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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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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推行省直管县财政体制改革是国家财政体制的重大改革与探索,目前已在除民族自治地区外的各省市取得了显著成效.民族自治地区的财政现状呼唤新的财政体制改革,省直管县的财政体制能够突破民族自治地区的财政困境,而且民族地区财政自治与省直管县财政体制存在理论上和法理上的相容性.民族地区应结合自身特点,先开展扩权强县改革、调整省级行政区划并修改宪法和法律,为民族自治地区更好地推进省直管县财政体制改革做准备.  相似文献   

2.
论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法律地位问题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自治法规 )是民族区域自治地方自治机关的一项自治权。自治法规的效力等级高于一般地方性法规而具有法律性质 ,但其适用范围仅限于本民族区域自治地方。上级国家机关要尊重和保障民族区域自治地方自治机关的自治权 ,但自治法规不能规定和约束上级国家机关。制定机关和批准机关对于自治法规都享有“半个立法权”的说法 ,实际上是把报请批准自治法规视同提请审议自治法规案 ,把自治机关享有的自治法规制定权等同为拟定权。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法规报请省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的规定 ,是一项宪法原则 ,这是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立法体制的一大特点。在自治法规的效力等级和适用范围问题上的分歧 ,源于如何正确认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相似文献   

3.
<正> 自治机关的自治权是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核心问题。自治机关要全面有效地行使自治权,就要有充分的保障。应当肯定,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已有一定的保障。一是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以及其他法律规定的自治机关的自治权以国家的强制力保证实施。宪法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行使宪法规定的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依照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的权限行使自治权,根据本地方的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和政策。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机关有权管理地方财政;凡是依照国家财政体制属于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收  相似文献   

4.
《民族区域自治法》序言中指出:“民族区域自治是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实行民族区域自治,体现了国家充分尊重和保障少数民族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权利的精神,体现了国家坚持实行各民族平等、团结和共同繁荣的原则。”这不仅明确规定了民族区域自治这项基本政治制度与我国的根本制度的关系,也规定了实行自治的基础——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从行政区域上划定了自治权行使的范围,也就是说从总体上划出了民族  相似文献   

5.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和“自治权”的性质决定了城市化过程中,民族自治地方的发展水平达到一定程度,根据民族自治地方公民的意志,按照法定程序,撤销自治县(州)改设市具有无可争议的正当性;而那种主张增设“自治市”的主张,是奠立在对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和“自治权”性质误读基础上的产物.  相似文献   

6.
上级国家机关的帮助是实施民族区域自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和加速发展自治地方经济文化建设事业的基本保障。它在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中占有重要地位。 我国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40多年来,国家和上级国家机关对民族自治地方的帮助是巨大的,取得了一定成效,但,领导、帮助同自治权之间总还是存在许多问题有待探讨;同时,在当前改革开放的新形势下,尤其是邓小平同志南巡讲话和党的十四大的召开,全国出现了改革开放,发展市场经济的蓬勃形势下,怎样更好地帮助民族自治地方加快改革的步伐,加速民族地区经济文化建设事业的发展,是当前理论研究的重要任务。探讨和研究上级国家机关的帮助,对于今后更有效地帮助自治地方经济文化的发展,完善和发展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有益的。  相似文献   

7.
读了贵刊去年10期赵健君《如何理解“本民族内部事务”》一文,我有几点不同的看法,提出来商榷。一、自治法序言第二段的意义是什么?赵文说“……也规定了实行自治的基础--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从行政区域上规定了自治权行使的范围,也就是说从总体上划出了民族内部事务涉及的范围”,从而认定“本民族内部事务”是指实行自治的自治地方内部的一切事务。我觉得这种解释超出了“本民族内部事务”之“本”的固定含义。“本”在任何一个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地方,都是有固定的具体对象的,是对应着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民族而言的。  相似文献   

8.
自治州作为民族区域自治的重要形式,发挥着承上启下的作用.按照现行行政区划的通行做法,自治州应该与设区的市属于同一级别,但宪法并没有规定自治州能设置区,故当前30个自治州都没有区的建制.目前不少地方都实行撤县设区,以壮大中心城市力量,宪法第30条有可能间接导致自治州与设区市的经济差距越来越大,甚至影响自治州的城市化进程.有必要追本溯源,再次思考当初制宪者为什么没有规定自治州能够设置区,是有意为之还是淡而处之.在《立法法》授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的背景下,适时开启自治州设区不仅有利于城市化发展,也有利于健全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便真正实现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权的平等性.  相似文献   

9.
浅析我国民族自治地方的经济自治权及其行使的法律保障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中,自治权是其核心的内容,对自治权从内容、范围到实施都应由法律明确地加以设定.自治权的确定和行使直接关系到民族自治地方的建设,关系到各民族的切身利益和权利的实现,因此<民族区域自治法>对民族自治机关的自治权作了专章的规定,从各方面明确了自治权的内容.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包括了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的制定权,经济权,教育、科学、文化的建设权,治安权等多项内容.在这些自治权中,经济自治权是民族自治地方进行各项建设的物质保障,对其加以界定、予以行使并给予法律保障,对民族自治地方的建设和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本文意图通过对民族经济自治权的定义、内容及其行使的法律保障等方面进行探讨,为我国民族法理论的完善尽微薄之力.  相似文献   

10.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以下简称“双条例”)是我国民族法制园地乃至整个国家法制中很有特色的一部分,研究“双条例”,对我国民族法制建设的理论和实践都很有意义. 来龙去脉自治地方制定“双条例”问题,有一个颇值得探究的发展演进过程. 1952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规定:自治机关可以制定单行法规,但需层报上两级人民政府核准,并层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备案.从我国第一个关于民族区域自治的专门法律中可以看出: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推行之始,即授予了自治地方制定单行法规的立法权.当然,制定自治条例的权利则是后来的事情.  相似文献   

11.
民族区域自治法已颁布实施多年。在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原则指导下,许多自治州、自治县相应地制定了自治条例或实施细则,但是,从具体执行的情况来看,不论是民族区域自治法,还是各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与其他行政、经济法规“互相撞车”的事比较普遍。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国家计划的指导下,根据本  相似文献   

12.
朱玉福 《西藏研究》2005,(2):117-120
藏族地区即藏族自治地方是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重要组成部分,藏族地区的社会经济远远落后于发达省份乃至全国平均水平,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点和难点。藏族自治地方立法取得了一些成绩,但存在不少问题。藏族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三级自治地方要根据法律赋予的民族立法权,依照本地实际,加强民族立法,充分利用好自身的立法优势,为藏族地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保驾护航。  相似文献   

13.
以"地方自治理论"范式无法有效解释民族区域自治立法权与一般地方立法权的关系;在"优惠照顾理论"范式看来,民族区域自治立法权是一般地方所没有,而为民族自治地方所拥有的"优惠照顾"权力;从规范分析角度,民族区域自治权关于"当地民族的政治、 经济和文化的特点"的立法依据,与一般地方立法权关于"本行政区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的立法依据并没有本质的区别;在立法原则上,民族区域自治立法遵循的"可以抵触,但不得违背"的原则仅仅限于自治法规"变通规定"这一部分内容,其他内容与一般地方立法相同,应当遵循"不抵触"的原则.民族区域自治立法权与一般地方立法权二者应当和谐相处,可以起到"功能"互补的作用.  相似文献   

14.
我国民族立法体制的缺陷及其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已经形成完整的民族立法体制,其特点主要体现在民族立法在遵循国家统一立法原则的同时,民族区域自治立法有权变通上级立法主体的立法内容.这既有利于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又有利于保障民族自治地方的立法自治权.但民族立法的质量低与民族自治区的自治条例难以出台,阻碍民族法制建设发展.对此,笔者建议:明确并坚持民族立法的基本原则,早日出台民族自治区的自治条例;民族立法既要针对本民族的具体实际,又要具有可操作性.  相似文献   

15.
“县域兴则全省兴,县域活则全省活”,“强省之基在于强县”,“简政放权、强县扩权”,时下,没有什么豪言壮语能比这些朴实而坚定的观点更能激荡三湘儿女的心旌。建设经济强省,做强县域经济,这是湖南省委、省政府继实施“长株潭一体化”、湘西大开发、融入泛珠三角经济圈之后,为加速发展经济所做出的又一重大决策。显然,我们的决策者已睿智地洞察到,湖南要在中部地区崛起中抢占先机,加快发展县域经济是着力点和突破口。如今,县域经济大提速的蓝图已经绘就,强县扩权的“尚方宝剑”也交给了全省200多名县市区党政“一把手”,如何舞动县域经济发展的巨龙,将成为考验他们执政能力的重要一关,也将成为三湘百姓所瞩目的焦点。  相似文献   

16.
读罢贵刊今年2期赵学发的《也谈如何理解“本民族内部事务”》一文,很想谈点浅见。一、把“本民族内部事务”等同于“实行自治的自治地方内部的一切事务”,当然不妥,但把“本民族”理解为在任何一个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地方,都是指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民族而言的解释,也是十分欠妥的。  相似文献   

17.
回族原本没有自治区。为什么党中央特地倡议在中国大地上为回族人民建立一个自治区?而这个自治区成立在哪里比较合适?“考虑到回族在祖国大家庭中的地位和影响”,“为了让回族人民更充分地享受民族区域自治的权力和利益,中央和有关部门一直在考虑建立一个省一级的回族自治地方。”经过有关部门和地方的多次酝酿,这个将要建立的“省一级回族自治地方”最后被选择在甘肃省——1957年,甘肃省境内的银川专区,吴忠、固原两个自治州以及平凉专区的隆德县和泾源回族自治县被划了出来,一个回族人口占总人口31.1%的回族自治区终  相似文献   

18.
《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在法律条文中使用了大量无法通过法律解释予以明确的"程度性动词",这些"程度性动词"的使用,取决于民族区域自治权本质上是民族自治地方获得"国家"特殊照顾和优惠的权利这一"积极权利"的性质;民族区域自治的法律性文件在条文中使用"程度性动词",正是国家根据实际情况落实民族区域自治权的弹性需要。  相似文献   

19.
由于宪法、法律在自治区自治立法的权限、主体、程序规定上的缺陷,导致了自治区自治立法缺失、地方立法基本上由人大常委会进行、自治区立法与省立法基本上没有区别的现状,没能为有效实现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奠定自治立法基础,需要进行相应的调整和改革.  相似文献   

20.
编辑同志: 我们广播电视大学学习经济地理的学生,在参照中国分省地图回答我国有多少个少数民族实现自治的时候,误将广西壮族自治区的龙胜、隆林、防城三个各族自治县的“各族”当成一个少数民族。用“各族”来称呼自治县名,就把自治民族的族称给掩盖了,造成所指不明。截至1986年底,没有建立民族自治地方的散居民族尚有阿昌、普米、基诺、德昂、门巴、珞巴、塔塔尔、俄罗斯、乌孜别克、赫哲、高山等11个民族。但已经实现民族区域自治的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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