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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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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论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作为司法裁判的二元目标,是法律的规则性、规则的理性与限度之张力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表现.在中国司法语境中,社会主义法治是“两个效果有机统一”政策的构成性前提,也是其实践的规定性组成部分.遮蔽于道德理由的规则之治,是一种具有明显优势的社会治理模式,但也有其限度和局限,这是“两个效果有机统一”的践行性前提.相应地,落实“法律效果”就是最大化规则之治的优点与功能,以维系秩序与保障权利;关切“社会效果”则是基于规则适用结果与最优道德判断的不一致性,要求适度返回法律背后的道德理由,平衡法律适用的社会效用.法律效果在法治国家司法中处于优先地位,对社会效果的考量,须设定各种制度与方法约束.唯此才能使司法裁判做到“规范上封闭和认知上开放”,真正实现“两个效果有机统一”.  相似文献   

2.
王申 《学习与探索》2012,(10):62-68
当前社会中存在的举证无能、同命不同价等现象不是经济发展的必要代价,而是可以避免的悲剧。良知是情感与理性的统一,是每个人都应具有的辨别是非、善恶的理性能力。良知为理性和经验提供道德反思的自觉基础,是个人对自己行为、意图或品格的道德上好坏与否的认知,连同一种要正当地行动或作一个正当的人的责任感。法官良知则是法官个人作为司法判断主体时所应具有的法律职业良知,它是与道德有关的善的知识。法官良知体现了法官的内在品性与人格要素以及对法律的忠诚度。法官的良知不同于良心,它不属于一般意义上的个人思想感情,而是一种职业伦理道德。法官的良知观直接指导法官的价值追求和意义追求,这一切都蕴涵在法官对司法的整体性信仰之中,而且影响着所有法官对人生意义和价值的理解。裁判是法官心灵的印证,是天平的表征,是法官职业赖以生存的元素。一次不当的裁判可能会对整个司法体制甚至整个社会带来负面作用。因此,作为承担审判职能的法官必须拥有法的理性和良好的品质,否则法律将是愚蠢、邪恶且不计后果的。  相似文献   

3.
司法能力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保障,而法官遴选制度的完善无疑是提升和保证初任法官司法能力的重要环节。两大法系法官遴选制度的经验表明,只有将法学教育、法律职业考试、司法实务能力的培训与考核整合为一个有机整体,才能确保初任法官乃至整个法官职业群体的司法能力。通过分析改革开放以来国内法官遴选制度的演变,可以看出目前中国法官遴选制度与法官司法能力建设之间尚缺乏契合性与系统性。  相似文献   

4.
德性、知识、理性、经验--法官的素质解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对于法官职业共同体而言,德性、知识、理性和经验是法官素质结构的重要部分,也是作为正义实现过程的司法对法官的特殊要求.如果说知识和经验是司法职业的基本要求,那么德性和理性则是司法职业的重要保障.法官缺乏知识和经验,无法胜任司法职业,而法官缺乏德性和理性,就易于导致裁判的不公,滋生司法的腐败,破坏公众的司法信仰.因此法官素质结构的完整性是各国法官职业化建构的共同追求.在当代中国,法官德性、知识、理性和经验的培育和完善将是一个长期的过程.  相似文献   

5.
在我国当下,形式理性的法律面临现实困境,即:司法裁决不能被公众认可,法律的权威和公信力也在下降.法官“以证据为根据”的裁判理念虽然符合法律实践理性的要求,然而也易引致对正义价值追求的放弃和忽视;公众则视“以客观事实为根据”为司法不言自明的正义要求.如何破解这一困局?文章对“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在我国的观念认知进行了梳理,认为该原则在公众与司法者之间存在认知差异,从而导致裁决不能被认可.回应型法的有关理论值得借鉴,它认为应以法律的目的缓和引导制度,使其不拘泥于形式主义和仪式性,以探究法律中蕴涵的公正价值.在司法裁判中,应以公正为价值,兼顾对外部社会现实的关照,建立起以“证据事实”为基础、以“客观事实”为依归的“法律真实”标准.  相似文献   

6.
袁祖社 《唐都学刊》2007,23(5):21-26
人类政治活动的直接目标,即是平衡主体之个体性与社会性的关系。所谓正义或者公正,正是对个体性与社会性的理性平衡。西方历史文化中的正义观,概括起来,主要有六种形态:(1)奠立于古代"自然法"基础上的古希腊的理性"正义论";(2)奠立于基督教神学教义基础之上的中世纪"神学正义观";(3)奠立于社会"公意"基础之上的西方近代"契约正义观";(4)奠立于对人性之两面性整合与超越的哲学预设基础之上的"权利正义观";(5)奠立于未来美好的共产主义(社会主义)价值信念基础之上的马克思主义的"实践正义观";(6)奠立于自由主义基础之上的罗尔斯的"社会正义论"、诺齐克的"资格正义论"以及麦金太尔的后现代主义的"实用理性正义论"。  相似文献   

7.
转型中国的现实决定了中国行政审判法官在致力于完成克制司法这一现代性课题之时需承担起能动司法的任务。在常规案件中,以克制为基本立场,追求法律形式理性,是法治的应有之义,也是行政国时代尊重专业化行政的必然结果。法官对法律形式理性的坚持,自觉抵制法外因素的影响,有利于防止司法腐败,强化民众对法律的权威性印象。在疑难案件中,能动司法克服人类理性的局限性,有效回应转型社会需求,并通过个案审查的形式逐步确立对行政权力的全面控制,从而完善法律之治。然而,能动司法有其难以避免的正当性和能力不足问题,在中国行政强势的背景下,甚至可能沦为行政机关借以实现行政目标的工具,因而需谨慎为之。  相似文献   

8.
伦理的开端与公共伦理的理性基础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陈华兴 《浙江学刊》2004,(6):161-165
每个人都是首先作为个体而存在的,保存自我是每个人的自然权利,因此"我是我"是个体生存的最初原则.然而,由于这一原则的主观性和非社会性,使得它与人类的现实本质--社会性相悖谬.因此,它必然要上升为"我是人".正是由于"我是人",使人类开始了伦理的生活,也使公共伦理有了现实基础和基本原则.本文通过"我是我"到"我是人"的一系列相互联系的概念推演,从"感性的人"到"理性的人"、"从个体理性"到"公共理性",从"抽象理性"到"现实理性",揭示了伦理的内在原点和公共伦理的理性实质,彰显了埋藏在人类公共生活和历史发展中的逻辑线索和内在规律.  相似文献   

9.
法官检察官任职的业务素质标准:司法公正的基石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陈军 《社科纵横》2006,21(7):92-94
业务素质标准是把握业务素质的关口,提高司法队伍的业务素质关键在于提高司法队伍职业准入的业务素质标准。法官、检察官是司法的主体,实现司法公正,其核心内容是提高法官、检察官任职的业务素质标准。中国在规定法官、检察官业务素质标准上存在法律专业知识要求偏低、法律职业经验重视不够、独立录用考试制度缺失、司法领导任职规定不细等缺陷与不足。实现司法公正,必须提高法官、检察官任职的业务素质标准,从而从源头上把好司法者的“业务素质关”。  相似文献   

10.
刘正强 《社会》2014,34(5):147-173
由于中国乡村社会在日常生活中充满了诸多伦理性、道德性的内容,致使司法体制与乡村现实之间存在着深深的抵牾。本文借由一起诉讼揭示了乡村司法的运行逻辑--“甩干”机制。基层法院在处理案件时会按照形式理性的要求,以洁净化、纯粹化为目标,甩掉道德、习惯等诸多非法律的元素,实现对案件事实的重新建构,以一种生硬、执拗的方式对案件进行权威性的裁决。“甩干”机制源自民事诉讼程序中关于案件“受理”与“审理”的特殊制度设计,同时也是基于法律形式化要求的无奈之举,更在某种程度上体现了中国式司法的“无知之幕”特色。“甩干”机制揭示了乡村社会中法律的实际运行状态及内在张力。  相似文献   

11.
转型时期司法中的民意现状与策略设计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孙日华 《太平洋学报》2010,18(12):19-28
中国转型时期,法官对司法中的民意采取了比较模糊的回应手法,缺乏对民意精细化和程序化的分析与运用,导致了司法公信力的缺失。因此,法官需要对民意进行灵活的识别,有针对性地回应。民意的回应策略需要坚持论辩主义精神,建立在程序主义基础之上。对法律方面的民意须保持警惕,并充分地解释;运用事实方面的民意还原事实真相,节约司法成本;思考结论性民意背后的推理逻辑,但不直接采纳结论性的意见;将制度建设的民意作为日后司法改革的参考资料。建立科学合理的媒体交流平台,需要媒体在民意与司法之间保持客观公正的立场与姿态,避免媒体的不当报道加剧司法与民意的矛盾。改善司法的运作模式和法官选任机制,降低日后回应民意的司法成本。  相似文献   

12.
社会学解释:一种"自由"的裁判方法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作为法律解释方法的一种,社会学解释是指将社会学方法运用于法律解释之中,通过对解释的社会效果的预测和衡量来选择最佳答案.根据自由法学的观点,社会中存在一种反映真实社会生活的"活法",司法过程应运用社会学方法,探求适应当下社会关系的解释结果.在司法过程中,社会学解释方法的运用一方面可以增强裁判结果的科学性和可接受性,另一方面也增大了法官自由裁判的空间.为限制这种裁判的"自由",对社会学解释方法应限定其适用空间.在大多数情况下,社会学解释方法对司法裁判的作用是补充性的或隐性的.  相似文献   

13.
谭波 《求是学刊》2020,47(1):113-123
审判质效的提高是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的现实考量。需要全面考虑对法院、法官的要求和对配套条件的要求。法院行政领导在前期对审判质效的把关、合议庭作为审判组织作用的合理发挥以及"陪审法官制"的构建,已成为提高审判质效对法院的重要要求。对于法官而言,审判质效来源于具体的操作流程,除了审判礼仪和司法行为的规范之外,还需要强化职责意识和程序指引,同时辅之以责权利相统一的保障制度。从配套制度和条件的建构上,提高审判质效还需要统筹推进法官员额和政法编制合理配置,加强院校合作与书记员培养,进一步深化司法公开。  相似文献   

14.
司法公正与法官文化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司法公正是法官文化的理性内涵 ,法官文化的构建是实现司法公正的价值根基。本文从法官文化的界定、反思、澄清与重建四个方面提出了以构建现代法官文化为我国司法改革最高路径标准的若干纲要性设想  相似文献   

15.
《社科纵横》2015,(2):66-70
仅仅依凭空洞的口号或简单移植西方法律难以实现法治之梦,要将法治中国从抽象符号具象化为行为逻辑,就必须依赖富含智慧的司法活动和对作为中国最坚实基础的乡土社会的真正关怀,从法律文化的视角去审视中国基层司法,探寻基层司法改革的路径。乡土社会笼罩在饱含着自身与现代城市社会截然不同的文化理念的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之下,基层司法实践呈现出乡土化运行的实践样态。针对基层司法实践中的调解优先、同案不同判和司法不独立等现象,必须革新观念,通过完善案件评价机制、深化司法公开制度、建立司法协商制度等举措,建立具有约束力的制度予以规范,以求真正实现"法治中国"的理想。  相似文献   

16.
侯猛 《学习与探索》2012,(10):57-61
法院活动是由法官和当事人共同编织的"意义之网"。因此,司法研究不仅要分析法院的制度设计和职能定位、法院政策的实施效果,更应注重分析诉讼案件当事人以及包括受到法院政策影响的其他当事人对法律和法院的理解和感受。从人类学出发,研究者可能会获得一套与法院诉讼话语完全不同的当事人话语体系。两套话语体系的背后反映着现有司法制度与社区传统之间的紧张关系。因此,应在特定社会情境之中整体理解和改革中国的司法制度。  相似文献   

17.
张曙光 《学习与探索》2006,3(1):136-143
人的自我中心与理性是现代性的两个主要推动力和特征,也是后现代着力批判的对象."人的自我中心"与现代"理性"具有种种复杂关系,这种关系造成了现代理性的种种问题和矛盾.理性只有重新获得德性维度和反省能力,才能在促使人的自我中心的发展之后,与感性和信仰一道,超越人的自我中心.而个人生活的重新社会化同时也是新的生活共同体的建立,则是现代性问题的化解之道.  相似文献   

18.
价值·制度·角色--系统论视野中的现代司法结构形态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司法在现代政治文明形态中具有结构性意义。现代司法结构形态之特征是 :秩序、公正、人权三位一体的价值目标 ;统一、独立、开放、效率的制度原则 ;专业化知识、理性人格、法律至上精神的角色规范。  相似文献   

19.
本文提出了司法实践规范的概念,并通过对案件预期结果不确定性根源和法律规范不确定性成因的分析,论证了司法实践规范在加强司法过程、健全法律制度中不可取代的作用和意义,同时指出了法官创制司法实践规范的实质性条件及其约束机制。文章认为,只有在依法律规范的字面含义在适用某些案件时并不能贴切地符合立法者的真正意图,或者容易造成偏离法律精神的后果之条件下,法官才可创制司法实践规范;也只有通过判例─—遵从前例与程序性监督二者的有机结合,才能实现法官创制司法实践规范的约束机制。  相似文献   

20.
徐阳 《求是学刊》2016,(5):83-93
"法院独立"与"法官独立"并非两种对立的司法组织原则。法院独立具有政体面向,而法官独立体现司法技术要求。法院独立服务于法官独立,法院体制为法官行使职权提供庇护,屏蔽各种不利于法官独立的干扰。此外,法官还需要专门的职业保护。在我国司法体制改革推进策略中,以去地方化为方向的法院独立应具有优先性;当下作为阶段性目标的"法官独立"应适度而为,为实现法官独立需要去除的,是那些有违司法规律、明显钳制法官自主性、不利于提高法官素养的行政化因素。法院改革中对审判组织层面的问题有所忽视,应以合议制审判组织运行技术规则为法官独立与受制的平衡点;陪审制不能法院化,而应国家化,在司法体制改革中应与法院改革齐头并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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