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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8 毫秒
1.
随着生成式AI应用在多个领域的兴起,在为经济发展、科技进步注入活力的同时,也存在侵害用户权益、损害公共利益的可能。为消弭技术可能带来的多维度风险,监管需求与日俱增。生成式AI模型与AI系统既存在区别又彼此联系,共同在特定场景下发挥作用,构成对生成式AI规制的逻辑起点。以《AI法案》为代表的欧盟立法具有一定的前瞻性,却也在如风险分级、生成内容审核等多方面存在问题,需要持续完善。生成式AI非普通产品,考虑其动态性与场景化的特征,应当采取具有针对性的规制措施。我国立法可适当吸取有益经验,在价值链主体合作机制构建与平台生成内容审核方面予以创新,提高生成式AI规制的有效性。  相似文献   

2.
人工智能创作物的可版权性问题是讨论其权利归属的逻辑前提,而对人工智能创作物是否构成作品的问题,应当回归到对其独创性构成的判断上来,认可具有独创性的创作物为作品。在著作权权利的归属上,无论从法理依据还是伦理哲学上,人工智能机器本身不应被视为权利主体,而仅能当作一种创作工具。在此逻辑之下,使用此工具生成相关创作物的人应当享有相关著作权权利。至于人工智能创作物所带来的其他问题则应当依照其他法律制度与其权利归属没有必然联系。  相似文献   

3.
随着元宇宙技术的发展,虚拟数字人将成为新的“创作”主体,并对传统版权制度提出了严峻挑战。同人工智能一样,元宇宙中虚拟数字人生成的内容属于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且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符合“形式”上的“作品”要件。那么,可版权性与否的关键就落在对于独创性要件的证立上。判断虚拟数字人生成内容的独创性,应秉持主观主义标准,重点考察其生成内容的过程中是否包含个性化创作空间。元宇宙中虚拟数字人生成内容的过程兼具机器智能与人类智慧,有别于单纯的人类或AI“创作”,本质是一种人机协作。当下ChatGPT4.0等大语言模型及提示工程技术的发展迅猛,人机协作模式正在逐渐替代单纯的人类或AI“创作”成为主要创作方式。人机协作模式下,只要来源于人类智慧的个性化创作空间不会被机器智能所侵蚀,那么虚拟数字人生成的内容就符合独创性要件,具有可版权性。  相似文献   

4.
生成式人工智能在将法律服务的运作场景推向一个崭新境界的同时,也必将在“器”和“道”的层面对法律服务产生结构性影响,使法律从业者面临职业角色的转型和工作归属的重塑。从功能主义的角度看,对生成式AI在法律服务中地位和角色的考察,不应再囿于现有制度体系和职业逻辑,而是要超越传统的职业视角和“工具论”立场,理解法律服务数智化发展的复杂动态和不确定性,全面考察生成式AI应用于法律服务的技术机理、行业可行性和赋能场景,分析“工具论”心理可能引发的法律职业“去技能化”现象,系统探讨生成式AI在重塑法律服务的基本内涵、运作范式、群体构成、市场供给关系等方面的深层次影响。不过,以宏观视角考察法律与技术的关系,生成式AI还不能完全取代法律职业群体,因为蕴含于其衍生逻辑中的一些根源性问题以及AI技术与法律固有属性之间的内在张力尚未得到解决。以生成式AI赋能法律服务,需要在国家、职业、市场、技术等层面调和法律职业与智能技术之间的属性张力,并关注可能存在的风险。  相似文献   

5.
以基于转换器的生成式预训练模型(GPT)为代表的高阶人工智能凭借其强大的智能型内容生成机制,使得内容产品生产中的技术占比不断上升,人的直接投入占比相对下降,传统著作权法作品的独创性要求、权利人本原则等基本理论受到冲击。面对人工智能生成内容(AIGC)可作品性问题,基于自然人智力投入的创造性本质理论和闭合性作品概念显得力不从心。在过程视角下(主观标准),人工智能内容生成过程符合人类创作的思维特征;在结果视角下(客观标准),人工智能生成内容具有著作权作品的外观形式和信息消费功能,符合著作权作品的本质属性。如果人为割裂人工智能生成内容与著作权作品在产生过程和实质作用上的同质关系,强行区分人工智能生成内容和自然人创作作品的法律性质,则有悖著作权法因应技术发展调整信息消费品利益的制度旨趣,最终将导致著作权法律秩序的混乱。  相似文献   

6.
写就于机器创作存在于想象年代的著作权法如何应对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可版权性、权利归属以及人工智能利用版权材料的法律定性问题,成为当下亟须解决的关键议题。基于功利主义、人格理论、认知成本与域外经验的分析框架,人工智能生成内容具备获得作品资格的可能。基于信息成本、介入程度、负外部性以及域外经验的分析框架,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版权归属应以约定优先,法定缺省规则则依各方介入程度确定。基于交易成本、制度优势、社会福利以及域外经验的分析框架,应当引入文本与数据挖掘例外。  相似文献   

7.
现有研究普遍探讨“Dreamwriter案”对人工智能生成物版权归属的意义,本文却观察到其对新的技术和传播语境下新闻版权主体认定的思路。我国是世界上不多的承认法人作者的国家,法院将腾讯公司“视为作者”,显示了多元主体格局中既有法律能够为主流媒体提供比“特殊职务作品”更加包容和高效的拟制主体方案。在媒介深度融合和生成式人工智能的语境下,不同类型主体参与的平行创作模式在新闻创作中也普遍存在,对应这种生产逻辑的“视媒体为作者”方案不但能够平衡基于技术“创新-抵抗”中新闻媒体的组织投入和基于媒体意志的新闻资源整合,还与其实际承担的版权责任和数据化语境下的公共文化管理义务相适配。  相似文献   

8.
论版权理论中的作品概念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无论是版权理论中的作品概念还是一国版权法中有关作品的概念,都是表现概念的种概念。版权理论中的可版权作品概念只有在满足了一国版权法规定的作品构成充要条件后才能成为该国版权法规定的版权作品,享有该国版权法的保护。在进行版权理论研究时应该严格区分版权作品和可版权作品。“思想”和“表现”与“内容”和“形式”都是版权理论的逻辑概念,不同的是“思想”和“表现”是版权理论中彼此独立的基本逻辑概念;“内容”和“形式”是在表现(或作品)概念的基础上经过分解得到的概念,是相对具体的逻辑概念。它们分别处于不同的抽象层次上。认为一件作品同时存在多种形式的人混淆了版权作品和可版权作品之间的区别。  相似文献   

9.
关于非法演绎作品,各国版权法多持不保护论,认为它们虽然有原创性,但毕竟属于侵权作品,不受法律保护,演绎作者不享有该作品的版权。非法演绎作品的不保护论,既不利于保护原作者利益,也造成了对演绎作者的不公,是过度保护原作者演绎权的表现。演绎权与演绎作品的版权并不相同,原作者的授权不应成为演绎作品受版权保护的必要条件。为激励演绎作品创作,促进文化繁荣,版权法有必要保护非法演绎作品,肯定原作者和演绎作者在该作品上的双重版权。  相似文献   

10.
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必须具备独创性,这是著作权法学术界和实践部门一致的观点。但是,对于何为独创性以及如何判断一部作品是否具有独创性,目前尚无明确的立法或者司法界定。有些论者提出,作品应当有一定的水平和高度,方具有独创性,甚至有人提出了作品的最低要求。这些观点都是错误的,对著作权理论和实践都是有害的。本文认为,一部作品的独创性,只要求该作品是作者自己独立进行智力创作活动的结果。作品的独创性应当从作者创作作品的过程来判断,而不应从创作的成果来判断。独创性不应与专利法上的新颖性和创造性混淆。  相似文献   

11.
以ChatGPT为代表的生成式AI的崛起是人工智能领域的一次重大变革,也可能成为由专用性人工智能转向通用性人工智能的关键转折点。生成式AI的爆发由算法、算力和数据的进步共同推动,其中算法层面的突破最为关键。生成式AI在消费端的应用场景主要有内容生产、便捷交互、简化操作,这些应用将会同时对消费者的消费品数量、质量、多样性,以及拥有的闲暇等因素产生显著影响。生成式AI对产业端的影响主要体现为加速自动化、通过“组合式创新”促进技术进步、实现对新要素尤其是新数据要素的创造,靠近生产领域的代表性应用有工业设计、药物研发、材料科学、合成数据等。生成式AI带来的问题主要有失业问题、收入分配和不平等问题、竞争和垄断问题、知识产权问题、安全和隐私问题、道德和伦理问题、能源和环保问题。为此,应从产业政策、就业和保障政策、法律法规建设等方面制定有针对性的措施。  相似文献   

12.
现代远程教育是在数字信号环境下进行教学活动的一种新型教育形式,这种教学形式相继引出的版权问题、教学机构的资质问题、学生的隐私与安全问题等对传统的著作权法、侵权法、教育法等提出了严峻的挑战。应该出台一部远程教育法,确定远程教育机构资质及其认定机构,规定远程教育机构应当具备的条件;并通过著作权法规范远程教学中使用他人作品的合理使用界限、教师的远程教学作品版权的归属等问题。  相似文献   

13.
作品角色具有独特的价值,他人可能利用在先角色创作新的作品,于是,产生了角色保护的需求.这是一项我国近年来遇到的新著作权法问题,我国法院对此作了一些探索,但尚未建立起对于角色独立的著作权保护体系.应该看到,并非所有作品都具有角色,但对于具有角色的作品而言,其作品角色都可以构成独立的新作品.但只有当角色具有足以被他人识别的独创性表达时,才能独立地构成新作品.不过,即便未构成作品,角色也可以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获得保护.在著作权归属上,构成作品的角色归其创作者原始所有,其上的权利独立于原作品著作权而存在,同时,角色的真人表演者享有表演者权.在权能上,角色著作权人享有控制角色后续利用的著作财产权,角色的创作者始终拥有著作人身权.  相似文献   

14.
互联网环境中的版权问题涉面广泛、版权侵权危害严重、争议频发,伴随着我国新著作权法的修改,“网络版权”再次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和学者研究的热点。数据新闻问世不过十余载,而其深层抵达新闻真相和积极引导社会舆论的作用众所瞩目;由于数据新闻作为新闻作品新类型其社会影响力尚弱,故对其版权确认和侵权风险的研究极为有限,对该领域的探讨就显得非常迫切和重要。以数据新闻“独创性”作为版权确认的依据,从新闻主题、数据分析和可视化呈现三个方面探讨版权确认细节;在版权归属方面,以新闻生产流程视角从数据挖掘收集过程、数据清理与分析以及新闻作品的生产和传播三个阶段厘清数据新闻的数据与文本在各环节的权责归属,并以法律法规条例视角,明确了新版著作法将著作权归属由新闻单位职工更改为新闻单位这一规定;进而从数据采集、数据来源标注、数据分析结论转载、第三方素材引用四个方面对其存在的侵权风险和行为误区深入剖析;并针对性地提出加强数据新闻版权意识教育、元宇宙与NFT助力版权保护、数据要素市场化和转换性使用的侵权规避策略。  相似文献   

15.
元卢琦《圭峰集》所收诗歌与萨都剌、陈旅等人相同作品较多,历来皆认为《圭峰集》误收他人诗作。本文通过对《圭峰集》版本及所收相同作品集的著作版本的考证,论证这些相同作品的版权归属问题;同时指出万历本《圭峰集》误收他人诗作的观点不成立,而所谓的传抄洪武本《圭峰集》则是有意作伪之书。  相似文献   

16.
人工智能"创作"物是否构成作品而受版权保护取决于其是否是智力成果并满足独创性特征。人工智能"创作"物实质是在人的意识支配下的一种智力创作成果,当其内容能够与其他表达相区别而被受众触动就满足了独创性特征而属于作品并受版权保护。人工智能在人支配下的"自主创作"能力,使得人工智能并非人工智能"创作"物的作者,人工智能的使用者才是真正作者,因而人工智能"创作"物的版权应归属人工智能使用者。人工智能"创作"物的保护程度应兼顾人工智能使用者和其他受众的利益。  相似文献   

17.
民族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权利论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有关民族对其集体创作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享有完整的版权利益 ,在精神权利方面需要给予特殊的保护。许可使用制度不仅利于监督和控制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使用 ,而且是有关民族实现版权利益的有效方式。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权利限制制度有别于传统版权法上的一般作品 ,同时 ,应建立符合民族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特点的侵权行为和法律救济制度  相似文献   

18.
生成式人工智能在发明人主体资格、其生成物的可专利性及审查条件、权利归属、责任承担等方面对传统专利法律制度提出了挑战。生成式人工智能算法与其生成物的区分是讨论生成式人工智能专利法律问题的前提,发明人主体资格并不影响生成物中的技术方案作为专利法的保护客体。在审查条件方面,可以适当地采用综合对比原则以确保新颖性审查的准确性,调整“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拟制以提高创造性的审查标准,同时要坚持实用性的审查标准。在权利归属方面,经人工干预的发明,其专利权应当归属于发明人;未经人工干预的发明,应当参照适用职务发明和委托发明制度来确定其权利归属。在侵权责任方面,由于人工智能本身无法承担责任,应当将侵权责任分配至其背后的相关主体。  相似文献   

19.
我国《著作权法》第17条中,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可以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的规定引发了很多争论,本文通过对著作人身权中的四项权利的分析,得出委托作品著作权归属可约定的内容中不应包含署名权的结论,即署名权只能归属于作者,不能由委托合同确定,并进一步提出对我国委托作品著作权归属的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20.
针对陕西文化遗产影视作品版权运营中存在的问题,通过分析国内外区块链技术在文化遗产影视版权运营中的应用经验,研究陕西文化遗产影视版权运营的发展路径。研究认为,陕西文化遗产影视作品仍面临着作品版权不清、融资困难、版税收益分配不公等问题,国内外区块链技术在应用中,能够在影视版权确权中形成前端保护,为原创作品提供明晰可靠的版权数据库;代币融资方式能为作者创作带来积极作用,众筹方式能解决文创企业融资难的困境;版权人与消费者的直接交易能使数字资产收益权回归到创作者手中,促进版权人收益最大化。因此,陕西应积极出台推进区块链创新与应用的政策,搭建具有影视版权确权、融资、收益分配等功能的全链条服务平台,支持并推动区块链行业的发展,打造陕西文遗影视作品版权运营发展的新格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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