而对原产地规则的合理性进行分析。从产业和行业层面来看,我国原产地规则中的增加值标准是合理的。而从贸易方式角度看,一些从事加工贸易的企业还达不到增加值标准的要求,大量国内增加值极低的产品被打上了"中国制造"的标签,我国的原产地规则存在一定的不合理性。 相似文献
6.
史欣媛 《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7,41(1):122-130
商业道德标准与市场效果标准为法官判定互联网新型不正当竞争案件中的行为正当性提供了新的审判思路。援引行业规则及创设新规则是将商业道德具体化的有益尝试。但在司法实践中,部分法官援引行业规则以前并未对行业规则是否"良好"进行评判。同时,"非公益必要不干扰"等新规则亦存在内涵模糊等问题。与商业道德标准相比,适用依附于客观事实的市场效果标准更具准确性。但实践中很多法官忽视市场效果标准的重要功用。即使适用市场效果标准,多数法官往往忽略消费者权益在判定行为正当性中的关键作用。构建"以市场效果标准为主,商业道德标准为辅"的判定模式将使判决更具科学性。在此模式下,应限定据以认定商业道德的行业规则之条件,修正"非公益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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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伟民 《大连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33(3):117-121
证据能力规则是证据材料能否进入诉讼程序作为证据使用的认定标准和依据,在民事诉讼审前程序中处于核心地位。我国关于证据能力的规定比较薄弱,在立法上缺少明确的界定和规则,导致实践中的法律适用具有不确定性,因此,构建体系化的证据能力规则,是诉讼制度和证据法发展的需要。体系化的证据能力规则应当包括三方面内容:证据能力的内涵以及后果、证据能力规则的动态程序以及证据能力规则的静态标准。 相似文献
8.
刘桦 《河南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1):81-85,90
未成年人是社会中重要的民事主体之一,确立未成年人侵权责任承担的规则成为一项重要议题。英美法系中普遍适用的"合理人标准"相比"善良家父标准"、"年龄划分标准"等具有灵活性、开放性、客观性的优势,我国在构建未成年人侵权责任承担制度时有必要予以借鉴。在借鉴这一规则时,既要考虑"合理人标准"的一般规则,还应和我国现有的"财产能力标准"相结合,以尽可能保证个案的妥当性。 相似文献
9.
刘洋 《昆明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9(3):11-15
哈特认为,承认规则提供了人们确认法律制度中的其他一切规则的权威性标准。法律效力就是人们关于承认规则的使用的一种内在陈述,它体现了人们对于承认规则的接受。法律的效力问题是一个法律制度的内部问题。它最终取决于承认规则,而非道德。但在法律的效力标准中,哈特承认价值的存在。这是一种实证主义的法律效力观,它根源于哈特采取的道德中立的描述性法律理论视角。 相似文献
10.
宋伟锋 《西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3,(5):36-46
标准合同作为欧盟个人信息跨境流动规则之一,被我国个人信息立法首次引进。但我国个人信息跨境流动标准合同存在以下立法困境:标准合同规范的价值冲突;缺乏标准合同文本样式及适用有局限性;标准合同适用频次及适格主体存在问题;信息主体的权利保障实效不明。标准合同的法律构造应发挥境内行为规范与境外延伸指导的作用。破解个人信息跨境流动标准合同的立法困境应平衡国家、个人、市场立法价值理念关系;丰富标准合同文本样式及拓展替代性规则;构建内外并重的个人信息跨境流动国际、国内规则;优化信息主体的权利保障实效。 相似文献
11.
史晓宇 《上海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2,39(4):124-140
个人信息处理是覆盖信息流动全过程的多种不同行为,具体信息处理行为的风险因场景变化存在差异,增加了形成具有统一标准之行为规则的难度。解决个人信息处理行为标准不统一问题需要纠正目前对个人信息处理行为规则缺乏类型化的错误导向,以重构个人与个人信息处理者之间的信托关系。个人信息处理行为规则应以法律规则的效力实现方式作为类型化标准,信息关系中具体信义义务的内容和范围作为考量因素,具体包括应为模式、勿为模式、可为模式三种规则类型。个人信息处理行为规则类型化在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的解释需要明确个人信息处理者在应为模式下的覆盖信息处理全过程的告知义务和安全保护义务,勿为模式下的自动化决策要求和可为模式下的弹性化、场景化引导和激励措施,由此形成规则、标准、行业习惯的多元共治。 相似文献
12.
史晓宇 《上海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1,39(4):124-140
个人信息处理是覆盖信息流动全过程的多种不同行为,具体信息处理行为的风险因场景变化存在差异,增加了形成具有统一标准之行为规则的难度。解决个人信息处理行为标准不统一问题需要纠正目前对个人信息处理行为规则缺乏类型化的错误导向,以重构个人与个人信息处理者之间的信托关系。个人信息处理行为规则应以法律规则的效力实现方式作为类型化标准,信息关系中具体信义义务的内容和范围作为考量因素,具体包括应为模式、勿为模式、可为模式三种规则类型。个人信息处理行为规则类型化在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的解释需要明确个人信息处理者在应为模式下的覆盖信息处理全过程的告知义务和安全保护义务,勿为模式下的自动化决策要求和可为模式下的弹性化、场景化引导和激励措施,由此形成规则、标准、行业习惯的多元共治。 相似文献
13.
纵有千万个标准,男人对女人最高的理想是什么?“一个冰清玉洁而又富于挑逗的女人。冰清玉洁。是对于他人,挑逗。是对于你自己。”《倾城之恋》里,流苏对范柳原说出的这句话,实在是太经典了,经典到穿越时光至今对男人们有着普遍的意义。 相似文献
14.
在过去几年里,有关美国男人是愤怒的、烦恼的、在社会上无所作为的见解是大众传媒一个持续的话题。这种男人的不满——其症状从金里奇的国会当选到哥伦拜恩中学的枪击事件,各不相同——被归咎于形形色色的原因:对妇女要求平等的怨恨,白人工人阶级男子失去在不断变化的经济中的地位,黑人男子持续受压迫,对同性恋的恐惧,对厌恶同性恋、贫困和福利的担心,对既要成为敏感的”新男人”又要成为具有传统阳刚之气的事业成功者的彼此矛盾的压力的害怕,与男子本性相异的女权主义行为规则的强行实施,在“女性化”的学校系统中受虐待,父亲遭忽视,以及赞美暴力的流行文化。 相似文献
15.
论原产地规则在反倾销法中的运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林丽虹 《中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4,(Z2)
在确定倾销和损害时,都需要确定产品的原产地。由于反倾销措施具有惩罚违法行为的目的和作用,因而原产地规则运用在反倾销法中时,有关的标准即实质性改变标准在实际运用会发生一些改变,须采用更高的标准。反倾销措施与原产地规则结合实施更加强化了反倾销法的贸易保护作用。 相似文献
16.
樊利配 《合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1):63-65,98
从魏晋至明清,笔记丛书、传奇、小说中就存在大量以人鬼恋情为原型的故事。以弗洛伊德对于鬼的认识和荣格的原型理论为视角,得出人鬼恋情是人的欲望的投射,主要表达了四类感情:对美好爱情的追求;对好色男人的惩戒;女性意识的觉醒;男人对女性的审美标准。 相似文献
17.
杨解君 《南京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7(3):38-43
法国有一套完整的行政合同法体系或制度,有关行政合同的争议统一由行政法院管辖.面对表现形式各异的行政合同,法律规定标准与判例标准是判断的主要依据.行政合同除适用合同的一般规则外,还必须遵循其特殊规则. 相似文献
18.
王传国 《盐城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29(1):25-29
现行法律并未明确规定法与法之间抵触的判断标准,理论和实务也大多倾向于对抵触情形进行列举式描述。为了使抵触的判断标准更具操作性,从规范角度进行精细化建构尤为必要。法与法之间的抵触微观上是法的要素之间的抵触,法的要素包括法律概念、法律规则、法律原则,通过逻辑的整合,可以将法与法的抵触分为下位法规则与上位法原则的抵触、下位法规则与上位法规则的抵触。下位法应当遵循上位法的基本原则,但法律原则不应包括主观的立法者本意。对于不同位阶法律规则之间的抵触,法律规则逻辑结构仅可以作为抵触的抽象分类标准,至于具体的判断规则,仍需依据法律规范的内容种类进行类型化分析。 相似文献
19.
普惠制原产地规则研究——以欧盟为中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孟国碧 《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12(4):84-91
普惠制原产地规则是普惠制的核心组成部分,与互惠性原产地规则相比,二者虽有共同点,但在性质、类型、实际效应方面存在很大差别。以欧盟为中心的普惠制原产地规则的历史演化表明:在宏观方面,原产地规则仍然是普惠制的核心,并将逐步简化,但不会有实质性的改变;原产地规则将不再是改革的重心;在微观方面,原产地标准将相对简化、单一化;直运规则及其证明不会改变;原产地证明程序不会简化,条件不会宽松;行政核查会进一步加强。要充分利用普惠制,我们应当熟悉给惠国最新修订的原产地标准;理解给惠国成份条款,积极配合提供所需证书;加强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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