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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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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实质上是强调审判阶段尤其是第一审程序中的法庭审判在整个刑事诉讼程序中的中心地位,强调把事实认定和证据采信限定在审判阶段,并通过制度提升法院的权威,保证判决的终局性。为此,一方面,应当对现行刑事审前程序进行诉讼化改造,引入司法令状原则,加强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侦查工作的引导和监督,通过权力制约,保障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另一方面,应当对法庭审判进行实质化改革,确立、完善证据开示制度和庭前会议制度,改革全案卷宗移送制度,贯彻直接言词原则。此外,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还要求全面落实证据裁判原则,落实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贯彻疑罪从无原则。  相似文献   

2.
诉讼外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制度使得诉讼外调解协议具有强制执行效力成为了可能.为保障司法确认制度的正当性、合法性,必须正确处理诉讼外调解协议司法确认与裁判请求权保障的关系.诉讼外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程序本质上属于非讼程序,应当遵循职权探知主义、书面原则、不公开原则等基本原则.法院对诉讼外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应当使用司法确认决定书;诉讼外调解协议经司法确认以后,可以成为执行根据;诉讼外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出现瑕疵时,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司法确认决定,法院也可以依职权撤销司法确认决定.  相似文献   

3.
当庭宣判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对案件进行不间断审理,在庭审活动结束时当庭对案件作出裁判的审判活动方式。当庭宣判,有利于彻底落实公开审判制度,提升司法权威;能在一定程度上抑制司法腐败的产生;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降低诉讼成本;有利于对社会公众进行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当庭宣判率,需要建立完备的法律保障,完善庭前准备程序,推进现行审判方式改革,提供充足的经费保障,建立一个高素质的法律共同体。  相似文献   

4.
在功能论的意义上,证明标准是为裁判者的事实认定活动划定最低终点线,是裁判结论具备正当性、合法性和可接受性的保障。我国统一证明标准的立法规定违背了诉讼认识的规律,忽略了不同程序的差异与功能,削弱了司法判决的权威性,压缩了辩护的空间。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对统一证明标准提出了严峻挑战,使其失去了适用的事实基础和程序基础。审判中心主义之下,证明标准只存在于审判阶段,应明确审前证据要求与庭审证明标准的区别;明确侦查终结、审查起诉的证据要求和有罪判决的证明标准的差异性。证据要求与证明标准差异性的实现,应在审判中心主义背景下,完善证据能力审查规则;细化庭审举证、质证和认证程序;强化阅卷权、会见权、调查取证权等辩护权的行使和保障。  相似文献   

5.
在功能论的意义上,证明标准是为裁判者的事实认定活动划定最低终点线,是裁判结论具备正当性、合法性和可接受性的保障。我国统一证明标准的立法规定违背了诉讼认识的规律,忽略了不同程序的差异与功能,削弱了司法判决的权威性,压缩了辩护的空间。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对统一证明标准提出了严峻挑战,使其失去了适用的事实基础和程序基础。审判中心主义之下,证明标准只存在于审判阶段,应明确审前证据要求与庭审证明标准的区别;明确侦查终结、审查起诉的证据要求和有罪判决的证明标准的差异性。证据要求与证明标准差异性的实现,应在审判中心主义背景下,完善证据能力审查规则;细化庭审举证、质证和认证程序;强化阅卷权、会见权、调查取证权等辩护权的行使和保障。  相似文献   

6.
我国对小额诉讼制度的改革探索始于20世纪90年代中期,总体上循着"试点——修法——再试点——再修法"的改革逻辑不断推进。改革突出了应对法院"案多人少"审判压力的问题意识,较少基于当事人立场考虑程序设计问题;突出了小额诉讼程序作为"繁简分流"司法改革一环的定位,较少对小额诉讼程序独特的功能定位和当事人必要的程序保障进行深度思考,导致制度设计的理想与现实效果发生较大偏离。我国在民事诉讼制度改革中,应当赋予小额诉讼制度新的功能定位,不宜将其作为应对"案多人少"问题的举措,也不宜继续将其纳入"繁简分流"的改革逻辑,而应回归保障基层民众接受司法裁判权的功能定位。小额诉讼也不应是一种司法制度供给的"残次品",应从程序选择权、公正审判权和程序救济权等方面加强对当事人的程序保障,通过保障小额案件审判公正的底线,促进小额诉讼制度的持续健康发展。  相似文献   

7.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是当代中国刑事司法改革的基点,其核心要义为发挥审判活动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的中心地位和关键作用。我国《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程序性庭前审查程序存在诸多弊端:实践中难以发挥过滤不当起诉、保障被追诉人合法权益的制度功能。应当抓住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这一历史契机,重塑庭前审查程序,将目前的程序性审查改革为实体性审查,同时在审查主体、审查内容、审查方式与程序、审查后的处理等方面进行合理的制度安排,以充分发挥庭前审查程序的第一道把关制约作用,进而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  相似文献   

8.
转型社会的司法需求、机械司法的现实局限、司法制度的自我完善使得能动司法在我国成为必然与必要.然而,如何实现能动与克制的均衡、法治与民意的统一、程序与实体的兼顾是能动司法必须面对的理论困境与现实难题.我国司法权威缺失、审判管理制度不完善、法律职业共同体尚未建立、法官素质不尽理想等制约因素使得上述问题更加突出.建立健全柔性裁判机制、诉讼内调解机制、司法文书制度、案例指导制度是解决该问题的实践进路.  相似文献   

9.
作为一种实践先于立法的诉讼制度,检察行政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具有有效化解单一公益诉讼模式局限性,显著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充分保障司法权威、保障司法公平公正等重要功能。但囿于当前法律对于公益两诉一并审理尚未从制度上予以确立,司法实践中行政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这一制度在诉前程序、级别管辖和举证责任等方面存在一定的矛盾与问题。因此,需要不断探索优化路径来突破两诉衔接上的困境,从而构建检察行政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制度,使得公益“两诉”能够取长补短,最大限度保护公共利益。具体措施大致包括取消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诉前程序,改变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级别管辖,明确举证责任,强化检察机关调查取证权等。  相似文献   

10.
我国行政审判制度之问题表现为:法院行政审判权威问题;审判独立重构及制度保障问题;行政诉讼执行难与司法地方化问题;司法行政化和法官官僚化问题.针对我国行政审判制度问题,构建行政法院是根本目标.  相似文献   

11.
在中国职权主义司法的语境下,审判正当性的获得源自于"法律适用模式",这一模式将审判正当性系于法官能够严格适用法律,但这并不是问题的全部,且无法承受现代社会之变,日益暴露出其局限性和脆弱性,审判正当性的传统维系面临着现代危机。审判沟通模式乃是基于哈贝马斯的"沟通理性"理论,着力弥补传统的法律适用模式的缺陷。在进行审判理念与制度的重构时必须基于法律适用模式,在此基础上引进新的审判沟通理念,以调和法律适用模式带来的审判正当性危机。审判沟通模式包括诉讼和解、简易程序、证据展示与交换以及诸如量刑建议在内的体现当事人双方沟通对话的制度设计。在此基础上,行政诉讼调解具备了正当性。  相似文献   

12.
在落实法官责任制的过程中,构建以法官惩戒制度为核心,保障法官独立审判与合法职权的司法模式,既能对法官的不当行为进行有效惩戒,又能保障法官合法行使职权。构建一套权责科学,主体明确,程序合理,事由正当,豁免制度健全的法官惩戒模式,捍卫司法公正与审判权威。  相似文献   

13.
民事裁判文书的功能与风格   总被引:26,自引:0,他引:26  
裁判文书的内容首先由诉讼标的和诉讼客体所确定的“裁判事项”决定 ,一审、二审和再审裁判文书应体现不同程序功能设置和裁判事项的差异。裁判文书的繁简、长短应符合当事人追求利益最大化的诉讼目的并应允许当事人参与决定 ;直接影响当事人实体权利实现的裁定书也应说明理由。证明“正当性”的主要对象是当事人和社会公众而不仅仅是行使审判监督权的机构或个人 ,因而目前实现这一功能的“审理 /结报告”制度应让位于裁判文书的“裁判理由” ;目前审判委员会以审判组织的名义行使权力 ,作为实际裁判者的委员至少应在裁判文书上公开署名 ;但公开法庭的不同意见在目前未必有利于维护法官独立和司法公正。以裁判文书公开承认法官在适用法律方面的自由裁量权并说明理由 ,有助于在证明司法行为正当性的同时 ,公开对影响民事行为有效性的行政规范进行合法性评价 ,从而推动确立司法审查权的进程。  相似文献   

14.
2021年《民事诉讼法》修订中审判组织形式的变革是民事诉讼在案件类型、审理程序与司法资源上的更精细化配置。真正理解这一变革需要澄清我们过去在合议制度问题上存在的某些误识与误解,矫正以往民事诉讼制度上的“错配”与“虚耗”,从而实现诉讼程序制度更加科学且不失正当性的优化。不宜将独任制扩张理解为解决“案多人少”的一时权宜之计,独任制的扩张符合当今时代司法发展的规律,且与法官员额制、司法责任制的改革路径完全相契合,独任制的适度扩张将有助于司法公正与效率的双重提升。  相似文献   

15.
在当代社会,通过诉讼解决争议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已成为常态。但与此同时,一些当事人滥用法律赋予的诉讼权利,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伪造证据、相互串通等手段,提起虚假的民事诉讼,谋取非法利益,极大地损害了法律的尊严和司法权威,损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虚假诉讼的产生有社会诚信缺失的原因,也有法律制度不健全和审判机制不完善等方面的原因。对于虚假诉讼,我们应当从完善社会诚信体系,完善立法和司法体制等方面着手,有效地对其加以防范和治理,以更好地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权威,实现司法公正。  相似文献   

16.
被追诉人是否自愿认罪认罚决定了程序从简的合法性及实体从宽的正当性。认罪认罚的自愿性是被追诉人认罪认罚的意愿与行为形成了“身脑一致”的状态,其在主观上具有意志自主、内容明知和利益期待三项前提,在客观上体现为自愿供述、自愿认罪、自愿认罚三种行为。虽然当前立法规定为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提供了更加明确、具体的规范依据,但被追诉人认罪认罚自愿性保障仍存在着立法疏漏、司法障碍以及整体运行环境限制等多重现实问题。要解决这些问题,必须根据不同诉讼阶段的特征,各有侧重地保障认罪认罚的自愿性,依次加强对被追诉人在侦查阶段供述自愿性的保障、在审查起诉阶段认罚自愿性的保障、在审前阶段辩护权的保障以及在审判阶段认罪认罚自愿性的司法审查。与此同时,还应消除制度隐患,继续推进审判中心主义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使被追诉人享有充分的程序选择权,从根本上保障认罪认罚的自愿性。  相似文献   

17.
一、程序保障的含义与必要性 程序保障指的是在诉讼活动过程中对程序合理性、正当性的保障,即保障程序具有为社会一般人所接受、认同、和信服的性质。程序保障的必要性在于诉讼结果自身不足以让社会一般成员认为是正当的。人们不能要求法官把所有影响裁决的因素都用语言表达到判决结果  相似文献   

18.
我国刑事自诉制度的价值分析与重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自诉制度在刑事司法中的存在具有现实合理性与正当性.自诉程序能从根本上解决轻微刑事案件,实现秩序的实体价值,体现当事人诉权的程序价值,还能反映诉讼效益价值.在进行制度设计时,应对上述价值目标进行平衡与选择,从而完善与重构我国现行立法中的自诉制度.  相似文献   

19.
民事审判思维方法是作为法律直接实施者的法官为达到裁判纷争之目的,在民事审判过程中所凭借的途径、手段和办法,它是一个国家民事诉讼立法和司法状况最为直接且最为生动的反映,同时反过来深刻制约着诉讼立法和司法的变革与演进.我国经济发展现状和民主法制进程迫切需要与之适应的更具逻辑理性和更注重程序保障的审判思维方法,并构建起规范型的民事审判思维方法体系.  相似文献   

20.
诉讼指挥权:正当性基础与制度建构   总被引:17,自引:0,他引:17  
诉讼指挥权的正当性不仅源于人们对诉讼经济性的追求 ,而且还在于它具有矫正正当程序原理内在局限的功能。西方法治国家民事诉讼程序立法中关于诉讼指挥权的规定反映了诉讼指挥权制度的共同要求和普遍规则。处于民事诉讼体制转型的中国民事诉讼法 ,目前正面临着发展和创新诉讼指挥权制度的历史重任。完善中国诉讼指挥权的总体思路是 :以国际社会诉讼指挥权的共同规则为参照 ,建立符合中国审判实践要求的诉讼指挥权规则体系 ;改革法院的事实审理方式 ,合理界定法官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行使诉讼指挥权的范围 ;从保证当事人对纠纷解决程序正当性信赖的要求出发 ,建立诉讼指挥权的救济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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