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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609 毫秒
1.
《民法典》针对悬赏广告问题采取了适用第四百九十九条和一般合同规则的方式,此种规范方法忽略了悬赏广告合同的特殊性并缺少有关多数人主张报酬、优等悬赏广告等特殊规定,引发行为人的报酬请求权行使障碍与悬赏广告合同法律纠纷等诸多问题。文章通过说明承诺要件存在的必要性,论证了悬赏广告具备契约性质更为妥当。立足于“意思行为说”及悬赏广告“契约说”属性,提出悬赏广告规则完善建议:明确行为人的承诺在通知悬赏人时生效、规定悬赏广告的撤回应采取产生类似公告效果的方式、明确报酬在数人分别同时主张时由数人共同取得、并对优等悬赏广告的特殊性做出规定,最终将悬赏广告规则安排在合同编典型合同一章。  相似文献   

2.
:依托我国现行法律 ,对悬赏广告的法律地位和性质 ,悬赏广告中的遗失物或遗忘物 ,悬赏广告的法律纠纷进行分析、探讨 ,提出应尽快立法规范悬赏广告 ,在目前形势下解决悬赏广告纠纷 ,应本着诚信、公平原则 ,承认悬赏广告的单独行为性质 ,顾及各方当事人利益  相似文献   

3.
悬赏广告自古有之,在现代社会尤为常见,在法理上又是一个极为复杂的问题。其复杂性在于对悬赏广告法律性质认识的不统一,学术界和实务界历来存在着合同行为说和单方法律行为说两种观点。笔者认为应将其视为单方法律行为而非契约更为合理。  相似文献   

4.
悬赏广告在日常生活及经济生活中应用非常广泛 ,但目前我国法律尚未对其予以明确规定。就其法律性质来讲 ,出现了要约说、要约邀请说、单独行为说、契约说等争议。笔者认为 ,悬赏广告的性质应属单独行为。本文并对一些具体问题进行了探讨。  相似文献   

5.
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 ,历来有契约说及单独行为说两种不同的见解 ,实则为法律行为的类别认识与视角不同所致 ,本文从立法、司法及学理的视角 ,认为悬赏广告性质归类于单独行为 ,以充分发挥单独行为应有的规范功能  相似文献   

6.
当今社会,因悬赏广告所引起的诉讼纠纷层出不穷.但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欠缺,针对这种情况,本文拟就悬赏广告的概念、性质、以及法律后果等问题作一理性的法律分析.  相似文献   

7.
阐述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成立条件、法律效力及撤回限制,分析比较部分国外立法及我国判例,针对悬赏广告引起的法律纠纷,提出相应处理建议。  相似文献   

8.
悬赏广告,古已有之,如缉拿朝廷要犯等。发展到今天,种类繁多,但其法律性质,并无明定。1994年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我国首例悬赏广告纠纷案。该区法院认为,广告人的广告行为,是在其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应属无效,故驳回行为人李珉的诉讼...  相似文献   

9.
乘人之危与显失公平行为的性质及其立法安排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古罗马帝政时期的后期,罗马法上的"短少逾半规则"仅适用于土地买卖;法国民法中的合同损害规则在适用范围上具有严格限制,且长期存在理论分歧,而乘人之危在理论和实务上则被视为胁迫行为之一种;德国及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民法所规定的暴利行为中,乘人之危为产生此种行为的原因之一.我国<民法通则>及<合同法>将"乘人之危"和"显失公平"分别单独规定为法律行为无效的两种法定事由,使缺乏前提或者限制性条件的"显失公平"规则背离民法的公平理念.鉴于"乘人之危"的构成须以行为结果显失公平为要件,与显失公平同为导致法律行为相对无效的事由,故应将之重新回归暴利行为的发生原因的范围.  相似文献   

10.
刑事悬赏广告是指司法机关为了惩治犯罪、抓捕罪犯或犯罪嫌疑人,而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发布的,对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向司法机关提供线索、举报、控告、扭送、协助抓捕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或向为司法机关打击犯罪提供其他帮助的人,给予一定的报酬或待遇的悬赏广告。它在性质上属于特殊契约,与民事契约有所不同。刑事悬赏广告有它的特殊主体,悬赏金的来源和标准以及悬赏案件的范围也需要界定。考虑到权利义务乃法学中的核心概念,因而刑事悬赏广告中权利与义务的明确,将对刑事悬赏广告的完善有着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11.
本文认为,优等悬赏广告是指就完成广告中所指定行为的人中,仅对评定为优等者给予报酬的广告,其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在性质上是一种特殊要约,也是一种竞争性法律行为;优等悬赏广告成立必须有四个要件:①须以广告的方法向不特定的人为意思表示。②广告人须对完成指定行为且行为评定为优等者给付一定报酬的表示。③应有应募期间。④应募人须有应募通知;优等悬赏广告对广告人有法律拘束力,广告人不得撤回、撤销其广告,在行为被评定为优等后,应募人享有报酬请求权;指定行为成果,如优等悬赏广告未规定,原则上应归属于行为完成人。  相似文献   

12.
论悬赏广告之法律性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一直存在许多争议,导致日常生活中产生大量纠纷.本文通过对关于悬赏广告法律性质的两种学说,即契约说和单方行为学说进行比较,然后提出笔者的思考,望对司法实践活动有一定参考意义.  相似文献   

13.
新合同法的颁布没有解决悬赏广告有关法律问题。本文试就悬赏广告的性质、成立要件、效力等问题发表一隅之见 ,以供参考。  相似文献   

14.
目前,从我国法律行为制度的发展与特征可知,其融合了前苏联与日本民法的特征.我国法律行为制度从日本民法中融合了不采用物权行为分离原则与抽象原则;而将法律行为规定为合法行为,则是从前苏联吸取的.基于法理学视野,对我国法律行为制度进行分析,得出将行为结果作为标准,使其法律行为成为合法行为符合我国国情的结论.  相似文献   

15.
我国立法对于事实婚姻的定性一直都很模糊,这是因为民法学界未明确法律行为的成立和生效的区别,民法中关于法律行为成立和生效的基本原理和刑法中关于事实重婚的规定都表明事实婚姻的性质是无效婚姻。  相似文献   

16.
我国经济合同法第二十四条和四十五条对借款合同的基本规则作了专门规定。如何正确认识和阐述借款合同的法律本质及其特征,这不仅具有一定的学术价值,而且直接影响借款合同制的正确实行。我们认为,经济合同法中规定的各项基本原则以及上述两条专门规定,不仅是指导借款合同实践的行为准则,同时也应成为我们研究借款合同理论问题的法律根据。截至目前为止,对我国借款合同理论的阐述,主要散见于一些民法讲义和近半年多来有关经济合同法的宣讲材料中。其中对借款合同中的理论问题几乎都发表了如下观点;借款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都要有合法资格;借款合同是计划合同;借款合同是实践合同和单务合同;借款合同是转移货币所有权的合同。根据我国经济合同法的规定,前两个观点无疑是正确  相似文献   

17.
绿色条款已全面融入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和各编规则中,特别是在《民法典》合同编中系首次规定。在合同领域的司法实践中,已形成了适用绿色原则来判定合同效力、解除权行使、效力终止后利益返还的实践做法。折射出在民法基本原则体系中,具有独立于禁止违法与背俗原则的制度地位,也在合同解除、履行利益返还问题中,要求重新认知绿色条款的合同法本质。因此,将绿色原则和合同立法中的具体绿色条款,回归到合同债权债务的民法逻辑下,还原到民事立法作为裁判规则的纠纷化解场景中,绿色条款在本质上是对合同双方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法定附随义务的规定,基于该义务的履行情况而在双方间比较,生成相应的绿色请求权,这构成适用《民法典》中绿色合同条款的认知基础。  相似文献   

18.
论网络购物合同的成立及标价错误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网络购物合同的成立,取决于网络购物平台商品信息发布行为的法律定性,如将其认定为要约,消费者在网络购物平台上的下单行为即为承诺;如认定为要约引诱,订单确认信的法律性质就成了判断网络购物合同成立与否的关键,这两点亟待明确。网络购物合同成立后,网络购物平台上的经营者能否以标价错误为由撤销网络购物合同,取决于其是否存有过失及过失的认定标准。网络购物合同被撤销的,依现行缔约过失责任规则,消费者的信赖利益难以得到填补,信赖责任规则是一种理论上可行的替代办法,但德国民法传统上可变的缔约过失责任规则是一条更为可取的法律路径。  相似文献   

19.
法律行为概念为德国民法所创制,我国《民法通则》第54条直接继受该术语并界定了其内涵。但自《民法通则》颁行至2006年之前,我国法院却鲜有直接适用该条规定、以民事法律行为原理确定诉讼当事人关系属性并进而确定其权利义务与法律责任的判决,个中原因在于我国学术界和司法机关对于民事法律行为的理论缺乏足够的认识。在这里,通过对我国法院一例情谊行为侵权案判决的分析、通过对法律关系共同体内涵与民法调整范围的讨论,我们认为,研究民事法律行为理论必须区分情谊行为:一是由于这类行为涉及行为人本身,以及其在造成对相对人权利损害时,相对人是否得依法律规定获得赔偿,如果可以依法获得赔偿,则应当适用何种赔偿规则、赔偿范围应当如何适当确定等问题;二是有助于理论界与司法界加深对法律行为的认识,准确界定法律行为并合理划定法律对社会生活领域介入的边界。  相似文献   

20.
试析合同无效时返还财产的法律性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依我国民法之规定 ,合同无效时 ,一方应当返还基于该合同所取得的给付。但这种返还财产的法律性质 ,既可以基于所有物返还请求权 ,又可以基于不当得利请求权 ,对此应如何理解 ,在理论上存在争议。本文在分析了此二项请求权行使特征的基础上 ,提出为有效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应当承认合同无效时返还财产是此二项请求权的竞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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