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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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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所谓委托调解,是人民法院委托具有专门知识和经验的第三人对争讼案件当事人所进行的调解,其调解协议经法院确认以后才具有既判力.委托调解存在着授权的合法性问题.按照比较法的经验,受托方应由法院专门聘任的调解员充任,受托方权利义务的配置也有待完善.  相似文献   

2.
法院专职调解员制度是实现调审分离的重要举措。该文以法社会学为研究视角,通过对X区法院专职调解员制度的实证考察,发现该制度的组织结构呈现"科层制"特征,并按照"诉前—诉中"双轨制的运行程序开展调解活动,在案件分流、防止法院调解裁判化、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等方面作用显著。但法院专职调解员制度在组织结构与运行程序上仍存在问题,需从优化人员组成、健全管理机制、运用合意诱导为主强制为辅的启动方式、畅通部门衔接等方面进行完善。  相似文献   

3.
委托调解原论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委托调解是指法院在立案前或立案后将民事案件委托特定的组织或个人主持进行的调解。截至目前,委托调解仍以司法解释为依据,缺乏正式立法层面的制度确认。不同地区、不同法院的委托调解实践呈现出发展不平衡的态势,简单案件在委托调解的案件中占绝大多数。有关委托调解既有的三种学说对其定性都存在不足。只有区别对待法院调解与诉讼调解,进而将立案前委托调解定性为诉讼调解,方可确保法院对委托调解的主导作用,并保障委托调解司法化进展的顺利进行。立案后委托调解的适用比例在一定程度上受制于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受案范围。组织作为委托调解人时所具有的本能性扩权或固权冲动,将成为独立型委托调解存续和与附设型委托调解形成实质性竞争关系的重要原因。分流案源不是委托调解的唯一功能,其功能是多方面的、系统性的。  相似文献   

4.
论法院委托调解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法院委托调解是中国司法实践中为了激活调解资源、吸收社会力量解决纠纷、实现良性诉调对接而进行的一种创新,其直接的法律依据是<调解规定>第3条.法院委托调解兼具法院调解和人民调解的属性,关键要注意"四个合适":将合适委托调解的案件,委托给合适的调解机构,采用合适的调解程序,赋予调解协议以合适的法律效力.法院委托调解具有值得信任的一面,也有不值得信任需要警惕的一面.中国当前尚不具备人民调解前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以法院委托调解为契机,建立附设法院的调解,是中国诉前调解前置的可行办法.  相似文献   

5.
司法调解、法院调解和诉讼调解既是相同的,也是有区别的,狭义的法院调解是以法院调解书结案的调解,具有法院审判同等效力.我国建立了以大调解格局为特征的多元化纠纷解决体系,法院调解在此体系中并不居于主导地位,而是重要的参与者,起到标杆的作用.法院调解更需要根据自身的定位进行规范,坚持“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原则;建立审前强制调解和审中注重调解的结合制度;规范自愿与合法的原则;建立执行调解制度.法院调解只有规范,才能在大调解格局中位于醒目的位置,发挥不可替代的作用.  相似文献   

6.
法院调解制度作为法院结案方式的一种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其利弊和改革也是学者们广泛争论的问题之一。应从法院调解制度为何存在入手,结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法院调解制度存在的问题和改革措施进行思考,在此基础上提出完善对策。  相似文献   

7.
当前,司法实务中长期运行的低非讼化纠纷解决途径、方式已经不能满足家事纠纷解决的特殊质效要求。家事纠纷的基本特点、家事纠纷解决之价值追求、克服“对抗—判定”诉讼模式缺陷的要求以及我国家事民族传统、革命司法传统的影响等都决定了家事纠纷解决应走非讼化之路。域外国家已经确立的家事纠纷解决理念、调解优先等程序制度及其实务运行经验,启示着我国家事纠纷解决之非讼化路径选择和方案构建;我国家事纠纷解决的现状以及减轻审判压力的需要迫切要求推进家事纠纷解决非讼化改革。鉴此,我国有必要重新确立家事纠纷非讼化的理念、原则,系统构建促进家事纠纷解决非讼化的程序制度,推进我国家事纠纷解决的非讼化进程。  相似文献   

8.
我国传统调解模式为调解员主导型调解模式。其基本特征为调解员的主动介入,主动调查纠纷事实并主动提供纠纷解决方案,调解员与当事人之间关系的基本结构为主体——客体关系。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纵深发展和法治社会的快速推进,在有限适用调解员主导型调解模式的基础上,有必要引入调解员辅助型调解模式,以便切实满足社会转型期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需求。  相似文献   

9.
法院调解的变革一向是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在和谐社会构建的大背景下,应从明确法院调解的应有地位,厘清法院调解和法院审判的关系,贯彻"查明事实、分清是非"原则和取消当事人的反悔权等四个方面对法院调解的发展予以规划。  相似文献   

10.
我国法院调解制度的弊端、原因及完善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我国目前的法院调解制度存在诸多弊端,这种调审结合、交相运行的调解模式,常造成与审判的混同,不利于我国民事诉讼目的的实现,有必要对其加以改革。"调审分离,审前调解"应成为我国法院调解制度的改革方向。  相似文献   

11.
90年代以前,法院调解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承担了大部分的解决纠纷的功能,但也由此而造成了一些问题,这是由多方面的原因造成的。然而随着改革开放的日渐成熟和市场经济的逐步发展,法院地位得到了空前的提高,法院调解却遭到了冷落与质疑。文章从几个方面进行分析,说明了我国法院调解前后地位变化反差的原因,并指明了法院调解改革的方向。  相似文献   

12.
权利与权力的关系在调解程序中体现为调解权与调解辅助权的关系。调解权是当事人的基本权利, 在调解程序中处于主导地位。调解辅助权是法官权力的体现, 旨在引导和辅助调解权的实现。在委托调解中, 独立调解员一方面从当事人的调解权中得到授权以引导调解, 另一方面从法官的调解辅助权获得支持。当事人主导、独立调解员引导、法官辅助, 构成委托调解的合理格局关系。  相似文献   

13.
2002~2012年十年间,人民调解与民事司法衔接无论在国家文本还是在地方实践中都有很大发展.这是党和政府构建和谐社会指导思想,村(居)民委员会人民调解功能弱化,法院面临双重困境和国外法院附设调解影响共同促成的结果.人民调解与民事司法的衔接促进了人民调解自身发展,缓解了法院压力,节约了当事人的维权成本.然而,人民调解与民事司法的衔接实践中也存在着诸如当事人诉权和诉讼权利保障不足、法院附设调解委员会的人员组成不合理、诉前委托人民调解与启动诉讼的程序衔接不畅等问题.为更好发挥人民调解与民事司法衔接的作用,应充分保障当事人诉权和诉讼权利,调整法院附设调解委员会的人员组成,理顺诉前委托人民调解与启动诉讼的程序衔接.  相似文献   

14.
法院调解是我国现行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制度。由于法院调解自身具有优势,加上重视非诉方式已成为世界的潮流,我国又提出构建和谐社会,法院调解也迎合了法官的心理和利益需求,当前法院调解处于繁荣景象。为使法院调解真正能发挥作用,我们应认识到法院调解与和谐社会不能画等号,去掉强调调解的制度,进一步完善法院调解制度本身。  相似文献   

15.
本文对我国法院调解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法院调解分别从调解案件的范围、适用阶段、进行方式、与当事人和解的关系、调解成立的原则及调解成立的效力等方面进行了比较研究。相比之下,我国法院调解除了在效力方面与其他国家和地区有类似之处外,其他方面均有不同。它反映了各自的优缺点。他山之石,可以攻玉,本文的写作目的在于:企望我国的法院调解制度能随着我国政治、经济和法制建设的发展,更加合理和完善  相似文献   

16.
法院调解在我国的民事诉讼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是我国法院民事审判权的主导性运作方式。尽管法院调解的弊端日益突出,其存在的合理性也受到一定的挑战,但是,法院调解的主导性地位却没有因此而改变,其重要原因便是人们的法律观念深受传统法律文化的影响。中国古代的文化崇尚和谐,这种文化性格决定了古代中国人对于诉讼的态度,决定了无讼、息讼等法律观念的产生。这些观念渗透于司法中,产生了广泛的影响。   相似文献   

17.
法院调解制度的价值目标体现其对司法改革需求的有用性,决定其程序设计的价值取向。与之对应,以调解原则和调解模式为核心的程序建构,是实现法院调解价值目标的程序保障。重新思考并准确定位法院调解的价值目标是当前民事司法改革的重要课题,也是重构法院调解制度的关键所在。  相似文献   

18.
建议取消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院调解制度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法院调解是我国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人民法院的一种审理活动 ,其源于新民主义革命时期。在一定的历史时期 ,以调解方式解决民事纠纷具有立法和适用价值。但是 ,在和平年代 ,特别是进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实行全面法制化的今天 ,法院调解制度越来越成为损害诉讼公正和法院形象的绊石 ,因此 ,取消法院的调解制度而代之以诉讼和解制度已成为当务之急  相似文献   

19.
文章通过对正义和司法观念的反思可知,各国司法对调解都有了不同程度的参与,司法对调解的参与模式主要有法院进行调解、法院附设调解、法院指令调解和其他模式(如司法确认、程序监督等)四种模式。与各国制度相比较,我国目前的调解制度一方面将法院调解视为审判权而非诉讼指挥权的组成部分,不利于调解本身的优势发挥;另一方面,没有将司法与调解的衔接制度化、规范化,而是通过法院的试点工作来进行尝试,造成了相当程度的司法资源的浪费。  相似文献   

20.
通过建构“个体选择的制度情景”分析模型,发现知识机制是决定矛盾纠纷当事人选择司法诉讼、行政裁决还是人民调解方式化解纠纷的主要机制,即法官、行政人员和人民调解员携带的知识差异影响当事人对纠纷解决方式的选择。因此,面对人民法院“诉累”现象,制度设计者必须站在打造社会治理新格局的高位上,加强人民调解制度建设,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的基础性作用,实现人民调解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的前哨功能,逐步减少诉讼调解、行政调解活动,督促法院专注于审判本职,督促政府致力于服务本分,从而营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氛围。具体而言,包括三条建设方略:一是加强法官对人民调解的指导,支持非庭审法官成为人民调解员;二是购买律师服务,鼓励律师成为人民调解员;三是将人民调解设置为法院受理部分民事纠纷案件的前置条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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