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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9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625 毫秒
1.
近年来关于标准必要专利滥用的案件日益增多。“华为诉IDC案”引起我国学术界、司法界及世界通信业的高度关注。推进标准必要专利的实施,遏制标准必要专利的滥用,必须平衡标准必要专利权人与实施人之间的利益关系。研究标准必要专利滥用行为问题及具体情形,分析FRAND原则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可以为我国明确FRAND原则下合理许可费的认定标准、完善标准必要专利拒绝许可制度、建立专门的反垄断审查和处理机制提供借鉴。  相似文献   

2.
标准必要专利的许可人滥用主要表现在实体和程序两方面,实体上主要是指专利伏击和专利劫持,而程序上主要是威胁申请禁令或排除命令;被许可人滥用主要是反专利劫持和诉求专利无效等。比较分析各国的FRAND和严控禁令等规制措施后提出了完善我国的标准必要专利的相关立法的法律建议:原则性规定标准必要专利权人负有对所有专利使用人按照FRAND条款许可使用和不能滥用FRAND承诺,对专利使用人寻求禁令救济的义务,原则上标准必要专利使用人不得对专利的有效性提出无效的诉讼请求,原则上不允许标准必要专利与使用人达成独占性专利改进技术的回授协议等。  相似文献   

3.
我国现有规制专利侵权诉讼滥用行为的法律制度供给难以满足现实需求,其根本原因在于概念多元化导致的认知偏差和缺乏特定价值取向下的立法担忧,使得该法律制度的构建无法依据正确的价值基础选择规制模式,最终造成法律依据缺失、法官判案困难的后果。构建规制专利侵权诉讼滥用的制度,需要在解析专利侵权诉讼滥用相关概念的基础上,通过区分专利权限制和对专利侵权诉讼行为的限制、平衡诉讼权利保障和禁止诉讼滥用的关系、协调专利侵权诉讼滥用禁止制度和竞争法规制的关系,实现规制专利侵权诉讼滥用的价值取向与民事诉讼基本价值目标的统一,并通过综合运用原则性规制、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制、具体的程序性规制形成禁止滥用专利侵权诉讼的制度。  相似文献   

4.
专利恶意诉讼是专利权人滥用专利权以不正当的目的起诉他人侵权从而牟取非法利益的行为。其恶意性在于,明知没有正当理由和侵权事实而故意以不正当的目的提起专利侵权诉讼,其违法性在于异常的诉讼行为对于司法秩序和正常经营秩序的侵害,使得受害人名誉受损,同时破坏司法的公正形象,甚至影响了社会创新的积极性。如今不少国家对规制该行为有一些行之有效的做法,我国也有借鉴的必要。从实体法层面我们可以对专利恶意诉讼所依据的权利进行监管,从程序法层面我们可以对滥用诉权的行为进行遏制,最终探索一条符合国情的规制路径。  相似文献   

5.
专利权利人故意滥用权利的行为损害了他人和公共利益,应予禁止和制裁。因此,应进一步完善我国规制专利权滥用的法律制度,提高专利案件代理人的素质和准入门槛,提高当事人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意识。  相似文献   

6.
FRAND承诺是一种善意协商义务,标准必要专利权人未履行该义务则需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对标准必要专利权人寻求禁令救济的请求宜采取限制适用态度,不满足特定条件的禁令救济请求,应当认定为必要专利滥用行为;在考虑Georgia-Pacific因素的基础上,可采用事前技术竞争模式合理确定标准必要专利实施许可费用。欧美相关法律实践表明,运用多个部门法保障FRAND承诺实施是标准必要专利制度正常运行的基础。  相似文献   

7.
诉权滥用是民事诉讼中客观存在的权利滥用行为.尽管理论和司法上对待诉权滥用的态度不尽相同,但是两大法系主要国家有关规制诉权滥用行为的经验值得我国借鉴.民事诉讼法应当在规制诉权滥用方面发挥主导作用,并为此在原则到制度的若干层面进行必要的改革.  相似文献   

8.
全球化背景下,专利权滥用行为问题日益突出,对于专利权滥用行为进行规制已为各国所重视。基于反垄断原理建立的制度确定性较好,但证明程度要求较高、范围有限,而专利权滥用原理基于衡平法原则,具有较大的弹性,范围涵盖全面,但其确定性不足。结合经济全球化下日益激烈的知识产权竞争以及中国目前所处的不利地位,建立二元制的规制模式,进行模式互补是中国合理规制专利滥用行为的必然选择。  相似文献   

9.
任何权利都有被滥用的可能性。由于知识产权具有垄断性特征,知识产权被滥用难以避免。当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对跨国公司滥用知识产权行为的规制难以达到预期效果时,以垄断行为为规制对象的《反垄断法》的出台就显得极为必要。我国反垄断法出台之后,尚存在理论偏差及操作性弱等不足,因此应当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做法及国际条约的相关规定,完善我国对跨国公司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法律规制体系。  相似文献   

10.
专利标准化权利边界及其反垄断法规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专利标准化容易形成垄断,对专利标准化的反垄断法规制显得非常必要。现有反垄断法制度中并无针对专利标准化的权利确认,也没有其垄断性的明确判断标准和具体评估方法,更没有针对性的规制手段与程序。专利标准化权利具有正当性,也存在边界。专利标准化权利的边界主要是不侵犯他人专利权,不产生垄断,其中,不产生垄断的法律规制更需要完善。专利标准化反垄断法规制的具体构想包括应当明确专利标准化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职责,明确专利标准化垄断性判定步骤与判定标准,明确标准化机构专利政策的审查,健全专利标准化垄断的法律规制手段。  相似文献   

11.
发送侵权警告函是专利权人维权的常用方式,也可能成为一些专利权人谋取非法利益的手段。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理邦案"和"双环案"等案件反映,我国关于专利侵权警告函的规范供给不足,司法机关的裁判不一致。这不利于合理界分正当维权与滥用权利。根据权利类型理论,结合美国规制"专利蟑螂"滥用侵权警告函的立法与适用诺尔-本灵顿原则的司法实践,侵权警告函在性质上是专利权人的第二权利即救济权或者请愿权的内涵,不是专有权行使行为,更不是要约。它具有节省维权成本、提高纠纷解决效率和减轻司法负担的作用。发送侵权警告函应恪守权利的边界,不得滥用权利或者进行不正当竞争。我国宜选择在权利不得滥用的路径下,在专利法中具体设定侵权警告函的主体、对象、内容、证据及形式要求,作为指引发函行为及判定其正当性的依据。警告函的发送主体限于专利权人、独占许可人、排他许可人(专利权人不行使权利时)、专利权人的合法继承人。警告的对象限于非法实施专利的人,包括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专利的制造者、使用者、许诺销售者、销售者或者进口者。警告函的内容应包括专利权人名称、专利权人地址、警告事项、专利名称、专利号、专利权的有效性,以及被控侵权产品、服务或者技术侵犯涉案专利具体权利要求的具体事实。警告事项包括停止侵权、支付许可费,或者赔偿损失。警告函的证据应包括权属证据、侵权证据和损失证据(如果要求赔偿)。警告函的形式应为书面形式,包括信函、传真和电子邮件,但不包括新闻媒体。专利法还应当从客观与主观两个方面规定滥发侵权警告函的判定标准,即以侵权警告函在客观上是虚假的为第一要件,以主观上出于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为第二要件。所谓客观虚假包括:(1)所主张的专利无效;(2)被警告人没有侵犯所主张专利的任何权利要求;(3)发函人不是专利权利人或者其他有独立救济权的主体。主观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为表现为:(1)在主张侵权前没有检查收函人的产品;(2)在主张侵权前没有寻求专家建议或意见;(3)没有对涉嫌侵权产品的生产者主张侵权;(4)在主张侵权时有合理理由知道其专利是无效的;(5)谎称自己享有专利权;(6)其他故意或者极端疏忽、轻信的行为。除非具备以上二要件,发函人不承担侵权责任。  相似文献   

12.
长久以来,滥用职权被认为只能发生在裁量行政行为的领域当中,其原因在于:只有裁量行政行为当中存在行政机关的主观意志,在羁束行政行为当中行政机关的主观意志被予以排除,没有权力滥用的可能。但是由于受法律文本表达所限和行政任务的日趋复杂,对于某些羁束行政行为来说,从事实认定到最终作出行政行为的一个或多个环节中存在着行政机关的主观意志已经是一个不可否认的事实。在这个过程当中,如果行政机关以羁束行政行为已经排除其主观意志为由,从而过度或者胡乱使用职权,将会造成行政职权实质上的滥用。因此,对于羁束行政领域中的滥用职权,同样需要采取相应的规制措施,如提升行政机关人员的业务素质、加强对行政行为的监督等,以避免相对人合法权益遭到侵害。  相似文献   

13.
投入产出视角下工业技术创新的环境规制协同效应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技术创新是实现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双重红利"的必要途径。为此,构建环境规制影响工业技术创新投入产出的三阶段分析框架,利用中国2002-2015年大中型工业企业35个分行业面板数据,使用动态面板系统广义矩估计(GMM)方法,在区分行业间污染排放强度波动趋势异质性的条件下实证检验环境规制对工业技术创新投入、产出的非线性影响及分阶段作用机制,找寻工业技术创新的环境规制最优协同区间,进一步引入交互项模型分析环境规制、创新投入、创新产出之间的交互影响与协同效应,以综合探究工业技术创新的环境规制协同机制。研究结果表明:(1)除在污染排放强度为递增样本,环境规制与创新人员、资金投入均呈现"U形"关系;(2)环境规制与创新知识、产品产出均呈现"倒U形"关系;(3)虽然在全样本中存在创新投入产出分阶段协同作用的最优环境规制区间,但中国现阶段环境规制水平还处于各曲线拐点左侧,远低于协同区间水平;(4)在创新技术研发阶段,存在环境规制与创新资金投入的协同效应,在创新技术转化阶段,存在环境规制与创新知识产出的协同效应。目前,中国工业行业整体环境规制水平仍然较低,为实现环境与经济的双赢,应提高环境规制强度,针对不同工业行业制定环境规制滚动修正、动态调整机制,充分发挥环境规制对工业行业技术创新的推动作用。  相似文献   

14.
2014年修订的《行政诉讼法》增加了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审查标准,与原有的"滥用职权"共同构成了对行政裁量行为的合理性审查标准。在现行审查标准体系下,"滥用职权"主要适用于审查行政机关具有主观恶性的行政行为,而"明显不当"主要适用于审查未考虑相关因素或违反一般法律原则等的行政行为。在司法实践中存在"明显不当"标准与其他审查标准混用、"明显不当"的具体判断标准难以法定化、客观化等问题。中国对行政裁量行为合理性审查制度的重构,应当在明确行政裁量行为范围的基础上,将"明显不当"的审查标准客观化、法定化,并将"滥用职权"和"明显不当"标准与其他审查标准区分开来。  相似文献   

15.
科学划定食物浪费违法行为的类型,是食物节约立法的重中之重.划分食物浪费违法行为的类型,行为主体、行为模式和主观过错是三个核心的考量因素.从行为主体的视角,可以划分为消费者浪费食物的行为、餐饮经营者或者食堂管理者浪费食物的行为、超市经营者浪费食物的行为、食品生产者浪费食物的行为、食品运输者浪费食物的行为和其他需要法律规制的食物浪费行为;从行为模式的视角,可以根据不同的情境划分为公共场合的浪费行为与私人场合的浪费行为,偶尔浪费的行为和多次浪费的行为,独自实施浪费的行为和组织他人群体实施浪费的行为;从主观过错的视角,可以划分为故意浪费食物的行为和过失浪费食物的行为.并非所有浪费食物的行为都应当纳入法律的调整范围,立法应当针对不同类型食物浪费的行为,合理确定认定违法行为的标准.  相似文献   

16.
法人独立人格与公司人格否认是现代公司责任制度的基石,公司人格否认是对股东有限责任的修正及补救。债权人为实现其债权,往往考虑最大限度增加可求偿的主体,公司的股东甚至关联主体进入其视野。《公司法》第20条就股东在一定条件下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成为债权人要求股东和/或关联主体承担清偿责任的法律依据,也成为股东或关联主体抗辩之要点。分析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公司人格否认的裁判认定,人格混同、资本显著不足、过度支配和控制的案件所占比例最高,这与《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具体规定呈现部分契合;最高人民法院第15号指导性案例亦为关联公司之间人格否认的认定,提供了类案参考价值。但是,不管最高人民法院第15号指导性案例,还是《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仍无法全面解决司法实践中的问题,亟需从理论上对公司人格否认的适用问题进行深入梳理和研讨,以推动公司人格否认制度之完善。回归公司责任制度的基本法理,公司人格否认的内核是股东有限责任与债权人利益保护的法权博弈与公私角力,是公司股东责任的有限性与股东权利滥用之间的法益平衡。公司人格否认并非是为了消解公司的法人独立性,而是将滥用权利的股东排除于股东有限责任的保护之外,将其与公司视为同一责任主体,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制度完善的考量因素,当以权利滥用定性公司人格否认的正当性基础,不仅"正向刺破",亦或是"反向刺破" "关联刺破",权利滥用都可为法院的裁判提供正当性。而权利滥用的抽象化与形态化的相互增益,可以打破制定法条款的局限性与滥用行为各形态的救济困境,使人格否认从立法向司法跃进。司法审查股东滥用权利行为与损害债权人利益之间的因果关系,并赋予债权人公司人格否认与损害赔偿的法适用选择权,既符合法理又可以避免债权人的权利滥用;司法裁判要对股东权利滥用进行扩大解释及导入利益衡平机制进行法益衡量,在股东有限责任与债权人利益保护之间寻求平衡。  相似文献   

17.
绿色技术创新兼具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与生态效益,对实现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推动作用.文章基于绿色技术创新的理论机理,采用超效率EBM模型从全国视角测度分析2017年长江经济带110个地级及以上城市绿色技术创新效率空间格局,进一步采用空间杜宾模型SDM探究长江经济带城市绿色技术创新效率的内在驱动机制.结果表明:长江经济带城市绿色技术创新效率领先于全国平均水平,但上中下游地区差异显著,呈右偏"V型"空间格局,下游地区城市绿色技术创新优势突出;经济发展、政府支持、产业结构高级化是直接提升长江经济带城市绿色技术创新能力的主导力量,发挥着绿色创新核心驱动作用;环境规制、外商投资、产业结构高级化、企业效益对长江经济带城市绿色技术创新效率具有较强的空间溢出效应,但城市间绿色创新要素竞争严重.进一步增强长江经济带城市绿色技术创新能力,应加快地区绿色创新协同发展进程,加大政府绿色创新支持力度,优化环境治理模式,推动产业结构绿色高级化,提升企业绿色技术创新积极性.  相似文献   

18.
随着电子商务的蓬勃发展,“通知—删除”规则在有效制止电子商务专利侵权中具有重要作用。我国在21世纪初引进“通知—删除”规则,逐步构建了适用于电子商务领域专利侵权的“通知—删除”规则。《民法典》正式施行以来,“通知—删除”规则在适用于电子商务专利侵权中暴露出诸多问题:存在规则滥用隐患,权利人与商家利益失衡,通知与反通知的审核标准难以一致,因错误通知造成商家损失难以恢复,等等。解决好这些问题,需从专利侵权的特殊性出发,贴合《民法典》第1195条的规定,遵循“通知—删除”规则的立法目的进行解释适用;应重视和探索电子商务平台的自治能力,推动“通知—删除”规则在电子商务专利侵权中的解释适用。  相似文献   

19.
从高通案看韩国规制滥用知识产权垄断新发展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以韩国公平交易委员会(Korea Fair Trade Commission,KFTC)在2016年底对高通公司的处罚决定为标志,直接针对高通公司的闭合型反竞争商业模式课以矫正措施,从根本上遏制和消解了其反竞争能力和效果。KFTC首次明确提出了建立规制滥用知识产权垄断的开放性生态竞争系统对促进创新与竞争的关键性与必要性,并做了规制实验。对比KFTC于2009年和2016年对高通公司的两次反垄断处罚,发现:(1)提高多维度合规调查的力度与强度;(2)提升反垄断调查程序的透明度与参与度;(3)运行系统性和持续性的矫正措施;(4)从单向度的规制滥用行为到多向度的促进商业模式的健康运行,已成为韩国规制滥用知识产权垄断的行动向度。中国大力推进知识产权创新,亟需构建科学合理适宜操作的规范知识产权市场自由公平竞争的法治系统与方法。在全面推进知识产权创新的同时,促进相关市场上自由公平竞争秩序的健康运行,实现知识产权创新保护与公平自由竞争之间的整体性与时代性的结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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