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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原创性是演绎作品受版权法保护的核心要件。为判断演绎作品的原创性,法院发展出"超过微小变化"标准和"两分法"标准。由于演绎权是作者创作演绎作品或授权他人创作演绎作品的权利,因此,演绎作品的原创性标准,不可避免地会影响到演绎权的侵权认定。司法实践中,法院应要求非法演绎作品具有原创性,才构成对作者演绎权的侵犯。就作者演绎权而言,演绎作品的原创性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两分法"标准使演绎作者的版权依附于原作者的演绎权;另一方面,"超过微小变化"标准又将创作"微小变化"作品的行为排除在侵权之外。  相似文献   
2.
商标平行进口的法律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商标平行进口主要涉及的是平行进口商与商标权人之间的权利冲突问题。关于这一冲突,世界各国立法及司法实践表现出两种不同的处理模式:一是以权利穷竭原则为理论基础鼓励平行进口;二是通过知识产权的地域性原则来限制平行进口。由于社会价值取向不同,世界各主要国家对商标平行进口的立法实践存在不一致性。我国应顺应经济全球化的发展潮流,承认商标平行进口的合法性,并借鉴发达国家经验,对其弊端予以限制。  相似文献   
3.
关于非法演绎作品,各国版权法多持不保护论,认为它们虽然有原创性,但毕竟属于侵权作品,不受法律保护,演绎作者不享有该作品的版权。非法演绎作品的不保护论,既不利于保护原作者利益,也造成了对演绎作者的不公,是过度保护原作者演绎权的表现。演绎权与演绎作品的版权并不相同,原作者的授权不应成为演绎作品受版权保护的必要条件。为激励演绎作品创作,促进文化繁荣,版权法有必要保护非法演绎作品,肯定原作者和演绎作者在该作品上的双重版权。  相似文献   
4.
关于知识产权滥用行为的判断标准,一直存在"公共政策"和反垄断规则两种争论,立法和司法实践中也常出现以反垄断法标准判断知识产权滥用的做法.以美国和欧盟的反垄断立法为主要考察对象并从知识产权的公共属性和私权的自我纠正功能两个角度分析,可以看出知识产权滥用应采"公共政策"标准,反垄断法对知识产权滥用行为的适用以该行为损害到市场竞争秩序为条件.  相似文献   
5.
不同于其他作品,各国版权法对演绎作品的固定性要求有采双重标准之嫌:一方面它要求演绎作品在受版权保护时,必须具备固定性;另一方面,在认定演绎权被侵犯时,它又否定非法演绎作品的固定性。立法上的这种二重标准,不可避免地影响到法院判决,产生司法实践中的双重标准。对演绎作品固定性的这种双重要求,既不符合版权法的立法目的,也不利于司法审判的公正与效率。随着新技术的发展,版权法对演绎作品固定性的态度宜回归单一,在肯定合法演绎作品固定性的同时,也肯定非法演绎作品的固定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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