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7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625 毫秒
1.
海洋生物多样性的保护需要坚实的法律依据,而现存的海洋立法,如《生物多样性公约》仅适用于国家管辖范围以内的生物多样性养护,《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的国际海底区域制度仅针对矿产资源的利用和保护。在此背景下《国家管辖范围以外海域生物多样性国际协定》应运而生,作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第三个执行协定备受国际关注,势必影响到今后国家管辖外海域的资源分配,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的领头人也应当在此局势中承担大国责任,在保护海洋生态及生物多样性的同时争取更多海洋权益。  相似文献   

2.
国家管辖范围以外海洋生物多样性养护与可持续利用成为《生物多样性公约》缔约方大会讨论的焦点问题,《生物多样性公约》秘书处已经在全球90%的海域完成符合具有重要生态或生物学意义海洋区域的描述工作,沿海国和国际组织也纷纷投入到符合具有重要生态或生物学意义海洋区域的描述进程中。符合具有重要生态或生物学意义海洋区域是海洋保护区选化,特别是国家管辖范围以外海洋保护区选划的备选方案。我国在此领域应深度参与,加强相关政策研究,以创造于我国拓展战略空间有利的国际海洋新秩序。  相似文献   

3.
国际法确立了有关跨境环评的程序性义务,但由各国参照“国际软法”来执行实体性标准。《海洋法公约》有关国家管辖范围外海域(Areas Beyond National Jurisdiction,ABNJ)生物多样性保护和可持续利用新协定环评条款的制定仍应坚持这种基于程序主义的软法规制模式;在国际法框架下开展针对ABNJ的环评,应由国内法主导国际法规范的具体实施,且国家享有自主决策权。这种“国家主导、国家自主决策”的跨界主义方法,可扩展为国内法基于“影响导向”的域外适用;鉴于区域性海洋环评规则与全球性机制的互动关系,中国可积极推动ABNJ环评规则的渐进式发展,并逐步将环评嵌入周边区域性海洋谈判之中。  相似文献   

4.
中非海洋经贸合作是新时代中非合作、共建“一带一路”的重要内容。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完善涉外经贸法律和规则体系”的目标要求,决定了中非海洋经贸合作的坐标定位。在“逆全球化”不断抬头、国际海洋争端日益激烈背景下,要想实现中非海洋经贸持久繁荣,需要稳固的国际法律体系保障,实现合作法治化。从法治视角来看,当前中非海洋贸易、投资及其纠纷解决法律制度都存在许多问题。中国和非洲国家应倡导全球“树立合作法治理念、遵循开放共享原则”、构建区域合作法律体系,以及完善相关国内法等举措,推动新时代中非海洋经贸合作的发展。  相似文献   

5.
海洋保护区对海洋环境保护的有效程度充分反映了国家海洋发展理念。英国在海洋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上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形成了一套完备的海洋保护区建设法律体系,并在保护区建设上表现出协调的“国内—区域”法律制度、专属的管理机构、成熟的公众参与机制等特点。但是,英国海洋保护区在建设中也存在管理制度落实难、保护区指定效率低等问题。基于英国海洋保护区法律体系建设实践,我国可通过完善国内立法规范、参与区域法治建设以及落实具体管理制度等方式推动海洋保护区建设,助力实现全球海洋保护区建设目标。  相似文献   

6.
全球海洋环境正遭受酸化的威胁但缺乏足够的治理,现行的国际法律规制处于“制度复合体”的困境中。海洋与环境制度碎片化的持续状态将阻碍对海洋酸化形成联合系统的治理力量,采用一种整合性的规制方式十分必要。一种可能的解决方案是,通过开放包容、与时俱进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提供全面应对海洋酸化的特定法律框架来主导规制,由其他多边环境协定提供具体的规则和标准指导国际社会统一行动。这种解决方案能否实现规制目标,有赖于其他多边环境协定是否适用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缔约方,以及是否为海洋酸化提供有针对性的规制措施。然而,现行主要多边环境协定对海洋酸化普遍重视不足且缺乏敏感性,这对形成有效的规制措施构成一定的障碍。当前,各国可从尽量减缓和扭转海洋酸化的趋势、主动干预已出现的海洋酸化现象、增强海洋生态系统的复原力3个维度入手,在主要多边环境协定的发展进程中为应对海洋酸化寻找达成共识和集体行动的机会,尽快推动相关国际法律制度的发展,包括以现有条约为基础增加相关条款或丰富条约解释,并出台有效规制海洋酸化的务实举措,尤其需要考虑在气候协定中设定明确的与海洋pH值直接相关的二氧化碳减排目标。  相似文献   

7.
国家管辖范围外深海底生物资源法律制度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国家管辖范围外深海底蕴藏着丰富的具有极高科研、商业价值的生物资源,然而作为新型海洋资源,目前尚无明确的国际法律规则对其予以规制。创建一个新的国际法律规则应是完善深海底生物资源法律制度的最佳途径,但新规则的缔结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国际社会应在新规则未通过之前采取短期管理措施,以期更有效地规制深海底生物资源。  相似文献   

8.
南极海洋保护区的建立不仅应具有相应的法律基础,还应该满足相应的条件。最近的几个提案由于相关国家的反对至今没有获得通过。UNCLOS和《南极海洋生物资源养护公约》为CCAMLR建立南极海洋保护区提供了法律基础。南极海洋保护区的建立应满足捕捞种群数量减少到一定程度、有最佳科学证据证明、考虑国家的“合理利用”以及制订完善的执行措施等条件。我国应在积极参与完善南极海洋保护区的同时维护我国的正当权益。  相似文献   

9.
气候变化引发的一系列生态环境问题已对南海海域生态系统造成实质性威胁,南海周边国家迫切需要通过适应行动和区域合作以共同应对气候变化。南海海洋保护区建设可以提升南海海洋系统的生态弹性和风险抵御能力,为气候变化背景下海洋保护区的构建和可持续发展提供示范效应和实践样本。南海海洋保护区应在明确应对气候变化总体目标的基础上,通过推进国家行动和加强区域合作,给予非争议海域和争议海域差异化建设安排。南海周边国家一方面应积极推动信息交换机制、评估审查机制和资金支持机制建设;另一方面应在海洋保护区设计规划中融入脆弱性评估、适应性措施等气候适应管理要素,不断加强南海海洋保护区的合作管理深度和生态连通程度,逐步推进南海海洋保护区网络化、系统化建设。  相似文献   

10.
北极问题的国际法分析和思考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全球变暖使北极在资源、交通、军事等方面的重要性不断凸显,这一地区的法律地位和相关制度却仍然存在很多不确定性,从而为有关国家争夺的加剧埋下了隐患。俄罗斯等国对于200海里以外大陆架的主张充分表明了这一点。应尽快在联合国主持下,就缔结一份全面的《北极条约》进行谈判,冻结或者取消《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有关外大陆架规定在北极海域的适用,确立各国管辖范围之外的北极海域作为"人类共同继承财产"的法律地位,明确北极科考、环保、资源开发等方面的法律制度并冻结该地区的军事化使用。  相似文献   

11.
WTO规则为国际商业活动提供了基本的法律规则,对国际社会各个方面都有极大的影响。WTO规则的性质是造法性条约,具有广泛性、多边性、统一性的特点。WTO规则与国内法关系的实质是国家如何在国内执行WTO规则,各国对两者关系的处理有不同的理论和实践。在我国目前的情况下,对WTO规则应采取间接适用的方式。在处理WTO规则与我国加入的其他国际条约关系的问题上,我国应该从维护国家政治、经济利益的角度出发,把握WTO规则区别于其他国际条约的本质特征,采取务实、灵活和发展的态度,而不应简单采取平行适用的观点。  相似文献   

12.
空间碎片管辖权及主动清除的法律依据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国际法上空间物体、空间碎片的概念不明确,关于空间碎片管辖权的确定尚存争议,国际社会关于空间碎片主动清除的法律依据尚不能达成共识。根据外空系列条约的规定,可以进行"主动清除本国空间碎片"的合法性论证,例如登记国的管辖权、所有权国的所有权、发射国的监管权等。同时,根据国际法上的原则、规定和判例,可以找到有利于"主动清除非本国空间碎片"的依据,例如"同意""危机情况""船舶残骸清除"等。中国应当在做好充分法律研究的基础上,进行空间碎片主动清除技术、国际谈判策略、国内法律政策等方面的研究和建设。  相似文献   

13.
国际私法强制性规定是国家直接干预社会经济生活的基本法律手段,是国家意志直接在涉外关系中的体现,表征了国际私法刚性化和实体化的趋势。国际私法强制性规定已从国际私法其他制度的依附中独立出来,从幕后走向前台。国际私法强制性规定与国内公共秩序法、公共秩序、法律规避、"直接适用的法"有联系,也有区别。尽管国际私法强制性规定有立法扩张的趋势,但立法、司法仍应秉持慎重态度。  相似文献   

14.
近年来,对于中国海洋权益的法律保障日益成为学界研究的热点和重点问题。从研究现状来看,研究成果主要集中在对海洋权益的法律定义、我国管辖范围内海洋权益法律保障机制、我国和周边国家海域划界及岛屿归属相关法律问题等领域。但是从总体上讲,过于偏重于我国的既有权益和有争议权益,对于海洋事务新兴领域关注不够,其中比较有代表性的是极地法律问题研究。在这些领域,很多理论问题有待明晰,各国相关权益均属待定状态,中国在法律及其他海洋事务上有较大的发展空间,因此,今后以极地问题为代表的国家管辖范围外海洋权益的界定与拓展应当成为我国海洋战略研究的核心问题之一。  相似文献   

15.
协议管辖是意思自治原则在国际民事诉讼中的具体体现。在协议管辖制度下,当事人之间是否订立了管辖协议,是确定受诉法院管辖权的一个重要考量因素。而如何认定涉外民商事合同中管辖协议的效力,是其中的核心问题。涉外管辖协议的有效性必须满足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的要求。分析国际公约对管辖协议的要件要求能够对比出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存在的不足,在此基础上结合协议管辖的发展趋势对我国的协议管辖制度提出完善建议。  相似文献   

16.
二战以来,国际社会一直想建立一个常设性的国际刑事法院。经过长期而曲折的努力,具有国际刑法发展史里程碑意义的国际刑事法院终于在2002年7月1日成立了。这是国际法发展的历史性突破。然而,它的出现将会涉及一系列的国际法理论和实践问题。设立国际刑事法院,可使那些犯有严重国际罪行的个人最终难逃法网;而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的行使却经常与国家主权发生冲突,这就决定了它的管辖前提是对国家法院的补充;它的检察官、法官在任职资格及权力的行使方面也应保持其司法独立性;由于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机制受到多种因素的制约,其作用势必具有很大的局限性。  相似文献   

17.
经济全球化使各国法治相互关联,腐败问题早已突破一国的界限,日益具有全球性。海外反腐败涉及各国经济、政治和社会文化等诸多因素,已成为世界难题,无法通过简单、线性的方式解决。此外,囚徒困境又使各国集体行动陷入进退维谷的境地。为了破解全球反腐败的难题,在渐进主义的路径下,美国《反海外腐败法》开启了海外反腐败的全球治理之门。我国日渐融入全球化进程,也与全球法治产生了更为密切的联系。《反海外腐败法》不仅对在美融资的中国私人发行人、非居民企业进行管辖,而且借由代理理论和共谋责任理论不断扩张其管辖范围,给我国政府和企业带来了巨大影响。因此,面对美国海外反腐败法律不断扩张的管辖权和日益提高的国际响应度,中国政府和企业也应该积极作为,在渐进主义的思路下参与全球反腐败治理,完善国内立法并规范企业商业行为,以更好地维护我国主权和国家利益,并为促进全球治理的达成和法治的繁荣作出努力。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