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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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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共同危险行为是广义共同侵权行为的一个重要形态。共同危险行为人在主观方面是法律推定的各自过错;对共同危险行为作危险行为与害行为的区分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共同危险行为在因果关系上是必然性和法律推定相结合。共同危险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基础在于法律对受害人与"无辜被告人"利益的取舍、危险行为的客观关联性和损害后果的整体性。  相似文献   

2.
共同危险行为的免责事由,专指共同危险行为人通过举证证明自己的行为与损害结果没有因果关系而免责的问题,而非证明自己非共同危险行为人的问题。针对行为人免责的事由,目前学术界存在着肯定说与否定说的争议。通过对肯定说和否定说的分析,可以看出,肯定说才是符合法律公平公正精神的学说。  相似文献   

3.
楼上落下物致人损害加害人不明的法律救济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工作物责任与抛物致人损害责任,为性质不同的两种责任。依现行法,前者为过错推定责任,后者为一般过错责任。楼上落下物致人损害不能确认加害人,并不构成共同危险行为,也不能适用公平责任,只能对受害人实行社会救济。  相似文献   

4.
在共同危险行为中,致害人不明是共同危险行为的本质特征,因果关系推定是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归责事由.行为人不仅要证明自己不是致害人,而且还需要查明致害人,才能不承担侵权责任.否定说不仅能强化对受害人的保护,提高受害人的诉讼地位,而且还有利于预防损害的发生及揭示共同危险行为的客观事实.各个行为人不仅要具备实施了危险行为、其行为与受害者的损害存在因果关系不明情形,还须具备主观上无意思联络,其行为才能构成共同危险行为.《侵权责任法》第10条立法模糊而导致理解争议,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相应的司法解释,对共同危险行为制度补充完善.  相似文献   

5.
阐述共同危险行为的创立和在我国的发展, 以及它的定义和法律特征, 受害人受损的原因在于数个危险行为人中的实际加害人危险行为,而非全部共同危险人的危险行为.在主观方面,无论是在共同侵权行为中还是在共同危险行为中,行为人均存在"意思联络".在客观方面,共同危险行为不重行为的一体性,而注重加害人的不能确定性.  相似文献   

6.
雇佣关系作为一种合同关系,在现实生活中广泛存在,而受雇人在执行受托事务中,难免给第三人造成损害,如何确定雇主和受雇人对第三人的民事责任,本文从法律理论上进行了探讨。认为雇佣人作为雇佣关系的受益人、对受雇人执行职务中因侵权行为给第三人造成损害应承担无过错责任。并对司法实务中,处理雇佣人民事责任纠纷中涉及借用他人雇佣的受雇人执行职务、共同雇佣以及雇佣人的诉讼地位等几个问题提出了意见。  相似文献   

7.
危险责任自产生以来,促进了侵权责任法的发展。由于危险责任通过损害的分配实现公平正义,不以行为人的过错为归责根据,使侵权责任法的哲学基础由矫正正义转向矫正正义与分配正义并存,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从过错责任原则转向过错责任与无过错责任并存。危险责任的理论基础是危险控制理论,这决定了责任主体应是对造成损害的危险行为负有责任的人,通常为危险活动或者对危险物的支配者和控制者。危险责任虽也有免责事由,但由于发生损害后果的危险源的危险性不同,危险责任不能如同过错责任那样有统一的一般免责事由,同一免责事由在不同的危险责任中免责的效力也不同。在传统侵权责任法上补偿是其首要功能,但对于危险责任来说首要目标是预防损害的发生而非以补偿为首要目标,因此,现代侵权责任法上预防功能有特别重要的地位。在风险社会,一方面因危险造成的损害会是极严重的,为保护产业发展,法律对危险责任有的还规定赔偿限额,另一方面对于受害人又须给予充分的救济,因此,作为救济法的侵权责任法在现代出现了救济多元化的趋势,通过多种渠道和方式救济受害人。  相似文献   

8.
共同侵权行为应当采新"兼指说",包括意思联络型共同侵权行为和同一行为型共同侵权行为。意思联络是指数个侵权行为人之间就其数个侵权行为可能造成的损害后果所进行的联络;意思联络时侵权行为人的过错为故意或过于自信的过失,而不可能是疏忽大意的过失。同一侵权行为是指数个侵权行为人同时实施的同一个侵权行为;同一侵权行为中所谓的数个侵权行为时间和空间上完全相同、侵害对象和侵害后果一模一样,其实就是一个侵权行为。新"兼指说"包括了同一侵权行为,又采纳了"意思联络说",比较合理。  相似文献   

9.
跨界环境损害国家责任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探讨国家责任必须首先厘清国家责任与国际责任的关系。跨界环境损害国家责任是指可归因于国家的行为造成跨越国界的环境损害的责任。从主、客观方面分析,国际法未加禁止的行为造成跨界损害后果的,该行为既可归因于行为所属国,又因造成跨界环境损害后果而违反国际习惯法,具有违法性。所以,国际法未加禁止的行为造成跨界环境损害后果的,应承担国家责任。  相似文献   

10.
宋才发 《南都学坛》2001,21(4):76-79
高度危险作业致害责任,是指因从事对周围环境具有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时,依法应当承担一种特殊的侵权责任。必须依法认定各种具体的致害行为,明确高度危险作业致害惩处的构成要件,依法给受害人予以经济赔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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