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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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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梁昊然 《学术论坛》2012,35(8):104-108
合同法定解除权本应是救济当事人之间对价失衡的最后途径,只有在严重破坏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对等、对价平衡及诚信基础的条件下,当事人才能获得该项形成权,但在保险合同领域,由于投保人处于"绝对弱势地位"的传统观念,法律对于投保人的法定解除权几乎不设限制。投保人法定解除权的任意性与混业经营、保险连结证券等新型保险发展方式无法融合,且在保险实务中也暴露出固有缺陷。文章从当事人不平等地位的矫正、保险合同信息不对称及保险人社会公益责任等角度切入,对投保人法定解除权的任意性提出质疑,并就限制投保人法定解除权提出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2.
法定解除权若干问题探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对于约定解除权与法定解除权的关系,在当事人约定的解除条件与法定的解除条件相异时,可以排除与之相异的法定解除权的适用,但合同自由原则并不具有超越民事强行法和其他基本原则的效力,且默示方式不能排除法定解除条件的适用.对法定解除权规范性质的认定,原则上应按"有疑义,从任意"方向解释,<合同法>总则关于法定解除权的一般规定不能适用于<保险法>、<海商法>等民事特别法,<合同法>分则所规定的特别法定解除权,是对普通法定解除权的补充,两者可以同时并存.  相似文献   

3.
王西刚 《兰州学刊》2007,(4):101-105
文章通过对保险实务过程中的一些具体问题的讨论,对人身保险合同解除权立法进行了探讨,指出现行<保险法>对投保人法定解除权规定上的缺陷.并建议从保险合同是为被保险人利益订立的合同这一基本立场出发,考虑投保人解除权对被保险人利益的影响,重新认识法定解除权性质,文章最后从<保险法>修改角度提出了建议.  相似文献   

4.
根本违约论   总被引:10,自引:0,他引:10  
根本违约是从英国普通法上发展出来的一种制度,其影响力之大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国际商事合同通则、欧洲合同法原则中均有体现。其构成要件总体上存有条款主义与结果主义,我国立法上应采取结果主义的判断标准,同时在具体的判断上可参照所违反义务的类型标准。在迟延履行、履行不能、不完全履行、先期违约类型场合,根本违约都有特定构成标准。根本违约一旦构成,产生的法律效果有二:一是债权人可以解除债权;二是对合同解除权的限制。我国新颁布的合同法采纳了根本违约制度,一方面作为一种法定解除权发生的事由,另一方面实际上又对解除权的行使予以必要的限制。  相似文献   

5.
商事交易注重经济效益、强调市场秩序,由此决定了商事合同解除权也表现出与一般民事合同不同的特点,认识到这一点对于正确地在个案中适用合同法规则具有积极意义.在商事合同的法定解除权设置上,由于不同行业的不同商业需求,需要对商主体的权利加以限制或特别保护;在商事合同解除权消灭的情形下,合同标的物的灭失在很多情况下并不造成解除权的消灭,同时对商主体应适用更短的"权利失效"期间.  相似文献   

6.
张立锋  邵艳梅 《河北学刊》2007,27(4):176-178
合同法定解除权成立后,权利人应当通过一定的方式和程序行使这一权利。合同法定解除由权利人以意思表示通知对方的方式行使法定解除权,针对目前在法定解除权行使过程中需要注意的问题,本文分析了其中的不足之处,并提出了改进与此相关的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7.
合同法定解除的目的在于使当事人的利益状态恢复到合同订立以前的法律状态。合同法定解除中的"恢复原状"包括返还原物和原物返还不能时的价值补偿。合同法定解除中恢复原状有独立的请求权基础。我国《合同法》仅对合同解除后的恢复原状请求权进行了原则性的规定,并未就合同解除后受领物返还不能时的恢复原状之义务予以明确规制。原《德国民法典》在遇到受领物返还不能时,直接规定排除解除权的适用。德国新债法认识到原法规定的局限性,采取了价额补偿方案替代了原法规定。今后我国合同法定解除制度完善时,应该认真地借鉴其规定。  相似文献   

8.
根据合同法,不可抗力是一种法定免责事由,因不可抗力而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而所谓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又,意思自治是合同法中的一项基本原则,当事人能否在合同中约定不可抗力条款,自行确定其范围等具体事项呢?当事人又能否在合同中排除不可抗力条款呢?合同法中没有明确规定,笔者将联系学理、实践以及国际公约来探讨这个问题。  相似文献   

9.
袁纲  范围 《理论界》2011,(7):45-49
劳动合同的解除是劳动争议案件的最大诱因。《劳动合同法》对于劳动合同的解除进行了规范,使得劳动合同的解除权之间具有体系的关联性。从宏观来看,基于"实质正义"的法律价值,形成了"劳动者解除易,用人单位解除难"的基本体系架构;从微观来看,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各自的解除权之间又形成难易有别的体系层次。尽管如此,《劳动合同法》对于劳动合同解除权的规定仍然存在体系混乱的状况。  相似文献   

10.
建设工程合同法定解除权发生条件,需要根据该类合同的特殊性进行具体化,承包方非法转包和违法分包、发包人不履行协助义务、发包人提供的材料不合格等情形下,均可发生法定解除权;此外,发包人还享有任意解除权,可以赔偿损失为代价,单方解除合同.解除权受除斥期间的限制,建设工程合同的解除通常不发生溯及既往的效力,违约解除时的赔偿请求权在性质上为违约损害赔偿请求权.  相似文献   

11.
合同解除权行使的若干问题研究   总被引:2,自引:2,他引:2  
雷裕春 《学术论坛》2007,(5):158-160
为了使合同的当事人更好地行使解除权,文章从《合同法》第96条第1款的规定入手,对合同解除权行使的主体、行使的方式、异议人的异议权等问题进行了深入的分析和研究,认为享有合同解除权的主体不仅包括守约方,也应包括违约方,合同解除权人可以通过诉讼或者仲裁诉请解除合同,异议人提出异议应有期限的限制,异议人既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提出异议,也可以向解除权人提出。  相似文献   

12.
信用卡预授权是指信用卡持卡人通过POS机终端渠道或远程提供信用卡信息途径,就其与特约商户之间的基础交易指令发卡银行向特约商户做出的付款承诺。预授权是持卡人、发卡银行、特约商户之间的复合法律关系,其中发卡银行与特约商户之间的担保关系居于核心地位。预授权作为一种信用担保,它一经设定即告完成,而不由预授权交易单或确认单决定,预授权交易单与确认单只是预授权行为与预授权结算行为生成的书面凭证。信用卡持卡人不享有预授权解除权,不利于对其权益的保护,应规定持卡人法定事由下的预授权解除权,保护信用卡持卡人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13.
规定保险合同解除权的法律规范有任意性规范、强行性规范还有半强制性规范,判断时应该从规范的表达形式、实质内容和法律调整的利益关系等方面着手进行.半强制性规范的强制性指向保险人而非投保人,其不能做出低于法律最低标准的不利于投保人的约定,《保险法》第15条属于半强制性规范.当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保险法上的解除权和民法上的撤销权竞合时,保险法是特别法,民法是一般法,解除权应排除撤销权的适用.  相似文献   

14.
合同解除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后,因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或双方的协议,使基于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归于消灭的行为。①它是合同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我国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和技术合同法均对合同解除的条件、程序和方式、损害赔偿等作了相应的规定,但规定很不完善,实践中对有关合同解除纠纷的处理缺乏明确具体的规则。这种状况与改革开放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也是不相称的。本文拟对合同解除的几个问题作些粗浅的探讨。一、合同解除权的概念和种类依照合同解除发生的依据,传统民法将合同的解除分为法定解除、约定解除和协议…  相似文献   

15.
《江西社会科学》2017,(6):170-178
建设工程"黑白合同"无效事由认定混乱的根源在于《合同法》第52条可操作性不强及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的回避。《民法总则》第146、153条对"黑白合同"无效事由起到正本清源的作用,但《合同法》第52条、《民法总则》第154条仍然以合同履行行为结果之利益损害作为合同无效的基础事由,值得反思。应在民法分则合同编对合同无效事由进行完善,具体建议为:基础事由合同履行行为之损害结果修改为合同主体虚伪意思表示,将法律事由由行政管理性强制性规定修改为司法认定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将内容事由限定于违背公序良俗。  相似文献   

16.
利他合同制度之规范功能在于“创设直接给付请求权”而非“缩短给付”,该功能在法技术上是借“权利切割让渡”的法律结构得以实现。因利他合同跳出了传统的二人契约模式,涉及三方主体,故而其法定解除权之归属与行使亦需考虑第三人利益。欲厘清此类合同中各当事人之间的权利边界,关键在于透视其背后预设的典型交易情形与对价关系:一般交易情形中的无偿对价特质,决定了法定解除权应当归属于债权人而非第三人。同时,为了保护第三人之利益,亦基于诚信原则,债权人在行使法定解除权时对第三人当负有通知义务。  相似文献   

17.
在“三权分置”改革背景下,租赁已成为农地流转的重要方式之一,但规模化流转实践表明农地租约具有异于普通租赁合同的诸多特殊性。农地租约出租人行使解除权的核心要义是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同时解除事由的规范基础需要遵循“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适用次序。在农地租约出租人解除权行使时,需要对催告解除中合理期限、解除时间予以适农性改造,并且承认规模化流转中出租人解除权行使的不可分性,以便较好地维护农地租赁市场的稳定。在农地租约解除权行使的法律效果方面,应重点关注恢复土地原状的具体方式,尤其是对于农地添附物的处置应当符合绿色原则要求。  相似文献   

18.
保险人免责条款明确说明义务立法目标存在偏差,无法达成低成本、高效率以及保护投保人的目的;与保险运营的实践存在矛盾,不符合保险商品的实质要求;与《合同法》中有关免责条款的规定存在差异,不同于《合同法》中有关免责条款无效的规定.其他国家和地区以及我国保险实践中已经存在犹豫期制度、上海等地率先实行的保险合同示范文本制度以及被诸多国家采纳的合理期待原则均提供了更优的解决保险合同中免责条款问题的方法.  相似文献   

19.
高华  曹顺明 《东岳论丛》2007,28(3):132-135
公正与效率是法律的永恒主题。在《保险法》二次修改时,须着重从合理配置保险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推动保险条款标准化、重构保险合同当事人制度、完善保险利益原则、完善保险合同成立制度、明确疑义解释规则、增加定值保险规定等方面对保险合同法部分进行修改。  相似文献   

20.
虽然我国《合同法》没有明确规定为第三人利益合同,但是其在现实法律生活中普遍存在。由于第三人的关系,使为第三人利益合同的法律关系变得复杂。为第三人利益合同解除权的行使主体和解除效力具有自己的特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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