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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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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关于我国公益诉讼的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面对公益损害如何寻求司法救济,这是我国法律实践中面临的一个新课题。在我国,相关的公益诉讼制度尚未建立,但在社会实践中已出现了大量的公益诉讼案例,并对我国公益诉讼制度的构建提出了客观要求。文章从“公益诉讼”在我国的发展现状及构建我国公益诉讼制度的必要性、可行性等方面进行了阐述,并提出了解决的对策。  相似文献   

2.
海洋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重要自然要素。日益严重的海洋环境污染导致海洋生态损害的增多。传统诉权制度的局限性造成海洋生态损害的法律救济存在制度缺陷。海洋生态损害国家索赔诉讼制度的建立具有现实紧迫性。通过对海洋生态损害索赔诉讼的性质、我国诉讼现状,以及其法律制度建立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等因素的介绍分析,是提出构建我国海洋生态损害索赔诉讼制度的前提条件和必须予以考虑的重要环节设想。  相似文献   

3.
相对于传统纠纷解决机制而言,生态环境保护公益诉讼机制是否有存在的合理性,是一个值得关注的重大理论问题。生态环境危机与社会经济发展的客观矛盾是构建生态环境保护公益诉讼机制的时代背景,生态环境恶化而保护手段单一是构建生态环境保护公益诉讼机制的制度需求,生态环境人权的保障与实现是构建生态环境保护公益诉讼机制的权利哲学基础。从生态环境损害救济的特性、公众参与理论、司法能动等方面也可以找到生态环境保护公益诉讼机制存在的正当理由。  相似文献   

4.
我国当前的生态公益诉讼制度主要存在三方面的问题。一是对“民”过于严,严格限制起诉主体资格,不鼓励社会组织提起生态公益诉讼;二是对“官”过于宽,纵容行政机关不作为,凸显司法机关随意性;三是对“事”过于繁,法律规定的空间很大,司法解释的内容繁琐。只有从生态公益诉讼的属性和原理入手,才能正确认识生态公益诉讼制度并开展进一步研究。结合生态公益诉讼所具有的生态性、公益性和诉讼性等属性,解决我国生态公益诉讼制度问题的基本思路是:在内容上,扩大原告的主体范围,明确国家机关的责任;在程序上,统一规范诉讼的要求,专门督促审判的执行;在形式上,制定专门的单行法律,设立专业的司法机关。  相似文献   

5.
我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是从长江、黄河跨行政区域流域治理开始的,经历了对跨行政区域生态补偿制度实践的反思与探索,建立了流域源头生态环境的纠纷解决机制。对于跨区域流域水污染纠纷解决的途径,法律主张采取协商与协调相结合的办法。《民法典》规定生态环境侵权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要构建完善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制度体系,需要建立生态环境损害政府索赔诉讼制度,确立前置程序是检察机关履行环境公益诉讼的范式,规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协同模式。要完善侵权惩罚赔偿司法适用制度体系,就需要构建生态环境损害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刑附民公益诉讼案件惩罚性赔偿的民事适用制度,生态环境侵权案件惩罚性赔偿的司法适用制度。  相似文献   

6.
试论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确立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近来,关于公益诉讼的争论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而环境公益诉讼也是一个重要的方面。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建立是解决公众切身利益,解决我国环境损害的基本问题和应对WTO竞争挑战的迫切需要。目前我国现行诉讼法体系不能兼容环境公益诉讼机制,因而有必要建立相关诉讼制度,建立多元主体、前置审查和事前预防的诉讼模式。  相似文献   

7.
目前我国生态环境损害救济路径包括以行政命令、行政处罚为主的行政执法路径,政府部门提起的政府索赔路径,以及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路径。多路径并存的制度体系并非井然有序,存在法理基础逻辑障碍、制度衔接不畅、相关主体角色错位等困境。构建途径畅通的生态环境损害救济路径,持续改善环境治理,是当前促进我国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现代化的重要课题。法典化塑造的特定背景中,生态环境损害救济路径仍面临入典规则如何安排的新挑战。厘清生态环境损害救济路径中行政执法、政府索赔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关系,尊重行政执法的首次判断权,以行政执法为首要选择,政府索赔次之,而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作为补充。为保证路径内部逻辑一贯,并处理好路径之间的衔接,必须类型化区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路径,最大程度发挥制度合力。  相似文献   

8.
十八大提出"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其中之一就是要加强生态文明制度建设。加强环境保护,建设生态文明,就必须创新环境保护机制,充分发挥司法机关的能动作用,补充环境行政执法的不足。环境公益诉讼作为社会大众环境意识的觉醒和司法进步的体现,对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决策的民主化,具有重要作用。本文借鉴环境公益诉讼制度通说理论,分析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特征,在此基础上阐明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在生态文明建设中的合理功能,进而提出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在起诉权、审判规则等方面上进行改进的制度构想。  相似文献   

9.
论我国经济公益诉讼制度的构建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在我国现实生活中,受制于“只有直接利害关系者才有资格提起诉讼”的传统诉讼理论,当大量社会经济公益遭受侵害时,公民、社会团体却难以成为诉讼主体,造成我国经济法可诉性的缺失。通过对经济公益制度的法律性质的界定,在探讨其理论基础的前提下,从经济公益诉讼启动主体、经济公益诉讼适案范围、经济公益诉讼保障措施三个方面进行制度设计,建立起真正适应我国法制建设需要的经济公益诉讼制度。  相似文献   

10.
在“风险社会”中生态损害具有严重破坏性的背景下,对环境公益诉讼预防功能的研究具有重要意义。基于刻度盘理论,构建了预防性环境公益诉讼的研究框架,同时结合“绿孔雀案”等案例,对预防性环境公益诉讼制度进行了研究,认为预防性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现阶段尚存在起诉条件不明、举证责任不清、制度衔接不畅、责任承担方式不适等问题,为此提出四个方面的政策建议:从“重大”和“风险”两侧面区分起诉条件;依诉讼对象不同分类型具体调整举证责任;理清预防性环境公益诉讼内外部程序顺位;将环境禁令作为预防性环境公益诉讼的主要责任承担方式。  相似文献   

1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作为一种实践理性反馈下的阶段性成果,虽然初步厘清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与民事公益诉讼在理论与实践层面上的混乱局面,但是由于未能精细化和体系化地作出规范设计,仍然不乏笼统和粗糙之处.通过运用法教义学方法勾勒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与民事公益诉讼衔接规则的建构样态及其图景,并以制度系统理论为基础考察在当前规范设计下诉讼制度之间的耦合状况,可以发现同属生态环境损害司法救济制度系统中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与民事公益诉讼之间存在不少制度真空与制度冲突.不仅限缩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的制度功能,还影响社会组织参与环境治理的积极性,造成不必要的司法资源浪费.为了进一步实现有效衔接,一方面既要填补磋商与民事公益诉讼的衔接规则,嵌入比例原则限制赔偿权利人诉权行使、明确不予司法确认的法律效果;另一方面还要细化不同类型民事公益诉讼的衔接规则,完善检察机关的督促功能与协调功能、建立社会组织与行政机关之间的信息机制和协商机制.  相似文献   

12.
在现行司法实践中,我国对生态环境损害之救济采取的是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与环境公益诉讼并行的"双轨制"模式.通过分析典型案件可以发现,现行立法未能为化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与环境公益诉讼之间的制度"碰撞"提供明确的规范指南,导致"两诉"之间时常会陷入管辖冲突与衔接困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模糊属性以及相关立法规定的缺失,是导致"两诉"衔接陷入困境之根由.为此,应当在准确识别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性质之前提下,通过立法对"两诉"之间的顺位规则、索赔主体机制等核心规范予以明确.具体而言,未来我国应当明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优于环境公益诉讼的顺位规则,并建立"行政机关—环保组织—检察机关"三位一体且逐层递进的索赔主体结构,最大程度发挥"两诉"之制度合力.  相似文献   

13.
针对生态环境损害,我国逐步形成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三诉并行”的司法救济体系,旨在为生态环境公共利益提供全方位保护与监督。在生态环境损害司法救济体系的发展过程中,不同诉讼制度性质界分的论争和适用范围的扩张渗透、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的职能错位、检察机关公益诉权的内容模糊等问题逐渐暴露出其面临的内生困境,亟须作出精细化和系统化的规范设计。为此,应基于权利(权力)与义务的衡量,重新审视主体的角色功能和权责分配,合理设置不同诉讼制度的适用位序;基于制度功能的考察,根据“风险预防”“损害填补”“法律监督”等不同功能面向划定“三诉”各自的适用范围;同时,通过强化不同诉讼制度间的互动关系,确保体系性协同,从而构建层层递进的生态环境损害司法救济体系。  相似文献   

14.
行政机关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正当性,源于它是行政权与司法权相互配合从而履行国家环保义务、实现环境保护目标的实践.建立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应当立足司法实际需要,通过行政权与司法权在诉讼各阶段的合理配置,使行政机关提起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获得更高效的判决、更有力度的执行.为此,应当完善诉讼的提起与推动、判决的做出与执行等全过程制度建设.  相似文献   

15.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第1234条规定了生态环境损害代修复制度,具有落实“绿色原则”、扩大环境侵权的救济范围,以及与环境公益诉讼衔接等功能。实质上,该条款规定的生态环境代修复制度将环境行政代履行这一公法制度引入私法之中,利用公法主体与公共主体实现对环境公共利益的保护,体现了私法公法化的倾向。然而,其规定的生态环境损害代修复制度还存在公法权力与私法权利如何衔接、公法主体与公共主体的引入是否必要,以及如何避免“放弃权利”等问题。因此,其规定的生态环境损害修复制度,应保留该编救济私益的特征,限于对与私益损害共同存在的生态环境损害的救济,并从代修复主体扩张与代修复顺位设计两个方面予以完善。  相似文献   

16.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第1234条规定了生态环境损害代修复制度,具有落实“绿色原则”、扩大环境侵权的救济范围,以及与环境公益诉讼衔接等功能。实质上,该条款规定的生态环境代修复制度将环境行政代履行这一公法制度引入私法之中,利用公法主体与公共主体实现对环境公共利益的保护,体现了私法公法化的倾向。然而,其规定的生态环境损害代修复制度还存在公法权力与私法权利如何衔接、公法主体与公共主体的引入是否必要,以及如何避免“放弃权利”等问题。因此,其规定的生态环境损害修复制度,应保留该编救济私益的特征,限于对与私益损害共同存在的生态环境损害的救济,并从代修复主体扩张与代修复顺位设计两个方面予以完善。  相似文献   

17.
基于环境权理论的发展和环境公共利益受到侵害却得不到保护的现实,我国应该构建环境公益诉讼制度。通过借鉴不同国家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并结合我国的国情,我国应该在实体法上进一步明确环境诉讼权利,并通过修改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拓宽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范围,在环境基本法中具体确定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主体,同时应将环境抽象行政行为纳入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受案范围,并对环境公益诉讼的诉讼费用作出合理安排。  相似文献   

18.
以事后救济为主的环境公益诉讼并不能完全实现原环境的恢复,环境议题从事后救济到事前预防的转捩,促就了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因应。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本质是通过诉讼程序落实风险管控的公法责任以发挥法院的环境规制作用,并弥补行政规制的不足。但既有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规则过于模糊,存在适用盲点,亟需梳理内在规范构造。具体而言,以重大风险为启动前提,但应从“质”与“量”二维标准加以界定;以污染行为和破坏生态行为为审查对象,但应着力于以行为为主附带结果的审查标准;以公共利益为保护对象,但应区分环境公益与环境私益的实质内涵和顺位选择;以法律规定的机关与组织为诉讼主体,但应授予公民原告资格并肯定行政机关的独立参与人身份。除此之外,诉讼参与人之间的风险交流有助于推动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进程,未来制度改革上应致力于商谈主义司法的形塑,通过强化法院职权以敦促风险交流的充分展开,最终促进法院环境规制权能的完善。   相似文献   

19.
磋商制度作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前置程序,在弥补生态受损领域传统救济方式不足的同时,也有效地提高了修复受损环境的效率。但在以生态环境部公布的“十大磋商典型案例”为代表的实践中依旧存在着多种问题,包括磋商主体的范围不明确、磋商的启动时机不恰当、磋商的司法确认制度不规范以及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衔接不顺畅等问题。为此需要通过明晰磋商主体的分类标准、探索适当的磋商启动时机、完善磋商的司法确认制度,并厘清磋商与司法的适用顺位,对该制度加以优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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