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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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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论牵连犯     
牵连犯是我国刑法理论中众多罪数形态之一。牵连犯作为传统刑法理论上与数罪并罚相对应的一个形态,近年来一直受到刑法理论界一些学者的质疑。因此,本文就以下问题作一探讨:一、牵连犯的定义和特征;二、牵连犯的牵连关系;三、牵连犯的处罚原则。  相似文献   

2.
从新刑法分则中有关牵连犯罪的不同处罚原则说开 ,指出一种基于相同基本特征的罪数形态——牵连犯罪 ,在处罚方法上却呈现多样性 ,在刑法上属于奇异现象。同时指出这种一种罪数形态适用多种处罚原则的弊端 ,说明牵连犯的处罚原则问题还有待于进一步探讨 ,以求得更好的切合。  相似文献   

3.
牵连犯、吸收犯均是刑法理论、司法实践中难以界定的处判一罪形态概念.牵连犯应界定为行为人出于直接追求一个犯罪目的,而犯罪的方法或结果行为又必然构成其他犯罪的犯罪形态.吸收犯应是数个犯罪行为因一个被另一个所吸收而失去独立意义,仅按吸收的犯罪行为处断的犯罪形态.两类犯罪形态的区分以罪质数为准.牵连关系和吸收关系分别是准确认定牵连犯和吸收犯两类犯罪形态的核心问题.  相似文献   

4.
国家工作人员收受他人财物又实施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当这种行为同时达到受贿罪和渎职罪的立案标准时,对其应依何种罪数理论来认定处罚,理论上有如下几种观点牵连犯说、想象竞合犯说、法规竞合说.本文从分析受贿罪与渎职罪的客观构成入手,否定了想象竞合犯说以及牵连犯说.最后,笔者认为,由于受贿罪与渎职罪存在法条上的竞合关系,当上述行为应是法条竞合犯.  相似文献   

5.
牵连犯因行为人主观意思上的牵连或者客观行为上的牵连而减轻了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为了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之“轻刑化”理念,“牵连关系”的界定应该采用较为宽泛的标准——主观和客观择一说;牵连犯之“轻轻重重”的犯罪属性,与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基础理念相暗舍;对于牵连犯之处断要“宽严相济”,即牵连犯之定罪要从宽——择一重定罪而不是数罪并罚,牵连犯之处罚要从严——“择一重从重处罚”而非“择一重处罚”;牵连犯“择一重从重处罚”应该统一规定于刑法总则之中,并删除所有刑法分则关于牵连犯之具体处罚规定。  相似文献   

6.
按照通说,牵连犯乃实质数罪但科罚一罪,我国立法例是选择性地对牵连犯的处断原则作出多种规定,从而造成了立法的不和谐,也引发了牵连犯在实务中处断的疑惑。同单独的数罪相比,牵连犯的本质是实质数罪,尽管牵连犯的数行为具有牵连关系这个特殊性,但不能成为否定牵连犯应当并罚的理由,牵连犯的社会危害性不是取决于数个犯罪之间的牵连关系,而是根本上取决于其所构成的犯罪的性质、个数和情节等。因此,"数罪并罚说"更为妥当。  相似文献   

7.
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若干问题探讨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本罪第5款主要考虑到实践中证明的困难和避免对被告人的不利推定,采用了转化犯的立法类型。本罪第6款的规定主要是出于刑事政策的特别考虑,从刑法理论上可以理解为客观的处罚条件。行为人为了收买妇女、儿童,教唆或帮助他人拐卖妇女、儿童,然后收买该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成立牵连犯。行为人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后,有非法拘禁行为,又出卖被害妇女、儿童的,应当以拐卖妇女、儿童罪一罪论处;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后,有强奸、伤害、侮辱等行为的,应当以强奸、故意伤害、侮辱等罪与拐卖妇女、儿童罪数罪并罚。  相似文献   

8.
徇私枉法罪疑难问题释疑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对涉及本罪的最有争议的问题进行论述,同时对位于其延长线上的牵连犯的处罚原则也提出了自己的主张.  相似文献   

9.
在我国通说罪数形态之中,吸收犯是一罪的形态之一。但由于目前我国刑法理论上对吸收犯的吸收关系、吸收关系的类型等存在不同理解,使得吸收犯的理论异常混乱,也导致吸收犯与牵连犯、连续犯等相关罪数形态界限不清。若将成立吸收关系的两行为界定在特定的同质行为之间,即同一犯罪过程中完成行为与未完成行为之间以及同一共同犯罪中的主行为与从行为之间,则吸收犯与牵连犯、连续犯之间就不存在交叉混淆的现象。此时,吸收犯也不再是处断的一罪,而是实质的一罪。  相似文献   

10.
将徇私舞弊理解为犯罪动机较为符合刑法规定与现实情况。受贿后滥用职权的应当数罪并罚,这取决于对受贿罪中"为他人谋利益"要件的准确认识和定位,以及刑法中牵连犯理论的深入分析。在受贿后滥用职权的情形下,如果对两罪进行并罚得到的宣告刑可能轻于滥用职权罪的徇私舞弊加重情节的,对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徇私舞弊加重法定刑判处。  相似文献   

11.
罪数论的体系性反思与建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下载免费PDF全文
罪数论肩负解决罪数的判定基准及其处罚原则的双重任务.其中,罪数的处罚原则是本源问题,罪数的判定基准是衍生问题.罪数判断的实质是检视行为事实与犯罪构成是否相符合的过程,因而应以犯罪构成为基准,且重在行为要素的判断.确定罪数的处罚原则应遵循罪刑均衡原则,坚持一罪一罚,数罪数罚,但对数额犯等个别罪数类型,出于诉讼效益考虑,可以采用累计处理方式.确定罪数的具体类型,便于对行为事实之罪数的判定,因而应以行为事实之结构类型为标本,同时结合认知必要性及法之合理规范.  相似文献   

12.
在罪刑法定主义视域下,实行行为作为构成要件之核心的行为是犯罪论体系的主脉。以实行行为为基础的正犯是共同犯罪的纽带,同时也是共同犯罪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基本进路。间接正犯与身份、亲手犯与身份犯以及共同正犯中的身份等问题并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亟须理论上对其厘清,以指导司法实践,从而实现刑法的社会控制、法益保护以及人权保障的机能,最终实现刑事法治,构建法治国家。  相似文献   

13.
知识产权犯罪的罪数形态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对知识产权犯罪的罪数形态及其处罚原则的理解,是关系到适用刑法保护知识产权制度的一个重要问题。知识产权犯罪与其他犯罪之间产生竞合关系、牵连关系时,应当适用“数罪并罚”原则以及“轻法的封锁作用”理论,以期加强对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打击力度,确实保护知识产权制度。  相似文献   

14.
对向犯基本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对向犯是构成要件预定必须由复数人在对立的意思支配下实施对向性行为才能完成的犯罪。对向犯是单独犯罪而非共同犯罪,双方不构成共同实行犯,不适用主从犯的规定。对于法律没有规定应予处罚的一方,不能以对方犯罪的教唆犯或帮助犯处罚。实践中还应注意对向犯理论的适用范围。  相似文献   

15.
在中国刑法语境下,想象竞合犯处罚原则应当定位于"从一重重处罚"。"从一重"中的"重罪"应当采用宣告刑比较说,"重处罚"应将重于一罪、轻于数罪作为原则,并采用法定刑幅度中间线理论,同时,还要就轻罪的附加刑在量刑时予以考虑。此外,应当就追诉时效、亲告罪、既判力、自首、判决主文的表述等想象竞合犯的贯彻问题予以特殊关注,以便指导司法适用。  相似文献   

16.
从理论与实践来看,处罚不真正不作为犯没有问题.然而,我国刑法立法从来没有处罚不真正不作为犯的明文规范,只有处罚真正不作为犯的规范,这就产生了对不真正不作为犯的处罚可能背离罪刑法定原则的疑问.借鉴日本刑法相关规范,在我国刑法中设立"保护责任者遗弃罪",以此为载体将不真正不作为犯纳入刑法规范,实现不真正不作为犯的立法化.这将是缓解处罚不真正不作为犯与罪刑法定原则冲突的比较妥当的方式.  相似文献   

17.
主张区分加重构成与量刑规则,进而认为前者存在未遂而后者不存在未遂的观点,因与客观未遂论相冲突而不具有合理性。应该说,只要行为人主观上以侵害加重犯的保护法益为目标,客观上也对加重犯的保护法益形成了具体、现实、紧迫的危险,就应肯定加重犯未遂的成立。只要承认故意的结果加重犯概念,就难以否认结果加重犯未遂的成立;发生了加重结果而基本犯未遂的,成立结果加重犯未遂;“杀害被绑架人”以及“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等结合犯,有成立加重犯未遂的余地;行为人主观上以数额(特别)巨大的财物为盗窃、诈骗目标,客观上也已经对数额(特别)巨大的财物造成具体、现实、紧迫的危险的,成立数额加重犯未遂,适用加重法定刑,同时适用未遂犯从轻减轻处罚规定;数人企图轮奸而未得逞的,不成立“二人以上轮奸”未遂;应区分情节“严重”与“情节”严重,不能完全排除情节加重犯成立未遂的可能性。  相似文献   

18.
传统刑法共同犯罪理论在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中出现诸多异化。电信网络诈骗共同犯罪的认定主观上要求行为人具备“明知”或可以推定“明知”,依照限制从属性说观点,“明知”的内容不要求到具体认识到他人实施的是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程度,只要认识到正犯实施了违法行为即可。除事先存在共谋外,电信网络诈骗共同犯罪应仅成立于正犯实行既遂前,至于犯罪既遂的认定应当区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采取诈骗模式的不同而准确认定行为人是否实际取得了财物。在平行式和分工式两种典型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模式中,帮助犯承担责任的范围存在差别,应辨别情形认定帮助犯或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对于平台经营者实施的严重脱逸社会相当性的中立帮助行为应予以限制性处罚。  相似文献   

19.
伴随风险社会理论的产生,在刑法学界提出了风险刑法理论,以预防风险为目的的处罚的早期化是显著特征。而在风险刑法理论背景下,又出现了扩大抽象危险犯的主张。尽管表面上看二者似乎有一种理论上的支撑关系,但实际上各自有其独立的社会基础,只是这种独立的社会基础表现出了高度的契合性。因此,作为最严厉的制裁手段,刑法应当以谦抑为精神,其保障法的地位不能动摇。当然,不能否认社会危险的增多,但又不能以此为借口盲目扩大抽象危险犯的处罚,应该持理性而冷静的态度,从现实出发,从刑法保障人的利益的视角考虑,尽量借鉴该理论与国情符合的方面来解决我国的实际问题,适时地、合理地肯定抽象危险犯在我国刑法中的独特的价值和功能,并进行合理规制。  相似文献   

20.
我国是世界上对经济犯罪适用死刑的极少数国家之一。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我国的经济犯罪也日益严重,立法机关希望通过死刑的适用来遏制经济犯罪。但事与愿违,死刑的适用并没有收到预期的效果,还违背了刑罚的目的和罪刑均衡原则。因此,我国在立法上应当废除对经济犯罪的死刑,规定经济犯罪的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并附加适用财产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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