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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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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从辨析救济类型、救济方式、救济途径三个概念及其关系入手,廓清了我国环境侵权救济制度应包含的基本内容,即环境侵权民事救济制度、环境侵权行政救济制度和环境侵权社会化救济制度,进而提出了构建一般法和特别法两个层次的环境侵权救济法律体系的设想。  相似文献   

2.
企业作为市场主体,是环境资源的主要利用者,也是我国环境侵权的主体。研究环境侵权的社会救济,加强企业环境责任,对保护生态环境,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现阶段我国环境侵权的救济手段存在诸多问题,立法不健全,政府监督不力,企业自身对环境责任的认识和社会舆论、公众方面参与的不足都给环境侵权的救济带来障碍。鉴于此,需要对以上问题进行研讨,在加强企业履行环境责任的同时,引入环境侵权的社会化救济,同时从立法、政府、企业、社会等方面完善我国企业环境侵权的救济手段。  相似文献   

3.
环境问题在现代社会越来越严重,而企业作为市场主体,是环境资源的主要利用者和环境污染的制造者,也是我国环境侵权的主体。因此,研究环境侵权的社会救济,加强企业承担环境责任,对减少环境污染,保护生态环境,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而现阶段中,在环境侵权的救济手段中存在诸多问题,立法的不健全,政府监督不力,企业自身对环境责任认识的不足,社会舆论和公众方面参与的不足都给环境侵权的救济带来障碍。鉴于此,需要对以上问题进行完善分析,提出加强企业履行环境责任,引入环境侵权社会化救济的必要性,同时从立法、政府、企业、社会等方面来探析我国企业环境侵权的救济手段。  相似文献   

4.
从环境侵权特点出发,指出传统侵权救济的缺陷,阐述损害填补责任社会化的必要性,从现代侵权法的发展趋势、利益衡平的需要及公众参与环境决策三个角度分析了损害填补责任社会化的理论根据,阐明了责任社会化的必然性。笔者主张在现有基础上,构建我国的环境损害填补社会化责任体系。  相似文献   

5.
德国立法者基于对环境侵权赔偿责任的利弊进行全面分析和比较,并且综合实际运行效果,终于放弃了完全赔偿责任。1991年率先推出了环境侵权赔偿限额制度,其目的兼顾了企业的生产发展与受害人的利益,辅以环境侵权社会化救济制度,取得较好的社会效果。目前,我国环境侵权赔偿制度在实施中也产生了与德国当年相类似的问题,加之我国现阶段处于经济高速发展期,对于企业的行为自由与受害者的权利救济更需寻求一个新的平衡点,就更需对德国环境责任法相关规定的借鉴,从而使环境侵权赔偿限额制与环境侵权救济社会化制度本土化。  相似文献   

6.
环境侵权的微观与宏观——以《侵权责任法》为样本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侵权责任法>关于环境污染责任的规定体现了环境时代法律的"绿化"需求,但并非完美,除了未将生态破坏行为纳入到环境侵权外,还存在着未区分环境侵权精神损害赔偿应适用何种归责原则、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规定过于粗放以及数人环境侵权责任划分不明确等问题.因应环境议题的特殊性,制定专门的<环境侵害救济法>,全面规定环境侵害的民事救济、社会化救济、行政救济以及纠纷解决机制尤为亟需.  相似文献   

7.
环境侵权的鲜明特征决定其构成要件不同于一般侵权行为。比较一般侵权行为,环境侵权构成要件的调整表现为违法性要件的抛弃、无过失责任的确立、损害标准的降低和因果关系的推定,环境侵权构成要件的调整降低了受害人寻求救济的难度,对环境侵权救济产生重大影响,主要表现为侵害排除和损害赔偿的并重及损害填补责任社会化两方面。  相似文献   

8.
我国农业环境污染与农产品安全问题日益严峻,亟需建立和完善有效的应对措施与救济手段,农业环境责任保险作为社会化的侵权救济方式,可以较为有效地应对农业环境污染问题。通过理论分析以及现实论证,说明了农业环境责任保险的合理性;并从理论基础和社会基础等几方面分析了农业环境责任保险在我国建立与发展的可行性。  相似文献   

9.
论环境污染损害的公共补偿制度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环境侵权损害往往是严重的社会性权益损害,现有民事救济制度的局限性无法应对环境污染受害人利益补偿的要求.只有在环境侵权救济领域突破严格的个人责任的限制,实现从单纯的责任个别化到责任个别化与责任社会化相结合的方式的转变,采取社会化的救济方式,才能对受害人进行及时切实的救济.基于民法社会化、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平衡以及福利国家与积极行政理论,环境污染损害公共补偿制度可以通过设立环境污染损害补偿基金来解决受害人的补偿问题.  相似文献   

10.
环境法学的崛起对许多传统的法学部门提出了一系列新的课题。环境法的社会性质和法律属性使它与近代、现代的民法有很大的不同,在理论与实践对诉讼程序提出了一系列新的课题,从而也为理论研究留下了很大的空间。对环境侵害行为的司法救济措施及理论进行研究,既是传统的民事诉讼理论适应环境保护社会化之需要,同时也是提高国人环保意识,更好地坚持环境保护同经济、社会持续发展相协调原则、完善对环境侵害行为受害人的司法救济措施的当务之急。  相似文献   

11.
环境损害的特点决定其需要特殊的救济制度.环境损害赔偿以补救既成的环境损害为目标,其制度设计应当以环境损害以及赔偿概念的界定为基础,明确环境损害赔偿的范围,形成民事赔偿、社会化赔偿和公共补偿等多种赔偿方式相协调的体系,并建立或者调整相应的程序制度.  相似文献   

12.
现代农业生产在满足社会需求的同时也极易引发环境侵害,而处于弱势地位的农业生产者无力承担相应的“同质”损害赔偿责任,故适应环境损害救济社会化趋势的农业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应运而生.农业环境责任保险承保范围是构建农业环境责任保险制度需要重点考虑的问题.从理论依据和可行性的双重角度可将其界定为:包括农业环境侵权责任、自有场地治理责任、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及其他必要费用给付责任.  相似文献   

13.
中国重大的环境污染事故频发,具有"分散风险功能"的环境责任保险制度是促进环境侵权赔偿社会化和化解环境侵权救济困境的有效手段。文章就环境责任保险的法制建设、责任范围、承保机构、运作模式等方面进行了研究,通过国内外在以上方面的比较分析,得出中国存在的不足,对完善中国的环境责任保险制度提出了建议,这对尽快建立适合中国国情的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具有积极意义。  相似文献   

14.
我国环境责任保险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陷入了“叫好不叫座”的尴尬局面,市场需求不足是其重要表现之一.购买动力不足、购买能力有限、国家政策导向不明晰是造成这一现象的主要原因.增加环境责任保险市场需求,关键是要加大环境规制力度,提高公众的保险意识和维权意识,增加保险产品市场供给,制定合理的保险费率,完善关于强制投保的法律法规,从而推进环境责任保险的发展,完善环境侵权损害救济社会化机制.  相似文献   

15.
环境毒物侵权因其特殊性,仅依靠单一的侵权责任来解决问题显然不足,要实现对受害人的有效救济,最大限度地平衡加害者、受害者与社会利益,应构建环境毒物侵害补偿基金制度。我国应借鉴日美两国对环境毒物侵害社会化救助制度的成功经验,结合我国国情,从资金来源、申请条件、补偿范围、监督管理等4个方面,构建我国环境毒物侵害补偿基金制度。  相似文献   

16.
环境修复是针对环境损害所提供的法律救济,其目的是通过责令造成环境损害的责任人采取环境综合整治措施恢复受到损害的环境的功能和价值。近十年来随着环境公益诉讼和环境刑事案件的增多,环境修复这一法律救济形式才进入法院司法裁判的范畴。本文通过对近年来涉及环境修复的司法判例的考察,认为法院关于环境修复救济措施的探索对于丰富环境司法实践、完善环境损害救济很有积极意义。但是法院做出的环境修复决定也存在着法律依据欠准确,标准不统一,责任方式、修复目标和方案缺乏指引等问题,故认为为了改进环境修复的法律实践,必须完善环境修复立法、标准、程序和协调机制。  相似文献   

17.
近年来日益频繁发生环境侵害纠纷已经成为影响社会安定和谐的重大因素,成为群体性事件的三大诱因之一。然而从各级法院受理的环境侵害救济案件数量上看,此类权益纠纷进入司法救济途径的并不普遍。对于司法救济机制未能在环境侵害纠纷中充分发挥救济权利、化解矛盾作用的原因,通常被归究于公众的法律意识不强。这一归因的根本缺陷在于缺乏对公众的自主价值判断和话语权的尊重,从而导致对环境侵害司法救济问题的思考忽视了具有决定意义的前置条件。针对公众环境权利意识的调查结果显示,阻碍环境利益冲突走向司法审判程序的因素有二:一是公众环境权利司法救济需求的发现不足;二是司法救济制度供给的不足。  相似文献   

18.
对环境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社会化”趋势问题进行了研究,指出环境侵权作为现代社会新型侵权行为主一,往往属于严重的社会性权益侵害对象。传统侵权行为损害赔偿理论囿于过失责任、个人责任的窠臼,难以合理、有效地填补环境侵权所发生的损害。于是,现代环境侵权救济制度的一般发展趋势为损害赔偿责任的社会化,其主要表现为无过失责任原则的兴起、损害填补保障制度的建立等。结合国外的情况对以上原则和制度进行了分析比较,并对我国相关立法的完善提出了些许建议。  相似文献   

19.
环境侵权是因行为人污染环境造成他人财产权、人格权以及环境权受到损害,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一种特殊侵权行为。环境侵权法律救济是环境法和民法都非常关注的重大问题。同一般民事侵权相比,环境侵权有自己的特殊性,因此,环境侵权法律救济也应有自己的特殊理念。从有效救济和全面考虑的思路出发,环境侵权法律救济的基本理念应确立为:环境(权利)保护与经济发展之兼顾;受害人保护之适度倾斜;事先救济与事后救济之并重;个人责任与社会责任之结合。  相似文献   

20.
以合同的形式来明确和实现环境保护目标的做法,在国外已有相当长的历史。我国环境合同的社会化发展是促进政府转变职能、加强宏观调控为主导地位的需要;是巩固企业微观治理为基础、提高合同相对人参与的积极性的需要;是充分发挥社会公众、行业组织的推动作用的需要;是可持续发展的需要。我国环境合同的社会化发展途径是适当加强我国环境合同社会化中的法律约束力;明确我国政府的环境合同义务和责任,将环境合同措施与其他政策措施相结合,促进环境合同的社会化发展;运用"选择性激励"手段,克服环境合同社会化过程中的"搭便车"现象;加强我国环境合同的透明度和社会公众参与机制,建立科学合理的合同社会化目标体系;建立相对独立的环境合同评估、报告、监测和追踪机制,重视行业协会在环境合同社会化发展中的推动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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