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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责任探讨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劳动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须缴纳违约金并赔偿对方的损失;还约定劳动者提前离职须返还部分绩优奖。这样的约定是否合法?能否将劳动者的绩优奖作为对用人单位损失的赔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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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劳动合同期限是5年,但是每年要根据情况决定是否继续履行。当劳动合同履行至第二个年度届满时,用人单位决定不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那么此时劳动合同是被解除还是终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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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2011年6月,秦某与某民营医院订立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担任该医院住院部的护士。在劳动合同附则里有这样一个条款:如果劳动者没有如实回答用人单位的询问的,用人单位在知情后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2012年4月,秦母因高血压病加重住院治疗,秦某所在的医院了解到该情况后,以秦某在与单位订立劳动合同时没有如实回答关于"你的近亲属中是否有正在需要治疗的疾病"为由,决定解除其劳动合同。医院的解释是,以前曾有两名护士因为家中有病人,在给住院病人注射和发药时有减少药量和以好药换次药的情况,医院与这两名护士解除了劳动合同并在以后的护士聘用中出台了上面这样的规定。请问,像秦某这种情况,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的询问没有如实回答,用人单位就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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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刊2011年第11期刊登了孟义均的《未出具书面通知解除行为是否有效》(以下简称孟文),经过深入辨析,笔者认为,孟文中仍然存在一些值得商榷的地方。在这里,笔者想谈及两个概念,一是单位依法主动行使解除权而作出的劳动合同解除决定或通知书,二是员工与单位双方确定劳动关系结束,由单位为员工作出的离职书面证明(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而孟文中,这两个概念有被混淆之嫌,易给读者造成误解。首先,从《劳动合同法》第四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可以得出,法律对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有明确规定的。如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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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为某公司员工,2012年3月12日至13日没有上班,公司依据规章制度认定李某旷工2天,以严重违纪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李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认为,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虽经民主程序讨论通过,并已告知员工,内容也并无违法,但对旷工2天即被解除劳动合同过于苛刻,缺乏合理性。对李某请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予以支持。法院支持李某的依据是,江苏省高院和江苏省仲裁委于2009年12月14日印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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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前全球金融危机的影响下,企业裁员、员工离职过程中出现的一些问题,使得劳动关系的矛盾逐步显露出来。如何处理好员工离职时的一些工作交接问题,用人单位和员工都应该多了解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办事。在与单位正式签订了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员工提前离职的方式有三种。一、与单位协商解除合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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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不诚信的用人单位为攫取不义之财,常在劳动合同上设下种种陷阱.当发生利益之争时,便用“陷阱合同”欺负劳动者.签下“陷阱合同”就得自认倒霉吗?
陷阱一:空白合同被填空,也得以合同为准?
[案例]刘女士在一家机械包装公司工作7年.因公司厂址搬迁远郊,刘女士因上班不方便为由提出辞职.公司同意后在办理解除劳动关系手续时,双方在7个月工资补偿数额上发生分歧.劳动仲裁审理中,公司突然拿出一份有刘女士签字的劳动合同,上面记载刘女士月工资为2800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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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公布的《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明确,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期限内通过"末位淘汰"或"竞争上岗"等形式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可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支付赔偿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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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起因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计算标准问题引发的劳动争议。产生该争议的原因在于,公司不当地使用了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办法。公司向李女士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其本人是同意的。公司在计算李女士的经济补偿金时,似乎可以按劳动合同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找依据。即按劳部发[1994]481号第五条的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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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社厅劳动关系处 《劳动世界》2017,(22):58-59
用人单位有新进人员或劳动合同需续签时,劳动用工备案需提供哪些材料?
需提供以下材料:用人单位已取得的《劳动用工备案手册》;填写完整的《新签续签补签批量报盘模板》(在劳动用工备案管理部门拷贝,或在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下载);用人单位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书》(包括所有年份);填写完整的《签订劳动合同备案名册》;职工调动手续(该职工为用人单位新调入人员的);职工与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限于非首次参加工作的职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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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李某于2008年7月15日向某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仲裁,称其于2006年7月进入某机械制造公司工作。单位一直没有与他订立书面劳动合同,2008年6月30日与其解除劳动关系。故要求单位依《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按二倍月工资的标准向其支付未订劳动合同期间的工资。单位辩称,李某系单位的人事经理,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均由人事部门负责与劳动者签订,并加盖人事部门劳动合同专用章。《劳动合同法》颁布后,用人单位即要求人事部门对所有员工的劳动合同订立情况进行清理,要求在2008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