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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6 毫秒
1.
不动产登记行为属于间接涉及民事主体之间民事权力义务关系的行政行为,其产生的前提是不动产民事法律关系。不动产登记行政法律关系与不动产民事法律关系经常发生冲突,主要表现在行政确定之事实与真正事实之间的冲突以及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的冲突两方面。在处理不动产登记行为在民事诉讼中的法律效力问题时,应当摒弃实质审查和形式审查这一区分前提,以不动产登记行政行为已经处于法定争议程序的民事诉讼类型和不动产登记行政行为没有处于法定争议程序的民事诉讼类型为基础,重构审理规则。  相似文献   

2.
<物权法>通过之前,有关不动产登记的性质,见仁见智,但通说认为不动产登记行为是行政行为,这一通说是由我国目前有关不动产的立法现状决定的.<物权法>的颁布施行,改变了过去那种认为不动产登记是不动产登记机构行使行政职权的传统看法,明确要从服务于民事主体之间不动产物权变动的角度,重新认识不动产登记的性质.本文以此为出发点,阐述了登记行为是当事人之问不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是发生民法效果的民事行为,并结合<物权法>所确立的不动产物权变动模式,进一步阐述了我国不动产登记行为应为事实行为的观点.  相似文献   

3.
不动产登记的性质是对不动产权属法律关系实施确认的行政确认行为,这一认识为物权登记中国家承担赔偿责任奠定了基础.登记机关承担国家赔偿责任时应采取过错责任原则.国家赔偿主要发生在登记机关过错造成登记错误而致损失的情形.  相似文献   

4.
预告登记的本质是使本来属于债权性质的请求权具有物权的排他效力,对其理解时应当符合物权法定原则。预告登记的范围为买卖房屋或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预告登记的效力包括保全效力、保存顺位效力和破产保护效力。物权法生效后,应妥善处理预告登记产生的权利冲突问题。未经登记权利人同意的中间处分行为对物权效力的影响不能简单一概而论。文章结合司法实践从预告登记的适用范围、预告登记的效力、预告登记的权利与其他权利的冲突、中间处分行为效力的认定四个方面谈了自己的看法。  相似文献   

5.
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是物权法中一项基本性的制度。本文在对物权登记必要性进行分析的基础上得出了“登记天然非不动产物权公示方法,但不动产物权公示方法天然为登记”的结论。并且在揭示了登记行为的本质为行政行为基础上,归纳出物权合意是物权行为的成立要件,登记行为是物权行为的生效要件的观点,并基于此进一步分析了物权合意和登记行为各自是否有效成立情况下,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各种情况。   相似文献   

6.
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权利限制功能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般认为,登记是不动产物权变动的一般公示方法,其功能主要在于公示。但是,不动产物权登记是一种带有行政色彩的民事法律行为,在其公示功能的背后,还有权利限制功能。它通过私法和公法两个途径加以实现。其私法途径包括通过对物权变动的不同影响体现其功能;登记协助不动产他物权实现对所有权的限制。其公法途径一是产籍管理,二是通过登记对不动产的流转进行审查监督。  相似文献   

7.
论不动产物权登记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物权法应规定统一的不动产登记机关,以提高效率,统一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效力;承认不动产物权登记具有公信力,以保障效易安全;采用合适的不动产物权登记立法主义,建立我国的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  相似文献   

8.
预告登记后的权利是一种"债权物权化"的典型.预告登记具有预防妨害的效力、保全顺位的效力、保全权利的效力.但预告登记不能对抗不动产征收.预告登记权利人应当属于该不动产上的利害关系人,应当获得征收补偿.在违法不动产征收中,对于不动产尚未灭失的情况,可以采取物权请求权的保护方法,请求恢复原状;对于不动产本身已经灭失的情况,预告登记权利人可以采取侵权请求权的保护方法,请求损害赔偿.  相似文献   

9.
对民事活动产生重要影响的房屋权属登记在性质上属于行政确认而非行政许可 ,是政府进行行政管理的一种手段和方式 ,既体现着行政职能 ,又影响着公众的知情权和社会经济生活的发展。承担登记职责的行政机关应依照法定程序严格履行职责 ,防范瑕疵登记现象 ,因登记机关工作人员核准登记不当造成利害关系人损失的 ,登记机关应负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10.
《物权法》颁布后,在因法律行为所引发的不动产物权变动中必须遵守公示原则,其中公示方法为登记。但是由于我国没有不动产的统一登记法,导致对登记行为的性质认识争议较大。通过立法论的研究方法,登记行为的性质是准行政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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