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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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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论现代商人法在国际商事仲裁中的运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现代商人法是在中世纪的商人法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它在国际仲裁中越来越得到广泛的应用并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现人商人法的统一性、国际商事仲裁的便利性以及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是现代商人法适用的理论基础,各国国内立法、国际公约是现代商人法适用的立法实践。只有严格遵守“意思自治”原则,直接规定现代商人法等法律规则在国际商事仲裁中的适用顺序,在具体纠纷中慎重选择,才能加强和完善国际商事仲裁中现代商人法的适用。  相似文献   

2.
随着市场经济全球化趋势的不断增强 ,现代商人法在国际商事仲裁中的运用越来越多。本文探讨和研究了现代商人法与国际仲裁法的关系问题 ,认为国际商事仲裁制度的发展推动了现代商人法作为一个相对独立的法律体系的形成 ,而国际商事仲裁制度也因为现代商人法的运用 ,从中获取了新的活力 ,并在这种新的法律体系或法律部门的影响下 ,逐渐趋向于完善。  相似文献   

3.
现代商人法在国际商事仲裁实践中越来越被广泛的应用,对于现代商人法的性质,学界迄今不能达成一致.文章认为现代商人法只不过是一个学理上的概念,它无法构成一个独立的法律体系,现代商人法在国际商事仲裁中起到的是一种补充和调整的作用,它被当作一个法律选择过程来考虑似乎更合适.  相似文献   

4.
近年来,欧盟对私法的统一铸造了一部新的欧洲法律文化,其国际性和商业性使其具有成为“现代商人法”的潜在力量。那么,欧盟私法统一与现代商人法之间究竞存在着何种联系与区分。现从现代商人法的起源、欧盟私法统一的动力以及对国际间商事条约的参照,来剖析欧盟私法统一与现代商人法之间的辩证关系。  相似文献   

5.
为了研究中世纪商人法的真正形貌,文章主要采用历史研究方法和比较研究方法等,对商人法各种史料进行了考察,认为在中世纪时期,商人社会无法发展出一套具有普遍性、系统性的和完全自治的法律体系;国内外国际商法学者对中世纪商人法的认知存在着证据支持不足问题;构建新世纪的跨国商人法规则,并不需要借助并不存在的中世纪商人法乌托邦来证明其具有"历史正当性"。中世纪的商人法不可能成为现代国际商法的模范和依托;构建新的统一商法体系应该考量现今的国际贸易形式和国家法律制度现状,将工作的着眼点放置在对各国国家法的比较和协调上,商人社会所谓的自治性民间规则只能起到有限的辅助作用。  相似文献   

6.
商人自治是私法自治理念在商法中的体现,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商人自治需要与国家强制达成平衡与协调。历史地考察,商入自治理念在商法中的地位经历了从勃兴到异化再到回归的发展历程。商人自治理念的实现需要赋予商人充分的自治权、完善的商事自治组织和健全的商事自治规则。在商人自治理念极为欠缺的我国当下,尤其应当通过立法赋予商人充分的营业自由和经营自主,进一步拓展公司自治的空间,强化商会组织和行业自律,以确保商人自治的有效实现。  相似文献   

7.
罗马法上的人格同时规定了人在公法与私法上的主体地位,是一种通用型人格,因此罗马法上的人格是法律主体资格而非权利主体资格。德国法上民事人格采取的是权利能力理论,而商事人格采取的是商人"身份人格理论",即商人既是一种身份,又是商事主体,商人在获得商人身份的同时获得商事人格,成为商事主体。某一主体可以同时获得多重人格"面具",也可以仅仅获得单一人格"面具"。民事人格、商事人格等独立的类型化人格所形成的人格多重性,其缘由在于诸法合一向诸法分立的转变以及社会分工加深了"完整人"向"局部人"的蜕变。现代人格理论的缺陷在于将民法上的"人"当作法律上的"人",试图以"局部人(民法上的人)"替代"完整人(法律上的人)",将类型化人格(民事人格)作为通用型人格使用。  相似文献   

8.
国际贸易的蓬勃发展,催生了国际商事合同法律规则统一性的要求。顺应时代发展,国际商事合同法纳入贸易惯例条款,实现了国际商事合同法律规则与国际贸易惯例的有机融合。从《联合国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到《国际商事合同通则》,贸易惯例条款在晚近国际商事合同法中不断扩张。面对国际商人法的复兴,中国必须有所准备并积极回应。  相似文献   

9.
现代商法与古代商法区别在于商人身份是否为一种特权,商人身份的特权性质是古代社会中的现象,并非决定商法存亡的本质属性,商人在任何社会条件下都是一种身份。直接有效调整商事关系的是商事法律规范而非抽象的商法典,商法发展的现代潮流是对于完备且封闭僵化的商法典的突破而非民商合一。公法因素作为商法的手段在商法体系中出现并未导致商法公法化。私法不可能完全排斥强制性规范,商法中的强制性规范性质属于私法,具有技术性,发挥构建功能,形成交易的统一条件,便利效率追求;商事立法中为了操作方便往往将行政法规范与商法规范放进同一部法规中。  相似文献   

10.
在现代社会,商事主体从事经营活动须臾离不开商事代理,商事代理已成为商人经营活动之必需。相对于民事代理,商事代理具有营利性、营业性、开放性、趋同性以及责任承担的独立性与严格性等性质。揭示商事代理的性质,有利于廓清商事代理与民事代理的区别以及国际经贸的进一步发展和完善。  相似文献   

11.
伊斯兰法与伊斯兰教法关系辨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伊斯兰法与伊斯兰教法的产生、发展都离不开伊斯兰教这一现实的社会基础。尽管伊斯兰法和伊斯兰教法都以伊斯兰教的基本教义、精神为原则 ,它们二者在内容和形式上都有相近之处 ,但它们是一对既相联系又相区别的概念。简单地说 ,伊斯兰教法是伊斯兰法的主要内容 ,它只是伊斯兰法的一部分 ;伊斯兰教法的内容都可以归属于伊斯兰法 ,而伊斯兰法的内容却并非仅能归属于伊斯兰教法 ,它们二者间具有一种包容关系  相似文献   

12.
伊斯兰家庭法不仅调节着穆斯林家庭生活,同时也是考究穆斯林信仰虔诚的标志。20世纪初期以来,伊斯兰世界以法典化的形式,对传统家庭法进行改革。确立现代家庭所要求的平等原则,以保护妇女和核心家庭的权利,这种改革影响到传统伊斯兰教法的内涵和外延。随着全球化的发展,穆斯林对个人身份的认同,使得重新审视家庭法的现代改革,成为穆斯林社团和群体关注的重要问题。  相似文献   

13.
伊斯兰法的创制是一既传统又现代的问题.随着当代伊斯兰复兴运动的兴起,这一问题再度被提起,有关伊斯兰法的创制大门的关闭与敞开,及其在现代社会条件下的作用等相关问题,引起了广泛讨论.本文从伊斯兰法创制的概念与特征、依据与范围、价值选择及创制大门的关闭与否四方面阐析了这一问题.  相似文献   

14.
振兴我国的质量事业,必须借助我国的传统文化资源,尤其是商人文化资源。我国传统商人文化既有精华也有糟粕,清除奸商文化,将良贾文化(或儒商文化)弘扬光大是我国商人文化传承的历史使命。但不难发现,目前事与愿违,当下中国奸商文化盛行,而良贾文化却并没有得到应有的传承与弘扬。这种状况是与我国当前质量立法的诸多缺陷分不开的,为了摆脱商人文化传承上的尴尬,更好地弘扬良贾文化,未来制度建构的基本思路应当是:一方面通过法律的激励措施加强对良贾文化的正面引导,允许儒商团体开展儒商认证,赋予儒商相应的法律优待,使其成为一种成功的标志,从而形成4~J,J,-争当良商的局面;另一方面完善相关质量立法,用法律的手段去防御和打击奸商,使人人不敢为奸、不能为奸、不愿为奸。  相似文献   

15.
“伊智提哈德”与伊斯兰教法的形成、发展及变革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伊斯兰教法是伊斯兰教的精髓和核心,在教法体系形成、发展及现代变革过程中,均离不开历代著名法学家依据伊智提哈德的原则,根据社会发展需要,从经、训中剖取符合时代精神的法律规范,以解决现时代社会发展过程中发生的问题,正是因为伊智提哈德的运用,保证了伊斯兰文明在世界范围内的传播和发展.  相似文献   

16.
文章运用社会学、历史学和分析法学方法对商法基础理论中所涉及的商、商人和商法等基本概念作理论研究和探讨。  相似文献   

17.
法治层次论主张法治由治理方式、制度形态、秩序状态和价值理念等4个高低不同的层次组成,这4个 层次,从宏观上又可分为制度法治和观念法治两大部分。法治建构论强调的是制度法治的建立方式,进化论针对 的是观念法治的衍生过程,二者不仅不相互排斥,反而是紧密相连的依存关系。  相似文献   

18.
世界贸易组织关于美国1916年反倾销法规案性质的争议与认定使反倾销法与竞争法之间的关系问题备受关注。本文拟从国内层面与国际层面分别讨论反倾销法与竞争法之关系,并认为从国内层面看,二者分属不同法律部门;从国际层面看,二者将统一于国际竞争规则。  相似文献   

19.
商法的独立性及其相对性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章礼强 《南都学坛》2003,23(4):77-81
商法有形式商法和实质商法之分。商法的独立性表现在商法与民法在主体、取向、形式等方面存在着一定的差异,与经济法、劳动法、行政法、刑法、国际法等存在着更多的区别。商法独立的相对性体现在:商法与民法同属私法;互联网使商法与民法趋于统一;现代社会不存在专门商人阶层;商法与民法在调整对象上具有不可区分性;在基本追求、调整方法上有相同之处;民法的基本原则、基本内容都适用于商法。我国不需要商法典。将实质商法总则归到民法典相应各篇中,将相对独立的实质商法放在民法典之外作为民法的特别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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