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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2 毫秒
1.
中国房地产市场上不断攀升的房价,极大地损害了消费者福利和社会整体利益。文章从经济学视角详细论述了中国房地产市场结构,以及由此产生的特定价格竞争行为。并以其中的价格领导行为为例证,从竞争法的视角指出其本质是房地产市场上一种以协同行为形式出现的价格卡特尔,并仔细分析其构成要件和具体要素,必须以反垄断法对其进行规制。这也是从反垄断法路径提出的平抑房价的可能性方案。  相似文献   

2.
对我国价格卡特尔规制的法学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下载免费PDF全文
价格卡特尔是对竞争危害最大的卡特尔,它严重限制了市场的竞争机制并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在我国市场化进程中,许多行业已经出现了价格卡特尔现象,与其他国家相比,我国的价格卡特尔还带有经济体制转轨这一特定历史时期的印记.目前,我国现有法律对价格卡特尔的规制存在着许多不足之处,相比而言,2002年2月的<反垄断法(草案)>对价格卡特尔的规制有了明显的进步,但是,这一草案对价格卡特尔的规制仍然不尽完善.未来我国反垄断法对价格卡特尔的规制还应当将行业协会作为特定主体纳入价格卡特尔规制的对象范围,强化对价格卡特尔的制裁措施,实施双罚原则,设立鼓励揭露价格卡特尔的举报制度.  相似文献   

3.
从起源上看,专利权和反垄断法都可以看成是国家纠正市场失灵的一种制度安排。专利权和反垄断法在激励创新、促进竞争、增进消费者福利方面具有一致性,但两者在实现目标的途径、消费者福利关注期限、关注经济效率的种类等方面存在冲突。反垄断法对专利权行使行为进行规制时,应在充分考虑专利权和反垄断法关系的基础上,关注反垄断法规制专利权行使行为的前提条件以及规制方法。  相似文献   

4.
价格卡特尔作为一种广泛存在的限制竞争行为,一直是各国反垄断法规制的重点。在我国,价格卡特尔作为与市场竞争相伴而生的社会现象已出现在许多行业中,并产生危害。为使我国即将出台的反垄断法中有效规制价格卡特尔,需要明确价格卡特尔的行为主体,规定严格的法律责任制度,并避免采用单一的本身违法原则,同时,需要设立专门的主管机关。  相似文献   

5.
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以行业协会的名义实施,表现为固定价格、划分市场等横向限制竞争行为和限制转售价格、独家交易等纵向限制竞争行为.由于行业协会所代表的特殊利益性,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更可能排斥其他竞争者的竞争、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以及扰乱经济秩序,因此必须加以规制.通过与美国立法进行比较,我国<反垄断法>法律条文比较概括,没有规定判断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的具体标准,缺乏可操作性,此外,对行业协会的法律责任规定也比较简单,不足以发挥法律的威慑作用和救济作用.针对这些问题,应在立法中明确适用本身违法原则和合理原则来判断行业协会的行为是否限制竞争,同时为了更好地规制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监管机构应建立事前预防和事后处治制度.  相似文献   

6.
论中国反垄断法对行业协会的规制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基于行业协会行为限制竞争的可能性,各国反垄断法纷纷通过"补充标准"或"术语解释"的方式将其纳入规制范围,并采用了"实质高于形式"的规制原则.具体措施上,除了设定行业协会职能的法律界限,限制行业协会处罚权的行使之外,各国反垄断法还从实体与程序两个方面规定了行业协会的活动规则.中国<反垄断法>对行业协会的规制,一定程度上克服了<价格法>规制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的不足,但所确立的实体制度与程序制度仍相对简单,法律责任设置也存在缺漏或可操作性障碍.  相似文献   

7.
零售商收取通道费在我国已成为零供矛盾的焦点.2006年制定的<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对通道费行为的规制存在不足.依据我国最新的<反垄断法>相关规定,应当以供应商对零售商是否存在"依赖性"为标准来考察收取通道费的零售商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进而从实体和程序两个角度来考量收取通道费行为是否构成反垄断法所规制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  相似文献   

8.
转售价格维持属于反垄断法中纵向限制竞争行为中的典型形态.美国和欧盟均基于自身情况形成了对转售价格维持规制的模式.我国立法可借鉴其成熟经验,结合我国具体法律实践,在法律条款的设计和举证责任分配方面进一步完善我国对转售价格维持的反垄断法规制.  相似文献   

9.
即使在准入方面仍然保留专营授权,也不应就当然地将公用服务业排除在反垄断法的适用范围之外。公用服务业的行为更应当受到反垄断法的规制,特别要防止其滥用垄断地位。公用服务业适用反垄断法的主要问题包括:服务业破除准入垄断的可行性,禁止滥用垄断地位,禁止寡头间卡特尔协议,适用范围,反垄断执法机构与行业主管部门的关系等。一些示例行业被选取研究用以提出特别建议。  相似文献   

10.
囿于反托拉斯法的巨大威慑力,市场主体很少采用公开的协议型或决议型卡特尔,而是尽可能地隐匿信息交流,通过精心的设计来达成"地下卡特尔",这也使协同行为的认定和规制成为竞争法上的难题。波斯纳等学者主张抛开主观方面而依赖客观的"经济学证据"来证明协同行为。经济学上的寡头依赖性理论、分析哲学上奥利弗·布莱克的逻辑分析、法学上的协同合意特殊性论证,都说明协同行为的认定及规制不能"绕开"主观因素。聚焦于主观方面,通过对信息交流的类型化分析和效率权衡,建构以"信息"为要义的规制逻辑,可能是对抗协同行为的有效路径。反垄断法对协同行为的规制应保持谦抑性,需要与价格法等部门法相互配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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