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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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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农村集体资产股权配置是构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治理结构的核心内容,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的目的决定了农村集体资产股权配置的制度目标。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过程中,股权设置包括成员股和集体股两种形式,而股权配置的客体应当为全部农村集体资产。成员股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参加集体收益分配的依据,其因包含了成员的个体价值而具有人身属性,故成员股不得流转、不得继承,且在成员增减时需对成员股进行动态调整。通过立法明确规定集体股的设置,可以发挥法律的教育功能,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农村集体所有制实现主体的观念强加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及相关主体,并纠正各界对农村集体资产股权配置中的“股”的本质属性的错误理解。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增减时,集体股可以发挥股份配置的“蓄水池”功能,从而避免成员股随成员变动而调整的复杂情况。  相似文献   

2.
资源变资产、资金变股金、农民变股东的“三变”改革,深化了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集体产权归属不清、权责不明、保护不严、流转不畅,农民收入增长缓慢,集体经济发展活力不足,现代农业发展滞后,必然要求推进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政策引领、制度保障和实践探索构建了集体产权改革的良好制度环境.旌德县的改革实践明确了集体产权主体、创新了集体经济经营模式、推动了集体经济稳健发展、拓展了四条壮大集体经济的途径.其主要做法是清产核资、成员界定、折股量化、成立主体,取得了一定改革成效,但也存在一些急需解决的问题.提出以下建议:完善股权设置和流转体系;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理顺党支部、村委会和集体经济组织的关系;健全农村经营管理体系.  相似文献   

3.
农村改革后,在实行土地家庭承包制、推进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过程中,由于集体所有权主体的成员构成和集体产权结构存在差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产权归属和表现形式也不同。为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充分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财产权,为其成员提供与农村产业结构变化和城乡融合发展相适应的多样化服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立法应主要着眼于如下方面:制定能体现公平和正义的成员权规则,赋予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加入和退出的自由选择权;建立具有科学法理基础的集体资产所有权行使机制;区分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自治组织的职能;以明晰权利能力和责任能力为前提,实现集体经济组织形式的多元化。  相似文献   

4.
集体所有权如何行使是深化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必须面对的问题,理论界对此存在诸多不同见解。通过梳理新中国成立以来农村产权主体变迁的历程可知,历史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曾是无可争议的集体所有权人,但该种意义上的集体所有权本质上是一种类似于公法人的所有权。人民公社解体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私法人性质决定了其再无力担当集体所有权人,因此,农民集体概念的提出有其特定的规范目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行使集体所有权源自法律对农民集体授权意思的直接拟制。为保持法律体系内在逻辑的一致性,总体上应参照国家所有权“委托—代理”机制塑造集体所有权的行使规则。  相似文献   

5.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立法调整以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为基础、以集体所有资产的股份或份额的持有人为成员、以股份合作为主要组织形式而设立的经济组织的行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与成员对集体所有资产的利用和对集体资产股份或份额的持有的产权结构、个体成员和成员家庭相结合的成员结构、以平等为价值取向和以集体为本位的治理机制以及设立目的的多元化,体现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特别法人的法律人格。集体资产所有权的属性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设立目的影响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市场主体地位和责任财产范围。立法须应对集体经济组织产权结构和组织形态的变化以及制度实践的复杂性和多样性。为保障农民集体成员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权利,立法须进一步落实集体成员撤销权,将因集体经济组织章程发生的争议纳入民事诉讼范围。  相似文献   

6.
“三权分置”下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立法表达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植根于“两权分离”的集体土地所有权法律制度已经难以满足“三权分置”下的农地改革实践,集体土地所有权基本构造体系的缺陷集中体现在:权利属性与权利主体的模糊性;行使主体与行使机制的不健全;权能体系和保障机制欠缺。未来立法应该在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的基础上,对集体土地所有权基本构造体系与农民集体成员权综合治理体系进行科学的立法表达。完善集体土地所有权基本构造体系需要:明确特定社区范围内的成员集体是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权利主体;明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代表行使主体;丰富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权能体系。农民集体成员权是克服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缺陷的重要设计,建构其综合治理体系应该在理论上厘清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与农民集体成员权之间的关系,设计出科学可行的集体成员身份认定标准,丰富农民集体成员权利体系,健全农民集体成员权利行使规则与救济规则。  相似文献   

7.
农村集体产权改革的根本目的是保护农民集体权益,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性权利。近年来农村社区腐败不断侵蚀农民集体权益,与产权改革的目的呈现冲突。农村社区腐败治理问题需要放置于农村集体产权的改革与变迁中进行理解,特别是从基础性的产权治理入手来进行探究。当前,最为典型的表现就是,农村集体产权制度因集体产权归属不清、责权不明和保护不严等,使得农村社区治理逐步陷入缺乏合理有效产权支撑的困境,突出表现为社区居民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社区“两委”与集体经济组织、社区利益分配与集体经济主体缺位之间的矛盾。下一步,伴随全国农村社区建设工作的积极推进,农民财产权的保护成为农村社区矛盾解决的重点,农村社区腐败治理的关键,就是要确保农民集体有效行使集体土地所有权,重点从明晰产权主体、实施政经分离、完善赋权增能等三个方面着手,通过采取强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监督机制、规范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运行机制、创新农村集体组织成员参与机制等,有效建构起预防和治理农村社区腐败的长效机制。  相似文献   

8.
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中,各界关于集体资产“股权”性质界定、权能设计存在重大分歧,难以形成共识,根源在于没有对集体资产进行分类研究。基于各地的实践差异,折股量化的基础财产不同,所形成的“股权”性质以及权能亦应有所区别。若将集体土地所有权等非经营性财产纳入折股量化范围,由此生成的“股权”实际上是基于集体所有权和成员身份而产生的农民集体成员权,应维持其身份性、内部性和封闭性。若仅以集体经营性财产折股量化,生成的集体资产“股权”可以界定为类似民商法中股权的“准股权”,不受土地集体所有权制度约束,是一种市场化的权利,可以收益、质押、继承,并可突破集体经济组织边界,在一定条件下允许股权向集体外转让、赠与,吸收社会投资入股等。  相似文献   

9.
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是化解乡村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的重要突破口。通过文献分析法研究发现,产权改革效率论、农村集体经济发展论、农村集体资产可持续管理论以及农村高质量脱贫论是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理论基础。全面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在界定农村集体资产完整权能、推进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造以及实现农民与集体经济组织共享式发展等三方面存在难点,也面临农民主体性缺失、基层干部的改革认识和动力不足以及财政经费支持力度不大的制约因素。解困之道在于加大对农村集体产权确权的政策支持力度、规范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提升新型集体经济高质量发展能力以及构建农村集体产权改革深化的保障机制。未来研究需要在农村集体产权改革理论、改革利益相关者、改革效应、立法和政策创新方面进一步深化与拓展。  相似文献   

10.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是相对农村公益性建设用地的集体土地.当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可以入市流转时,农民可依所有权和承包经营权参与分配增值收益;政府可依公共产品投资者和市场经济调控者身份参与分配增值收益.建立兼顾国家、集体和农民的流转增值收益分配方式,是协调各方利益、稳健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顺利入市的关键.  相似文献   

11.
当前,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城乡一体化的发展要求不相适应。本文采用问卷法和访谈法通过对吴忠市盐池县集体经济现状的调研,发现盐池县村级集体经济发展不力,"内源式"发展不足,集体资产归属不明,集体资产僵化,特别是经营性资产存在闲置浪费的现象。本文根据中央文件的精神和地方的实践,总结集体资产产权制度改革的经验做法,包括清产核资、成员界定、股权设置与管理、建立健全集体经济组织的管理体制、选择集体经济有效实现形式等改革步骤进行阐述,旨在为盐池县的集体资产产权制度改革提供经验和启示,最终实现壮大集体经济,提高农民财产性收入的目的。  相似文献   

12.
中国农村产权制度存在的问题主要集中在产权主体制度上。集体所有权主体虚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退位、农民(农户)在集体产权关系中缺位和村民委员会越位是比较突出的表现。从法学和制度经济学的角度考察,这些问题的出现源于中国自建国以来对农村产权制度的设计。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现代产权制度的总体要求,对农村产权主体制度进行再设计,是解决问题最为直接和最为有效的方法。通过再设计,让集体所有权主体就位、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复位、让农民(农户)在产权关系中定位、让村民委员会在职能上归位,可以有效地扫除发展农村市场经济和稳定农村社会的制度障碍。  相似文献   

13.
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的法律确认是集体土地流转的前提,其决定集体土地占有、使用、收益与处分的权利人和利益的享有者,是农民土地权益保障的法律制度基础。由于我国现行法律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规定不明确、集体土地所有权赋能不足以及农民土地权益法律保障缺失等,农民作为集体成员对集体土地的共有权被虚置,农民的土地利益被剥夺。破除体制机制壁垒、推进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改革、通过立法确认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资格、明晰农民在集体土地所有权中的份额、拓展集体土地所有权权能、强化农民土地利益的法律保障是农村改革和农业现代化的必然,也是城乡协同发展和社会公平公正的必然。  相似文献   

14.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是集体所有权的实现方式之一,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其身份而享有的权利。通常认为,权利主体不明、权利界限不清是制约集体所有权发展的主要因素,并以股权改革作为解决问题的主要方向。但是成员权中以地域和血缘为基础的身份关系是股权改革的基础,决定集体经济组织股权改革关键的股权分配和治理结构问题,也绕不开成员权中的身份问题。  相似文献   

15.
我国传统农民正在分化为进城务工农民和新型职业农民,而以农业谋生的传统农民逐步萎缩、消失,农民身份转化促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立法改造。职业农民以利润最大化为目的利用集体资产的需求以及国家在农村提供公共服务能力的强大,要求立法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纯粹化为经济职能,这也要求集体经济组织重构与政府、市场的关系。以户籍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判断标准,不利于进城落户农民继续享有和新型职业农民完整取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今后可以探索试点允许集体经济组织自治规定成员资格的变动规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运行规则、成立解散等方面具有特殊性,未来立法应完善集体经济组织治理结构与成员派生诉讼制度,为职业农民参与集体经济组织治理提供途径。  相似文献   

16.
本文从法律、政策及实践的角度对新中国成立以来农村土地产权的法律主体及实践载体进行了考察。指出新中国成立以来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经历了"私有私用""私有公用""公有公用"和"公有私用"4个时期,不同时期土地产权的所有权、占有权、经营权、受益权及处置权的归属和配置不尽相同,产权的法律主体和实践载体也屡有变化。改革前的人民公社时期,基本核算单位及集体产权主体从公社所有到生产大队所有再到生产队所有不断下沉;在废除人民公社过程中,不同省市和地区在乡镇、村委会及村民小组的建置及各级集体经济组织的设置方式上不尽相同,对原有集体土地的产权归属做出不尽相同的制度安排。但从法律、历史及实践来看,村民委员会作为村民自治组织本身并不是集体经济及集体土地产权的主体,绝大多数地区村民小组(原生产队)及其集体单位是集体土地产权的真正主体和载体。为此,当前必须正本清源,进一步清理、明晰和固化集体产权主体,推进村级"经社分开""村社分离",在确认和保障农民及农民集体完整的土地产权的同时,让农村土地等集体资产和资源真正流动起来,促进农村及整个国家经济和社会的发展。  相似文献   

17.
集体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关系到广大农村农民群体的根本利益,本篇梳理了改革开放以来集体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发展历程,围绕农村地区集体经济体制改革的特征和走向,结合国内外学者的研究热点和现实动态,就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的重点任务和关键环节以及改革中的主要关系等方面开展集中探讨和经验总结.本文采用文献分析法并结合田野调查和访谈调研的方法,展开文献回顾和观点凝练,据此分析出集体经营性资产在提升农民财产性收入和维系集体组织治理能力方面扮演着重要角色.与此同时,部分农村固有的体制机制也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改革的进程,农村地区提升水电网等硬件基础设施的同时,也应该注重体制机制和工作方法等软件的创新与更新.  相似文献   

18.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具体形式和职能安排上长期与农村专业合作社、村民委员会相混淆。我国《民法总则》肯定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化的治理形式,未来在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立法规制时,应坚持合作社与法人化并存的发展模式。鉴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具有集体资产的所有权主体的代表者、保障双层经营体制有效运行的执行者、市场上的独立交易主体等三重身份,应当构筑其内部管理结构的特殊形式,实行成员权与社员权(股权)区别化的利润分配方式,采用"两块牌子,一套人马"的方式实现其职能的分离。  相似文献   

19.
《乡村振兴促进法》明晰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作用:代表行使集体所有权、服务集体成员和发展集体所有制经济。这为探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特殊之处,进而明晰其特别法人地位,提供了有利的立法支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有清晰的成员边界,并在与村民委员会合理分工的基础上为社区居民提供公共服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业务范围应当受到限制,并通过自身发展和对外投资发展集体所有制经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特殊性源于其作为集体所有权代行主体的地位。虽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明确的营利属性,但是有别于营利法人的特殊之处,恰恰是其制度建设的重点。  相似文献   

20.
股份合作制改革是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对基层治理及农民与国家关系产生了深刻影响。农村股份合作制改革如以“股权量化”与“政经分离”为主要方向,一定程度上虽有利于缓解利益分配矛盾与代理人寻租困境,但珠三角多地经验表明:这不仅难以从根本上解决上述困境,还可能诱发更复杂的基层治理效应。其深层原因在于农村集体统筹能力的式微,包括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虚化、集体收益分配权的剥离、集体土地经营权的锁定以及股份合作制与集体经济制度之间存在内在矛盾等。乡村振兴背景下,应以强化集体统筹能力的基层有效治理思路替代“重分轻统”的产权改革思路,构建一种兼顾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集体经济运行机制,实现集体经济与基层治理的良性互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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