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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在我国民事执行实践中,"执行乱"现象一直未能缓解,这与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直接相关。本文采用实证研究的方法,通过对2008年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工作的研究分析,为学界提供一手实证资料,并分析提出构建检察撤销权的建议,以期加强民事执行监督工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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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昌国 《四川理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Z1):32-35
有种片面的观点认为,对民事审判活动进行法律监督,不包括对法院民事执行活动的监督。本文论证了检察机关具有民事执行监督职能,并探讨了检察机关实施民事执行监督的程序建构。第一,明确对民事执行的检察监督方式是实现民事诉讼法中法律监督原则的要求,应当规定具体的监督方法与程序,使监督规范化、程序化;第二,现阶段对民事执行监督的实践,有抗诉、检察建议、监督意见、纠正违法通知、暂缓执行建议、现场监督、其他执行监督相关的方式;第三,建立科学合理的执行监督方法与程序,针对不同的对象所存在的不同问题,提出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有效的监督方法和监督程序,确保监督的效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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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执行难"和"执行乱"的状况,是多种因素作用的结果。从完善诉讼制度角度出发,加强对执行活动的监督,特别是尽快建立民事执行的检察监督,是解决问题的有效途径,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项紧迫任务。而在司法实践中,许多地方的检察机关对民事执行监督工作的探索尝试缺乏科学的操作规程,障碍重重。根据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在对制度构建方面应注意:一是从法律上赋予检察机关民事执行监督的权力,二是明确民事执行监督的基本原则,三是民事执行监督的范围,四是民事执行监督的方式,五是民事执行监督程序设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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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拓展了检察监督的范围,明确了检察建议的法律效力,完善了检察监督的权力结构,强化了检察机关民事抗诉及提出检察建议的实效。同时,虽然检察机关行使民事抗诉权将使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裁判暂时中止执行,但为维护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检察机关对民事诉讼的监督并非可以无限扩张。在完善检察监督的同时,为实现审判权与检察监督权的动态平衡,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公平审判权,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检察监督也要受到期限、事由、程序等方面的限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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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对民事执行行为无论合法与否都可进行监督,但重点应放在诉讼中已介入的案件和涉及公共利益的案件以及其他已发生违法行为的案件。为了使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在司法实践中能正常实现,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应当遵守以下一些基本原则:检察权正当原则、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原则、维护私法主体处分权原则、确保执行权正当行使原则和依靠群众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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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检察机关实施民事执行监督的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民事执行是民事审判活动中非常重要的一环,生效的判决和裁定等法律文书借此得以实现。但在司法实践中,民事执行存在诸多不尽如人意的地方,其中有法院内部监督执行的问题,更重要的是检察机关监督的缺位。本文论证了民事执行监督的必要性和法理基础,对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立法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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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检察建议是新《民事诉讼法》的重要制度创新。依循本次修法的精神,民事检察建议应以个案监督为主,监督对象限于人民法院,从而彰显其特色。民事检察建议在性质上属于柔性权力,这不同于传统刚性权力,适用范围具有扩张性,对于"法不授权皆禁止原则"应变通适用,由此也决定了民事检察建议刚柔兼济的效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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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芬霞 《西藏民族学院学报》2011,(4):125-128
本文从民事执行权性质入手,在探悉民事执行权构造和内容的基础上,根据执行实施权和执行裁决权的不同性质,设计执行改革中执行权的分权运行模式,以监督执行权的运行,并针对民事执行权监督的不足,建议建立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以促使执行公正与效率价值的实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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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将民事检察建议正式确立为检察机关的监督方式,但司法实践中民事检察建议的作用和影响却日渐式微,究其原因主要在于民事检察建议监督理念上的滞后、立法上的粗疏以及程序上的严格限制。从立法和司法两个方面完善和规范民事检察建议,是有效扭转民事检察建议数量和质量双下降局面的根本途径。应当从改进民事检察建议立法模式,前置民事检察建议监督程序,明确民事检察建议跟进监督措施,规范民事检察建议运行程序,构建民事检察建议配套制度以及完善民事检察建议工作机制等方面着手,消除民事检察建议发展的障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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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事检察权体现了中国特色的司法规律的内在要求,昭示了司法公正这一核心价值,彰显了以人为本的司法理念。界定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中的法律地位要区分不同的参诉方式,而不同的参诉方式也决定了我国检察机关享有的民事检察权能的内容。我国民事检察权的权能主要包括提起民事诉讼、参加民事诉讼和提起民事抗诉这三项诉讼职能,以及民事执行监督、民事检察建议和对民事司法人员职务犯罪的侦查等三项监督职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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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民事执行制度的设计存在着内生性缺陷,导致实践中大量问题难以解决.这种内生性缺陷是排斥外部监督的必然结果.欲从根本上破解这一难题,必须将其纳入检察监督的体系中.而检察机关作为我国法定的法律监督机关,担当这一重任有着天然的正当性和可行性,是实现执行规范化的必由之路.检察机关对于民事执行的监督能够有效地督促法院纠正错误的执行行为,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从根本上维护司法权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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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检察监督制度作为一项中国独有的检察制度,理论界和实务界对于该制度长期以来的质疑,影响了立法关于制度的立场和制度的发展,是民事检察监督工作在实践中阻力较大、效果不理想的重要原因。文章针对质疑焦点,在辨析民事检察监督性质、功能、法律定位的基础上,对民事检察监督与审判独立、司法终局性、一事不再理、当事人处分、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等相关民事诉讼原则的统一性、协调性以及民事检察监督如何促进这些原则的贯彻进行了论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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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在我国立法层面的缺位使得司法实务中的积极开拓“底气不足”.借鉴域外立法、司法实践中已有的相对成熟的经验,在民事诉讼法面临大修改的历史契机下,可通过立法将检察机关引入民事强制执行监督体系,设计一套“本土化”制度路径,以解决民事诉讼执行困境这一瓶颈性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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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检察监督是宪法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基本职权.由于种种原因,现行<民事诉讼法>对民事诉讼检察监督职权配置存在一定的缺陷与不足,特别是对公益诉讼问题法律没有进行明确规定,致使现实生活中发生的大量侵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无法通过诉讼途径解决.国家权力机关有必要从立法层面上对<民事诉讼法>进行修改完善,对检察机关民事起诉权、参与诉讼权、民事抗诉权及民事检察监督保障性权利进行配置与安排.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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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事检察监督制度具有维护司法公正、维护司法民主、维护法制统一、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等价值功能。中国民事检察监督制度建构以来,不断发展演进,以实绩证明了制度存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同时,制度的权能配置失衡、程序设置失调、系统性不足等结构性问题尚未解决,导致民事检察监督虚化、弱化和异化,应优化权能配置、理顺监督程序、大力进行检察改革,促进制度的科学发展,保障制度功能的全面、充分实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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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的一大亮点是新增纠正违法检察建议的检察监督方式,将违法审判行为作为民事检察监督的对象,以诉中监督、过程监督、行为监督的形式实现对违法审判活动的纠错,但近期出台的司法解释未对相关纠错措施作出明确规定。鉴于民事审判行为的多样性与复杂性,纠正违法检察监督措施在不同诉讼形态下应表现为不同的纠错方式。对动态违法审判行为的直接纠错要求该行为本身具有可纠错性,并且纠错措施与纠错时间相匹配,可视情况分别要求撤销后重新实施、补正、补充实施等。在直接纠错不能的情况下,可将对动态违法审判行为的检察监督转化为对静态诉讼结果的间接纠错,或者对违法审判行为实施者予以警示与惩诫。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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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喜春 《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2003,15(12):100-103
从世界范围看 ,检察机关参与民事诉讼是各国的普遍做法。我国现行民事检察制度存在诸多的缺陷 ,这些缺陷主要是立法原因造成的。重构我国民事检察制度必须与再审制度改革相衔接 ,以加强监督、完善监督、有效监督为目的 ,对现行民事检察制度进行合理改造。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