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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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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国《民法典》第1232条创造性地规定了针对环境侵权的惩罚性赔偿制度,但没有明确该制度是否适用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由此产生很多争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侵权纠纷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第13条明确规定惩罚性赔偿适用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但该解释没有解决为何如此适用的难题。现有研究成果中赞成惩罚性赔偿适用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观点,其理由并不充分;反对性观点的理由则比较全面、充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行政罚款制度”与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功能相重叠,前者的适用应当优先于后者。我国《民法典》第1232条规定的惩罚性赔偿不应适用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原告依据该条规定所获得的赔偿也不应包含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相似文献   

2.
惩罚性赔偿和补偿性赔偿构成了民事侵权救济的两大模式.鉴于环境侵权行为具有特殊性,现行立法对环境侵权救济仅规定补偿性赔偿制度,存在一定缺陷,在实践中无法从根本上制裁环境侵权行为;只有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才能达到遏制与预防的效果.并且,就国内外立法现状而言,在环境侵权中适用惩罚性赔偿有着充分的实践可行性.但是由于惩罚性赔偿本身的惩戒性与严苛性,其运用应当局限于一定范围之内.  相似文献   

3.
知识产权客体自身固有的特性使知识产权容易遭受他人侵害,将惩罚性赔偿适用于知识产权侵权领域不仅具有理论上的正当性,而且能有效遏制侵权行为、弥补补偿性赔偿的不足。为了防止其被滥用,惩罚性赔偿仅适用于受害人主动提出申请,针对主观上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客观上造成了受害人现有或可期待利益减少或有严重侵权情节的行为人;惩罚性赔偿额的标准不应规定上限和下限,也不应规定参照倍数,以免侵权人将赔偿金的风险作为经营成本予以转嫁。  相似文献   

4.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作为外源性责任纳入《民法典》,在补足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的同时冲击着民法体系的自洽性。在《民法典》内部,关于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的规定应在尊重民法逻辑的基础上体现生态规律,当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与环境侵权责任发生冲突时优先适用环境侵权责任;同时,惩罚性赔偿仅适用于环境侵权责任,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中生态环境修复责任形式的适用优先于金钱赔偿。民法体系的功能有限,《民法典》应与《环境保护法》一起,协调构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并且由《环境保护法》起主导作用。这两部法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进行全面规定,在理顺相关请求权主体顺位关系的基础上整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对未违反国家规定却造成环境损害的情况进行合理救济。  相似文献   

5.
在产品责任中确立惩罚性赔偿制度,是有效遏制假冒伪劣商品、促使生产者注重产品质量、提高产品安全性有效途径之一。产品责任中设置惩罚性赔偿,应当借鉴《食品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应规定,并突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的经营者须有“欺诈行为”这一前提;产品责任中适用惩罚性赔偿的归责原则应当是过错推定原则;惩罚性赔偿并非无条件的适用,从公平的角度考虑,应留有余地,既要考虑被告人的承受能力,又要考虑惩罚性赔偿额与实际损害的关系。  相似文献   

6.
惩罚性赔偿在我国侵权法领域的适用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李平 《江淮论坛》2006,(5):60-63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侵权领域的范围逐渐扩大,我国应引入惩罚性赔偿这一制度。文章分析了惩罚性赔偿制度的价值和我国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合理性,并结合国外立法经验对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构建提出了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7.
《侵权责任法》中产品责任的惩罚性赔偿评述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惩罚性赔偿从英美法系发展到大陆法系历经波折,争论不休,其本身的性质尚无定论。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简称《侵权责任法》)出台,在产品责任上规定了惩罚性赔偿,这项大胆尝试是《侵权责任法法》最大的突破。综合各种因素考虑,必须承认作为舶来品的惩罚性赔偿可以适应中国的立法环境,尤其在侵权法领域有特别的意义,产品责任中的惩罚性赔偿将体现此制度的最大用武之地。  相似文献   

8.
论惩罚性赔偿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随着中国起草民法典的深入,惩罚性赔偿制度逐渐受到重视,适当地加大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使其适用于侵权和合同纠纷、妨害民事诉讼等多个领域,并以侵权行为人或违约方的“故意”或“恶意”作为适用的基本条件,则能补充当前损害赔偿制度的一些漏洞,全面保护受损害方的合法权益。本文试图通过对我国惩罚性赔偿的概念、功能、必要性及利弊分析等方面的阐述,对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提出部分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9.
董春华 《兰州学刊》2010,(11):136-140
正当法律程序在美国宪法中扮演重要角色,它是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平衡联邦和州关系的依据之一。近年来,联邦最高法院将之作为审查惩罚性赔偿判决的宪法依据。与正当程序条款的发展相一致,联邦最高法院对惩罚性赔偿判决的审查也经历了从程序性向实质性发展的历程。它对惩罚性赔偿的审查也渐趋严格,这主要是为了适应20世纪末期美国法律界对侵权法进行改革以限制生产商责任的趋势,也充分体现了正当程序的灵活性和包容性。正当程序条款是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法律各领域进退的独特工具,而中国适用《侵权责任法》第47条惩罚性赔偿条款并没有类似依据。  相似文献   

10.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中明确规定了被侵权人能够请求惩罚性赔偿的具体情形,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惩罚性赔偿有时会与刑事罚金发生竞合,如何处理二者的关系是理论界和实务界的争议焦点之一;而该问题的成因主要在于惩罚性赔偿的性质和归属不明确,因此,探讨惩罚性赔偿与罚金之司法适用关系,应当先厘清惩罚性赔偿之性质与归属。首先,从现有民事法律以及惩罚性赔偿不同于刑法的“制裁功能”出发,惩罚性赔偿应当界定为一种私法责任;其次,根据惩罚性赔偿制度设立的目的,无论是在公益诉讼还是在私益诉讼中,其都应优先归属于被侵权人;而罚金则是一种公法责任,应当归属于国库。再加上受“罪刑法定原则”“民事责任优先原则”以及“一事不再罚原则”的制约,因此,惩罚性赔偿金在司法实践中不应与罚金相互折抵。  相似文献   

11.
论我国行政侵权精神损害赔偿的基本原则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在法律上对因国家侵权(包括行政侵权)造成行政相对人精神损害做出了经济赔偿的规定。在行政赔偿中增加有关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是时代发展的需要。行政侵权精神损害赔偿应遵循以下原则:法官的适当自由裁量原则,惩罚性赔偿原则,禁止滥用原则,数额适当原则,关注个体公平的差异性原则等。  相似文献   

12.
惩罚性赔偿责任制度有两种主要具体表现形式:惩罚性赔偿条款、精神损害赔偿。惩罚性赔偿责任制度的价值在于:在自由的市场经济中追求实质的社会正义,并尝试能完善经济法的责任理论,以发展中国本色的法律理论。  相似文献   

13.
论惩罚性损害赔偿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在英美法系国家由来已久,可我国直到现在还未真正建立这一制度,这不仅是我国法律制度中的缺憾,还使得现实生活中种种不公平现象无法得以解决。我们应借鉴国外的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早日建立我国的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  相似文献   

14.
侵权法最为主要的保护对象当为财产权以及包括人格权在内的人身权。对人身权、财产权以及人身和财产利益的保护,既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也是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的需要。虽然救济或补偿的功能是侵权法的主要功能,但侵权法同时也可以具有惩罚和预防的功能。惩罚性赔偿制度正是实现侵权法的惩罚和预防功能的手段。受害人在提起惩罚性赔偿的诉讼请求时,在客观上也维护了法律的尊严和秩序,加倍赔偿可以视作对受害人这一行为的一种奖赏和激励。  相似文献   

15.
法经济学理论对传统侵权法理论和制度的冲击和影响主要表现在对侵权行为的认定、侵权责任的追究、归责原则的标准和侵权损害赔偿的量化分析等方面。从法经济学理论角度研究对侵权法所造成的冲击和影响的领域和具体内容进一步深化,为重新认识和改进环境侵权救济的理论和制度设计提供了借鉴:完善立法实现环境权的法定化体系是认定环境侵权的前置性要求。环境侵权救济是要实现负外部性行为的内部化,而这一过程不能忽视公权力环境管制的作用.环境侵权损害赔偿中要注重量化标准以增强其社会绩效。  相似文献   

16.
侵权行为迄今为止没有统一的概念。大陆法系界定侵权行为往往与侵权责任相关联,英美法系则侧重于与违约行为的区别。行为人实施侵权行为并不一定需要承担侵权责任。侵权行为成立的要件不同于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不能以过错、损害事实对侵权行为作出定义。侵权行为的本质要件就在于行为的违法性:违I法|}生的认定以行为人是否违反法定义务为依据,使侵权行为与违约行为区分开来;而违法性的内容是行为人侵害他人受法律保护的人身和财产权益.又使侵权行为与犯罪行为区分开臬。  相似文献   

17.
专业中介服务机构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为了更好地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遏制违法违规行为 ,加强证券市场的监管 ,有必要进一步完善专业中介服务机构虚假陈述民事责任制度。专业中介机构虚假陈述的民事责任应认定为侵权责任 ,其因果关系、归则原则以及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等都需要通过立法予以明确  相似文献   

18.
美国惩罚性赔偿适用若干法律问题探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惩罚性赔偿是普通法上一项独特的制度,在适用中衍生出若干法律问题。针对惩罚性赔偿金数额的不确定性、惩罚性赔偿金的归属以及惩罚性赔偿的可保性问题,探讨美国法上的各种解决方案,以资为我国相关制度的完善提供借鉴。  相似文献   

19.
白峻 《学术探索》2013,(3):79-83
国际产品责任惩罚性赔偿的冲突规范应以冲突正义为基础,不断融入实体正义。国际产品责任惩罚性赔偿冲突规范所应重点体现的价值取向有:被侵权人得到迅速合理的赔偿、惩罚与遏制功能的实现、法院地国的利益、保障交易利益、当事人的正当期望与准据法的可预见陛、世界经济协调发展。国际产品责任惩罚性赔偿的冲突规范有别于国际产品责任的冲突规范,立法上应当通过保护弱者原则、双重可诉原则、排除被告不可预见原则等方面体现出其特殊陛。  相似文献   

20.
刘卫先 《兰州学刊》2014,(8):125-135
“排污权”不仅在国外相关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中不存在,而且在理论上也无法成立。“排污权”交易向社会传递一种错误的价值判断,违背了环境正义的要求,无法激励排污者进行技术创新和持续减排,对环境保护的作用微不足道。“排污权”交易的实质就是政府管制的市场化扭曲和变异。在排污总量控制和排污配额制度下,用必要的奖励和惩罚措施取代“排污权”交易是较为可行的选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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