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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价格法》中所规制的价格歧视行为相对方仅限于经营者 ,将消费者所受的价格歧视排除在外。但是在实践中 ,经营者对不同的消费者收取不同的价格也屡见不鲜 ,并且有消费者将经营者的此种行为诉至法院。为此 ,有必要对消费者所受价格歧视进行法律规制 ,消费者所受价格歧视完全可以纳入到价格歧视法律制度中予以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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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歧视是零售企业常用的市场竞争手段。价格歧视对市场竞争的影响具有两面性。针对价格歧视影响的两面性。美、欧等市场经济发达国家或地区,从法律上,对市场上各类价格歧视行为予以界定,并对损害市场公平竞争的价格歧视行为给予严格的规制,有效地维护了市场的公平竞争。文章就我国零售市场上出现的各类价格歧视行为进行归纳分析,并根据美、欧等的法律规制实践,就我国零售市场价格歧视行为的规制提出了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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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歧视一向被认为是一种垄断价格且能对消费者造成效用损失的现象。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快速发展的今天,价格歧视又有了新的机制,形成了新的特点,需要深刻认识、有效规制。在大数据定价算法下,价格歧视的特殊形成机制体现为价格歧视是在供需双方互动基础上形成的,可以打破商品属性上的界限而得以普遍化,但其形成需要借助一定的隐蔽性。针对大数据定价算法下价格歧视的特殊形成机制以及该价格歧视产生的特殊影响,需要采取增加技术规制手段以平衡掌握大数据的供给方与作为单纯数据提供者的需求方之间的关系。同时,应创新经济性规制,以规范利用大数据定价算法进行价格歧视的生产者或供给方的过度行为;拓展社会性规制,以限制掌握大数据及算法的生产者或供给方侵犯消费者或需求方的隐私和安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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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台对商户及消费者实施的持续性、规模性价格补贴在繁荣平台经济发展的同时也产生了严重的负外部性。与平台价格补贴行为相关的法律规范及公共政策涉及价格法、竞争法和平台经济监管等多个领域,但既有的规则对平台在价格违法行为中的法律地位缺乏明确认定,在具体内容上或难以直接适用,或以行为人为直接经营者且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为前提,设置的豁免情形亦过于宽泛。应树立明确的规制理念和立场,以价格执法机构、反垄断执法机构、市场监管机构为不同类型补贴行为的规制主体,强化规制依据的针对性。应明确平台可以构成低价倾销或掠夺性定价的主体,对平台价格补贴引发的价格违法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及垄断行为予以类型化的法律规制,并在平台经济监管领域的法律规范中完善法律规制的基础设施建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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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反对垄断行为,而非垄断地位,国有企业的垄断地位不属于反垄断法调整范畴。价格垄断行为并非专门的法律术语,它来源于我国现有反垄断法执法体制中对于国家发改委的职能分工。对于经济性价格垄断行为,国有企业应与外资企业和私营企业一道平等适用反垄断法予以规制。对于行政性价格垄断行为,应区分其与政府价格管制之间的界限。政府依据《价格法》与《反垄断法》第七条进行的价格干预属于合法的价格管制,不属于行政垄断。对于缺乏法律依据和程序违法的政府价格干预,应当适用《反垄断法》第五章的规定予以规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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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歧视立法问题研究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郭宗杰 《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3,25(5):7-13
价格歧视是指有市场优势地位的企业对同样的商品或服务,在不同地区或对不同对象采用不同价格并有害于竞争秩序的行为。在一定市场上占据优势地位的企业,可以通过有选择性地实施价格歧视战略,从而实现控制市场、获取超额利润的目的。因此,价格歧视被各国反垄断法所禁止。我国《价格法》首次对价格歧视问题进行了规范,但由于理论和技术上的原因,现行立法中存在诸多问题,本文通过对价格歧视有关理论和国外立法实践的考察,对如何完善我国价格歧视立法提出了意见和建议。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