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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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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农村出现一系列问题的根源在于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名不副实,而集体土地所有权虚拟的深层根源是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基本矛盾——农民个人既是土地所有者又是非土地所有者,即集体"主体"虚拟。集体权利主体的多级性法律规定,集体行为事实上被"代理人"的意志支配,以及承包经营权、国家行政权对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侵蚀等导致集体土地权利的缺失。落实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的选择是设立农民集体大会,重塑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  相似文献   

2.
《物权法》第六十条赋予了村民委员会代表农民集体行使土地所有权的权利,在村民委员会强大的行政背景下,村民委员会的民事主体被行政主体身份吞噬,导致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被其行政化行使的问题。法理分析和司法实证分析均证明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被行政化行使问题的根源在于:现行法律制度的缺陷导致农民集体和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法律规定上的虚位。因此,必须从立法层面加以解决,将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问题统一立法。  相似文献   

3.
我国法律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农民集体”缺乏具体的制度设计,存在概念化现象,使其既不能正常地作为主体参与到民事活动中去,也难以用现代民事主体理论对其进行分析。所有权主体制度的缺陷,实际上是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理论缺乏自主性构建造成的。制度完善应回到对所有制和法人制度理论的重新阐释。对现行法人进行外部限制和内部自治重构,可资成为我国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制度构建之途径。  相似文献   

4.
论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改革的目标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改革需要从民法理论上科学类型化集体土地所有权,更需要适应土地利用方式和农村社会经济改革的现实要求。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改革应当以增强所有权主体的独立性、健全“重在利用”的权利体系、拓展土地的价值支配形式以及逐步实现农民土地权利与农村居民身份分离为目标。  相似文献   

5.
李宴 《中州学刊》2012,(3):90-93
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的主要特点是集体土地在集体成员内部的不可分性,股份制是对集体土地所有制性质的根本否定.集体土地所有权只能是单独的所有权,其权利主体必须具有法律上的独立人格.只有法人才能拥有自己独立的权利、承担独立的法律责任,因而农民集体应当具有法人主体地位.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农民作为集体成员对农民集体的基本权利,农民集体对外是独立法人.  相似文献   

6.
一、我国农地法律制度的立法现状 建国以来,我国的农地法律制度几经变革,以适应当时社会现实的需要.根据我国现行的<宪法>、<民法通则>、<担保法>、<土地管理法>、<农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土地制度采用一元制--公有制,国家土地所有权和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两者具有各自的独立地位,在法律上具有平等的地位,集体土地所有权是一种独立的民事权利,其通过承包合同达到所有权的实现,农民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所谓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农民、集体在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对于集体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的由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的土地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私自抵押、转让等.立法现状已不科学,存在立法冲突,现实操作也极为复杂,不利于优化资源配置,不能充分调动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制度的障碍须通过立法解决.  相似文献   

7.
任丹丽 《理论界》2006,(6):98-100
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虚位和权利界限不明,是我国农村集体土地制度亟待解决的问题。此次物权法征求意见稿,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明确了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主体和管理权主体,解决了以往立法中的分歧,但是仍未解决我国集体土地权属不明所带来的集体土地流转中的低效率问题。简化集体土地的权利主体,进一步明确所有权主体的性质和组织机构非常必要。  相似文献   

8.
邓江凌 《理论界》2011,(7):40-42
长期以来,我国农村集体土地制度存在着所有权性质不明、主体虚位的弊端。通过对集体土地所有权性质的界定,采用"新型总有"理论解决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虚位问题,能够使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成为完全意义上的所有权,从而为农民权益提供更加充分的保护,实现农村的社会和谐。  相似文献   

9.
刘英博  刘彤 《兰州学刊》2014,(1):192-194
本应是农民私权利的集体土地所有权,由于多种原因,长期以来一直体现出强烈的公权属性,并在长期的运行中产生了多种社会问题。文章旨在对集体土地所有权实然属性分析的基础上,提出重构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私权属性以保护农民土地权利的对策建议。  相似文献   

10.
张桂芝 《兰州学刊》2007,(12):82-84
文章从农地产权与征地制度的变迁入手,就现行农村集体土地制度存在的土地所有权主体错位、土地所有权权能不全、土地所有权主体的权利得不到法律的有效保护、土地流失严重、土地承包关系不稳定等弊端进行了分析,并就如何建立科学、可行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作了粗浅的探讨.  相似文献   

11.
我国广大农村目前进行的土地产权确认工作,并不是“新一轮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更无力解决现阶段农村集体土地存在的根本问题。对农村土地进行确认、确定的一系列权利,不是赋予村集体和农民个体的新权利,其无力解决农村集体土地原来就存在的侵权、流转难等问题。由于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行使主体实际上存在缺位问题,所以只发一个权属证书,对农民集体和农民个体来说,毫无实际意义可言。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仅仅是对原来法律允许的流转方式起推动作用,却无力解决阻碍现代农村规模化经济发展的最大问题,即现阶段法律禁止家庭耕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抵押的问题。  相似文献   

12.
我国农村土地权利制度主要包括集体土地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土地抵押权制度等内容。农村土地所有权主体实体化、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以及土地征收等问题是我国农村土地权利制度中急需解决的现实问题。我国农村土地权利制度的完善应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兼顾公平和效率,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为我国农村和谐社会的构建提供法制保障。  相似文献   

13.
学界对集体土地所有权一直存在误解,认为其内容残缺不全。之所以如此,是因为未能准确把握所有权的本质含义。所有权是将物归属于一定的主体并由其永久和充分支配的物权,而不是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项权能之和;所有权的内容应是权利与义务的统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与一般所有权在内容上确有不同之处,其权能只表现为管理权和收益权,而义务又非常严格。这是由集体土地所有权客体的特殊性所决定的:集体土地的自然和社会条件不允许集体土地所有权表现为其他权能,却要求集体土地所有权承载较为严格的义务。所有这些仍是国家对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确认和界定,同一般所有权没有本质的区别。  相似文献   

14.
雷兰  张晓怡 《学术探索》2013,(12):102-105
本文通过对理论界有关集体土地所有权法律性质的几种学说进行客观评析,本着判断一种学说是否科学、合理,则要看它是否能促进农村生产力的发展,维护农民的切身利益的标准,认为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法律性质是一种新型总有。  相似文献   

15.
城市化进程的冲击使得集体土地所有权在运行中既无法实现效率目标也无法实现公平目标,反而形成对两种目标的背离。从历史和现实两个维度去认识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本质,集体土地所有权在构建和演变受到政治、经济和社会三重因素的深刻影响。其在面临城市化进程需要对土地资源重新配置时表现出缺乏适应性,矛盾丛生。因此,需要在考察历史的基础上,分析影响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复杂因素,改革上要因地制宜,在强调规划的基础上把选择的权利交给农民,在完善法律制度的基础上强化政府维护和实施法律的责任。  相似文献   

16.
论集体土地所有权实现的制度障碍及其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存在明显的弊端,表现为主体缺位、内容残缺、权利实现形式单一、客体范围不明等,严重地制约了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实现。应从明确集体土地所有权人私权主体地位、实现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多元化改革、完善权利人的权能、发展集体土地所有权实现形式、明确集体土地所有权客体范围等方面加以完善,以促进集体土地所有权实现。  相似文献   

17.
城镇化的发展极大地影响了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带来了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主体、权能内容、行使方式、实现目的等多方面的变化。为因应这一变化,应当在现阶段实行集体成员不因其进城落户而丧失集体成员资格和进城落户集体成员自愿有偿退出承包地、宅基地的政策,但从最终实现进城落户集体成员的城镇化考虑,也应适时建立市民化集体成员资格的强制退出机制;应当建立以户为单位的农民集体成员权行使机制及其委托代理机制;应当正确处理土地三项改革中村组集体土地所有权关系;应当在农民集体所有权的行使中将管理权能的行使转向经营管理为主。  相似文献   

18.
农地“三权分置”是中国深化农村基本经济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亟需在统筹法学和经济学观点的基础上,完善司法解释和政策设计。法学解释强调所有权优先,经济学解释强调经营权可交易性和相对稳定性,两个学科对农地权利的解释存在差异,也存在平衡点。本文提出农地的“三权”的权利性质可解构为“所有权—兼具成员权属性的用益物权—次级用益物权”,其权利体系安排为:所有权是一种上位权利,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特别法人的财产权,用以保护成员按份共有集体土地、享有农地流转和转用增值收益的权利;承包权是兼具成员权属性的用益物权,是农民关于农地共益权和自益权实现的载体;经营权是次级用益物权,应完善其权能并防止过度资本化。  相似文献   

19.
黄俊阳 《学术论坛》2007,30(7):148-152
目前征地实践中之所以出现各种矛盾交织、各方利益失衡、纠纷不断的局面,其主要原因是现行征地制度的缺陷造成了对集体土地所有权权益的侵害.土地征收权的滥用使得集体土地所有权被任意剥夺;征地补偿制度的不合理侵害农民集体权益;征地程序的不完善使集体土地所有权权益受侵害时得不到及时有效的保护.保护土地征收中集体土地所有权权益的途径主要有明确规定"公共利益"需要的含义或具体规定国家征地权的适用范围;建立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制度,既能有效保护集体土地所有权,又能满足建设用地的需求;建立土地征收中的谈判协商机制,赋予被征地农民在土地价格谈判中的话语权;完善集体所有权保护立法,规范农民集体组织经营管理层在征地中的权限范围,保护集体成员的权益.  相似文献   

20.
农村集体所有权主体虽然立法上有很多称谓,但其核心主体主要为两个:一是农村集体所有权的归属主体,二是农村集体所有权的管理(行使)主体。前者是指农民集体,后者主要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等。在农村集体所有权行使过程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等应该是农民集体的集体意志执行者,而不能以其意志作为农民集体的意志,更不能以其管理人员的意志取代农民集体的意志。在处理农村集体所有权的归属主体与管理(行使)主体的关系上,关键在于在立法上建立“农民集体”的集体意志形成与表达的科学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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