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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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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钱叶六 《江淮论坛》2010,(5):116-122,172
《刑法》第236条第3款第4项规定的"二人以上轮奸"的情节,性质上属于强奸罪的共同正犯。只要二人以上基于共同轮流强奸的故意,连续、轮流地对同一妇女或者幼女实施奸淫的,即构成轮奸,其中的参与人是否都具有责任能力不影响轮奸的认定,但无责任能力的参与人因具备阻却责任事由而不负刑事责任。轮奸的成立至少要求两人的奸淫行为达到既遂,奸淫未得逞者不以轮奸论处。轮奸、共同实行强奸的场合,各正犯的犯罪形态的认定应奉行"部分实行、全部责任"的原则。轮奸的片面共犯的成立不仅要求行为人基于与他人具有共同强奸的片面故意分担或者加担他人的强奸实行行为,而且还要求行为人对同一被害人也实际实施了强奸行为。  相似文献   

2.
共同过失与共同犯罪   总被引:19,自引:0,他引:19  
关于过失犯罪与共同犯罪的关系,旧中国刑法与刑法理论采取了以下定式:新派———主观主义———行为共同说———承认过失的共同犯罪;旧派———客观主义———犯罪共同说———否认过失的共同犯罪;新中国刑法及理论通说否认过失的共同犯罪,但理论上的论证存在疑问;审判实践已悄悄地承认共同过失犯罪,对共同过失犯罪适用"部分实行全部责任"的原则;在现行刑法之下,难以从解释论上肯定过失的共同犯罪;作为立法论,肯定过失的共同正犯的主张具有合理性;没有必要继续维持上述定式,在行为人共同引起了法益侵害,并且对法益侵害共同过失的情况下,各行为人理当对共同引起的法益侵害承担刑事责任。  相似文献   

3.
我国《刑法》依据犯罪停止的时刻将犯罪划分为预备、未遂、中止、既遂四种形态。共同犯罪中部分正犯停止犯罪的情形,用四种形态无法完整涵盖。共同犯罪中部分正犯停止犯罪成立犯罪中止,必须在主客观方面主动切断与共同犯罪的关联性,且需要有效阻止犯罪结果的发生;部分正犯在实行阶段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停止犯罪的,应认定为犯罪既遂;部分正犯在着手之前因意志以外原因停止犯罪的或者在既遂之前主客观方面积极主动切断与共同犯罪的关联但未成功阻止犯罪结果发生的,不宜认定为犯罪既遂,应认定为在规范层面切断因果关系的共犯脱离。  相似文献   

4.
陆敏 《江西社会科学》2019,39(8):192-199
帮助型正犯作为正犯的类型之一,系刑法分则中的一类特殊犯罪。从法律效果上看,帮助型正犯与其他的单独正犯并无差异,表现为"实行着手"的判断、基本构成、修正构成的问题。然而,通过对帮助型正犯的回溯性研究发现,其组成结构到正犯性论证直至生成路径,均与其他正犯类型有所不同。刑法的发展和演变,使得帮助型正犯各罪的规模得以空前增加,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也愈发凸显。与此相对应的问题是对其范围的合理性探讨:谦抑性是反思的首要原则,却并非采行限制的态度,而规范内部的协调性与司法案例的实际考量,则分别体现了立法与实践的双重检视,以便进一步明了帮助型正犯范围扩张的合理性基础。  相似文献   

5.
关于无身份者是否可以成立身份犯共同正犯的问题,理论界与实务界均存在争议。探讨我国刑法理论中无身份者成立身份犯共同正犯之前提要素,首先应明确我国是否属于区分制共犯体系,其次应探讨在理论上无身份者是否可以分担身份犯的实行行为。在区分制共犯体系下,应对我国《刑法》及司法解释中的“共犯”进行广义理解。当无身份者在身份犯的共同犯罪中分担部分实行行为并起到重要作用时,其具有与有身份者同等的正犯性与法益侵害性,可以认定无身份者成立身份犯的共同正犯。  相似文献   

6.
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要涉及归责原则、赔偿主体和赔偿范围等三个方面的问题。在归责原则方面,我国实行的是分段责任制。在赔偿主体方面,我国实行的是保险公司和运行支配者相结合。在赔偿范围方面,我国实行的是全部赔偿和过失相抵相结合.  相似文献   

7.
有关共同正犯的抽象的事实错误,在整理并分析日本的学说与判例的基础上,可以提炼出以下观点:其一,与部分犯罪共同说相比,承认不同构成要件间的共同正犯的行为共同说更为妥当;其二,作为判断顺序,共同正犯的本质论应先于错误论;其三,共同正犯的抽象的事实错误可进一步分为,在共谋的时点各共同正犯的认识之间就已经存在不一致的情形,以及虽然在共谋的时点各共同正犯的认识之间并无不一致,但共谋之后部分共同正犯基于独立判断,实施了不同于共谋内容的行为的情形,对于这两种情形,应根据具体案情进行具体判断。  相似文献   

8.
关于原因上的自由行为,现代刑法学者一般认为具有可罚性。但对于其中的原因,却有各种不同的学说,类比间接正犯说维护同时存在的原则,却对实行行为的正确认定有所偏差;最终意思决定说则恰好相反。只有将两者取长补短,维护同时存在原则,恰当地认为实行行为,切实掌握具体可行的处罚方法,才能论证原因上的自由行为的可罚性,并对原因上的自由行为实行有效的处罚。  相似文献   

9.
因果共犯论之下,帮助行为的可罚性根据在于自身的法益侵害危险,中立的帮助行为因其自身行为的日常性,应通过客观不法抑或主观责任限制其处罚范围;通过司法解释将帮助行为正犯化有违罪刑法定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虽通过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设置将中立的帮助行为正犯化,但在立法动因上值得商榷;在共犯教义学若干共识性命题下,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应通过主观归责要素"明知"及客观归责要素"犯罪意义关联性"的解释路径廓清入罪范围。  相似文献   

10.
国家经贸委、技监局、工商局和财政部最近联合发出《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根据规定,自行车、电视机等18种商品实行谁经销谁负责三包的原则,销售者、修理者和生产者各有其应承担的三包责任和义务。  相似文献   

11.
刑法理论中对于共同犯罪中帮助行为的刑罚量配置往往低于实行行为。但是现代社会生活中出现的一些帮助行为其社会危害性并不亚于实行行为,甚至形成无帮助行为则无实行行为的新型犯罪样态,对于这类帮助行为的刑罚处罚必然需要在原犯罪论体系中重新划定犯罪量并加以定型化,以此加强对严重危害社会行为的惩罚。具体帮助行为是否可罚,尤其对于中立帮助行为可罚性问题,是帮助行为正犯化问题处理的关键。立法中对于帮助行为正犯化已有相关实践,《刑法修正案(九)》中关于帮助行为正犯化的规范提供了应对这一困境的新思路:通过法益保护的提前化、处罚范围扩大化、处罚程度严厉化的方式实现保护法益的目的。然而理论上对于帮助行为可罚性问题尚有争议,为进一步明确帮助行为可罚性的判断以及提高当前其判断规则的准确性,有必要对帮助行为正犯化理论与立法实践进一步深入探究。  相似文献   

12.
归责原则是判断侵权责任构成的基础,此于商业秘密侵权行为也不例外.商业秘密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因其具体的责任承担方式而异:于损害赔偿责任,应采过错推定原则;于停止侵害、消除危险的情形,则应实行无过错责任.  相似文献   

13.
随着现代科技的发展,考虑到我国的实情,共同过失正犯有成立共同犯罪的必要。在此基础上,提出共同犯罪以共同故意犯罪为原则、以共同过失犯罪为例外的观点,具体论述了共同过失正犯的概念、构成要件及刑事责任问题。同时建议对我国刑法第22条予以修改。  相似文献   

14.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是侵权行为法中的一个重要领域,能否正确确定其归责原则,涉及能否妥当地救济受害人和能否在道路交通领域内起到抑制侵权行为的作用.本文通过对侵权行为归责原则的分析,认为我国在机动车之间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归责原则应实行过错责任原则;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归责原则应实行过错推定责任原则.  相似文献   

15.
张伟 《东岳论丛》2023,(4):164-174+192
帮助犯的不法源于其通过加工正犯的实行行为促进法益侵害,帮助行为的本质在于提升正犯实行行为的危险;中立帮助行为的处罚边界应立足于对可罚的帮助行为实质而规范的解读。行为人的主观明知不同于犯罪故意,明知影响对行为危险性的评价,继而应作为不法帮助行为的要素;在中立的帮助场合,基于保障行动自由的考虑,不法的帮助行为仅限于确定的明知与高度盖然的明知;基于帮助犯的结构性特征,可罚的帮助应仅限于正犯着手后对其实行行为产生重要促进作用的帮助。职业行为或履行义务等直接为刑法分则构成要件规制时,原则上具有违法性,构成相关犯罪的实行犯。  相似文献   

16.
向明 《社会科学论坛》2010,(10):153-158
不动产登记错误的赔偿责任性质为民事侵权赔偿责任,其请求权基础是债权请求权,登记错误的归责原则为过错推定原则。不动产登记错误的损害赔偿责任形态涵括单方过错的情形、混合过错的情形及其他过错的情形。不动产登记错误的赔偿责任范围应当包括权利人的全部损失。  相似文献   

17.
环境开发利用风险责任承担通常实行受益者负担原则,强调责任由受益个体承担,这对单一环境开发利用主体较具可操作性,但适用多个环境开发利用主体时则力所不及.对环境开发利用风险责任的可能致害主体难以明确界定,受害者的法定救济难以实现,应确立责任个体分担与责任社会化结合的原理,实行环境开发利用风险责任承担社会化,赔偿形式多样化.  相似文献   

18.
网络犯罪与中国刑法应对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传统犯罪网络变异的原因是多方面的,直接诱因是网络空间的技术性代际差异;传统犯罪的网络变异表现为犯罪构成要件要素的变异、社会危害性的变异和犯罪形态的变异三个方面。扩张化的司法解释是解决这一问题的首要选择,但其局限性也是明显的;面对网络空间中传统犯罪的变异态势,将部分预备行为提升、独立化为实行行为,将部分共犯行为加以正犯化,将会是未来刑事立法无法回避的两个选择。  相似文献   

19.
赵霞 《理论界》2013,(10):88-90
我国物权法对不动产登记机构赔偿责任作了的规定,但由于规定过于原则,也没有对一些基本的理论性问题予以明确,导致缺乏可操作性,也会给司法实践带来混乱.本文认为,不动产登记机构赔偿责任在性质上属于民事赔偿责任,归则原则为严格责任,赔偿的范围为全部赔偿,责任的形式为独立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20.
基于污染行为与环境刑法的特征,环境刑法保护应当确立整体观念,实现惩治与预防并重、扩展与谦抑统一、环境风险利益综合平衡、刑法与刑事诉讼法有效衔接。从整体环保观念出发,刑法应对处于不同层次的环境法益实行分级化保护;污染环境罪客观上不包括危险结果,主观上不宜实行严格责任。实践中,应谨慎适用因果关系的推定原则,明确环境损害结果的计算标准,解决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主体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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