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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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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检察机关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是促进行政机关履行环境保护职责的重要方式.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涉及检察机关、法院和行政机关三个机关,需要处理好司法权与行政权之间的关系.一方面,环境司法具有能动性,容易导致司法权与行政权之间的冲突;另一方面,基于司法有限性与环境法行政实施的特征,需要重视司法谦抑性问题.而如何认识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谦抑性,需要从理论和实践的维度进行分析.在检察机关提出环境行政诉讼时,应当尊重行政机关的首次管辖权、重视行政公益诉讼的诉前程序、尊重行政自由裁量权、重视行政不能问题.当然,这种谦抑并不是绝对的,为有效发挥行政公益诉讼的功能,应当把握好这种谦抑性的限度,通过明确强制诉讼范围、确定实体性裁判的要件、尊重诉讼和解等方式来处理好司法谦抑与司法监督的关系.  相似文献   

2.
为理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与环境公益诉讼的关系,避免各地法院对两者关系的处理出现矛盾,最高人民法院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司法解释中明确了行政机关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优先的原则,但该原则的正当性与必要性仍有待探讨.从原因行为、适用范围、诉讼目的等方面分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与环境公益诉讼存在牵连性;从诉讼标的角度分析,两者具有共同性.为从根本上解决制度适用混乱的问题,在《民法典》明确规定生态环境损害索赔权的背景下,应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与环境公益诉讼制度进行整体结构整合,形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优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与环境公益诉讼合并审理,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作为监督和补充"的模式,并通过程序规则的细化对不同救济方式进行协调.  相似文献   

3.
依据传统的行政法学理论,行政裁决权是一种行政权,对于行政裁决不服应当依照行政诉讼程序对裁决主体提起行政诉讼。这种认识导致了相关制度的建构越来越偏离现代纠纷解决机制的正常轨道。从行政权和司法权的本质来看,行政裁决权应当属于司法权,行政裁决制度属于现代委任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只有以此为基础,才能理顺行政裁决与司法诉讼之间的关系,进而建立符合现代社会需求的多元和规范的纠纷解决机制。  相似文献   

4.
现行行政强制执行模式下的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关系并不符合宪法关于权力的体制安排.判断行政强制执行权的性质,应是行政强制执行模式设计的出发点.进行这一判断,应置于我国宪法体制的规范安排之下来考量.行政强制执行与行政权活动息息相关,应属于行政权范畴.而人民法院的主要功能则在于以一个中立者的身份来裁判.基于此,应对现有模式进行以下调整:坚持以行政机关统一行使执行权为原则,以涉及到重大公共利益的执行案件由法院审查执行为例外.当然,行政强制执行体制的完善,还需有其他配套的制度支撑,对于行政诉讼而言,作为实现上述模式设计思路的配套措施,则必须修正“诉讼不停止执行”原则.  相似文献   

5.
在现行司法实践中,我国对生态环境损害之救济采取的是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与环境公益诉讼并行的"双轨制"模式.通过分析典型案件可以发现,现行立法未能为化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与环境公益诉讼之间的制度"碰撞"提供明确的规范指南,导致"两诉"之间时常会陷入管辖冲突与衔接困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模糊属性以及相关立法规定的缺失,是导致"两诉"衔接陷入困境之根由.为此,应当在准确识别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性质之前提下,通过立法对"两诉"之间的顺位规则、索赔主体机制等核心规范予以明确.具体而言,未来我国应当明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优于环境公益诉讼的顺位规则,并建立"行政机关—环保组织—检察机关"三位一体且逐层递进的索赔主体结构,最大程度发挥"两诉"之制度合力.  相似文献   

6.
论海洋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中的诉讼原告   总被引:9,自引:0,他引:9  
随着我国海上石油开发及石油进口量的不断增加 ,以此为主要污染源的海洋环境污染日益严重 ,随之而来的是海洋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也越来越多。但是 ,在传统的“直接利害关系”当事人理论的指导下 ,人们对实践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以及公民、其他组织提起索赔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提出了异议。基于对海洋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特点的分析 ,应当采用民事公益诉讼理论来认定国家行政机关、公民、组织作为诉讼原告的主体资格 ,解决司法实践中的质疑 ,使之理论与司法实践相统一 ,以及运用代表人诉讼制度将有利于公民提起海洋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的诉讼。  相似文献   

7.
厘清诉讼的法律性质,是科学构建诉讼制度的重要前提。关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法律性质,学界仍未形成共识,有特殊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说、国益诉讼说、私益诉讼说、混合诉讼说、特别诉讼说等观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救济对象是生态环境损害,而非自然资源损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正当性基础是政府及其部门的环境监管职责,而非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法律性质是公法责任,而非私法责任。对于生态修复问题,“公法责任,私法操作”引发诸多问题,“公法责任,公法操作”符合环境保护行政权主导、司法权监督之原则及域外经验。“生态损害赔偿司法监督”的路径是,政府及其部门在追究责任者行政责任时,对于重大案件可采取诉讼的行政执法机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应定位为行政执法诉讼。  相似文献   

8.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之间的衔接问题由来已久。虽然《民法典》正式确立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相关制度规则,但如何协调与平衡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之间的关系这一难题仍未解决。以行政机关在"两诉"中的重新定位为突破口,可以厘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在理论与实践层面的混乱局面。随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发展,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内涵应逐步限缩。以是否已造成生态环境受损的结果作为限缩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内涵的标准和依据:对于尚未造成生态环境损害后果的,应纳入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范畴之内,诉讼请求类型以预防性的行为给付型为主;而对于已造成生态环境损害后果的,则不属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而应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为主导型诉讼,诉讼请求类型限于以财产给付型为主的赔偿性诉讼。而行政机关应由以预防性为主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舞台逐步向以救济性为主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舞台过渡。  相似文献   

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作为一种实践理性反馈下的阶段性成果,虽然初步厘清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与民事公益诉讼在理论与实践层面上的混乱局面,但是由于未能精细化和体系化地作出规范设计,仍然不乏笼统和粗糙之处.通过运用法教义学方法勾勒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与民事公益诉讼衔接规则的建构样态及其图景,并以制度系统理论为基础考察在当前规范设计下诉讼制度之间的耦合状况,可以发现同属生态环境损害司法救济制度系统中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与民事公益诉讼之间存在不少制度真空与制度冲突.不仅限缩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的制度功能,还影响社会组织参与环境治理的积极性,造成不必要的司法资源浪费.为了进一步实现有效衔接,一方面既要填补磋商与民事公益诉讼的衔接规则,嵌入比例原则限制赔偿权利人诉权行使、明确不予司法确认的法律效果;另一方面还要细化不同类型民事公益诉讼的衔接规则,完善检察机关的督促功能与协调功能、建立社会组织与行政机关之间的信息机制和协商机制.  相似文献   

10.
现代社会的复杂性和风险性,决定了将专业的社会公共事务交由专业的行政机关来管理.人民检察院和社会组织的职责显然与行政管理职责不同.对行政机关的职责应当予以充分尊重.法律应当保障行政权的依法有效行使.《民事诉讼法》第55条和相关司法解释等法律文件关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规定存在导致检察权和审判权一道僭越行政权、虚化行政权、默认或放任行政不作为和怠政、审判权膨胀和失能的严重弊端.如果算大的政治帐、经济账的话,这个制度的施行弊大于利.因此,对现行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弊端做出分析并提出改进建议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11.
针对生态环境损害,我国逐步形成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三诉并行”的司法救济体系,旨在为生态环境公共利益提供全方位保护与监督。在生态环境损害司法救济体系的发展过程中,不同诉讼制度性质界分的论争和适用范围的扩张渗透、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的职能错位、检察机关公益诉权的内容模糊等问题逐渐暴露出其面临的内生困境,亟须作出精细化和系统化的规范设计。为此,应基于权利(权力)与义务的衡量,重新审视主体的角色功能和权责分配,合理设置不同诉讼制度的适用位序;基于制度功能的考察,根据“风险预防”“损害填补”“法律监督”等不同功能面向划定“三诉”各自的适用范围;同时,通过强化不同诉讼制度间的互动关系,确保体系性协同,从而构建层层递进的生态环境损害司法救济体系。  相似文献   

12.
当事人对行政司法行为不服的诉讼救济选择之所以非常艰难,其实质在于行政与民事争议的竞合.当前司法实践存在几个突出的问题:行政判决与民事判决结果矛盾,影响了司法的公信力;当事人与法院无所适从,导致争议的起诉与管辖不确定;单独的行政诉讼或民事诉讼既没有解决行政争议,也没有解决民事争议,出现反复诉讼.因此,必须正确认识行政司法是行政权扩张的结果,是现代积极行政的产物;是现代服务行政的特定现象,有行政与司法的双重性质.不服行政司法的诉讼外在表象主要是行政诉讼,实质是民事诉讼.其解决之道只有采用行政附带民事诉讼方式,对应的实体法不仅有公法也有私法.行政司法的诉讼选择途径是惟一的,其适用范围也是特定的.因此,行政诉讼法时此应回应现实,作出规定.  相似文献   

13.
生态损害公益诉讼是生态损害法律救济的程序需求,但在实践中却遭遇困境,难以通过对现行诉讼制度的改良而形成稳定系统的制度。对此,可以借鉴澳大利亚环境司法专门化模式的主要特点,结合我国国情,通过合理设立专业环保法庭、明确原告的起诉资格及范围、建立和完善生态损害鉴定评估制度三个方面,对我国生态损害公益诉讼制度进行初步构建。  相似文献   

14.
囿于现行国家赔偿法所确立的行政赔偿制度,学界和实务界没有将环境行政赔偿与环境侵权行政赔偿区分开来,只关注赔偿因环境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而造成的损害。现实中,除了环境行政机关之外,其他行政机关、国有公共设施等也可能通过环境介质损害相对人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由于造成此类损害的基础法律关系是一种行政法律关系,因而存在行政赔偿的可能。完善我国《国家赔偿法》的过程中,应对此做出回应。  相似文献   

15.
国家对行政行为侵权承担责任是因为公权力侵权。公私法的分野导致限制国家权力、规范其运行成为维护社会正义的核心内容。行政赔偿诉讼应是受害人通过司法机关让国家机关对自己的行政行为所造成的损害进行赔偿的诉讼,是公权力致害的损害赔偿诉讼;从我国《国家赔偿法》的基本程序原则如举证责任、赔偿权益处分等方面,也显现出其不同于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的特征。因此行政赔偿诉讼的本质属性应当是国家所负的民事责任。只有如此定位,才能使我们站在更高起点上审视我国的行政赔偿诉讼性质,找出不足,提出完善行政赔偿诉讼的方向。  相似文献   

16.
基于环境权理论的发展和环境公共利益受到侵害却得不到保护的现实,我国应该构建环境公益诉讼制度。通过借鉴不同国家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并结合我国的国情,我国应该在实体法上进一步明确环境诉讼权利,并通过修改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拓宽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范围,在环境基本法中具体确定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主体,同时应将环境抽象行政行为纳入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受案范围,并对环境公益诉讼的诉讼费用作出合理安排。  相似文献   

17.
课赋义务诉讼的法定化在日本经历了40多年的争论和探索,最终才通过行政案件诉讼法修改法的方式得以实现。争论涉及的主要理论问题是在行政诉讼中如何处理司法权和行政权的关系,焦点是所谓尊重行政厅的首次判断权。新近修改的日本行政案件诉讼法对课赋义务之诉的分类及其诉讼要件、胜诉要件和判决方式的规定,对我国行政诉讼法的修改完善有一定的借鉴作用。  相似文献   

18.
海洋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重要自然要素。日益严重的海洋环境污染导致海洋生态损害的增多。传统诉权制度的局限性造成海洋生态损害的法律救济存在制度缺陷。海洋生态损害国家索赔诉讼制度的建立具有现实紧迫性。通过对海洋生态损害索赔诉讼的性质、我国诉讼现状,以及其法律制度建立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等因素的介绍分析,是提出构建我国海洋生态损害索赔诉讼制度的前提条件和必须予以考虑的重要环节设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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