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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6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63 毫秒
1.
现代犯罪治理要求刑事治理体制机制进行转型,以实现犯罪治理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在治理形式上表现为加强对犯罪的源头治理、系统治理与综合治理。犯罪治理现代化决定了网络犯罪的刑法规制需要坚持系统观念,实现罪刑体系化。我国网络犯罪之罪刑体系处于形成和发展阶段,其罪刑之构建以传统罪刑为导向,具有混融性特征。我国网络犯罪的罪刑构建侧重结果正义,导致网络犯罪的刑罚种类相对单一,罪责也缺乏有效的应变性,且对智能网络犯罪之罪刑缺乏规制,这在很大程度上削弱了网络犯罪刑法规制的体系性。网络犯罪的罪刑体系化要求对网络犯罪加以体系化与类型化,完善网络犯罪刑罚体系,使网络犯罪的罪刑实现均衡化,并对智能网络犯罪予以刑法规制。  相似文献   

2.
我国刑法关于环境污染犯罪的“结果本位”的传统立法观念严重制约了对当前环境风险的防范及其有效治理,难以对污染环境危险行为做出有效规制。顺应“犯罪化”、“处罚早期化”等国际刑事立法潮流,学习借鉴日本、美国等发达国家的立法经验,认为我国刑法应当对污染环境罪进行扩张处罚,将污染环境危险行为犯罪化,即在《刑法》第338条的基础上增设污染环境罪危险犯的基本犯罪形态,实现刑法对环境污染防控的前置保护。  相似文献   

3.
根据传统刑法理论,我国刑事立法中部分犯罪的罪过形式难以界定。究其缘由,在于这类犯罪于立法设定的构成要件中包含有客观处罚条件性质的要素。在我国当前社会环境下,该立法本身内含深刻意蕴。将德日刑法中客观处罚条件概念契入我国刑法体系,置于犯罪构成四要件中客观方面要件之下,界定为与客观方面本来要件要素相并列的特殊要素或附加要素。以此,在完善我国刑法理论的同时顺利解决我国刑法中部分罪名的罪过疑难问题。  相似文献   

4.
诈骗网络虚拟财产的行为呈高发态势,但目前我国的刑事立法和司法对此类行为的规制和惩罚还呈空白状态。诈骗网络虚拟财产的行为应当犯罪化,但是,在定性上不宜定诈骗罪和破坏计算机系统的犯罪,刑法应增加保护电子数据的相关规定,诈骗网络虚拟财产行为可以成立“破坏电子数据罪”。  相似文献   

5.
通过对构成串通投标罪的812个样本案例的分析可知,在我国,串通投标犯罪具有行为方式的复杂性、行为实施的隐蔽性、行为手段的腐败性和行为后果的严重性等突出特点.究其原因,主要有市场经营中经济利益驱动、招标投标制度不健全、刑法对串通投标犯罪惩治不力,以及社会管理型治理模式顾此失彼等.为有效预防与惩治串通投标犯罪,应适应正在转型的社会治理型治理模式,针对如此犯罪现象的特点及成因,将刑法相应规制纳入整个社会治理体系和法治体系中,进行串通投标犯罪现象的体系化治理.具体而言,应当在统合和创新刑法参与社会治理的理念、政策、立法、司法和运行机制的基础上,及时完善现行《刑法》有关串通投标犯罪的立法规定,并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指导下,完善刑法治理所依赖的司法机制,以优化刑法的内部治理机制;通过推行标底公开制度、取消资格预审程序及完善招标方式、评标机制与监督机制,以强化其他措施的治理功能.  相似文献   

6.
通过对构成串通投标罪的812个样本案例的分析可知,在我国,串通投标犯罪具有行为方式的复杂性、行为实施的隐蔽性、行为手段的腐败性和行为后果的严重性等突出特点.究其原因,主要有市场经营中经济利益驱动、招标投标制度不健全、刑法对串通投标犯罪惩治不力,以及社会管理型治理模式顾此失彼等.为有效预防与惩治串通投标犯罪,应适应正在转型的社会治理型治理模式,针对如此犯罪现象的特点及成因,将刑法相应规制纳入整个社会治理体系和法治体系中,进行串通投标犯罪现象的体系化治理.具体而言,应当在统合和创新刑法参与社会治理的理念、政策、立法、司法和运行机制的基础上,及时完善现行《刑法》有关串通投标犯罪的立法规定,并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指导下,完善刑法治理所依赖的司法机制,以优化刑法的内部治理机制;通过推行标底公开制度、取消资格预审程序及完善招标方式、评标机制与监督机制,以强化其他措施的治理功能.  相似文献   

7.
商标权刑法保护已越来越受到我国大陆与台湾地区的重视,而刑事法律中有关侵犯商标权犯罪的刑法规定明显影响商标权保护力度。但二者相较,两岸侵犯著作权犯罪立法特点和罪名、犯罪构成、以及刑事处罚上各有千秋。通过比较,大陆应借鉴和吸收台湾地区有关侵犯著作权犯罪的先进之处,以便加大对商标权的刑法保护,完善有关治理侵犯商标权犯罪刑事法律。  相似文献   

8.
网络犯罪在刑法上属于特殊类型的犯罪。随着计算机信息网络的进一步发展,在理论上对网络犯罪问题的研究也日益受到关注。在理论和立法上,概括了网络犯罪概念的各种学说并进行了分析,提出了界定网络犯罪的见解;在犯罪构成上,论述了网络犯罪客体的复杂性、行为方式的独特性、犯罪主体的智能型和主观罪过的预见性,提出了完善立法的意见;在刑事处罚上,提出了我国刑法对网络犯罪的处罚规定存在的缺陷以及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9.
网络技术发展促成了网络代际更迭。在大数据为核心的Internet 3.0阶段,网络在犯罪中的作用和地位发生变化,网络的刑法属性由传统的犯罪对象、工具演变为网络犯罪的场域空间和存在方式。网络犯罪的表现形式也随之演化,在传统犯罪网络化趋势加强的同时,出现了人工智能犯罪等新的犯罪形态。在对比网络犯罪与传统犯罪的危害性评价差异的基础上,可以将网络犯罪区分为三种类型:危害性评价等价于传统犯罪的网络犯罪类型、线上线下危害性评价背离的网络犯罪类型、以网络大数据为核心的新型网络犯罪,后者尤以人工智能犯罪为代表。人工智能的法律问题冲击着以人为核心的法律制度体系,也给刑法提出了新的命题。大数据、云计算以及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意味着新的风险时代的到来。刑法对以网络为工具和对象的犯罪进行了有效立法应对,但对大数据时代的网络犯罪规制不力,对以"网络为空间"的犯罪应对不力,对以" 网络为存在本质"的犯罪尚未作出实质回应。刑法缺乏应对新型网络犯罪的风险机制,一是对大数据系统安全、算法安全和数据与信息安全为内容的新型网络安全风险应对不足,二是对滥用人工智能技术、人工智能技术瑕疵带来的刑事风险缺乏应对。同时,在立法规制网络犯罪的过程中,刑法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予以了必要重视,但失衡于网络安全法益的保护,尤其对网络公共安全和数据信息安全未予以必要重视。刑法应当进行立法调整,建立风险刑法理念,对大数据时代的网络安全风险和技术风险进行刑事预防,明确对网络公共安全法益的立法保护,其内涵为包括网络空间的数据和以信息为内容的网络秩序的安宁性;建立网络安全法益的保护体系,并增设新罪名对新型网络犯罪行为予以规制;明确人工智能在网络犯罪中的工具属性和非主体性,确立对利用可控型人工智能犯罪的过错责任、对自控型人工智能犯罪的监督过失责任;通过选择适当的路径和立法技术实现刑法对网络犯罪的应对。  相似文献   

10.
在互联网时代,知识产权犯罪逐渐从现实生活蔓延到网络虚拟空间,呈现网络化趋势。这使得传统刑法的调整显得捉襟见肘,从而对传统刑法提出了严峻挑战。为了有效遏制知识产权犯罪的网络化趋势,刑法必须与时俱进,正视刑法对网络知识产权犯罪规制之不足,根据网络知识产权犯罪自身的特点,适时作出相应的调整,完善网络知识产权犯罪的刑事规制体系,合理防控知识产权犯罪网络化趋势,以维护网络安全,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  相似文献   

11.
风险社会的到来,必然会对我国刑事立法产生一定的影响。在以保障民航安全作为第一要务的今天,平衡风险社会下民航安全与个人自由,面临着更严峻的挑战。预防航空犯罪,不应当以其已经进入风险社会而不同于传统刑法。过多重视风险社会带来的弊端,自然会陷入一种严罚主义、威慑主义的立场。刑罚的目的在于预防犯罪,航空犯罪作为一种刑法犯罪,其处理思路与普通犯罪并无二异,不应当认为民航领域是一个全新领域,需要以更为严厉的态度对待犯罪行为。处于风险社会的当下,对于航空犯罪而言,仍然无法超越传统刑法的范畴。  相似文献   

12.
根据刑法学上的定义,宏观上网络犯罪可分为侵犯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网络犯罪和利用计算机、网络实施的其他网络犯罪。实践中,应克服网络犯罪神秘化倾向,正确认识网络犯罪的本质。与域外网络犯罪法规对比,我国计算机网络系统犯罪立法与国际先进水平基本同步,为网络犯罪的正确定性提供了较为科学的法律依据。在网络犯罪定性上,应坚持刑法的谦抑性和罪刑法定原则;坚持两分法,对涉嫌犯罪的行为先归入两类之一;坚持类型化归纳,正确认定具体的犯罪罪名。  相似文献   

13.
在网络犯罪案件中如何适用刑事管辖仍然是国际社会亟待解决的法律问题。网络犯罪可分为网络侵害犯和网络工具犯,网络犯罪的无区域性和虚拟性不可避免地动摇了传统刑事管辖的基础。网络犯罪刑事管辖权应当由国家来行使,以犯罪行为在现实空间中的归属而不是以网络空间作为划分刑事管辖权的依据。确定网络犯罪国际刑事管辖权应以传统刑事管辖理论为基础,以"侵害关联性"原则来限制犯罪地。在解决网络犯罪国际刑事管辖权的冲突方面,应确立实际控制和先理为优原则,各国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多边国际公约以及司法协助的双边条约。  相似文献   

14.
论单位犯罪的立法完善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为了遏制日趋严重的单位犯罪现象,修改后的刑法对单位犯罪作了较为客观的规定.由于法律对单位犯罪的概念未作明文规定,单位犯罪的立法过于膨胀且其刑罚存在诸多不协调之处,不仅影响单位犯罪的司法适用,还不利于刑法理论的发展,需要加以完善.  相似文献   

15.
在层出不穷的食品安全事件发生后,食品安全的刑法保护越来越受到重视。自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颁布以来,刑法对食品安全的立法保护呈趋严之势。但从我国刑法对食品安全类犯罪的规定,特别是对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这两个食品安全犯罪的本体犯罪的规定来看,食品安全刑法保护仍然存在罪状表述范围过窄、罚金刑设置欠妥、资格刑缺失等立法缺陷,需要从多个方面进行完善。  相似文献   

16.
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刑法规制的困境及出路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当前,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仍然处于十分严峻的态势。究其原因,既有刑事立法本身的欠缺,也有刑法适用中的问题。要遏制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高发态势,一方面需要完善刑事立法,与《食品安全法》相衔接增设资格刑,优化食品安全犯罪的没收财产刑,增设持有型犯罪;另一方面需要强化刑罚打击力度,加强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刑事处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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