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406 毫秒
1.
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以行业协会的名义实施,表现为固定价格、划分市场等横向限制竞争行为和限制转售价格、独家交易等纵向限制竞争行为.由于行业协会所代表的特殊利益性,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更可能排斥其他竞争者的竞争、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以及扰乱经济秩序,因此必须加以规制.通过与美国立法进行比较,我国<反垄断法>法律条文比较概括,没有规定判断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的具体标准,缺乏可操作性,此外,对行业协会的法律责任规定也比较简单,不足以发挥法律的威慑作用和救济作用.针对这些问题,应在立法中明确适用本身违法原则和合理原则来判断行业协会的行为是否限制竞争,同时为了更好地规制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监管机构应建立事前预防和事后处治制度.  相似文献   

2.
行业协会卡特尔行为是我国当前行业协会限制竞争的重要表现形式,具有公开性和行政强制性两个特点,本文在对我国行业协会价格卡特尔形成的成因分析基础上,对我国行业协会价格卡特尔法律规制的基本思路提出了若干建议和设想。  相似文献   

3.
论中国反垄断法对行业协会的规制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基于行业协会行为限制竞争的可能性,各国反垄断法纷纷通过"补充标准"或"术语解释"的方式将其纳入规制范围,并采用了"实质高于形式"的规制原则.具体措施上,除了设定行业协会职能的法律界限,限制行业协会处罚权的行使之外,各国反垄断法还从实体与程序两个方面规定了行业协会的活动规则.中国<反垄断法>对行业协会的规制,一定程度上克服了<价格法>规制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的不足,但所确立的实体制度与程序制度仍相对简单,法律责任设置也存在缺漏或可操作性障碍.  相似文献   

4.
行政性限制竞争行为应当受到司法权力的约束,同时现实生活也要求对行政性限制竞争行为进行司法规制。对其进行司法规制不仅是必然趋势,也是可行的。通过对现有法律和制度进行探讨,力图为行政性限制竞争行为的司法规制探索出一条新的途径,以弥补现有的行政性限制竞争行为规制的制度缺陷。  相似文献   

5.
从竞争法的角度来看,行业协会标准化行为具有积极市场调节功能和消极受规制法律风险的双面性。文章通过对标准及标准化的概念性学理辨析,析解标准化行为与限制竞争行为之间的外在关联及互为作用,借助国内具体案例及美国典型判例,洞察标准化行为对市场竞争秩序的潜在破坏性及其必然受制之法律风险。在此基础上,提出调控行业协会标准化行为与法律风险性的合理见解及思考。  相似文献   

6.
行业协会的宗旨之一是积极保护其成员的利益,但是基于此出发点,也使得行业协会经常以订立限制竞争的协议、成立价格联盟等违反竞争法的形式实现这一目的。2007年8月30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首次对行业协会订立垄断协议等行为作出了法律上的规制,并明确了处罚措施。本文试图从基础理论、对竞争的影响等方面分析竞争法视野中行业协会存在的一些问题及其解决对策。  相似文献   

7.
由于对“垄断”“垄断协议竞争效果”的理论认识与法律规定不全面统一,以及在垄断协议的立法与执法过程中,对欧美相关规制制度的移植与借鉴形成了体系性冲突,以致于我国对垄断协议的规制存在“协同行为界定不清”“‘排除限制竞争’与‘豁免’证明规则及标准不明”等问题,这显然不利于我国对垄断协议的科学有效规制。因此,我国可围绕“垄断协议的认定”“垄断协议正反竞争效果的比较权衡”两大方面来重构其具体规制制度与标准。  相似文献   

8.
随着WTO的建立以及成员国之间的关税减让使得国际贸易的自由化程度进一步提高,但这并不意味着各国之间的贸易已经实现了自由化。这是因为在国际贸易中,存在着各种各样的限制竞争行为,比如私人的、国家的。文章探讨了国际贸易中的各种限制竞争行为及其法律规制,分别从宏微观对限制竞争行为和现有协调机制下各种规制的实践进行了分析。通过分析,本文认为各种规制各有利弊,但从降低各国之间贸易的阻碍程度以及促进全球贸易的自由化作用来看,多边规制是发展的趋势。  相似文献   

9.
本文认为对行政性限制竞争行为的消解需要完善制约行政权的制度体系 ,反垄断法就是其中必不可少的制度安排。笔者主要从反垄断法价值目标的实现、国际经验、中国的法制实践及制度缺陷、反垄断法制度设计上的合理性几个方面 ,论证了反垄断法规制行政性限制竞争行为的必要性  相似文献   

10.
在全球化的第三部门兴起的语境下,作为非营利性中间社团法人的行业协会无疑将显示其独特的功能,但是在中国“双重管理”的社团治理模式下,其弊端在竞争法的视野中也逐步凸显,而作为经营者的行业协会完全能够从事限制竞争行为,从而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规制对象。  相似文献   

11.
串通招投标是一种与价格有关的限制竞争协议,美国等国家通过本身违法原则和合理原则予以规制,而日本则通过“实质性限制竞争”标准进行规制。我国应根据串通行为的不同性质,对投标人间的横向串通适用“本身违法原则”,对招标人与投标人的纵向串通适用“合理原则”予以规制。  相似文献   

12.
从一般的意义上来说,垄断是对竞争的限制或阻碍.经济学上的垄断主要是作为一种市场结构形式,反垄断法所规制的垄断主要、甚至完全是指一种市场行为,且须同时具备危害性和违法性的构成要件.在反垄断法中区分垄断行为与限制竞争行为是没有必要的.若非从某一特定国家来看,反垄断法所规制的垄断是指企业或其他组织单独或者联合地采取经济的或者非经济的手段,在特定市场实行排他性控制,从而限制或阻碍竞争的状态或行为(某些国家保留了对市场结构或状态的规制).我国目前在研究制定反垄断法过程中所采取的做法同多数国家一样,将垄断仅界定为垄断行为.  相似文献   

13.
行业协会作为同业经营者所组成的维护同业经营者共同利益的社会组织,其在维护竞争的过程中可以发挥积极的作用。同时为了成员的整体利益,行业协会也很有可能通过决议来限制竞争。并且其表现形式多种多样,既有直接的手段,也有间接和隐蔽的方法。因此,将行业协会纳入竞争法的规制范围,是十分重要和必要的。  相似文献   

14.
转售价格维持属于反垄断法中纵向限制竞争行为中的典型形态.美国和欧盟均基于自身情况形成了对转售价格维持规制的模式.我国立法可借鉴其成熟经验,结合我国具体法律实践,在法律条款的设计和举证责任分配方面进一步完善我国对转售价格维持的反垄断法规制.  相似文献   

15.
限购排挤行为,是指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为了排挤其他经营者而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的行为。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行为,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7条的规定,是指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或者限制经营者跨地区、跨部门的交易,干扰、阻碍正常的交易活动的行为。限购排挤行为与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行为是两种不同的限制竞争行为。对二者进行合理、有效的规制,是竞争法的重要任务。作者阐明这两种行为的概念、特征、法律规制之必要性,并在此基础上对二者进行比较分析,有助于正确地认识和规制这两种行为。  相似文献   

16.
企业集团限制竞争协议有两种:一种是企业集团和其他企业或企业集团之间的外部限制竞争协议;另一种是企业集团内部各成员之间的限制竞争协议.前一种情形完全具备反垄断法意义上的特征,属于反垄断法的规制对象;但后一种情形是否属于反垄断法意义上限制竞争协议,则要分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我国新颁布的<反垄断法>对企业集团这一特殊主体实施的限制竞争协议行为仍然没有明确的规制,这容易造成司法操作的空白.我们可以借鉴欧美发达国家的一些经验,根据企业集团各成员企业间的控制关系,分不同的情况具体处理.  相似文献   

17.
我国的传统产业政策存在政府过度干预和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缺憾。针对此问题,在推进产业政策向功能性政策方向转型的同时,也要注重发挥法律的规制作用。产业政策的权力干预本质、政策自身的内在缺陷以及政策手段的“侵害性”等限制竞争现象只有在法律规制之下才能得到较好的防范和控制。总体看,产业政策限制竞争的法律规制路径,主要包括产业政策立法、通过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推动的政府“自制”和行政垄断执法的外部监督三个方面。这三条制度路径在法律上都存在一定的不足,需要采取针对性措施予以完善。  相似文献   

18.
反对限制竞争协议、控制企业合并、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是反垄断法的三大规制目标。行政垄断是我国企业支配地位形成的特殊原因,也是反垄断法规制的难点。根据我国支配地位企业滥用行为的情况,应分别对超高定价、价格歧视、掠夺定价、搭售、拒绝交易等滥用行为进行重点规制。对滥用行为的制裁主要依靠反垄断法的严厉措施。笔者对我国反垄断法立法中如何规定禁止滥用行为提出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19.
我国的传统产业政策存在政府过度干预和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缺憾。针对此问题,在推进产业政策向功能性政策方向转型的同时,也要注重发挥法律的规制作用。产业政策的权力干预本质、政策自身的内在缺陷以及政策手段的“侵害性”等限制竞争现象只有在法律规制之下才能得到较好的防范和控制。总体看,产业政策限制竞争的法律规制路径,主要包括产业政策立法、通过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推动的政府“自制”和行政垄断执法的外部监督三个方面。这三条制度路径在法律上都存在一定的不足,需要采取针对性措施予以完善。  相似文献   

20.
在当今多元化的社会中,几乎任何一个社会主体的法律主体地位都是多元而广泛的。从我国现代行业协会的产生、发展及功能来看,将其实体法律主体地位的基本属性定位为经济法律关系主体是恰当的。行业协会以规章制定权为代表的市场规制权体系正在形成。行业协会的经济法律主体地位的确立和市场规制权力体系的形成,对我国经济法的传统研究范式提出了挑战并正在促使其转换。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