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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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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害人承诺在大陆法系国家刑法中通常作为损害行为的违法阻却事由之一,它因法益的欠缺而使其获得了存在的根据.近年来,将被害人承诺的效力从阻却违法层次提前到阻却构成要件该当层次的“一元论”在大陆法系国家盛行.从中国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则、犯罪构成和刑法分则三个角度考察,被害人承诺在中国刑法中难以找到存在的根据.对此,应当在体系性评价的基础上,改良或变革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构成理论.  相似文献   

2.
被害人承诺作为一项正当化事由,包含着重要的刑法价值,它对如何在维护刑法正义的前提下,实现人的自主决定权最大化起关键作用。被害人承诺是指符合犯罪构成要件,但由于被害人承诺放弃该利益而可能得到刑法宽容评价的行为。以相当性为基础,被害人承诺具有阻却违法性之刑法效果。被害人承诺阻却违法性的理论依据是被害人对于自己有权支配和处分的利益在不侵害公共利益的前提下放弃了刑法的保护。  相似文献   

3.
正当防卫的解释问题,被我国犯罪构成体系重构论者视为传统犯罪构成体系的重大理论缺陷,也被作为批判传统犯罪构成体系的坚实阵地。在对正当防卫出罪机制的研究过程中,现有的主观说、实质说、违法阻却事由说要么过于片面,要么缺乏科学性、逻辑不周延。在四要件犯罪构成体系的视域下,结合正当防卫的实质予以剖析,可以发现正当防卫并不符合犯罪构成的任一方面,在传统四要件的理论框架中根本不需要在犯罪构成之外去解决正当防卫的出罪困境。  相似文献   

4.
为了实质公正地处理刑事案件,必须把违法阻却事由分成三类:一是法定违法阻却事由,二是典型超法规违法阻却事由,三是非典型超法规违法阻却事由。非典型超法规违法阻却事由是指形式上符合犯罪客观要件且侵害了刑法法益的行为,由于保护或促进了当地社区绝大多数人的现实生产、生活利益,当地群众普遍认为不违法,所以虽然不符合法定违法阻却事由和典型超法规违法阻却事由的条件,但根据利益权衡仍能阻却刑事违法的情况。在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承认和采纳非典型超法规违法阻却事由具有合理性,但必须严格掌握它的构成要件,深刻理解其阻却违法的根据仍在于利益权衡。  相似文献   

5.
论“罪责”要素在实践中的应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刑事责任是刑法学中的重要概念,是犯罪与刑罚关系的集中体现。作为刑法理论中的基本概念,罪责要素是根据刑法目的和任务的设定,通过与构成要件符合性、违法性之间逻辑关系作出的一种理论推断,其评价对象和评价根据具有主观性等特点。罪责是对刑法犯罪与刑罚之间关系作出的理论抽象,具有思辨性和非经验性,所以在司法实践中,罪责要素不能直接作为犯罪构成的具体要件,必须与法律明确规定的感性事实结合起来,才能发挥构成要件的作用。规范责任中的罪责概念是刑法理论研究的重要课题,"超法规"责任阻却事由在司法实践中不具备可操作性。  相似文献   

6.
何为犯罪构成和如何准确地表达犯罪构成,仍是当前我国刑法学界争执的焦点。本文仅就犯罪构成的定义、特征和要件等三个方面的问题进行探讨,指出犯罪构成的定义是指由刑法规定的、表明并决定某一行为的严重社会危害性,并为成立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应具备的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内在统一;犯罪构成的特征为客观性、规格性、内在统一性、确定性和法律性;犯罪构成的要件分为共同要件和特有要件。  相似文献   

7.
特拉伊宁的犯罪构成理论及其对苏俄刑法的影响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特拉伊宁的刑法思想经历了从刑事古典学派和刑事社会学派向以马克思主义哲学为指导的社会主义刑法理论的转变过程。他以唯物主义哲学为根据,从批判资本主义犯罪构成的"客观结构"和"主观结构"的缺陷入手,提出了主客观相统一的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在该理论中,犯罪构成被看作是犯罪事实的核心组成部分。由于该理论在苏俄刑法中的具体运用,犯罪构成成为苏俄刑法刑事责任认定的唯一根据,并最终促成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在苏俄刑法中的确立。  相似文献   

8.
在我国,正当化事由并不是犯罪构成的一个要件,其形式上与犯罪构成有某种联系,实质上则不是犯罪。如果将正当化事由作为犯罪构成中的一个或几个要件,有许多不合理之处,而将正当化事由放在犯罪构成外评价,又与“犯罪构成是犯罪成立的唯一标准”相矛盾。解决这一问题,采用实质的解释论是比较恰当的方法。将正当化事由放在犯罪概念中从属于社会危害性,以社会危害性指导犯罪构成的解释,不但维护了我国刑法犯罪理论的持续与完整,也有助于较早排除有正当化事由的非犯罪行为,更好地保障人权。  相似文献   

9.
期待可能性理论是德日刑法中的重要理论,关注了人性脆弱和社会生活的复杂,有很大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我国刑法应该高度关注、引进这一理论,从而使我国的刑事司法更加完善和人性化。大陆法系一般把期待可能性理论放在有责性中进行考虑,我国的犯罪构成和大陆法系不同,引进之后期待可能性理论的地位就是一个迫切需要论证的问题。分析我国的犯罪构成要件,期待可能性不是刑事责任能力要素,也不是罪过的内容和评价要素,而是主观方面且和罪过独立的要素,从而在期待可能性没有之时阻却犯罪和责任。  相似文献   

10.
通说认为犯罪构成,就是依照我国刑法的规定,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客观和主观要件的有机统一。这一概念存在如下问题:混淆犯罪构成要件与刑事责任要件;混淆犯罪的内部因素和外部因素;混淆犯罪构成要件与犯罪构成要件之间的关系;混淆犯罪构成与案情;此外,通说概念的内涵与外延也存在需要批判之处。  相似文献   

11.
三大犯罪构成体系虽然在构成要件与思维进路上迥然各异,但是在犯罪认定的实质内涵上却几无差别.三大犯罪构成体系均囊括全部犯罪成立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涵摄证明犯罪人主观心态的诸种客观方面,明晰主观方面是犯罪认定的核心,洞彻客观方面佐证主观方面的功能,旨在为犯罪认定提供统一的抽象模型.同时,犯罪构成体系的生成又与一国的传统文化、社会情势、刑事诉讼法和刑事实体法的交互作用休戚相关,紧密相连,意在关照个性基础上的公允认定.犯罪构成体系是指导犯罪认定的思维方法,理解相关法律规范的过程,并无孰优孰劣之分,而仅有适正演绎之别,需要在把握犯罪构成体系的共性特点及甄别个性差异的基础上,予以刑事一体化的方法考量.具体而言,犯罪构成体系的选择和适用应恪守犯罪主观方面认定的中核地位,秉持犯罪构成体系与公众逻辑思维过程的趋同性,凸显控方举证责任的增加,着力犯罪构成有机体的构建.  相似文献   

12.
犯罪构成体系在结构表现上“仪态万千”,在达致犯罪认定的结果上“殊途同归”,其体系内涵均强调犯罪认定主观方面的总领地位,凸显客观方面对主观方面的印证作用,侧重犯罪人格的预防功能,体现思维的渐进性,囊括举证责任的合理分配。世界三大犯罪构成体系的中核将主观认定贯穿始终,并恪守客观方面印证主观方面之原则,正确厘清刑事诉讼法和刑事实体法在犯罪认定中的各自作用,具有贴近民意,契合实情之功效,予以合理把握均能在犯罪认定中发挥积极作用。犯罪构成体系仅是犯罪认定的方法和工具,无优劣之分,有适正把握之别。  相似文献   

13.
作为我国传统犯罪论体系核心部件的“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60多年前由苏联引入至今没有进行重大修改。随着我国刑法专家学者对犯罪理论研究的深入,传统的犯罪构成理论之不足就凸显出来。曾占主流的四要件犯罪构成体系已经无法发挥昔日稳定刑事司法局面的指导和检验功能。相比之下,三阶层理论的影响范围却越来越广,它在克服四要件说缺陷的同时还有着自己独特的优点。对我国的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既不能彻底颠覆,也不能全盘移植大陆法系模式。应进行深入的理论探讨和加以完善,最终还是要通过司法实践不断地对四要件理论进行改造适应完善,以便能为司法实践提供有力的支撑。  相似文献   

14.
将四要件的犯罪构成理论冠以"苏俄化"的标签,并不恰当。四要件中的犯罪构成与三阶层中的构成要件之本质区别在于二者赖以建立的哲学基础不同,两套犯罪论体系所反映的是两种不同的思维模式。在人权保障方面,寄希望于构成要件理论,或者将实践中出现的人权侵犯现象归咎于四要件的犯罪构成理论,并不正确。俄罗斯刑事法制领域的人权保障,不是从刑法典内部、更不是靠某种理论,而是通过相应的制度建设来实现的。  相似文献   

15.
按照主观违法论而加以建构的传统犯罪构成理论有别于按客观违法论建构的大陆法系犯罪论体系,两者有着不同的研究进路和研究方法。主观违法论强调有责之违法,行为人的主观罪过、客观的危害行为、刑事责任能力都是违法的构成要素,这种因人而异的违法观不能很好地为司法实践提供理论根据。从主观违法论立场出发,我们不可能从构成要件其中一个方面单独地判断违法性是否存在,传统犯罪构成理论将犯罪构成要件定位于反映行为社会危害性的事实特征,因此,犯罪构成只反映定罪结论,不反映定罪过程。  相似文献   

16.
东西方刑法理论的文化思维虽有所不同,但东西方犯罪构成体系大体相同,从刑法保障人权机能的本源来看,刑事归责的最终归宿均应是“责任主义”。在对行为人进行责难或否定性评价时,考虑违法性认识这一主观要素,是责任主义确保刑法保障人权机制得以实现的重要保障,也符合责任主义保障人权不受肆意侵犯的根本宗旨。虽然违法性认识或违法性认识可能性在我国的犯罪构成体系中暂无确切地位,但为了更好地贯彻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我国犯罪体系也有必要引进违法性认识这一犯罪构成要素。在德日刑法中,违法性认识是独立的责任要素,是故意犯或过失犯必须同时具备的。结合我国犯罪构成体系的内容,把其归入我国犯罪构成的主观方面较为合理。  相似文献   

17.
犯罪既遂与相关概念的关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王志祥 《南都学坛》2009,29(6):79-84
犯罪既遂是犯罪成立的具体形态之一,是在犯罪已经成立的前提下表明犯罪已经完成的一种结局状态。犯罪既遂条件属于犯罪构成要件。既遂罪的犯罪构成是基本的犯罪构成,是由刑法分则条文直接规定的;未完成形态犯罪的构成是修正的犯罪构成,是以刑法分则具体条文规定的基本的犯罪构成为基础,结合刑法总则的有关规定加以认定的。二者在犯罪构成方面存在"质"的不同,符合犯罪构成行为所成立的就不可能是既遂罪与未完成形态的犯罪,而是性质截然不同的犯罪,在这方面,转化犯是一适例,在转化犯的场合,之所以发生此罪向彼罪转化的现象,原因在于发生了根本不能为此罪的犯罪构成所包含的"质"的变化。  相似文献   

18.
传统结果加重犯理论强调加重结果对犯罪认定的决定作用,暧昧结果加重犯之主观罪过,割裂行为主客观方面的内在联系,曲解行为概念的实质意蕴,陷入罪过判断的误区.为拨误反正,结果加重犯的判断需要在肯定罪过原则的基础上颠覆传统罪过理论之纯粹主观心态的偏见认识,肯定主观罪过在犯罪认定中的核心作用,并从主观罪过的内容及其实现程度考察行为的因果发展进程.同时,明确行为概念的控制内涵,揭示犯罪本质源起刑法所保护利益的对立意志,进而从行为人的罪过把握结果加重犯.  相似文献   

19.
根据传统刑法理论,我国刑事立法中部分犯罪的罪过形式难以界定。究其缘由,在于这类犯罪于立法设定的构成要件中包含有客观处罚条件性质的要素。在我国当前社会环境下,该立法本身内含深刻意蕴。将德日刑法中客观处罚条件概念契入我国刑法体系,置于犯罪构成四要件中客观方面要件之下,界定为与客观方面本来要件要素相并列的特殊要素或附加要素。以此,在完善我国刑法理论的同时顺利解决我国刑法中部分罪名的罪过疑难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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