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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药品损害责任诉讼中需要证明的事实包括人身或财产受到损害、损害后果与药品使用间的因果关系、药品缺陷及产生缺陷原因、药品使用行为正当性等事实。其中,损害后果和因果关系的证明责任一般由患者承担,药品是否存在缺陷的问题则由生产者等责任主体承担。认定药品使用与损害后果因果关系的理论包括必然因果关系理论、相当因果关系理论、疫学因果关系理论等。在证明药品不存在缺陷时需证明其生产过程、销售过程完全合法合规,且质量检测合格。  相似文献   

2.
我国民法中并无针对药品不良反应损害救济的相关规定,致使药品不良反应的救济存在法律适用困境。国外药品不良反应救济主要有严格责任、保险救济和基金救济三种模式。目前国内在确立药品不良反应民事责任之前,还不具备单独适用保险救济以及基金救济模式的条件,现行民法需要从药品的缺陷判断标准和判定时限进行改革,建立严格的无过错责任,并在立法改革的同时注重风险效益平衡以及风险分散作用。  相似文献   

3.
药品在美国被认为是一种不可避免的不安全产品,有关其缺陷的概念及其判断标准与一般产品相比皆有其特殊性。美国第三次侵权法重述把药品缺陷分为制造缺陷、设计缺陷、使用说明或警示缺陷,并就其各自不同的判断标准做出了详细的评注,极大地方便了诉讼中的法律适用。我国目前药品侵权事件频发,而现有法律关于缺陷的规定值得商榷的地方仍然很多,造成了实践中药品缺陷认定的困惑,因此探讨美国在药品缺陷判断上的法律理论与判例经验,可以对我国相关制度的确立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4.
产品责任因果关系是指产品缺陷与损害事实之间的相互联系,缺陷产品在发生损害事实时,常常介入了受害人或第三人的行为等因素,即中介原因。分辨是产品缺陷还是中介原因构成产品责任因果关系中的原因是产品责任因果关系需要考虑的一个重要问题。通过比较中美产品责任因果关系规则,在产品责任因果关系和中介原因的判断上,应把可预见规则与相对过失规则结合起来,并引入法律的价值判断,实现消费者权利和企业效益的平衡。  相似文献   

5.
适用对象、归责原则、因果关系是产品责任法中的几个重要问题。产品的范围、缺陷的认定、责任人和权利人范围必须规范、明确。产品责任性质为双重责任 ,归责原则为无过错责任。因果关系认定中体现对受害人倾斜的立法意图是不可逆转的趋势  相似文献   

6.
人工智能侵权因其侵权主体的拟人性、侵权行为实施的人机交互性、侵权责任认定的复杂性,导致其适用传统侵权责任制度存在责任主体不明、产品缺陷及因果关系认定困难、归责原则不明确等问题。因此增加设计者为责任主体,明确责任主体范围包括设计者、生产者、销售者以及使用者;针对人工智能的设计缺陷、制造缺陷、警示缺陷分别采用“风险—效用”、“对预期设计的偏离”、“合理充分”判断标准,对人工智能因果关系的认定适用举证责任倒置规则;针对不同责任主体,完善人工智能侵权差别化归责原则。  相似文献   

7.
我国食品消费维权在举证责任层面上存在举证食品来源难、举证食品缺陷难和举证因果关系难三重困境,这三重困境导致我国食品消费维权举步维艰.未来的司法实务应利用公平原则解决食品来源举证问题,适用责任倒置机制解决食品缺陷举证问题,采用盖然性标准解决因果关系举证问题.  相似文献   

8.
药品缺陷给社会带来严重危害,而我国药害责任制度并不清晰,目前争议主要集中在药品责任属于过错责任还是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日本易瑞沙药害案是药品缺陷方面的典型案例,清晰界定了产品责任和侵权责任在该问题中的地位与判断。其判断方法可作为他山之石,以厘清我国药害中产品责任与侵权责任各自的地位与要件。  相似文献   

9.
人工智能产品相较于普通产品最大区别在于其自主性,一方面体现在人工智能产品运作方式更具复杂性,它们能够自主决策与自主行为,处于"感知-分析-行动"模式,其运行过程为"黑箱"操作,难以为人类所探究;另一方面体现在产品侵权的致害主体更具多元性,除了作为传统产品侵权主体的生产者与销售者外,还包括研发者,甚至人工智能产品本身。基于此,当前产品缺陷的司法认定存在困境。一是现有判断标准在人工智能产品视域下缺乏适应性,由于《产品质量法》中"不合理标准"的抽象性、复杂性与《人工智能标准化白皮书(2018版)》中"技术标准"的应急性、不确定性,现有标准的使用难以解决人工智能产品缺陷的司法认定问题;二是我国现有立法未将产品缺陷进行类型化认定,而仅对产品进行笼统的缺陷判断,在人工智能这一多元责任主体与多样未知风险的领域,该种产品缺陷的司法认定模式在适用时更为捉襟见肘。为将人工智能产品缺陷的司法实践规范化,在产品责任框架下应将缺陷划分为设计缺陷、制造缺陷、警示缺陷及跟踪观察缺陷,这不仅有利于契合人工智能产品的归责原则,也与产品侵权责任各要素相对应。人工智能产品缺陷司法认定标准应与有关主体应履行的义务相结合。具体而言,人工智能产品设计缺陷的责任主体为设计研发者,其应当履行安全保障、性能平衡、全面测试等义务,该缺陷采用"风险-效用"的司法认定规则。制造缺陷的责任主体为制造者,其应当履行配合设计预期效果与按照设计方案进行制造的义务,该缺陷采用"对预期设计偏离"的司法认定标准。警示缺陷的责任主体为制造者、销售者,警示义务应当达到警示内容的充分性、警示时间的更迭性与警示语言的简明醒目性等要求,该缺陷采用"合理充分"的司法认定标准。跟踪观察缺陷的责任主体为设计研发者、制造者与销售者,跟踪观察不仅要求畅通产品的反馈渠道,也要积极定期对产品进行监察,更要及时对问题产品作出反应,该缺陷采用"个案认定,综合判断"的司法认定原则。  相似文献   

10.
在美国产品责任法中,产品缺陷是产生产品责任的关键和依据.在产品缺陷三个类型(制造缺陷、设计缺陷及警示缺陷)中,产品设计缺陷影响、争议最大,尤其是它的归责原则方面.它归责原则的争议主要涉及对过失责任和严格责任的选择.《侵权法重述》①(第二版)规定了严格责任并使之在产品责任领域统治了较长时间.后来的《侵权法重述》(第三版),推翻了《侵权法重述》(第二版)中很多激进的思想,规定将过失责任适用于产品设计缺陷.但这一做法是武断的,在司法领域并没有形成统一的原则,依然是严格责任和过失责任两种原则并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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