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刍议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房地产业的发展催生了业主委员会这一新事物的出现,但我国目前对于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尚存在不同认识。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业主委员会不属于法人,也不属于其他组织即非法人组织。但为了保障各项物业活动的正常开展,在不改变现有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应赋予业主委员会以诉讼主体地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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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纠纷有关法律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随着我国房地产业的迅速发展和物业管理服务的市场化,物业管理纠纷也日渐增多.由于我国物业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还不够完善,因而给物业管理纠纷的解决带来了一定的难度.物业管理纠纷涉及的法律问题很多,本文仅针对物业管理纠纷经常涉及的、当前有关物业管理的法律法规尚未规定或规定不明确的业主委员会的诉讼主体资格、物业服务合同的法律属性、物业服务收费等几个主要法律问题进行探讨.认为业主委员会是具有民事诉讼主体资格的组织,物业服务合同属于信托合同,应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标准,调整物业管理费收取及管理权的归属,并加大对物业管理收费的监管力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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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业主组织的法律地位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物权法>并不承认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诉讼主体资格,相反隐含着业主组织是真正的民事诉讼主体的精神.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既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也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物权法>与<物业管理条例>都是从作为权力机关与执行机关的角度来规定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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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学界对业主团体的法律地位争议很大.理想化模式认为,业主团体应为法人;实证法模式认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不是民事主体,不享有诉讼主体资格.这两种观点均值得商榷,从现实需要和司法实践来看,我国法律应赋予业主团体民事主体资格,业主委员会享有当事人权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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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金华 《浙江树人大学学报》2010,10(6)
业主委员会能否作为民事诉讼主体提起民事诉讼,立法界和司法界一直存在争议.业主委员会系业主自治性机构,不具备成立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条件.赋予其民事主体资格不仅不能解决当前存在的诉讼难题,还会陷入新的理论及实践困境.根本出路在于对业主委员会制度做出相应调整,进而将其明确界定为业主团体的代表机关和执行机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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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来,物业管理在我国得到了迅猛的发展,但同时也反映出诸多的问题。本文着重针对物业管理过程中所涉及的相关主体,结合当前的热点问题,对各个主体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法律地位的界定以及权利义务的确定,进行了较为详尽的阐述,明确提出只有业主和物业管理公司才是物业管理法律关系中最直接的当事人,业主主要通过业主大会行使自己的权利,但业主委员会并不能因此成为诉讼主体,对目前有的地方认可业主委员会独立诉讼主体的做法提出了不同的看法。此外,文章还就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与物业管理的关系,逐一发表了自己的意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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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现有的法律框架下,实现业主无偿获取物业公司股权,并由业主作为惟一股东组织和运作物业公司,以达到物业自治的目的,尚存在诸多法律上的难题.无论由开发商投资设立公司,还是业主利用共有公用的物业财产自设物业公司,均存在一定的障碍.因此,物业股权的设想并不具有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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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社区业主维权:现状、成因与对策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城市社区业主维权是伴随我国住房商品化改革而出现的新兴社会现象.现阶段社区物业纠纷和业主维权事件日益增多,矛盾和冲突呈升级态势,所涉及的公共问题亦日趋复杂.住房产权体制变革、房地产市场的不规范与相关法律制度的缺失,房地产开发商的侵权、物业公司服务水平低下、政府相关部门监管不到位以及一些行政人员的腐败行为、居民委员会自治能力欠缺、业主委员会运作不规范,是导致社区业主维权事件频发的系统因素,这迫切需要对基层党和政府进行角色定位,加强多元主体共同参与的社区公共治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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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正式物业服务合同是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之间实现服务与被服务的有效法律形式。建设单位作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主体具有必要性与可行性。业主作为正式物业服务合同的主体具有客观必然性 ,其享有物业管理权的依据是其享有自己专有部分的专有权、共有部分持分权和自治管理团体成员权。合理协调两个合同之间的过渡衔接对于保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双方的合法权益、实现物业管理的目标有重要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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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业主自治之路发展坎坷,业主权利常被侵犯而维权之路艰辛.现阶段,强制设立业委会、设立物业纠纷仲裁机构和强化政府对物业的监管和对社区的引导将会极大地提高对业主的保护力度.从各层面赋予业主充分的权利,并畅通权利救济途径,业主自治方能健康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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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正式物业服务合同是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之间实现服务与被服务的有效法律形式。建设单位作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主体具有必要性与可行性。业主作为正式物业服务合同的主体具有客观必然性,其享有物业管理权的依据是其享有自己专有部分的专有权、共有部分持分权和自治管理团体成员权。合理协调两个合同之间的过渡衔接对于保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双方的合法权益、实现物业管理的目标有重要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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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合同的主体一方为物业服务公司,而另一方的主体资格问题,实践做法和学理观点不一.业主大会作为物业服务合同的主体缺乏明确规定;全体业主的方式则难以操作,通过授权业委会,易出现瑕疵,不能真正体现业主真实意思,前者均? 存在一定缺陷.而业主管理团体作为物业服务合同的主体,符合合同相对性原则,通过规范登记和财产责任范围使其主体适格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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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物业纠纷中业主权利的立法保护——从畅通业主权利救济的路径谈起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中国业主自治之路发展坎坷,业主权利常被侵犯而维权之路艰辛。现阶段,强制设立业委会、设立物业纠纷仲裁机构和强化政府对物业的监管和对社区的引导将会极大地提高对业主的保护力度。从各层面赋予业主充分的权利,并畅通权利救济途径.业主自治方能健康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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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对区分所有建筑物共有部分的共有权是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组成部分。业主的共同权益要得到切实维护,必须确保业主共同权益侵害者受到追究。物业服务企业作为行使诉权追究业主共同权益侵害者责任的主体,是最为现实和可行的选择,为此需要建立相关机制促进物业服务企业正确行使诉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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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缺失与权利越位的问题,根本原因在于过去忽视从财产法的角度界定物业管理的价值。业主如何深度参与物业管理、物业服务企业因权责不明而怠于履行其义务等问题有望在《民法典》的框架下得到合理解决;在立法上还应科学界定小区共有部分的层次,以明确各方权责;同时以公共资金作为业主之间的利益连接点,使业主积极参与物业管理活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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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满意度是物业服务工作的重要考核指标,是业主住户对物业服务质量好坏、物业管理水平高低的客观评价和真实反映,直接影响着物业服务企业的生存和发展,作为物业服务企业必须努力提高服务对象的满意度。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