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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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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现代商法与古代商法区别在于商人身份是否为一种特权。商人身份的特权性质是古代社会中的现象。并非决定商法存亡的本质属性,商人在任何社会条件下都是一种身份。直接有效调整商事关系的是商事法律规范而非抽象的商法典,商法发展的现代潮流是对于完备且封闭僵化的商法典的突破而非民商合一。公法因素作为商法的手段在商法体系中出现并未导致商法公法化。私法不可能完全排斥强制性规范,商法中的强制性规范性质属于私法。具有技术性,发挥构建功能,形成交易的统一条件。便利效率追求;商事立法中为了操作方便往往将行政法规范与商法规范放进同一部法规中。  相似文献   

2.
商法强制性规范的历史流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商法强制性规范的发展大致经历了四个主要阶段.罗马万民法时期,私法中的强制性规范主要是民法规范而非商法规范.中世纪商法的强制性规范主要是针对商行为的构成性规范和教会法影响下的商业伦理道德规范.近现代商法中的强制性规范由于从"习惯法"到"制定法"的转型,而扩展到商主体法领域.当代商法的强制性规范因为"商法公法化"运动,形成了私法属性的强制性规范与公法属性的强制性规范共生的状态.  相似文献   

3.
商法是民法的特别法,它强调商事主体平等的同时,把营利性视为其宗旨,偏重商事主体的意思自治,以保护商事主体追求自己利益的最大化,它的私法性质是毋庸置疑的。但是,随着近代法律向现代法律转化,出现了商法公法化的现象。这是公法对私法采取积极干涉主义的必然结果。公法是建立在商法的基础上实现权利,它服务于商法;公法不仅是对宏观利益的干预,而且服从于商法。商法公法化也是公私法相互渗透的体现。  相似文献   

4.
罗马法上的人格同时规定了人在公法与私法上的主体地位,是一种通用型人格,因此罗马法上的人格是法律主体资格而非权利主体资格。德国法上民事人格采取的是权利能力理论,而商事人格采取的是商人"身份人格理论",即商人既是一种身份,又是商事主体,商人在获得商人身份的同时获得商事人格,成为商事主体。某一主体可以同时获得多重人格"面具",也可以仅仅获得单一人格"面具"。民事人格、商事人格等独立的类型化人格所形成的人格多重性,其缘由在于诸法合一向诸法分立的转变以及社会分工加深了"完整人"向"局部人"的蜕变。现代人格理论的缺陷在于将民法上的"人"当作法律上的"人",试图以"局部人(民法上的人)"替代"完整人(法律上的人)",将类型化人格(民事人格)作为通用型人格使用。  相似文献   

5.
商法价值论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商法的价值是指商事法律规范对于社会和个人及其群体的积极意义。它体现商法精神 ,统领商事立法、执法和司法的全过程。商法作为带有公法化倾向的私法 ,既具法的一般价值 ,又有其自身的特殊价值。国家、个人、社会或营利皆不能作为商法本位。将贸易本位作为商法本位 ,既符合商法发达史的实际 ,也与现代商法发展的主旋律合拍。贸易本位是商法价值的基础。交易效率价值、交易安全价值和交易公平价值构成了当代商法的三大基本价值  相似文献   

6.
商法通则的法律意义与基本架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商主体对商事法律规范的特殊需求——实践主义至上、法律的确定性、法律革新性与进步性、法律的相对稳定性是商法独立性的内在依据,商事关系相对于民事关系的特殊性是商法独立性的外在表现。在直面商法独立性这一核心问题之后,必须回归商事立法模式本身,民法典模式、商法典模式无法解决现行商事立法现状产生的不足,商法通则是解决其不足的必由之路。在对主要国家商法典立法体例与基本架构进行比较分析的基础上,建议我国商法通则应采折中主义立法例,通则的基本架构应包括总则、商人、商事登记、商号及营业转让、商业账簿、经理权、商业辅助人、商事代理人、商行为一般规定等内容。  相似文献   

7.
就私法定位而言,在后民法典时代,出于维护民众合法权益,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以及优化优越营商环境之考虑,应当将私法认定为以市场经济与市民社会为限,一切具有私法自治因素或者直接关涉私人利益,并且应当为国家权力所保障之法。而以此为据,就私法规范体系的构造而言,在我国民法典颁行之后,应当将民法(或曰一般私法)视为市场经济与市民社会基本法,而将民法典外之商法、经济私法以及寄居于公法渊源中的附属私法认定为市场经济与市民社会之特别法,最终形成以民法典所汇纂的民法(包括法典化的商事通则)为“核心区域”,而以民法典外之商事单行法、经济私法以及附属私法等为“边缘区域”的私法规范体系。  相似文献   

8.
公法与私法的二元划分学说起源于古罗马。学界关于公、私法的划分标准存在四种较有解释力和影响力的学说,即利益说、主体说、权力服从说以及综合说。无论以哪一种标准划分公、私法,商法均具有私法本质。20世纪以来,国家公权力逐渐向私人商事领域渗透,使得越来越多的学者提出并支持"商法公法化"学说,但由于该学说本身语义上的误导性以及学者论证的不完备性,致使"商法公法化"理论缺乏准确性和说服力。  相似文献   

9.
以现代商法的公法化为切入点 ,探讨了商法公法化与经济法之间的关系以及我国民法与商法的调整模式 ,指出商法公法化使得商法具有了经济法的某些特征 ,但二者之间的根本界限十分清晰 ;商法公法化进一步拓展了普通私法 (民法 )的调整范围 ,但仍未超越私法的领域 ,商法与民法之间仍然为特别法与一般法的关系  相似文献   

10.
商人自治是私法自治理念在商法中的体现,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商人自治需要与国家强制达成平衡与协调。历史地考察,商入自治理念在商法中的地位经历了从勃兴到异化再到回归的发展历程。商人自治理念的实现需要赋予商人充分的自治权、完善的商事自治组织和健全的商事自治规则。在商人自治理念极为欠缺的我国当下,尤其应当通过立法赋予商人充分的营业自由和经营自主,进一步拓展公司自治的空间,强化商会组织和行业自律,以确保商人自治的有效实现。  相似文献   

11.
善意取得制度渊源于古老的商业习惯,萌芽于少数古代法律制度之中,成型于中世纪商法的公开市场原则,后经欧洲各国的改造,最终形成现代私法中的善意取得制度。善意取得制度的发生生成是一个知识整合的过程,体现出人与社会之间的一种动态互动关系。对法律制度的发生学解读,有利于我们认清制度的本质属性,从而更好地引入与改造。  相似文献   

12.
《王制》篇是古代儒者从礼的角度阐述国家管理的各种最重要的制度,其中不仅有很多在今天看来属于世俗的法律制度,也有很多是关于宗教礼仪的具体规定。这在其后的《唐律疏议》等古代主要的法律典籍中,思想一以贯之。因此,在古代儒者看来,宗教规范同时就是国家的法律制度;国家的法律制度也是它们的宗教规范。不仅中国古代是这样,印度教的《摩奴法论》等古代其他主要国家宗教的情况也是如此。这就说明,儒教和其他国家宗教的性质是一致的,即儒教也是一种宗教。  相似文献   

13.
婚姻伴随人类的发展而变化,从伦理关系演变为法律关系,婚姻在现代社会仍然是重要的法律关系。研究婚姻问题需要从婚姻法律学涵义入手,厘清学界一些争议,明确法律婚姻的几个要素:两性结合,自愿前提,夫妻身份的公示性,合法结合的社会性。婚姻在法律社会需要法律规范和法律保障,这对于维护婚姻的稳定性和构建和谐社会具有积极意义。  相似文献   

14.
古今中外的法律文化交融是依法治国在中国生根发芽、茁壮成长的重要助力。追溯依法治国的文化源头,挖掘和传承中国传统法律文明蕴藏的理论和经验,纠偏近代以来“效仿西法”“抑古扬今”导致的传统法律文化虚无主义和东西方法治文明无法自洽的境遇,是当今学人责无旁贷的担当。从历史解说现实,以古鉴今,发掘传统法律文化对现代法治建设的可资借鉴之处,如“以礼入法、德主刑辅”与德法综合为治,“重民思想”与人本法治观,“家国同构”与“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贵和尚中”“无讼息争”与和谐法治,唯有如此才能使传统充满活力,才能固守依法治国之根本。  相似文献   

15.
从法律思想史的角度对小说《卡斯特桥市长》进行分析,对其中隐含的罗马自然法、中世纪神法和近代法治思想进行阐释。古代罗马自然法思想曾是卡斯特桥社会秩序的基础,但早已被遗忘;亨查德的命运沉浮体现了中世纪神法观点对人们的影响;而伐弗雷的成功则代表了法制思想在现代的发展。小说中哈代将进化论和西方法律思想的演变结合在一起,揭示了西方法律思想如何随着社会的变迁而发展及其对哈代所在时代个人和社会的影响。  相似文献   

16.
公众法律意识问题浅析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中国社会正处于一个转型期。在从传统社会到现代化社会的发展过程中 ,法律与现代中国社会之间的良性互动关系成为不可忽视的问题。当今 ,公众法律意识的淡薄已成为了推行法治的一大障碍。这种观念上的滞后有其来自传统社会结构、文化、生产方式等深层次的原因 ,与今天的市场经济、民主与法制建设和全球化的大趋势格格不入。我们有必要通过法律认知、法律感受到法律最终被信仰 ,使公众的法律意识从淡薄到投入 ,进而从根本上确保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顺利进行。  相似文献   

17.
在我国有一部分学者不认同我国古代存在独立的商事法律制度。本文以两个部分,分别阐述了我国古代商事法律制度形成的社会历史条件以及我国古代商事法律制度的独立性及其渊源,以期澄清现代社会对我国古代商事法律制度的误解。  相似文献   

18.
国籍是伴随着西方近代民族国家所形成的世界体系的建立而出现的,是基于国家主权、主权平等原则的基础之上,用于区分不同国民或者公民的一种法律概念。历史上促使我国第一部国籍法——《大清国籍条例》订立的直接因素,源于清政府希望为海外华侨提供延伸保护,这一历史背景,致使法学界对它的研究大多从侨务政策的单一角度出发,围绕着国籍法与华人之间的关系展开。然而,从法制史的历史视角看,第一部国籍法的制定标志着大清国从传统王朝国家向现代民族国家转型的开端,应具有更为深远的法制意义。若从国家建构的角度讲,国民身份建构又是现代国家建构的重要一环。现代国家与古典国家的重大不同之处在于,现代国家有统一的中央政府,确定的国家领土范围以及清晰的国民身份。在传统中国的认知之中,对外只知"天下"而未知有"国家",对内自称为"子民"而不知为"国民"。国籍立法关涉现代国民身份之法律资格,从这种意义上讲,《大清国籍条例》的制定可以说是近现代中国国家建构的一次标志性事件。新政改革后期,出于被动适应现代国家政治运作逻辑和主动解决统治危机之需,晚清政府在内外交困之中进行国民身份立法的尝试。然而,现代国家建构的首要任务应是构建稳定的国家秩序,在尚未解决生存危机的背景之下,这种尝试注定难以成功。从条例的文本内容上看,该条例依然与现代国家成熟的国籍制度相距甚远。尽管《大清国籍条例》的立法尝试并不成功,但是客观上推动了现代国民身份意识的萌发。一直以来,通过户籍制度实施人口管理是中国从古至今的传统,而国籍法的首次颁布将能够为"个人"脱离"户",拥有独立的身份,提供可能性。从法制的层面上讲,《大清国籍条例》的制定与颁布,使得"个人"身份具有了制定法意义上的权威性与合法性。从户籍到国籍,从臣民到国民,传统儒家的伦理秩序替换为现代权利与义务的法律逻辑,这部法律关涉"中国人"之法律身份之确立,为后来中国现代国家的兴起埋下伏笔。  相似文献   

19.
自然法学说是西方法律思想史上一种十分重要的法学思想流派,其学说渊源于古希腊,延绵不断发展到当代,对西方社会、历史、文化都有深远的影响。菲尼斯是新自然法学派在英国发展的理论重镇,他把从古希腊到18世纪的自然法理论统称为"古典自然法理论",把启蒙运动之后自然法理论的新发展称为自然法理论的现代传统,总结了自然法从古代到近代的发展历程。  相似文献   

20.
作为一种新型的政府规制手段,公共警告既能满足风险社会里公众的安全信息需求,又能成为行政机关有效促进法律实施的惩罚(制裁)手段.但是由于法律定住的模糊、制度性规范缺失等原因,致使公共警告在我国的运用呈现杂乱无序的格局,公民的合法权益面临被行政权随时侵害的危险.为此,应当在厘定公共警告性质的基础上,从立法完善、权力规制、程序规范、救济实现等方面对公共警告进行制度化设计和法治化规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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