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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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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物权法对农民土地权益之保护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物权法》从集体土地所有权、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以及征收制度等方面加强了对农民土地权益的保护,但仍有许多地方需要进一步改进和完善。《物权法》应当规范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的行使,放开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限制,同时应制定《征收征用法》,完善土地征收制度。  相似文献   

2.
杨成 《南都学坛》2014,(2):78-80
农民土地财产权是农民对土地享有占用、使用、收益的权利,具体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土地集体收益的分配权。根据财产权的基本原理以及我国农民的现状,农民完整的土地财产权的法治价值在于维护农民的意志自由,保障农民的生存权和发展权,彰显有限政府理念。  相似文献   

3.
研究“城乡土地一体化利用”问题,须处理好土地利用和土地权利保护的关系.笔者认为,正确处理这一关系的关键是要确立和践行财产权和民主理念.这里所谓的财产权理念,是指须明确无论是集体成员集体享有的土地所有权,还是农民个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或是城镇居民享有的建设用地使用权,都是财产权利.财产权是基本的民事权利,也是宪法所保护的基本权利.无论以何种方式利用土地,都不得侵害民事主体的土地财产权.所谓民主理念,是指在土地集约化利用中须尊重利害关系人的意志,不仅要尊重当事人的财产权,也要尊重其经济民主权利.凡涉及主体利益的事项,均应由其自主决定.  相似文献   

4.
农民土地财产权的实现是赋予其更多财产性权利、实现财产性收入增加的关键所在。在土地经营权流转中,农民土地财产权的构成包括完整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充分的土地经营权流转处置权和合理的土地经营权流转收益权。当前在农地流转中,农民土地财产权存在着土地承包经营权权能部分缺失、土地经营权流转处置权受到干涉及土地经营权流转收益权不合理的问题,针对上述问题,需要通过完善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尊重农户土地经营权流转主体地位以及建立土地经营权流转价格形成与调整机制来保护和实现土地经营权流转中的农民土地财产权。  相似文献   

5.
推进农民市民化进程是实施新型城镇化战略的重点和难点。农民市民化进程中实现其宅基地财产权将有利于推进农业人口转移进城。在现行法律框架下,农民的宅基地权能并不完整,难以实现其宅基地财产权。因此,农民市民化进程中实现宅基地财产权的根本点是改革现行宅基地制度,赋予农民完整的财产权,促进宅基地使用权放活流动,真正实现农民土地的财产功能。在“三权分置”视阈下,一方面要充分保障宅基地农户资格权,让农民吃上宅基地资格权这颗“定心丸”;另一方面通过建立宅基地流转机制,推进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市场化,加快放活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促进农民在市民化进程中实现其宅基地财产权。  相似文献   

6.
<农村土地承包法>以法律的手段对农民承包地的调整做出了严格规范,初步确立了农民的土地财产权.但是正是由于农民土地财产权的界定不清晰,在实际操作中,各地的乡规民约屡屡与国家法发生冲突,从法社会学的角度,理顺民间法与国家法之间的互动关系,确保农民的土地财产使用权,要把政策规定(国家法)的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法定为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具有物权性质的土地财产权利,实为当前农村社会发展中的一个急需解决的问题.  相似文献   

7.
"三农"问题的核心困结及其解决之道   总被引:5,自引:1,他引:4  
三农问题归根结底就是农民的国民待遇问题,农业的产业地位问题.以事实上承担着农民社会保障角色的农业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对位替换统一社会保障,既是给予农民以经济、社会层面的国民待遇,把宪法给予每个公民的平等权利由政治层面延伸到经济、社会领域的必由之路,也是解放农业的大前提.建立让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与覆盖城乡的统一社会保障待遇(含住房保障)对位置换的体制,实现社会保障国民待遇的城乡一体化,将为一家一户的传统小农农业演化成为以市场来配置核心生产要素的现代农业,奠定必不可少的基石.  相似文献   

8.
制度和谐是建设农村和谐社会的核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建设农村和谐社会,制度安排和谐是核心.就当前我国农村实际而言,应该进一步改革和完善以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为核心的产权制度,尽快打破公社遗留体制,整合农村各种社会力量,建立农村基层和谐的组织制度和有效的治理结构.  相似文献   

9.
由于当前我国农村土地制度存在着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规定矛盾重重、宅基地使用权不完整、农村土地征用制度不完善等问题,在某种程度上影响了农业增产和农民增收,也阻碍了农村现代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从而使农村土地的社会保障功能被不断强化。而农村土地的社会保障作用又反过来阻碍了农村土地制度的进一步改革。因此,建立农村现代社会保障制度与完善农村土地制度的改革应当同时推进、配套进行。当前形势下,我国应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用益物权制度,完善宅基地使用权制度,规范农村土地征用制度。  相似文献   

10.
农房是农民享有的一项重要的财产.通过安徽省农房抵押试点地区的调研发现,现行法律对宅基地使用权的禁止抵押和受让对象的限定成了农民住房财产权发展的障碍.宅基地使用权的法律开禁和有偿使用及建立农房抵押权实现后政府收储机制能有效解决农民融资难、农村宅基地空闲严重问题,有利于盘活农村宅基地及发展农民住房财产权.  相似文献   

11.
土地是农民赖以生存的基础,土地问题是当前中国农村最基础、最广泛、也是最为复杂和棘手的经济社会问题之一,而土地制度则是一切土地问题的源头和总根源。当代我国农业土地制度大致经历了土地改革、合作社和人民公社化、家庭承包责任制三个时期,内生性动力和外部推动力是影响制度变迁的动因。当前我国农村土地制度面临土地产权界定模糊、土地经营细碎化情况严重、土地征收和补偿制度不完善及土地流转不规范等现实困境,而明晰土地产权主体、土地规模化经营、完善土地征收和补偿制度以及规范土地流转是土地制度改革创新的方向。  相似文献   

12.
发达国家土地征收补偿普遍以市场价格为基准,补偿范围和补偿权利人涵盖广泛,实质上是以土地财产权为根基所确立的公正补偿原则。我国农民集体土地征收却以低价征收取代市场价格,补偿范围和补偿权利人也都存在明显疏漏,主要原因在于至今尚未确立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因而在根本上缺失了公正补偿所赖以建立的产权基础,并由此导致农村征地冲突的日益尖锐。应尽早建立法权意义上的农民集体土地财产权,以此为基础将土地财产权与土地征收权这一内在矛盾予以制度化,才能确立现代土地征收制度所要求的公正补偿原则。  相似文献   

13.
“三权分置”政策是我国调整农民和土地关系的重大制度创新,必须用科学的法思想和法理论来对政策的法律内涵进行明晰,实现从“政策语言”到“法律规范”的全面转化。在乡村振兴战略背景下,“三权分置”是围绕着农地展开的“三农”改革,即农业生产方式与土地市场化的再发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基层自治组织关系的重构、农民的身份利益与自我解放。通过对宅基地“三权分置”的四种观点进行分析,宅基地“三权分置”的法权结构表达为“宅基地集体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宅基地资格权”;宅基地资格权是以身份权为基础,包含财产权内容的复合性权利。未来民法典物权编应当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把农村土地集体所有规定为总有关系;修订细化成员权得丧变更的制度规范;建立宅基地资格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的配套制度。   相似文献   

14.
河南农村土地经营状况和产权制度的现有问题主要集中在农村土地产权主体模糊、产权不完整、使用权流转不畅、过度征用和静态补偿机制等方面,导致土地资源使用效率低下,农民权利得不到保障。完善河南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应从三方面着手:明确界定农民的土地产权,逐步建立农村土地产权交易市场,提高农民种地收益。  相似文献   

15.
“三农”问题的重心在农民,农民问题的根本在土地,土地问题的关键在产权。目前依附于我国农用地的所有权主体模糊、各项权能边界不清晰,农用地流转管理制度不健全,农用地征用后失地农民权益保障难适度,是导致“三农”问题长期未解的根本原因。我国农用地产权制度创新的未来走向应当是建立“五权分离”的中国特色现代农用地产权制度。  相似文献   

16.
尽管具有一定保障性,但宅基地制度的首要目标在于经济管理,其表面上强调“户有所居”,实际是“户有定居”。宅基地上使用权所承载的管理性与农民自费建造农房所有权的私权性,存在内在的矛盾,不应适用房地一体规则,因为后者遵循着传统民法应对市场交易的基本逻辑。自然资源部所发布的文件明确了宅基地使用权可以由城镇居民继承,内核乃是基于房地一体,以房屋所有权的可继承带动宅基地使用权的可继承,颇为冒进。宅基地上所有权与房屋使用权应当分离,这将为宅基地的流转与乡村振兴提供新的契机:农房的自由流转加上宅基地使用权的农民保有,将最大限度地在现有阶段实现市场与制度的有机契合;对于取得农房的所有权人,在房地分离之下,可以借助对宅基地使用权的法定租赁来设计合理的权利结构。  相似文献   

17.
宅基地“三权分置”是新时代中国农村改革的又一重大制度创新,也是宅基地制度改革理论和政策的重大创新与突破,其内涵丰富。基于对新中国成立以来宅基地产权变迁的回顾,分析了宅基地“三权分置”下的权利关系,构建了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的基本框架,对宅基地“三权分置”政策内涵进行阐释。从政策本质上看,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旨在重塑集体所有制下的宅基地产权结构和权利体系,以完善和丰富宅基地权能,实现多元主体共享宅基地产权。宅基地“三权分置”的实现路径包括:落实宅基地集体所有权,完善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权权能;重塑宅基地产权结构,保障农户享有更完整的宅基地权利;推进社会主体共享宅基地使用权,促进农村宅基地盘活利用。  相似文献   

18.
1949年以来中国农村宅基地制度的演变   总被引:9,自引:1,他引:8  
调整和规范农村宅基地的制度包括:农村宅基地法律制度和农村宅基地政策制度。根据农村宅基地所有权性质演变与原始取得宅基地权利的主体演变,可将农村宅基地制度分为农村宅基地农民私人所有、农民享有宅基地所有权,宅基地归生产队集体所有、农民享有宅基地使用权,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享有宅基地使用权,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农户享有宅基地使用权等四个阶段。不同的阶段具有不同的法律政策内容及其特点。  相似文献   

19.
在中央"占补平衡"和"增减挂钩"的要求下,通过整理、置换、征收等宅基地流转方式已经成为地方政府获得新增城市土地或建设用地指标的主要方式。学术界对以地方政府为主要推动者的宅基地流转进行了深入研究。关于宅基地流转问题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宅基地管理、使用、流通中存在的问题,农户宅基地流转、退出意愿,土地增值收益分配,农户的福利变化以及政策建议等方面。  相似文献   

20.
制度化的分家实践产生了对备用宅基地的稳定需求,是农户拥有可支配的富余宅基地的根本原因。"一户一宅"规定在土地资源稀缺约束下有其必要性,但不符合农村生活实际,制度化的分家实践使得"一户一宅"规范具有难以操作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外购买宅基地或小产权房的人被生活在集体经济组织内的村民称作"外来户",该称呼隐含了"外来户"在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权利和义务"的缺位。在村民们看来,"外来户"未能在村民们组成的共同体内参与各种日常活动和重大事务,未履行相关活动所要求的诸多义务,因而不能被视为集体经济组织的真正成员,"外来户"在集体经济组织内履行义务的缺位直接导致了相应权利的缺失,这是"外来户"难以和村集体内的村民获得相同拆迁补偿、面临拆迁补偿时又倾向于认可再次补偿出卖方的原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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