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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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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持有行为是指刑法规定的以行为人对特定物品事实上的占有、支配为内容的危害行为。它是犯罪构成要件中的类型化危害行为,不同于刑法中的其他持有性行为成分。持有行为在事实上成立与否同司法上是否以持有行为处罚行为人没有关系。持有行为的概念中不应包含持有型犯罪的主观罪过内容。持有行为的物质内容是对持有物品事实上的支配、控制,不包括单纯法律上的支配、控制。持有行为与作为和不作为行为形态相比,在事实和法律上具有四个特征:状态性、依附性、限定性、实行性。  相似文献   

2.
论转化犯   总被引:23,自引:0,他引:23  
本文对我国刑法中转化犯的概念、特征及其与其他相关罪数形态的区别作了分析研究。作者认为,转化犯是指行为人实施一个故意犯罪(本罪)的同时,或者在本罪造成的不法状态持续过程中,由于行为人实施了特定行为,而这一特定行为与其本罪行为的结合足以填充另一故意犯罪(转化罪)的构成,从而使行为人的行为符合转化罪的犯罪构成,并根据刑法规定以转化罪定罪处刑的犯罪形态。  相似文献   

3.
危险犯的犯罪中止问题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危险犯在法定危险状态形成后,行为人又主动采取措施排除其造成的危险状态,是否成立犯罪中止,学术界目前尚无统一认识。危险犯在达至既遂状态后,成立犯罪中止,完全符合刑法规定的犯罪中止成立的时间要求,符合我国刑法所坚持的犯罪构成理论。这一问题的解决,既给了犯罪人回头是岸的机会,也保护了面临犯罪侵害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4.
论犯罪构成的要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专谈犯罪构成的要件问题,是因为在我国犯罪构成理论中,对这个问题所涉及的范围理解得过宽,直接影响到对犯罪构成及与此有关的一些问题的正确认识、理解和研究。这是需要首先说明的一点。并希望就教于法学界。 什么是犯罪构成的要件?犯罪主体、犯罪客体是否应视为犯罪构成的要件?二者的真实价值是什么?犯罪与犯罪构成、犯罪要件与犯罪构成的要件有什么区别与联系?这是本文试图回答的几个主要问题。  相似文献   

5.
通过对犯罪既遂标准之犯罪构成要件齐备说、犯罪结果发生说、犯罪目的得逞说进行评析后认为,犯罪既遂是指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后,某一特定的危害行为的完成或者某一特定的危害结果的发生标志着犯罪完成形态出现的情况,因而犯罪既遂的标准是特定的危害行为的完成或者特定的危害结果的发生。  相似文献   

6.
利用信用证打包贷款实施诈骗的行为,应当因"使用"行为是否具有非法性有所不同。因为信用证诈骗行为的基本模式为"使用"(信用证)+"诈骗"行为,同时"使用"行为必须具备非法性。所以,行为人利用合法信用证申请打包贷款进行诈骗的行为成立贷款诈骗罪(自然人主体)或合同诈骗罪(单位主体);而行为人利用非法的或通过非法手段获得的信用证打包贷款诈骗的,成立信用证诈骗罪。  相似文献   

7.
犯罪构成是罪刑法定原则在司法中得以实现不可缺少的理论工具,其构建应该围绕准确判断某一事实在客观行为和主观罪过两方面与某罪的刑法规定是否一致而进行。罪刑法定原则在立法上的先天不足决定了在司法中运用犯罪构成判断客观行为时必须先进行事实判断,再进行价值判断。通过考察发现,我国犯罪构成的基本框架不必重构,对我国犯罪构成要件功能需要进行重新认识。  相似文献   

8.
胡江 《南方论刊》2008,(11):39-43
我国犯罪构成理论包括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和犯罪主观方面四个要件。而在德日犯罪论体系中,构成要件该当性(符合性)、违法性和有责性是其核心内容。我国犯罪构成理论与德日刑法中的犯罪成立理论具有一定的差异性,但是这种差异主要是形式上的,就其实质来讲,二者在许多方面是相通的,在认定犯罪方面有异曲同工之处。因此,对德日刑法理论的一味推崇和对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的无理指责都是不妥当的。不仅犯罪主体应当是我国犯罪构成的一个要件,犯罪客体也不能摒弃,坚持我国传统的犯罪构成理论在理论上和实践中都是妥当的。  相似文献   

9.
法律认识错误,属于刑法上的认识错误,一般被纳入犯罪主观特征中来加以研究.它涉及故意的本质、违法性与社会危害性的关系、故意与过失的区别等问题,其中最有疑问的是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危害性没有任何认识,而将自己实施的犯罪行为误认为非犯罪行为时,是否阻却犯罪的故意,是否成立故意犯罪.从法律错误的概念和分类等基本问题入手,分析和探讨了行为人法律认识错误的刑事责任问题,认为最狭义的法律错误应该阻却故意.  相似文献   

10.
论犯罪结果的构成要件地位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刑法在"自然意义"和"价值意义"上使用犯罪结果概念.但在犯罪构成语境下,犯罪结果只能是犯罪行为作用于体现刑法保护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刑法禁止改变的人或物的存在状态而引起或可能引起的变化现象,是自然意义上的犯罪结果,是一种逻辑结果.犯罪构成中需要这种逻辑结果确定犯罪行为的性质,需要它和犯罪对象一起来说明犯罪行为对刑法保护的人或物的存在状态的改变,从而揭示出行为的社会属性.犯罪结果是犯罪构成的必要要素.  相似文献   

11.
偷拍、偷录等私人取证行为是否侵犯到他人的隐私权,要以行为人是否享有隐私权,以及对自己的隐私是否具有合理的隐私期待来判断.以侵犯隐私权获得的不法证据虽然不适用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但如果一概承认其法律效力必然造成不法取证行为因他人的模仿而泛滥,冲击以公力救济为导向的法秩序,并最终使社会因此而受害.对不法证据的取舍应在利益权衡理论之下构建不法证据分类排除机制.  相似文献   

12.
<正> 犯罪构成是刑法规定的、能说明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从而为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的一切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的统一体。类推是对刑法分则没有明文规定的犯罪比照刑法分则最相类似的条文定罪判刑。这两者之间有着极为密切的关系: (一)犯罪构成是行为人负刑事责任的基础。不具备犯罪构成的行为,由于缺乏负刑事责任的基础,所以不能类推。  相似文献   

13.
刘隽 《兰州学刊》2007,(4):97-100
突发性犯罪的主观罪过即突发性故意,其特点是在强烈的情绪爆发的冲击下,行为人对于自己所实施的危害行为及其结果的认识及意志因素处于一种模糊、不清晰的状态.需要注意的是,这种模糊认识与模糊意志并不代表行为人是在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仅能说明行为人在实施危害行为时的违法性意识较弱,不是一种经过深思熟虑后的犯罪行为,不一定意料到了犯罪结果的严重程度.但毫无疑问,行为人是在追求危害结果的发生以满足自己一时的情绪平复.与一般的直接故意不同的是,突发性故意行为人更侧重于追求行为实施时的快感以平复情绪,而一般的直接故意则侧重于通过实行行为的实施实现犯罪目的,完成犯罪结果的满足.据此,与刑法理论通说相异的是,文章认为突发性犯罪属于直接故意犯罪而不是间接故意犯罪,突发性犯罪具有中止与未遂两种犯罪停止形态.  相似文献   

14.
张伟 《东岳论丛》2023,(4):164-174+192
帮助犯的不法源于其通过加工正犯的实行行为促进法益侵害,帮助行为的本质在于提升正犯实行行为的危险;中立帮助行为的处罚边界应立足于对可罚的帮助行为实质而规范的解读。行为人的主观明知不同于犯罪故意,明知影响对行为危险性的评价,继而应作为不法帮助行为的要素;在中立的帮助场合,基于保障行动自由的考虑,不法的帮助行为仅限于确定的明知与高度盖然的明知;基于帮助犯的结构性特征,可罚的帮助应仅限于正犯着手后对其实行行为产生重要促进作用的帮助。职业行为或履行义务等直接为刑法分则构成要件规制时,原则上具有违法性,构成相关犯罪的实行犯。  相似文献   

15.
简永发 《理论界》2008,(9):72-73
犯罪过失有其特殊的心理构造,就形式而言有认识与意志,从内容来说有事实与规范。在犯罪过失的构成中,规范因素处于决定性的地位,犯罪过失规范因素的核心是注意义务,过失的本质在于违反注意义务。因而就过失犯罪的成立来说,行为人是否违反注意义务,是一个必要的判断程序。违反注意义务的标准,其实质就是探究注意义务和注意能力的判断标准,也就是确定行为人能够注意与不能够注意的判断标准。换言之,即以什么人的注意能力来判定是否违反注意义务。  相似文献   

16.
侵权行为迄今为止没有统一的概念。大陆法系界定侵权行为往往与侵权责任相关联,英美法系则侧重于与违约行为的区别。行为人实施侵权行为并不一定需要承担侵权责任。侵权行为成立的要件不同于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不能以过错、损害事实对侵权行为作出定义。侵权行为的本质要件就在于行为的违法性:违I法|}生的认定以行为人是否违反法定义务为依据,使侵权行为与违约行为区分开来;而违法性的内容是行为人侵害他人受法律保护的人身和财产权益.又使侵权行为与犯罪行为区分开臬。  相似文献   

17.
犯罪构成系统论的哲学基础问题值得商榷;中国刑法犯罪构成理论,不能向塔甘采夫复归;犯罪构成系统论中,未能解决好事实的犯罪构成与规范的犯罪构成二者之间的关系问题;犯罪构成中不应包括排除行为犯罪性的情况;犯罪构成系统论的结构,同司法实践的需要不符.  相似文献   

18.
刑法中的间接正犯和片面帮助犯的界定与区分,是理论上旷日持久论证的焦点,也是司法适用中悬而未决的难点.间接正犯是间接的设定却直接的支配行为因果关系的流程,片面帮助犯是间接的辅助正犯行为与结果间的因果流程,虽然其性质略显不同,但二者与结果之间均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间接正犯实施犯罪时是利用他人作为纯粹的犯罪工具,没有实现犯罪的规范障碍,片面帮助犯是单方辅助他人实施侵犯法益的行为,与最终的结果发生之间存在既定的规范障碍.间接正犯与片面帮助犯的本体区隔在于行为人对于犯罪结果的发生是否产生了实质性的支配力.  相似文献   

19.
大陆法系刑法的犯罪构成理论是三阶层理论,即构成要件符合性、违法性和有责性.有责性的内容由刑事责任能力、故意和过失等主观方面的要素构成,被称为主观责任.我国刑法理论的刑事责任包括决策过失责任则属于后果责任,是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后应当承受的刑罚处罚.因此,刑事责任与犯罪构成存在着密切联系.一般说,行为符合犯罪构成就应负刑事责任,具有形式上的一致性.但具体到决策过失类犯罪时,对其构成就由职务身份、过失心理、客观行为、危害后果等要素组成,并不完全等同于犯罪构成.确立决策过失责任形式可以细化刑事责任的分类,丰富刑事责任的理论体系,精确刑事司法实践中的定罪量刑活动,有助于正确地认定、惩治和预防职务过失犯罪.  相似文献   

20.
"国际犯罪论体系"是关于国际犯罪成立与形态的知识体系,"国际犯罪构成论体系"是关于国际犯罪成立的知识体系.刑法学的"犯罪论体系"、特别是"犯罪构成论体系"之争只能提供国际体系思考的知识论基础,但不能也不应直接进行国际转化.照搬法系或国内体系解读国际体系是行不通的,无法使两种研讨实现互动与双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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