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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保护用人单位商业秘密利益,维护劳动者择业自由权,对竞业限制违约金数额判定时,应充分保障劳动者的生存权为根本,以公平原则为基础,兼顾诚实信用理念。司法机关在调整违约金数额时应考虑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劳动者的工作职责、工作年限、经济收入水平及主观恶意程度,并考虑劳动者实际承受能力等因素适用自由裁量权进行综合予以判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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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护竞争利益和商业秘密,很多企业开始与员工签订竞业限制协议。但由于签约不规范,履行过程中不守信,以致产生各种争议及法律后果。这些争议中,既有用人单位的原因引发的,也有是因为劳动者的错误认识造成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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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限制协议是受社会法调整的民事合同。出于其保护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合同目的,根据其从属性、双务性、不作为性和继续性特征,其履行抗辩权的制度设计应异于一般民事合同,以兼顾诚信与公平。该制度应与合同解除制度分工协作,以合理保护弱者并充分尊重意思自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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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确立了竞业限制制度,允许用人单位与相关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但该制度规定得不够具体,导致劳动合同实务中存在一些误区。有效的离职竞业限制条款须具备以下要素:适格的限制对象(即劳动者);合法的限制范围、地域和期限;约定的经济补偿等。这三个要素缺一不可,否则离职竞业限制条款无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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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确立了竞业限制制度,允许用人单位与相关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但该制度规定得不够具体,导致劳动合同实务中存在一些误区。本文根据竞业限制的理论依据,结合《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和司法判例,探讨在职竞业限制条款的合法性和离职竞业限制条款的有效要素,有助于实务部门避免无效约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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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08年11月4日,王某应聘至A食品公司担任销售主管一职,双方签订了三年期劳动合同,期限自2008年11月4日至2011年11月3日,并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如因劳动者原因导致劳动合同解除,劳动者在离职后二年内负有竞业限制义务,即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具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兼职或任职,电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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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限制是法律赋予用人单位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免受侵害的权利,但同时《劳动合同法》也为其设定了相应的限制条件和相关义务,一是对竞业限制的主体范围进行限定,即限于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二是对竞业限制的适用范围进行限制,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不得到与原单位生产或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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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禁止管理是企业保护自己的商业秘籍和竞争优势的一种合法制度设计,企业应区别保密义务与竞业限制,并依据企业涉密人群区分管理,采取合规化做法,以达到竞业限制的实效与目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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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工会论坛》2021,(4)
审判实践中对离职竞业限制违约金的酌减因素运用混乱,使用同一酌减因素却同案不同判,且缺乏体系化的综合考量因素。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竞业限制违约金将酌减因素与竞业限制认定因素混淆;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与劳动者自由择业权和生存权的利益冲突为竞业限制违约金酌减增加难度;参照适用合同法违约金酌减规则存在无法确定实际损失和不同法律体系适用障碍的问题。为应对竞业限制违约金酌减中存在的诸多问题,法官在对竞业限制违约金酌减时,需要将有关违法行为、职务等考量因素纳入竞业限制事实认定,而非作为酌减因素考虑。同时,还需运用契约控制理论,遵循衡平原则,兼顾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与劳动者自由择业权和生存权。另外,竞业限制违约金酌减需考虑劳动者的经济承受能力,借由辅助因素判断劳动者的主观过错,并通过诚实信用原则予以综合判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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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多用人单位为防止劳动者离职后成为竞争对手,往往不让劳动者到竞争对手处兼职或任职,也不让劳动者自己生产、经营同类产品或从事同类业务,即爱拿竞业限制说事。一些劳动者出于担心,也往往瞻前顾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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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限制"与"竞业禁止"是否等同?竞业限制协议应何时签订?如果未向劳动者支付补偿,竞业限制协议是否有效?"保密津贴"能否被认定为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本文通过案例形式,分析企业在运用竞业限制时存在的误区,并提出了正确运用竞业限制的策略。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