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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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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实践刑事和解制度,是为了实现其公正、效率、自由、秩序这些基本价值目标。首先,刑事和解可以促进被害人、加害人及社会公共利益保护的价值平衡。其次,刑事和解既可以实现被害人、加害人双方效率的最大化,也能全面提高刑事司法效率。再次,刑事和解在刑事司法领域贯彻了以人为本的思想和契约自由的精神。最后,刑事和解有利于恢复被犯罪破坏的社会关系,促进国家长治久安与社会和谐稳定。  相似文献   

2.
刑事和解是一种以协商合作的方式来恢复原有秩序的案件解决方式,指在刑事诉讼中,加害人以认罪、赔偿以及道歉方式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后,国家专门机关对加害人作出不再追究刑事责任、免除刑事处罚或者从轻处罚的一种制度。刑事和解是目前我国刑事司法领域最为引人注目的改革动向之一,其对某些特定犯罪的处理在满足被害人需求和预防再犯等方面都成效显著。但是,因为我国刑事和解理论体系尚未成熟,在实践中缺乏完善、统一的规定,难以保证刑事和解程序参与人充分发挥自己的意愿,过于倚重赔偿结果也有可能导致刑事和解程序异化等等。总之,刑事和解在刑事司法体系中的定位不明等突出问题,导致其在理论阐述和拓展上困难重重。  相似文献   

3.
非刑罚处理方法在刑事和解中有着重要的工具价值和功能价值。非刑罚处理方法的工具价值体现在承担加害人刑事责任、实现刑事和解功能和保证达成刑事和解三个方面。恢复被害人损害、促进加害人回归社会和修复社区关系是非刑罚处理方法在刑事和解中的功能价值。刑法中现有的非刑罚处理方法不能完全适用于刑事和解,应当以刑事和解中非刑罚处理方法的功能为导向,在现行刑法非刑罚处理方法体系之外构建适用于刑事和解的非刑罚处理方法新体系。  相似文献   

4.
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时代背景下,刑事和解作为一种以协商合作形式恢复原有秩序的案件解决方式,更有利于被害人的利益保护和加害人顺利回归社会,更有利于社会和谐在司法领域的实现。为防止刑事和解无限扩大带来的负面效应,我们应以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为指导,区别不同案件类型,建立宽严适中的刑事和解制度。  相似文献   

5.
刑事和解制度作为刑事契约的典型形态,是平衡被害人、加害人和国家三方利益的新型纠纷解决机制.其制度优越性的发挥有赖良好的程序机制予以保障.科学界定刑事和解制度与辩诉交易制度的区别,贯彻执行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构建与辩诉交易制度相配套的刑事和解程序,有利于增强刑罚可接受性,推进广义上的人权发展.  相似文献   

6.
作为一种新型的刑事纠纷解决机制,刑事和解制度在我国的构建无疑具有积极的意义,它可以有效地提高司法效率,维护被害人及加害人的切身利益.在对构建刑事和解制度进行必要性及可行性分析的基础上,提出构建中国特色刑事和解制度的基本设想以及刑事和解制度推行过程中应注意的一些问题.  相似文献   

7.
刑事和解制度自20世纪70年代在英美等国司法实践中适用以来已有几十年的发展历史,这种纠纷处理方式节省了被害人、加害人的诉讼成本和国家的司法资源,目前已被许多国家和地区所接受。在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引入刑事和解制度是实现刑罚目的、推进刑事民主化、改革重刑化的刑罚体系以及实现与国际接轨的必然要求。  相似文献   

8.
源自西方恢复性正义理念的刑事和解作为一种新型处理犯罪的方案,虽然对社会具有秩序价值、对刑事被害人具有抚慰价值、对加害人具有回归社会的价值、对司法机关具有效率价值,但同时又具有背离罪刑法定原则、适用刑法平等原则、罪刑均衡原则三大负价值。对此,在没有法律明文规范刑事和解的情况下,对加害人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协议的,只宜将其作为酌定不起诉、酌定量刑情节处理,需要用刑罚报应正义限制刑事和解的泛化。  相似文献   

9.
刑事和解不诉制度,是在评价西方刑事和解制度、反思当前我国刑事司法实践的基础上提出的。其其理论基础———恢复性司法,旨在弥补传统刑事司法的缺陷,形成传统刑事司法与恢复性司法之间相辅相成的流动关系进而使刑事司法制度更能有效地吸纳现代社会发展过程中带来的纠纷与无序。刑事和解不诉制度既体现出刑事和解制度的价值理念,又体现出不起诉制度的司法特点,对于保护被害人和加害人的合法权益以及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其深刻的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10.
刑事案件涉及加害人与被害人之间、国家与加害人之间以及国家与被害人之间三种关系。在刑事案件中,国家通过作为国民代表、有为国民提供保护义务的逻辑成为刑事案件的受害人,但这无疑使被害个体的利益在诉讼过程中被忽视。刑事和解通过加害人的真诚悔过、道歉、赔偿等,被害人接受道歉从而宽宥被告人并导致刑事案件可以不进入刑事诉讼程序或者从宽处理的机理,使得被害和加害双方真正成为影响刑事案件解决的主体。但从刑事和解制度的具体组合形式来看,在较轻案件和一般案件中刑事和解有适用的余地,但刑事和解排除在严重案件中的适用。刑事和解的具体适用只有在个体要求与社会利益、被害人宽宥与加害人悔罪、国家被害与被害人被害之间进行综合权衡才可适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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